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工资是劳动关系双方物质利益的焦点,是劳动关系最实质的核心问题。加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协调和稳定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总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两个普遍”的推行上,通过出台各种法规和政策,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落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在新疆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成为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但从目前推行的具体情况看,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实践中,工资集体协商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状

近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区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集体合同、职代会等制度的覆盖面持续提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全区稳步推进,职工收入水平逐步提高,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我区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面主要做了如下努力:一是推动了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2009年,自治区七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自

治区人大将《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2011年2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的通知》。9月,自治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这些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重要政策法律依据。二是加强检查指导。2008年,自治区人大组织对《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2009年6月,自治区总工会在新源县召开了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场观摩交流推进会,通过现场观摩交流和讨论,起到了较好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三是加大培训力度。2010-2013年,自治区总工会在工会干部学校举办多期工资集体协商培训班,全区基层工会干部有近千人次参加了培训。四是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制度,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截至2012年11月底,我区已建工会的国有企业集体合同建制率88%,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率达68%,已建工会的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75%,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54%。

二、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全区的情况看,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虽然已经迈开了步伐,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项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滞后。市场经济应是法制

经济,我国用于调解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其主要侧重于个体劳动权,涉及集体劳动权较少,规定的也比较原则,且对集体合同的规定是“可以”签订集体合同,这一可选择性的法律条款,大大削弱了作为法律的强制力。正是法律依据的先天不足,成为制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特别是在非公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根本性原因。目前我国还未正式出台有关工资协商的法律法规。国家层面的《集体合同法》还没有列入立法规划,《工资条例》也迟迟没有出台。

(二)主体不到位。从职工团体方面来看: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有工会的企业中,工会是代表职工与企业订立工资集体协商的唯一合法组织,而我国目前的工会制度及工会发展状况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工资集体谈判的需要。表现之一,工会职能的发挥尚不到位,许多企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实际上成了企业或政府的准行政科室或行政机构,成为企业后勤的一个职能部门;表现之二,工会相当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方式上仍然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工作模式的影响,在主观上无与企业行政平等的观念,在客观上也缺乏实际参与集体谈判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在职工中的威信也受到很大影响。

(三)主体双方不平等。从法律层面看,职工代表与经营者协商应是平等的两个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存在

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工会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差距很大,工会组织的活动、政治、经济利益的落实,甚至工会干部个人的前途都紧紧掌握在企业经营者手中,他必须服从于企业的整体利益的需要,更直白地说,必须服从于企业经营者的需要,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经营方对等的局面远未形成。虽然目前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也注意到了现实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制定了一些保护措施,但在机制或体制上不做根本改革的情况下,这种约束是无法落实到位的。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效性,成为抑制工资集体协商向深层次延伸的主要症结。

(四)工资集体协商信息不对称。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协商要约的发出到协商条件的酝酿以及协商过程的进行是一项艰苦细致的过程,它要求双方对涉及协商内容诸如当地、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掌握以及深入细致的调查。但是,工会目前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根本无法保证做到这一点。一是工会干部绝大多数是兼职,在当前繁重的劳动条件下,根本没有时间去开展调查研究,企业经营者也不可能给工会提供开展调查研究的时间和条件;二是工会缺乏对企业内外部经营状况的了解,如财务状况、营销状况等,信息不对称致使在协商过程中,企业经营者拿企业经营状况说事,工会处于弱势,十分被动。

(五)认识不到位。不少企业行政认为,企业工资管理是企业单方面行为,他们片面地将“企业自主决定”理解为企业单方面决定工资,认为工资应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层讨论决定,并授权企业管理部门操作执行即行,没必要与职工协商。同样,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意识也比较薄弱,企业单方面确定工资分配的现象比较普遍。直接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三、对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建议

针对当前以工资待遇为主因的劳资矛盾凸显的现状,以及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一)要着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工作。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必须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虽然我区已出台了地方性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给予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决定机制中应有的法律地位,但刚性不足。如对于企业拒绝工会集体协商要约的行为,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企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虽然赋予了企业接受工会集体协商要约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但规定也仅限于“义务”的内容,对于用人单位违反义务的后果,立法尚无明确的处罚性规定。只是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