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代理词---律所起草
劳动合同纠纷赔偿代理词
劳动合同纠纷赔偿代理词
概要:
本文档为劳动合同纠纷赔偿代理词,旨在为代理律师提供一个
简明扼要的文档,帮助他们在法庭上有效辩护和主张客户的权益。
背景: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纠纷发生时,一方应向另一方
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以补偿对方因合同违约或其他违法行为所遭
受的损失。
代理词内容: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原告提出以下观点和主张,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按照以下
事项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1. 合同解除违约赔偿: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
告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解除违约赔偿金额。
2. 经济损失赔偿: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约或疏忽职责,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
3. 违法行为赔偿:被告通过违法手段或恶意行为对原告进行侵害,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法行为赔偿金额。
4. 利益补偿: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侵占了原告的利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益补偿金额。
以上所述赔偿金额应根据被告的违约程度、造成的损失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计算,并在法庭判决中明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具体赔偿金额。
结论:
基于以上观点和主张,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按照遭受的损失和违约行为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代理律师所提出的劳动合同纠纷赔偿代理词,请法院予以认可和支持。
代理律师姓名
日期。
我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我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我是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定,担任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
现依据有关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申请人刘某某是被申请人前员工,早在1997年就进入被申请人前身--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某某消防分公司,在此之前的前身是合肥某消防电子设备厂--工作,根据双方的劳动事实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有效。
因此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其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根据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下属某消防分公司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2009年6月以后,某消防分公司无故不支付申请人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某消防分公司长达七个多月的时间拒不支付申请人工资,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某消防分公司在办理工商注销(税务、组织结构代码证已注销)的过程中,于2010年1月11日单方出具所谓《关于"某消防分公司"延续情况的说明》,公开声明其"产业及债权债务关系、劳动用工关系,全部由新成立的安徽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继,一切事务由新成立的公司处理"。
这明白无误地表明其已经不愿履行劳动合同了。
在此前后,某消防分公司还采取了让申请人待岗(只发560元基本生活费),抹杀以前工龄等手段变相不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案件简述:单位职工非因工受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尊敬的仲裁员: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xxxxxx委托,指派刘新红、申继鑫律师担任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申请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接受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一定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问题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个月的病假工资、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首先,申请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申请人所受伤害是由于被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第三人造成申请人伤害,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误工费(即申请人要求的病假工资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等损失。
其次,即使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申请人于2006年与被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至其受伤时(20081年2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两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的规定,申请人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再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的规定,申请人的病假工资应为郑州市最低工资的80%。
劳动争议案代理词
劳动争议案代理词
代理词
仲裁员:
受被申请⼈xxx有限公司的委托及北京市北⽅(保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与申请
⼈xx劳动争议⼀案的仲裁代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申请⼈隐瞒⼯作经历等个⼈信息,违反诚信原则、竞业限制规则。
申请⼈⼊职表中隐瞒真实姓名、年龄、同业从业经历等,并同时从事同⾏业⼯作等。
严重违反了诚实信⽤原则以及同业禁⽌规则。
⼆、被申请⼈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应⽀付补偿。
申请⼈严重违反考勤制度,多次旷⼯、迟到、早退;严重违反⼯作制度,多次虚报⼯作量;严重违反原则等。
被申请⼈依法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应⽀付补偿。
三、被申请⼈依法⾜额向申请⼈发放了⼯资,并不拖⽋任何⼯资。
根据申请⼈签署的⽉⼯资单,⾜以证实,被申请⼈⾜额发放了⼯资,并不拖⽋。
四、申请⼈主张的购销合同并未签署、落地,不存在提成问题。
申请⼈所称的两份购销合同,实际并未促成合同的签署,申请⼈所主张的提成款的前提基础不存在,⽤⼈单位依法不⽤⽀付。
此致
xx区劳动⼈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代理⼈:王向阳律师
2021年x⽉x⽇。
劳动纠纷代理词
劳动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法院:
本案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本人代理原告方向法院提出以下代理词:
一、案情概述
原告方在被告方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工作环境差而患上了职业病。
在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告方拒绝承认事实,并未依据法律规定为原告方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原告方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方承认其职业病认定及赔偿相关损失。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职业病是由于工作受到危害,引起的疾病。
在原告方工作期间,其工作环境存在严重危害,使其患上职业病,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承担工伤认定及赔偿责任。
被告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侵权行为,应为其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事实证据
1、原告方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2、原告方提供的工作证明及部门领导证明
3、原告方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被告方拒绝认定的函件
4、现场勘查记录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方在工作期间因受到危险而患上职业病,被告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承认工伤认定请求,造成原告方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
1、依法认定原告方患职业病事实
2、被告方承担因职业病造成原告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3、依法赔偿原告方因致使职业病的损害赔偿
五、代理意见
本人在代理原告方的过程中,根据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案原告方有理有据,被告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本人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本案,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方依法赔偿原告方因职业病所受损失。
以上是本人的代理词,希望法庭能够公正裁决,维护正义。
谢谢!。
劳动争议代理词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律所起草
原告xxx诉被告天津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并指派本人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依法调查和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现我们就法庭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于2004年9月27日进入被告公司上班,担任司机,直至2005年10月被告也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给原告交纳各项社会保险3709.62元。
