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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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各银行应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

各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方案应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四月二日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2002年4月26日)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银行监管指标

银行监管指标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附件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一、风险水平〔一〕流动性风险1、流动性比例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及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指标释义: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2、核心负债依存度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和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总负债×100%●指标释义:核心负债包括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

总负债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

3、流动性缺口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100%●指标释义: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

〔二〕信用风险4、不良资产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指标释义:信用风险资产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

主要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资产、银行账户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承诺及或有负债等。

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信用风险资产中分类为不良资产类别的部分。

不良贷款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的一部分,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定义一致;贷款以外的信用风险资产的分类标准将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另行制定。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导言2013年1月1日执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资本定义,详细定义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并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那什么是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在权重法下如何计算了?本文一一道来,并回顾下已全面停报的《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存在的附属资本计算漏洞,以便大家明白为要用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代替“一般准备”。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并没有明确定义,因为这是一个人为计算的指标,会随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并且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有相应的限制条件。

1权重法计量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就是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中的分子项。

最低要求是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在银监会新的贷款减值准备出台之前,仍然依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关于专项准备的计提标准,即“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所以,超过最低要求即为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但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计入二级资本,还必须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2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内部评级法的预期损失结合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有效期限等因素通过模型更加准确的计量出六类信用风险暴露,因此预期损失就是一种相对科学的计量方法。

