《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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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应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第六章应急与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促进城市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城市燃气规划与建设、供应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应急与事故处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涉及为终端用户供气的燃气贸易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燃气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低碳环保、智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统筹燃气事业发展,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燃气安全检查不合格通知

燃气安全检查不合格通知

燃气安全检查不合格通知尊敬的用户:经过我公司专业人员对您所居住的单位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后发现存在不合格的问题。

为了保证您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醒您务必重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根据燃气安全法和相关规定,以下是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及整改建议:1. 燃气管道老化:经检查,您所居住的单位燃气管道存在老化和锈蚀现象。

老化的燃气管道极易发生泄漏导致安全隐患。

建议您及时更换老化的管道,并对锈蚀部位进行修复或更换。

同时,对燃气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2. 燃气灶具安装不符合规范:在检查中发现,您所使用的燃气灶具存在安装不符合规范的问题。

这可能导致气体泄漏或不完全燃烧的风险。

建议您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燃气灶具进行重新安装,并确保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确保燃气泄漏的安全。

3. 室内燃气设施通风不畅:通风不畅容易导致室内积气,增加燃气泄漏的风险。

在检查中发现,您所居住的单位存在通风不良的情况。

建议您增加通风设施,如安装排气扇或通风窗,以确保室内燃气及时排出,保持空气流通。

4. 燃气外泄风险:因为一些小问题,如没有及时修理燃气灶,管道连接不牢固等,都可能导致燃气外泄的风险。

建议您在检查后立即修复存在问题的燃气设备,并确保燃气管道连接牢固,以最大程度避免燃气外泄的风险。

5. 安全意识欠佳:在检查中发现,您单位的员工在日常使用燃气时,对燃气安全知识了解不够,并没有注意燃气的正确使用和安全保护。

建议您加强对员工的燃气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并制定相关规范和操作手册。

对于以上问题,我公司将为您提供以下支持和帮助:1. 提供燃气管道维修、更换服务:我公司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您单位的燃气管道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2. 提供燃气灶具重新安装服务:我公司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您单位的燃气灶具进行重新安装,并确保安装符合规范,以减少燃气泄漏的风险。

3. 提供室内通风设施安装服务:我公司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您单位的室内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和安装,以确保通风畅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燃气行业中继续开展规范服务达标活动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燃气行业中继续开展规范服务达标活动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燃气行业中继续开展规范服务达标活动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2000.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燃气行业中继续开展规范服务达标活动的通知(2000年4月11日深建燃[2000]7号)各燃气企业:1997年我局在全市燃气行业开展了规范服务达标活动,1998、1999年进行检查结果表明,该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根据市文明委的部署,我市今年决定在供水、供电、供气物业管理4个行业中开展规范服务达标活动。

该项工作已列入《深圳市2000年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任务责任书》。

现将新修编的《深圳市燃气行业规范化服务性标准》下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力争使我市燃气行业的服务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我局将组织监督员队伍对此进行检查与监督。

附件深圳市燃气行业规范化服务性标准一、服务性关键岗位名录及主要工作内容(一)业务接待岗位:受理用户报修或申请用气业务、办理手续、接待用户来访、来电、咨询、投诉,并及时将意见反馈到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解决。

(二)抄表岗位:定期到用户处抄表,记录用气量,发放帐单,催缴气款。

深圳燃气使用承诺书范文

深圳燃气使用承诺书范文

深圳燃气使用承诺书范文兹郑重承诺,本人作为深圳市燃气用户,将积极遵守以下规定和承诺:1. 合法用气:本人将按照国家有关燃气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法使用燃气,不进行违法燃气使用行为。

2. 安全使用:本人将确保燃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遵守深圳市燃气公司所发布的燃气使用安全指南和操作规程,妥善保管燃气设备和管道,避免燃气泄漏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3. 高效节能:本人将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合理使用燃气,避免浪费和过度消耗燃气资源。

