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生产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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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明的是“采用此方法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这是因为计算公式中有多个可变的参数,因此必 须提供证明依据。证明材料可以是本矿井上一年度采煤 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已公布或上报的实际产量;或者是 至少连续4-6个月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统计上报的 实际产量;也可以是本矿区或临近矿区与本矿井采掘工 作面的地质构造(断层、褶曲、岩浆岩)、煤层赋存条 件(煤层厚度、煤层深度、倾角、硬度、顶板板情况等) 和开采技术条件(水文条件、瓦斯、煤尘、地温、地压 等)相似,采煤方法和采煤工艺相同并已开采的实际资 料。
• (5)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 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 (6)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 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 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 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 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 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n – 年工作日数,d;取330d; N – 正规循环作业系数,%;应根据采煤设备技 术性能、生产组织和职工素质等因素确定,一般取0.8; c – 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设计规范选取; a – 回采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生产能力。
2、特殊情况下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标准 和方法:
(1)核定标准 由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或技术改造
移交时间短,或采煤工艺变化(如由分层开采变为一次采 全高),或采煤机械化程度变化(如由炮采变为机采),或 市场销售制约等因素,前3年采掘工作面生产情况不能准 确反映目前实际时,可根据采煤工作面循环作业图表、近 期矿井生产和今后3年采掘接替安排等情况,分别计算生 产能力和掘进煤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采用此方 法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严格按定编定员组织生产; (3)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使用连续采煤机的 可以采用房柱式或短壁式采煤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 进行复采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 (4)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
斯区开采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 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 到进风巷。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 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湖南科技大学
赵伏军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一、核定必备条件及要求 二、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标准和方法 三、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程序和方法 四、湖南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补充规定
一、核定必备条件及要求
1、《标准》中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必备条件 的规定:
(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 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 第(一)、(四)、(五)款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进行采掘工作 面能力核定,待达到要求后再进行核定。
• 第(二)、(三)、(六)款达不到要求的可进行工作面能力核定, 但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改正。
二、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标准和方法
1、一般情况下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计算方法 (1)采煤工作面能力根据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按 不同煤层厚度(厚、中、薄煤层)、不同采煤工艺(综采、综放、 高档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式计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 的平均生产能力:
(2)第(二)款“严格按定编定员组织生产”。[2006] 216号文件,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均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将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员超过规定 人数的”的超定员组织生产,作为重大安全隐患处理,因此 将此条写入必备条件。
(3)第(五)款关于“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规定。非正规 下山开采是指有些煤矿在采区没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 电、运输等主要系统,为盲目追求产量而组织下山开采活动。 非正规下山极易造成通防、排水、供电、运输等方面的重特 大事故,是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严禁。
式中:AJ—掘进工作面前三年平均的生产能力; AC—采煤工作面前三年平均的生产能力; C一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
式中: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C=GJ/Gc GJ一前3年掘进煤量总和,万t; Gc一前3年回采煤量总和,万t;
(3)根据前3年的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计算 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A:
A=Ac+AJ=(1+C)Ac (万t / a) 前三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可作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核定
(2)计算公式 ①采煤工作面能力计算公式为:
Ac=10-4ι.h. r. b. n. N. c. a (万t/a) 式中:Ac–采煤工作面年生产能力,万t/a:
ι– 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h – 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m;放顶煤开采时 为采放总厚度;
r – 原煤视密度,t/m3; b – 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须提供证明 依据;
(4)第(六)款关于“三个煤量”规定。“三个煤量”是保 证回采工作面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的重要措施,大中型 矿井“三个煤量”是按国家的规定写进了本条款。由于小型 矿井国家没有规定,按照标准统一、略有降低的原则,《标 准》中参照大中型矿井的有关标准要求,明确规定“小型矿 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 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
2、部分条款解释
(1)第(一)款关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 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规定。 这是2004年版《煤矿安全规程》新增加的规定,是有效防止 超强度开采、过度集中生产和采掘接续紧张的重要条件,也 是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写进必备 条件中。
Ac=10-4L.T.P.N (万t/a) ·
式中:Ac–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万t/a; L –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T –采煤工作面平均年推进度,m; P –煤层平均生产能力,t/m2; N –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平均数按加权平均数。
(2)掘进工作面年掘进煤量根据前3年掘进工作面的实际资 料,计算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和年掘进煤量: AJ=AC·C (万t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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