但商业银行按照2.5%贷款拨备率和150%拨备覆盖率来计算必然导致实际计提大于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农村信用合作社如何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农村信用合作社如何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投 资理 财
农村信用合作社如 何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 备
西安 市雁 塔 区农村 信 用源自 作联 社 郭林 权 限报经批 准后转销各项贷款 , 转销 时应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 目, 贷记 “ 贷款” 等有 关科 目; 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 , 失准备 的会计 处理 中, 如计提 比例 过 高将不 当影响 当年利润且不 当夸 应在原已计 提的贷 款损 失准备金额 内 , 按恢复增加 的金额 , 借记贷款损 大企 业 的 经 营 风 险 , 如 计 提 比 例 过 低 则 扩 大 了企 业 的 经 营 风 险 。根 据 失准备 , 贷记 “ 资产减值损失 ” 科 目; 贷款损失准备 已转销后 又收 回的 , 对工 、 农、 中、 建、 交五大行 近三年的不 良贷款 率与拔备 覆盖率的 比较 , 按实际应收回金额 , 借记“ 客户贷款” 等有关科 目, 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 笔 者 认 为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作 为 支持 “ 三农” 发 展 的银 行 类 金 融 机 构 。 应 目, 同时 , 借记“ 单位存款” 等科 目, 贷记 “ 客户贷款 ” 等科 目, 转 回的资产 当适 当参考 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贷款损 失准备计提 的标 准 , 以适 当高于 减值准备作增加 当期损益处理 。贷 款损失准备期末贷方余额 , 反映企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进行 计 提 。 业已计提但 尚未转销 的贷款损失准备。 关键词: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计 提 贷款 损 失 准备 根据 9 8 号文规定 , 银行针对 不同类 别的贷款可 以参照规定确定 的 比例按季计提专项 准备 : 贷 款 损 失 准 备概 述 关 注类 贷 款的 计提 比例约 为 2 %; 次 级 类贷 款 的计 提 比例 约 为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 , 贷款损失准备有广 义与狭义之分 , 狭 义的贷款 2 5 %; 可 疑类 贷 款 的计 提 比例 约为 5 0 %; 损失 类 贷款 的计 提 比例为 损失准备 , 如中国银监会 2 0 1 1 年4 号令《 商业银行 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 1 0 0 %。其中 , 次级和可疑类贷款可在规定 比例基础上上下 浮动2 0 %计 法》 ( 以下简称“ 4 号令” ) 规定的 , 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 、 用以抵御贷款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 风险 的准备金 ; 以及 2 0 1 1 年财政部财金[ 2 0 1 2 1 2 0 号《 银行 等金融 机构 准 三、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相关 主要 经 济 参 数 备金计 提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2 0 号文 ” ) 规定 的,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 承 不 良贷款拨 备覆盖率 , 即银行 等金融机构 当期应计 提的贷款损失 担风 险和损 失的金融资产计提 的资产减值准备 , 具 体是指银行等金融 准备与该期不 良贷款余额之 比, 公式 : 不 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 贷款损 失 机构对其债 权 、 股权等金融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现值低于该金融 资 准备金÷ 不 良贷款余额 , 在不 良贷款余额不 变的情 况下 , 计提更多 的贷 产账 面价 值 的部 分所 计提 的 , 为弥补 可能 的资产 损失所 计提 的准备 款损失 准备金则意味着金融机 构应对不 良贷款风 险的准备越充足 , 反 金 。广义 的贷款 损失准 备 , 如2 0 0 2 年 中国人 民银行银 发 [ 2 0 0 2 ] 9 8 号 之 则不 足 。根据 4号 令 的规定 , 不 良贷款 拨备 覆盖 率 的基本标 准 为 5 0 %。 《 银行贷 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 以下简称“ 9 8 号文” ) 规定 的 , 银行应 当 1 按照谨慎会计原则 , 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 , 及时计提贷款损失 贷款拨备 率 , 即银行等 金融机构计提 的贷 款损 失准备与贷款 总额 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 、 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之 比, 简称 拨 贷 比 , 公式: 贷 款拨 备 率= 贷款 损 失 准备 ÷ 贷 款 总额 X 根据上述 规定可知 , 4 号令 与2 0号文规定的狭义贷款损失 准备 即 1 0 0 %, 根据 4 号令 的规定 , 拨贷 比的基 本标 准为 2 . 5 %。同时, 银行在 计 应 为9 8 号 文规定 的专项 准备 , 9 8 号文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即包括一般 提贷款损失准备时 , 如依据标准 的拨备覆盖 率与贷款拨备率得 出不同 贷款准备与狭 义贷款损失准备 , 而前者 区别于后者之处在于 : 一是一般 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额时 , 以计提较 高者为准 。 准备 根据一定模型 或标 准计划 , 而狭 义贷 款损失准备根据资产 减值风 不 良贷款率 , 是评价银 行等金融机构信贷 资产安全状况 与经 营风 险确 定 ; 二是一般准 备计提的 目的是减少银 行等银行等金融机 构的周 险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不 良贷款率较高 , 说 明收回贷款本息 的风险较 期性 经营风险 , 而狭 义贷款损失准备则是 为了减少具体经营事 项的风 大 ; 反之 , 不 良贷 款率 低则说 明收 回贷款本 息的风险较小 。公式 : 不良 险; 三是一般准备在利润 中计提 , 而狭 义贷款损失准备一般在成本中列 贷 款率= ( 次级类贷款 + 可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 ÷ 各项贷款× 1 0 0 %= 贷 支。 款拨备 率÷ 拨备覆盖率xl O 0 %。 由于4号令与 2 O 号文 的规定新于 9 8 号文 , 本 文认 为贷款损失准备 虽 然银行监督管理 部门未规定不 良贷 款率 的基本标准 , 但根据上 的定 义应采纳前两 者的意见, 即将其理解为狭义 的贷款损失准备 , 如无 述公式可 知 , 在基本标 准情况下 , 不 良贷款率 =贷款拨备率, 拨备覆盖 特别说 明本文所称 的贷款损失准备亦指狭 义的贷款损失准备。 率x l O 0 % =2 . 5 %/ 1 5 0 %x 1 0 0 % =1 . 7 %。 二、 计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的 一 般 会计 处理 贷 款拨备率 和不 良贷款率 、 拨备覆 盖率 都是银行业重要 的资产质 银 行应 当设立 “ 贷款损失准备 ” 科 目, 可根据不 同的贷款类别等设 量监管指标 , 但他们的意义各不相同 ,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 立分 、 子科 目进行核算 。期末 , 根据借款人 还款情况 、 还款 的可能性 、 担 和拨备覆 盖率 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 款损失准备 的充足性 , 设置不 良贷 保的 可实现情况等和银行 内部有 关贷款 五级分类及其他信贷管理等 因 款率是评价金 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 状况。其 中, 不 良贷款率受五级贷 素, 分析并判 断贷款是否存在减值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的资产包括发 款分类 中次级 、 可疑和损失五类 贷款余额及贷款 总额 的影响 , 其作用更 放贷款和垫款 、 可供出售类金 融资产 、 持有 至到期投资 、 长期股权投 资 、 多 的是一种客观的被动评价指标 , 体现了贷款 经营风 险的客观情况 ; 而 存放 同业 、 拆 出资金 、 抵债资 产 、 其他应收款项等 。但银 行等金融机构 贷款拨备 率与拨备覆盖率都 与计提 的贷款损失准备余 额有关 , 体现 了 进行 的委托 贷款业务 以及购买 的同债等无须承担 风险的金融资产 , 企 金融机 构为应对贷款经营风 险所 作的工作 , 这 也是银行监督管理部 门 业无须计提贷款损失 准备金 。 规定 了明确的基本标准 的原 因。其 中, 拨备覆 盖率 更能体现计提 的贷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 , 需要计提贷款损失 准备时 , 借 记 款损失 准备与不 良贷款之 间的关系 , 因此在衡 量贷款经营安全性 时一 “ 资产减值损失” 科 目, 贷记贷款损失准备 ; 本期应计提的全部不 良贷款 般 以拨 备覆盖率作为主要经济参数 , 我 国“ T、 农、 中、 交、 建” 五大银行 损失 准备大 于其 账面余 额的 , 应 按差额补 提贷款损 失减值 准备 , 借 记 等近几年的拨备覆盖率 为 : “ 资产减值损失 ” 科 目, 贷记贷款损失准备 ; 由于贷款损失准备提取后通 过转入 资产减值损失而影 响当期税前利润 , 为防止单位通过对 贷款损 失准备 的不当调整进而 实现调整税前利润 的 目的 , 会计准则要 求不得 转 回已经确认的贷款损失准备 ; 对于确实无法收 回的各项贷款 , 按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颁布时间:2002-4-2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各银行应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