同时,本人将积极参与深圳市燃气公司的能源节约活动,推广燃气使用的环保、节能理念。

4. 定期维护:本人将定期对室内燃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转和高效使用。

如发现设备故障或安全隐患,将及时通知深圳市燃气公司,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5. 安全防护:本人将定期检查、更新室内燃气设备的防护措施,确保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同时,本人将严禁将易燃物品放置在燃气设备周围,确保室内环境的安全与整洁。

6. 合理维权:本人将积极了解并维护自身在燃气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如出现燃气供应中断、计量错误等问题,将及时向深圳市燃气公司提出申诉,并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解决。

7. 提高意识:本人将不断提高燃气使用和安全意识,参与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增强自身对燃气使用、维护和安全的了解和认知。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承诺及规定,并愿意接受深圳市燃气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如有违反承诺或不履行相应责任,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特此承诺!日期:_____________署名:_____________在遵守上述承诺的基础上,本人还将积极配合深圳市燃气公司的相关工作,共同维护燃气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1. 定期抄表:本人将准时配合深圳市燃气公司的抄表工作,确保燃气使用量的准确记录。

如有需要,本人也将提供相关证明或材料,协助燃气公司进行数据核对和处理。

2. 主动缴费:本人将按照规定的缴费期限和方式,主动缴纳燃气费用。

2024年燃气居民户内安检实施方案

2024年燃气居民户内安检实施方案

2024年燃气居民户内安检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广泛应用于居民生活中的烹饪、供暖等方面。

然而,由于燃气使用不当或设备老化等原因,燃气泄漏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对居民用气安全的管理,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2024年将实施燃气居民户内安检计划,以下是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1. 提高居民用气安全意识,降低用气事故发生率。

2. 定期检查居民的燃气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3. 规范燃气服务市场,提供可靠的燃气服务。

三、实施步骤1. 法律法规制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燃气居民户内安检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2. 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用气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包括制作宣传材料、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等。

3. 数据收集:建立居民燃气使用情况数据库,包括居民用户、燃气设备信息等,以便对安检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4. 安检计划制定:根据居民用气情况,制定全面的燃气居民户内安检计划,并公布在相关官方媒体上。

5. 安检机构建设:建立专业的燃气居民户内安检机构,配备合格的安检人员和设备,保证安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6. 安检实施:根据安检计划,组织安检人员进入居民户内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燃气管道、燃气设备、燃气阀门等,确保其安全可靠。

7. 安检结果反馈:对每个居民进行安检后,向其提供详细的安检结果反馈,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8. 整改落实: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相应的整改。

安检机构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9. 整改验收:对整改完成的居民进行验收,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10. 安检宣传和评估:对安检工作进行宣传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安检的效果和质量。

四、安检要求1. 安检范围:涵盖所有的居民用气单位,包括居民家庭、公共建筑等。

2. 安检项目:对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设备、燃气阀门等进行全面检查。

3. 安检周期:根据居民用气情况和燃气设备使用寿命等因素,制定不同层级的安检周期,一般为一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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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燃气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条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燃气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1】
各燃气企业、有关单位和个人:
《深圳市燃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X年3月1日开始施行,
是我市开展燃气管理工作的地方法规依据,在我市燃气法律法规体系中具有至
关重要的作用。

《条例》实施10年以来,为我市燃气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条例》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区放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新要求、新形势也对我市燃气立法提
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局启动了条例修改工作。

通过前期的法规清理、梳理工作以及深入调研,我局组织起草了《深圳经
济特区燃气条例》(草案初稿,以下简称《特区条例》),已分别征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特区条例》设
定的相关制度进行专门论证,现已形成《深圳经济特区燃气条例》(草案征求
意见稿)。

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燃气企业、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于201X年5月3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邮箱:liyw@。