在2005年11月至2011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被告在2005年11月至2008年4月却漏交生育、工伤保险412元,2008年5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33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0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73条;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补齐各项社会保险。
二.原告2008年6月因颈椎病需要到医院治疗,医院的病例已经写明,原告需要休病假。
但被告却于2008年8月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76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23条的规定,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6月到2008年12月职工医疗期内未支付的病假工资及赔偿金17584元。
三、原告2004年到2008年在被告工厂工作5年期间,不仅被漏交保险,而且连防暑降温费也未曾全部支付。
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故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补交其2004年到2008年防暑降温费853元。
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代理词
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代理词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代理词委托方:(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被委托方:(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基本信息:根据被委托方的要求,委托方作为其代理人,起草本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代理词。
双方基本信息如下:委托方:姓名/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用工方”)地址:联系电话:被委托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用工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在中国独立经营的公司/个人,具有依法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2. 被委托方是一名合法就业并符合用工方的招聘条件的劳动者。
3. 双方在本劳动合同中享有和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以下方式履行:(1)用工方的权利和义务:a.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为被委托方提供安全、卫生、文化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b.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支付被委托方劳动报酬;c. 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d. 为被委托方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e.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2)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a.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认真完成工作任务;b. 遵守公司规定、业务流程及职业道德;c. 严守商业机密;d. 非经用工方同意,不得在职期间兼职或从事与公司业务/利益有冲突的活动;e.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4. 本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时间)。
如果需要延长,需本着公平、自愿、协商的原则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5. 双方都有责任遵守本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用工方的违约责任:a. 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支付超过约定时间的逾期利息;b. 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工作环境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补救;c. 签订合同后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被委托方的违约责任:a. 不按照约定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b. 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业务流程及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处理。
用工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原告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二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经过法庭调查,根据本案调查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一、被告二与原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责任1.被告二并未违反与被告一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义务及《劳动合同法》第62条所规定的法定义务。
2.原告被派遣至被告二单位工作,与被告二之间用工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真正“东家”是被告一,而不是被告二,享有单位解除权的只能是被告一,被告二无权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被告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3.本案中原告多次违反被告二单位规章制度,经常请假、擅自找人替班、旷工、吵架、打架等,法庭调查阶段所出示的考勤表、车间同事证明书,公安分局调解记录可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被告二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原告退回派遣公司,对此不存在应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二、,被告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1.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劳动派遣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实;(2)劳动派遣单位违法事实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了损害。
这里所谓的损害,应是指对派遣劳动者各种劳动权利和利益侵害所造成的后果,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这里的损害应是可以确定的,即可以通过金钱计算加以确定从而获得赔偿;2.本案中被告一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被告一负责生产现场管理,未经授权无权代表被告一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关系,享有单位解除权的只能是被告一。
如被告一要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应由被告一向原告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被告一从法庭调查阶段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来看并未通知过原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原告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故被告二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二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保、医保的连带责任。
代理词(劳动争议)
代理词(劳动争议)第一篇:代理词(劳动争议)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长沙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申请人孙XX与被申请人长沙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代理人。
通过查阅该案的案卷材料,调查了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全过程,现就本案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是否为3500元/月;二、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工作失职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否需要再为此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三、申请人是否因被申请人未为其购买保险、拖欠其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四、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是否有事实依据;现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并结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申请人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了工资,被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于2014年6月入职,工资发放标准是双方明确约定后执行的,且被申请人公司其他成员也严格按照公司约定发放工资。
被申请人每月按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了2000-4000元/月不等的工资和补贴,月平均工资达到了3400元/月。
10月24日,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在没有进行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离职,删除了需要交接的工作成果,对被申请人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延迟了工作进度。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基本工资3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要求支付所谓的拖欠工资更是没有事实依据。