各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方案应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二○○二年四月二日附件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第四条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最新 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政策探讨(1)-精品

最新 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政策探讨(1)-精品

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政策探讨(1)一、我国现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使用的基本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呆账拨备制度自1988年建立以来,已作过若干次调整。

目前现行呆账准备、核销的金融、财政与税务规定如下:1.央行的相关规定。

2002年,人民银行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2.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专项准备金,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在当期损益中计提特种准备金,商业银行也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

2005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明确将贷款损失准备划分为: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规定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并将一般准备的计提基准从原来的不低于期末贷款余额的1%调整为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3.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在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的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这是一种对一般准备金进行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税务处理方式。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国税发[2003]7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的跨省区的呆账损失和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

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关于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关于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关于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公布日期】2003.01.08
•【字号】上海银办发[2003]4号
•【施行日期】2003.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关于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
计提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银办发[2003]4号2003年1月8日)
福州、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根据我分行2002年4月27日下发的《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2]270号)的要求,各外资银行应当遵照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2]893号)的精神,考虑外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请示我总行,允许外资银行比照中资银行的做法,在执行时可分年逐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最晚不超过2005年。

请相关中心支行将此通知转发所辖地各外资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办法第一条为增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ⅩⅩ]127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ⅩⅩ]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损失准备金是指贷款损失准备金。

应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资产包括:各项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第三条人民币和外币贷款的损失准备金以原币计提,分别核算和反映。