特此通知。

深圳市大鹏新区

深圳市大鹏新区

深圳市大鹏新区天然气用户安全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加强辖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用户安全用气行为,防止和减少用气安全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依照《安全生产法》及各级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行国家标准、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辖区内使用天然气的行为,以及隐患的消除、应急处置、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的生产和进口,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储存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天然气的使用是单位和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用户的安全管理事关辖区经济社会和民生大局,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管道天然气供应和用户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监管、供气企业和用户负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法制保障和科技创新的机制,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新区政府依法加强对管道天然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辖区用户用气安全管理工作;新区综合办、政法办、发展和财政局、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和各街道办,以及市派驻新区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统称燃气安全管理部门,下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天然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委托专业服务】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燃气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天然气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激励燃气发展】鼓励开展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区政府对相关研究和推广给予资金支持或者奖励。

第二章行政监督管理第七条【行政监管职责分工】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了保障燃气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燃气安全检查的管理工作。

(三)燃气安全检查是指对燃气系统、设备、管线等进行的定期或随机抽查和检验工作。

(四)燃气安全检查由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实施。

二、燃气安全检查的目标和原则(一)燃气安全检查的目标是保障燃气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燃气安全检查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便民、高效。

(三)燃气安全检查应当注重预防,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提高燃气系统的安全性。

三、燃气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一)燃气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燃气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监管等方面。

(二)燃气安全检查的方法包括抽查、抽样、听证、现场检查等方式。

(三)燃气安全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查的频次和覆盖范围。

四、燃气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一)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燃气安全检查的相关工作。

(二)燃气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燃气企业的合法运营和燃气安全。

五、燃气安全检查的奖惩措施(一)对规范运营、燃气安全达标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存在违规操作、燃气泄漏等不安全行为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燃气安全检查的监督和问责(一)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统筹和协调,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燃气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接受监督和指导。

(三)对燃气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问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燃气安全检查的信息公开(一)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安全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监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7•【字号】深府[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深府[2005]29号)《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瓶装燃气经营行为,保障瓶装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是《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所称的瓶装燃气供应点的延伸形式。

本市具有合法燃气经营权的燃气企业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置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以下简称便民服务点)。

第三条便民服务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便民服务点应以瓶装供应点为依托,设置间距适中,总存瓶容积不宜超过1立方米。

(二)便民服务点应设置瓶库,气瓶严禁露天存放。

(三)便民服务点宜独立设置,其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米,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米。

(四)对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便民服务点,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居住用房和高层建筑除外)外墙毗邻的单层专用房间,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二级”;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4.地面应是不会发生火花的地面;5.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6.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气设备采用隔爆型;7.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浓度值为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20%;8.至少配备8Kg干粉灭火器2具;9.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米;10.非营业时间房间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4.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

征求意见稿在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义务、保障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方面增加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并对燃气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电子邮箱:*****************,传真************。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及沼气、秸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燃气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供应应急保障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2024年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2024年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2024年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入户安全管理,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燃气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燃气供应单位和使用燃气的居民、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燃气使用者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燃气设施。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第五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对居民住宅按照一定周期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管道和阀门:检查燃气管道和阀门的连接是否牢固,是否有泄漏现象。

(二)燃气灶具:检查燃气灶具的使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燃气泄漏的风险。

(三)燃气热水器:检查燃气热水器的使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燃气泄漏的风险。

(四)燃气表计:检查燃气表计的安装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漏气隐患。

(五)其他燃气设施:检查其他与燃气相关的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管道系统:检查企事业单位的燃气管道系统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二)燃气设备:检查企事业单位的燃气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安全管理制度:检查企事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落实。

第三章安全检查程序第七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计划,并提前通知居民和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安全检查应当由燃气供应单位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全面掌握。

第九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携带有效的工作证件,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出示,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发现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及时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结束后,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出具安全检查报告,并将报告送达居民或企事业单位。

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1

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1

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确保燃气的供应和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燃气的贮存、输配、经营、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燃气行业管理,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燃气行业实际和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编制和发布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工程建设以及燃气器具的技术标准、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五条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是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的社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参与制定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工作、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参与开展行业检查和行风评议工作;宣传安全用气,组织培训和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开展行业协调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反映行业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燃气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燃气场站的建设应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燃气发展需要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区主管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为优化城市气源、改善环境,管道燃气气源应逐步转换为清洁、安全性高的天然气。