二、申请人孙XX作为人力资源负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职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还要求我司支付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公平原则申请人孙XX自2014年6月入职,负责被申请人公司运营及人力资源工作,被申请人公司CEO在公司例会上曾多次提出要求其准备人事制度和劳动合同,并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9月份,被申请人公司CEO在公司例会上再次提出要求其将人事制度和劳动协议落实到位,并将相关内容记入了会议记录,但是申请人孙XX工作失职,不能完成工作职责,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极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词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我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事实,就工资拖欠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大核心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审慎考虑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于2021年5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客户服务主管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原告始终秉持敬业精神,勤勉尽责。
然而,自2023年12月起,被告公司无故拖欠原告工资,至今累计拖欠金额为XX元。
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未经法定程序,未提前通知原告或支付经济补偿,单方面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此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拖欠问题的代理意见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被告公司的拖欠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具体依据:原告每月应发工资为XX元,被告公司累计拖欠工资总额为XX 元。
原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要求被告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并请求滞纳金作为补偿。
3.法律后果: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
被告公司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意见1.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循法定程序及事由。
被告公司未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提前通知义务,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2.未履行合法程序:被告公司未与原告协商,未提前通知,且未支付补偿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利。
3.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原告工作年限为3年,依法应得经济补偿金为XX元,故赔偿金总额为XX元。
四、原告的损害及赔偿请求1.支付拖欠工资: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XX元,并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计算滞纳金。
代理词 (劳动纠纷)
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法官:
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现就其与劳动争议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事实方面
本案至少有如下事实是双方确认,或证据充分的:
1、年月日至年月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提供劳动。
2、。
3、。
4、。
5、申请仲裁的时间是年月日(请见其起诉状)。
下列事实双方存在争议,分别予以具体分析:
一、在年月日至离职时的年休假是否有休假?被告方认为是肯定的。
理由是:
1、。
2、。
二、。
本案法律适用方面
一、双倍工资部分不应予支持。
我们认为,不应支持。
理由如下:
(一)。
c
(二)。
(三)。
(四)。
二、不应支
持。
三、不应支
持。
四、不应支
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本案有关社会影响;于情于理应予驳回等)。
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上述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代理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附件一:本案有关法条
附件二:相关法院判例。
劳动者劳动争议代理词病假工资---律所起草
申请人诉天津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依法调查和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现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我们就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在合同有效期间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2004年9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担任司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从2004年9月至2005年10月未给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2008年6月申请人因颈椎患病到医院治疗,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将此证明已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确认申请人得病需要休息,并允许申请人休病假,但,被申请人于08年8月份单方通知申请人已被公司除名。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法定的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故,申请人依法诉请仲裁委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被申请人因拖欠申请人病假期间工资的赔偿金13188元;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既2008年6月至12月,申请人月工资待遇应为天津市最低工资的80%,既820元×80%=656元,被申请人自08年7月起至12月未支付工资3936元(656×6个月)。
另,被申请人欠发08年7月460元工资(应支付656元但实际支付196元),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4396元(460元+3936元),所以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赔偿金13188元(4396×3倍)。
代 理 词(劳动争议)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贵院受理的黄*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原告的遭遇应当得到同情,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原告2019年12月24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4月8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0】035号》裁决书中第三页内容已经认定原告在**州**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间为2013年2月至2019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在事实上属于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驳回起诉。
二、请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原告2013年2月进入****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应该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次日开始主张双倍工资即应在2013年3月31日前开始主张权利。
因为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因此双倍工资差额属于法定责任部分,应适用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规定。
劳动纠纷代理词(标准版)
劳动纠纷代理词
〔合同/协议书范文模板〕
甲方:***个人或公司
乙方:***个人或公司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
劳动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本人系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本案被告卓**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现就相关事实发表辩论意见如下:一、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工资均系转账,有微信和银行转账纪录为证。
计算劳动者工资应应收工资为依据,而不应当以实收工资为依据,计算劳动者工资应应收工资为依据,而不应当以实收工资为依据,且佛山市****传媒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8月没有给被告缴社保,2020年9月以后的收入已为扣减个人应缴社保后的收入,其主张再扣减个人应缴社保后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粤通司鉴所〔2021〕文鉴字第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在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下作出,程序合法,鉴定部门具有法定资质,结果合理。
改变名字并不导致改变书写人、书写习惯和书面条件。
佛山市****传媒有限公司否认该鉴定结果,要求重新鉴定均没有依据。
综上: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字〔2021〕881号事实认定均符合事实,请法院驳回佛山市****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判令佛山市****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745.51元,并向被告支付笔迹鉴定费用4100元。
以上意见请考虑并采纳,谢谢!