第四条贷款损失准备金分为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

一般准备金按期末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余额的1%计提;专项准备金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与资产风险程度于ⅩⅩ年底前足额计提。

第五条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由总行统一计提;(二)贷款损失准备金按季计提,提取日为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三)按应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各类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期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即:当期应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期末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提取比例-期初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当期收回已核销贷款金额+当期核销贷款金额。

其中:一般准备金:根据年末贷款余额的1%提取;专项准备金:根据风险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足额提取,提取比例为:关注类为2%,次级类为25%,可疑类为50%,损失类为100%。

(四)按季评估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保证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使之与贷款的内在损失评估结果相适应,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损失贷款的核销。

总行按照经核准的核销贷款损失项目与金额,将贷款损失准备金划拨支行(含营业部,下同),进行损失贷款的核销。

第七条已核销贷款损失的收回。

对于已核销损失类贷款,继续保留对贷款的追索权。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管理办法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管理办法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管理办法根据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上报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法强化统计管理,规范统计人员职责,提高统计业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工作要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正式批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人员的设置和变更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备案.第八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统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二)负责起草和实施本单位统计制度、办法,负责本单位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单位的统计数据和报表;(四)收集、整理、积累、归档保存本单位统计资料和其他统计资料;(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报表和统计资料;(六)完成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填报说明

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填报说明

附件4: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文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规章制度制定,反映本行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提取冲销等变动情况及各项准备金的保有情况。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4号3.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内汇总数据(月报)为月后7日内。

月报遇法定节日顺延,顺延天数与法定节日天数一致。

4.数据单位:万元。

5.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6.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1.贷款损失准备]:本项目反映本行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

包括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和一般准备三种。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各项贷款。

各项贷款是指本行对借款人融出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各项贷款”的统计口径应与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各项贷款”统计口径保持一致。

[1.1专项准备]:本项目反映本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本行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专项准备由分行计提。

[1.2特种准备]:是指本行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主要针对企业贷款实施准备金管理。

一、准备金管理原则
1、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准备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84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银发〔2009〕179号)等相关规定,对贷款损失准备金进行管理。

2、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管理应当符合风险管理原则,根据贷款风险特征合理定义准备金比例,并确保充足。

3、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必须符合会计准则,遵循“按期计提、按实际调整”的原则,在贷款余额及损失准备金变动情况下,经常性调整损失准备金水平,及时调整满足现金流量的要求。

二、准备金比例的确定
1、根据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贷款业务类型以及相关风险因素,确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

2、对于不同风险级别的贷款,应当分类计提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准备金比例也应当有所区别。

3、根据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的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客户信用状况、贷款类型、担保方式、贷款违约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行业规范等。

4、据此,可以将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分为保守型、一般型和积极型三种,具体比例如下:
保守型:1%~3%
一般型:3%~5%
积极型:5%~10%。

浅谈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

浅谈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

浅谈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浅谈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摘要】在诸多防范和抵御信贷风险措施中,贷款损失准备就是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

本文从贷款损失准备着手分析,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知识,浅谈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及存在的不足与注意要点,为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具备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关键词】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会计处理一、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国内各家银行对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均有着各自的界定。

笔者认为: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收取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收取利息充分体现贷款三性原则中的效益性,收益的增加必然伴随着风险的产生。

风险的存在就会导致损失发生的可能。

所以,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应为广义的贷款,包括:贷款(抵押、质押、信用、保证)、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

二、贷款损失准备涉及的会计原则1、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包括:真实性和可靠性两方面的意义。

真实性要求会计核算的结果应当与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一致;可靠性是指对于经济业务的记录和报告,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不应受到外界和主观意志所左右,避免错误并减少偏差。

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和资料可靠。

在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核算中,银行不仅仅应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质)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信誉情况等做出客观分析,更重要的是还能对银行的贷后检查中发现问题,敢于暴露并及时采取化解措施,最终于资产负债表日,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以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应对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2、谨慎性原则。