市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应的气源转换实施办法。

第八条市政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

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按国家、省、市的标准、规范建设,并应向站点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深建规[2008]3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深建规[2008]3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08〕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燃〔1998〕19号1998年11月16日)各燃气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深圳市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的单位、使用燃气的用户、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深圳市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行为,消除用气安全隐患,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燃气的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主管部门职责)市燃气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监督和规范本市燃气企业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活动;(二)指导区燃气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三)推动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区主管部门职责)区燃气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监督辖区燃气企业落实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工作;(二)组织开展辖区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三)组织辖区有关单位督促居民用户消除隐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职责)街道办事处应结合社区网格管理,承担下列职责:(一)开展辖区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二)协调相关单位和居民积极配合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三)督促居民用户消除隐患;(四)对未及时消除隐患且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监督检查职责)质监、消防、房屋租赁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行业协会职责)市燃气行业协会负责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技能培训管理,组织或参与编制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技术标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及村集体股份公司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及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和隐患消除工作。

第九条(燃气企业义务)燃气企业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对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入户安全检查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用户义务)居民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有法律禁止的行为。

居民用户应当积极配合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检查计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的紧急通知-深府办[2005]5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的紧急通知-深府办[2005]5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的紧急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的紧急通知(2005年5月13日深府办[2005]51号)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1-4月份除死亡人数下降外,各类安全事故宗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均呈上升态势。

特别是进入5月份以来,连续发生多宗死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5月11日晚23时25分左右,中铁十六局在位于福田区上海宾馆路段深南——华富路口华富路人行地下通道工程违章施工,造成燃气管道破裂,导致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5月12日0时10分左右,液化石油气遇火种在三分钟内先后发生多次爆燃,当场造成17人受伤,其中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同时造成周边7000多户商户单位供气中断,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月12日上午,市政府三届一五六次常务会议专门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力量,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

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此责无旁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燃
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6.25
【实施日期】2004.06.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七条第(六)项中的“资质标准”字样。

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合并修改为一项:“(三)持许可文件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三、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燃气。


删除第二款。

四、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提出申请”修改为“报告”。

五、第二十四条中的“经营资质证书”修改为“许可”。

六、第五十六条中的“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资质证书”修改为“许可”。

七、删除第五十七条。

八、第六十二条中的“经营资质证书”修改为“许可”。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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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规范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行为,消除用气安全隐患,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一)落实上位法有关规定的需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深圳市燃气条例》规定,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同时,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对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从技术层面进行了规定。

我局曾于2008年制定《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了规定,但一直缺少瓶装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的相关办法,这也是本次编制管理办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有必要按照上述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涵盖我市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居民用户的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二)规范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目前,我市管道燃气企业按照《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实施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企业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入户安全检查。

但是,燃气企业在实施入户安全检查时,对于检查内容及范围、各类隐患的处置方法、检查结果告知方式等,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认识,落实条例的方式各不相同,从而导致瓶装燃气企业之间、瓶装燃气企业和管道燃气企业之间入户检查操作细则不一致,入户安全检查效果也参差不齐。

这一问题即不利于燃气企业有效的落实上位法规定,更不利于保障燃气企业和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燃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进行规范和统一。

(三)适应检查主体多元化的需要。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具有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职责。

也就是说,除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比如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质监部门依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及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都可以组织开展居民用户安全检查。

但是,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也存在工作程序、工作要求、隐患处置方式不明确等问题,不利于全市范围推广开展此项工作。

因此,有必要制定管理办法,为相关主体开展检查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引,以满足多类安全检查主体的工作需要。

(四)推进隐患后续处置的需要。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理措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都作出了规定,要求通知(提醒、告知)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整改),对不及时消除隐患的要采取措施。

但是,如何跟踪用户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对用户未及时整改的情形如何处理,上位法未作明确规定。