本案被告卓**〔的代理人
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曼2021年8月17日。
2024版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法官:我代表甲方(劳务提供方)/乙方(劳务需求方)在此提出关于2024版劳务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涉及甲方与乙方于2024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务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特定劳务服务,乙方支付相应劳务费。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甲方于2024年6月1日提出仲裁/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劳务费。
2. 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代理意见1. 关于乙方违约问题: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劳务费。
然而,乙方自2024年3月起未按期支付劳务费,已构成违约。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关于解除合同问题: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
3.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违约金、律师费等。
乙方应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证据清单1. 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乙方未支付劳务费的银行流水记录。
3. 甲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及乙方的回复。
4. 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结论综上所述,甲方请求仲裁庭/法院依法裁决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方式][日期]。
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范本(定稿)
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范本(定稿)第一篇: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范本(定稿)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审判员:经过法庭调查,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关系成立,应予确认,其理由如下:国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部鉴于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为逃避责任,雇佣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耒不利影响这一实际情况,发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原、被告完全符合劳社部规定的情形:1、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被告是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原告是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从2002年起,被告聘用原告为被告的管道工,受被告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为被告客户安装管道劳动,被告给原告的工资报酬2004年农历11月前为每天40元,2004年农历11月后为每天50元。
证人李木水证言证明,2003年他向被告买耒水管等材料,被告沈君福放的样,被告二次安排原告为他家安装,弯头、接头等材料原告从被告店里带来,安装完毕后,材料连安装费他与被告一并结算。
证人朱寿岳证言证明2004年他向被告买耒水管等材料,被告安排原告为他家安装,弯头、接头等材料原告从被告店里带耒,安装完毕后,材料连安装费他与被告一并结算。
证人谢桂花证言证明,2005年1月初前后,她家向被告购买水管等材料,被告安排原告为她家安装,2005年1月9日原告在她家安装时跌伤后,沈君福开车到俞店把原告送医院医伤(注:被告当庭承认这一事实以及为原告支付了700元医疗费的事实),被告又安排另一个管道工耒安装,安装好后,材料连安装费她与被告一并结算,共1100元。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第一篇: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我们是××的××,我们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参加其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庭前我们仔细翻阅了案件的资料,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代理人我们根据案件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自××年××月入职××有限公司从事××工作,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提交的银行流水予以证明。
而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并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申请人共计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曾多次主张但均无结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主张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申请人从未享受过年休假,被申请人也未支付过年休假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
四、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年××月因多次交涉社会保险等事宜未果被迫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未申请人缴纳××年××月至××年××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代理人:第二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我们接受XX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x轻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双倍工资)代理词
劳动争议(双倍⼯资)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仲裁代理⼈,依法参与本案仲裁,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申请⼈与被申请⼈之间的劳动关系成⽴。
申请⼈于2010年7⽉1⽇到被申请⼈公司⼯作,在⽣产车间担任风管组组员,双⽅⼝头约定每⽉⼯资5000元,以上事实由申请⼈提交的苏州市某公司⼯作证及⼚卡证明,从⽽说明申请⼈与被申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劳动报酬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与被申请⼈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资也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因此双倍⼯资的请求不受⼀年时间的限制。
三、被申请⼈应向申请⼈⽀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55000元。
申请⼈于2010年7⽉1⽇到被申请⼈处⼯作,但被申请⼈⾄今未与申请⼈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之⽇起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之⽇起满⼀个⽉的次⽇⾄满⼀年的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并视为⾃⽤⼯之⽇起满⼀年的当⽇已经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即与劳动者补订书⾯劳动合同。
”因此,被申请⼈应向申请⼈⽀付⾃2010年8⽉2⽇⾄2011年7⽉1⽇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5000*11=55000元。
四、被申请⼈应向申请⼈⽀付2012年1⽉份及3⽉份的⼯资10000元。
2012年1⽉份及3⽉份,被申请⼈未向申请⼈发放⼯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额⽀付劳动报酬。
”因此,被申请⼈应向申请⼈⽀付2012年1⽉份及3⽉份的⼯资10000元。
综上所述,申请⼈与被申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并未超过仲裁时效,被申请⼈应向申请⼈⽀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的差额55000元,且应⽀付申请⼈2012年1⽉份及3⽉份的⼯资10000元,共计: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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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一案一审的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xxx 代理公司与xxx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
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天津市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6日作出津xxx劳仲案字(2014)第619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维持该裁决。
原告主张第一、三项请求,2014年5月4日作出的津xxx劳仲案字(2014)第302号《仲裁裁决书》和2014年6月29日作出的津xxx劳仲案字(2014)第423号《仲裁裁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第302号《仲裁裁决书》已申请执行当中,故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第二、四、五项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又不能证明其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的证据;
原告主张第六项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不予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故,被告认为天津市xxx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维持该裁决。
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一至七项诉讼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三次申请仲裁,多次到被告企业无理取闹,已严重影响其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被告每次仲裁后都在积极履行其裁决义务,但原告利用自己的空闲时间使得被告陷入诉讼的泥潭当中。
被告恳请贵院
依法维持津xxx劳仲案字(2014)第61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被告恳请贵院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避免使企业陷入诉讼的泥潭,使得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给社会带来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此致
天津市x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