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机构,必须选择稳健的经营策略,这就要求在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中时刻把握谨慎性原则。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为指导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清产核资工作应遵循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但由于农村信用社性质为合作制企业,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带有终止清算性质,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全适用的,筹备工作小组、中介机构应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就相关内容制定具体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一)清产核资的根本目的,是全面审计评估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状况,摸清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

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以保障农村信用社原社员、职工及增资扩股后新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清产核资应全面准确清查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正确评估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包括资产损失风险和管理风险。

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落实防范化解措施,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的健康平稳运行打好基础。

(二)清产核资工作必须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清产核资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整体资产评估由具备整体资产评估资格的事务所进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报告。

(三)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是中介机构完全独立、重新进行的清查审计工作,不是对农村信用社自查工作的认定。

即使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法人时已自行进行了清产核资,此次仍应聘请中介机构重新独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农村信用社自行清产核资结果可作为中介机构工作的辅助。

清产核资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现行政策进行。

当前政策未明确或政策之间有冲突的地方,由省改革领导小组明确意见。

(四)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程序为:1.按会计核算要求清查审计农村信用社表内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2.按风险管理及审慎性要求对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连带责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3.认定净资产;4.净资产分配。

(五)清产核资的范围为联社及所辖农村信用社。

G11填报说明

G11填报说明

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旨在收集填报机构承担信用风险资产的质量数据,反映各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情况。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7号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其中本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不需要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报送;第III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投向”不需要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报送。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第Ⅰ部分、第Ⅱ部分法人机构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第III部分法人机构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本部分对《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主要项目作出说明。

本表分为三个部分:第Ⅰ部分是“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第Ⅱ部分是“资产质量及准备金”;第III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投向。

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思考

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思考

28行业观察I nd u s t r y ob se rv a t Ion本刊视角2020年1月,国家审计署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具《审计报告(2019年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

审计报告就公积金方面需要研究和规范的问题部分提出:河南省“超额计提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资金大量闲置。

”为贯彻落实审计报告整改意见,2020年8月,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的通知》(豫财综〔2020〕27号),一是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严格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收支报告,批复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时,若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数额超过2019年末贷款余额1%,不再继续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已经批复超额计提的,要立即纠正,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本次超额计提部分作为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财政。

二是要求清理以前年度超额计提的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各类存量资金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处理,切实解决资金大量闲置的问题,计提的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超额计提部分应作为公积金增值收益及时上缴财政。

三是以后年度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累计余额数均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安排。

四是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主动对照自查,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要及时上缴财政,严格按照规定用于住房保障支出,当前要重点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方式调整后,对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和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思考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河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方式是否合规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权威发布)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各银行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

《指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第四条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第五条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第六条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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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颁布时间:2002-4-2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各银行应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

各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方案应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四月二日附件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
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第四条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第五条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第六条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第七条贷款损失准备由银行总行统一计提。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可由其总行统一计提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由分行分别计提。

第八条银行应以贷款风险分类为基础,建立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一)银行应建立贷款风险识别制度,按贷款风险分类的要求,定期对贷款进行分类,及时识别贷款风险,评估贷款的内在损失。

(二)银行应建立贷款损失准备的评估制度,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进行评估,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使之与贷款的内在损失评估结果相适应,准确核算经营成果,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银行应建立贷款损失核销制度,及时对损失类贷款或贷款的损失部分进行核销。

贷款损失的核销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对于已核销损失类贷款,银行应继续保留对贷款的追索权。

第九条贷款损失准备必须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

损失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处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报送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及损失贷款核销的情况。

第十二条银行的损失准备计提及核销数据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及相应的损失准备提取情况进行监督,对贷款损失准备的充分性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本指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包括中资商业银行以及中外合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政策性银行可参照本指引执行,具体办法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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