实际上,通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隐患的后续处置,如果隐患得不到消除,就无法实现安全检查的目的,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隐患消除机制,形成从隐患的发现到告知、督促、整改、消除等全过程的闭环管理体系。

(五)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各领域应用信息化的水平不断提升,燃气行业也在用户信息化管理上投入颇多,如深圳燃气已在入户安全检查中采用手持式电子设备来记录现场检查的状况,一些瓶装供气企业也陆续建立了入户安全检查相关的管理信息系统,但各企业之间信息化差异性较大,需要明确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法规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四)深圳市燃气条例(五)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六)《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七)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八)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九)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十)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十一)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十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三、编制《管理办法》的可行性(一)我市已在管道燃气领域作了探索并积累了经验。

经市法制办审查,我局于2008年印发《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此后于2013年进行修订,规定了管道燃气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告知、检查程序、隐患处置等,管道燃气企业在该办法的指导下不断提升入户安全检查的质量,使我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一直处于平稳可控的状态。

管道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实践中好的做法为规范瓶装燃气安全检查活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发现的问题为完善安全检查体系提供了参考。

(二)我市已基本形成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技术标准体系。

在我局的主导下,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并发布了团体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技术规程》,明确了检查的技术要求,如检查方式、判定标准、处置要求、告知内容等。

我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市燃气集团于2008年制定管道燃气用户安全检查企业标准,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修订,我局拟结合规范入户检查的要求,将管道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标准完善后以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

上述两个技术标准将形成我市居民用户安全查标准体系,为构建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我市已具备培训安全检查人员的能力。

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和深圳燃气学院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燃气专业人员的培训,培养了一批具备燃气专业能力的师资力量和教务人员,并已建立了受训人员的电子识别系统,为安全检查人员的系统培训做好了准备。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完善隐患治理体系提供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一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具有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社区,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站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社区内综合执法、警务、综管、巡防等力量整合,全面开展对基层的城市管理等的联合巡查、联合治理,落实属地管理和辖区责任制。

四、主要制度设计的说明(一)关于适用范围。

居民用户燃气管道设施是用户的自有财产,户内空间是用户的私有空间,用户依法应当对用户燃气管道设施进行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但实际上,由于部分用户缺乏燃气安全常识,或者安全意识不强,导致对燃气管道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或者存在不安全的用气行为,从而产生事故隐患。

据有关媒体统计,2017年我国燃气事故主要集中在居民用户户内,约占65%,燃气事故种类中瓶装燃气事故约占63%。

另外,国家、省、市燃气条例对安全检查内容有不同的侧重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强调“检查燃气设施”;《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强调“入户安全检查”;《深圳市燃气条例》规定燃气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强调“检查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

因此,为减少用户用气事故,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检查范围为居民用户,检查内容覆盖国家、省、市燃气条例的规定内容,即对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对户外燃气管道设施的检查由于不需要入户,相对比较容易实施,由燃气企业自行实施即可。

(二)关于职责分工。

一是明确市区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的规定,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监督燃气企业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活动的职责,同时,市主管部门还应当指导区燃气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并推动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区主管部门还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以及组织辖区有关单位督促居民用户消除隐患。

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目前,街道办事处整合了综合执法、社区网格管理等多方力量,且依法具有治理辖区隐患的职责,由街道办事处结合网格管理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居民用户消除隐患或依法采取措施是可行的。

有关依据如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巡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问题,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街道办各社区要根据辖区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巡查员,主要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和联络、宣传等工作,作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的延伸和补充;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实行安全巡查与行政执法一体化。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派驻街道执法机构,承担所在街道辖区内具体执法工作,加强社区内综合执法、警务、综管、巡防等力量整合,全面开展对基层的城市管理等的联合巡查、联合治理。

《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格员对本辖区社会建设、公共服务等管理领域内的具有巡查可发现性、肉眼可识别性、常识可判断性的矛盾纠纷和隐患问题进行采集、核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处理辖区内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和安全情形的问题。

三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比如,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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