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
法律援助案件查办流程(3篇)
第1篇一、案件受理1. 接到求助电话或来访,了解求助人基本情况、法律问题及需求。
2. 对求助人进行初步判断,确认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 如果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向求助人说明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告知办理流程。
4. 求助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 对求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6. 通知求助人领取《法律援助通知书》,告知案件承办人和联系方式。
二、案件分配1. 根据案件类型、地域、专业特长等因素,将案件分配给合适的法律援助律师。
2. 法律援助律师收到案件后,与求助人联系,了解案件详情,确认援助方式。
3. 法律援助律师与求助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 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制定援助方案,报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三、调查取证1. 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援助方案,进行调查取证。
2. 调查取证方式包括: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进行现场调查、实地考察等。
3. 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4. 法律援助律师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形成证据材料。
四、案件审理1. 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
2. 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3. 参加庭审,依法维护求助人的合法权益。
4. 根据庭审情况,提出调解、和解、上诉等建议。
五、案件执行1. 法律援助律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求助人申请执行。
2. 参与执行程序,维护求助人合法权益。
3. 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案件执行到位。
六、案件结案1. 案件执行完毕,法律援助律师向求助人出具《法律援助结案通知书》。
2. 求助人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3. 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4. 对优秀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表彰,激励法律援助律师。
七、案件归档1. 案件办理完毕后,法律援助律师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2. 案件材料包括: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通知书、法律援助协议书、调查取证材料、诉讼材料、庭审笔录、执行材料、结案通知书等。
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一、总则1.浙江省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优先保障特困人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
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与律师、公证员等专业人员的沟通合作,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1.申请人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并告知其法律援助的具体程序。
3.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评估与指定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案件调查,对申请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估,确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难易程度,合理选择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律师担任案件的法律援助代理人。
3.法律援助机构在指定法律援助代理人时,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并告知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四、法律援助案件的实施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法律援助代理人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协助代理人顺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3.当申请人需要进行采集证据、进行鉴定评估等专门工作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调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法律援助案件的结案与公告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已经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形成相关结案材料,保留相关案件资料的存档。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已经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解情况的途径。
六、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与评估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的监督与评估,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法律援助受理点案件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受理点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承担着案件受理、审查、指派、服务、监督等重要职责。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援助受理点的案件流程,旨在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法律援助工作。
二、案件受理1. 接受申请法律援助受理点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首先接受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涉案金额、涉案当事人等;(3)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律援助对象,如符合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申请受理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条件;(2)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 决定是否受理根据审查结果,受理点工作人员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案件审查1. 审查材料受理点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事实、证据;(2)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条件;(3)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 审查期限受理点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案件审查,并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
四、案件指派1. 指派原则法律援助受理点根据案件类型、专业领域、当事人需求等因素,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指派:(1)专业对口;(2)就近原则;(3)公平公正;(4)资源合理配置。
2. 指派方式受理点工作人员根据案件指派原则,通过以下方式指派法律援助律师:(1)公开摇号;(2)协商指派;(3)指定律师。
3. 指派期限受理点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案件指派,并向申请人反馈指派结果。
五、案件服务1. 服务内容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应提供以下服务:(1)提供法律咨询;(2)起草、修改法律文书;(3)代理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4)协助当事人申请执行;(5)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或者难以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者部分免费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的结案流程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高效、规范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执行和结案等方面,详细阐述法律援助案件的结案流程。
二、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流程1. 受理阶段(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审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3)决定是否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2. 调查阶段(1)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指派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担任援助律师。
(2)律师调查: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与当事人沟通:援助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解答当事人的疑问。
3. 审理阶段(1)立案:援助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准备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2)审理: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调解、判决等。
(3)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4. 执行阶段(1)执行申请:援助律师根据判决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援助律师将执行情况告知当事人。
5. 结案阶段(1)结案报告:援助律师根据案件执行情况,撰写结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过程、审理结果、执行情况等。
(2)结案审批:法律援助机构对援助律师提交的结案报告进行审批。
(3)结案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向当事人发送结案通知,告知案件已结案。
(4)归档:将案件材料归档,以备日后查询。
三、特殊情况处理1. 案件撤销: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存在明显违法、不实等情况,援助律师可以申请撤销案件。
2. 案件中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死亡、失踪等,可以申请中止案件。
法律援助的案件的审判程序
法律援助的案件的审判程序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正当司法程序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详细讨论,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判决等各个方面。
一、立案程序法律援助案件在立案程序上与普通案件并无太大不同。
通常,法律援助申请人需要向相关法院提交申请材料,并附上资格审核证明。
法院负责对申请人及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满足法律援助条件后方可立案。
二、调查程序在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程序中,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相应调查措施。
这可能包括收集证据、听取证人证言、进行现场勘查等活动。
由于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人通常经济困难,因此律师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他们将协助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
三、庭审程序庭审是法律援助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紧急程度等因素,合理安排庭审时间和程序。
庭审过程中,法官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听取双方意见,并逐一调查证据。
在需要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将代表申请人进行辩护,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裁决程序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裁决一般是由法官做出的。
在进行裁决时,法官会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各方意见,做出公正的决定。
在裁决程序中,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利益必须得到特别保护,以确保其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五、执行程序法律援助案件一旦裁决生效,就需要进行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旨在保证裁决的有效落实。
执行程序包括财产执行、人身执行等,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执行方式,并确保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六、异议和上诉程序如果法律援助申请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他们有权提出异议或上诉。
对于异议,法院会进行再审,重新审查案件相应事项。
而上诉程序要求案件移送至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这些程序的存在为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了二次救济的机会。
总结起来,法律援助案件的审判程序与一般案件类似,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判决、执行以及异议和上诉程序。
然而,由于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特殊,需要依托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便民、利民、亲民的原则;(四)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公开接待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申请。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三)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三)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当事人意愿等因素,指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能力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实行随机分案、轮案、指定等指派方式。
第十一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优先指派有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优先指派当事人所在地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尊重当事人意愿,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四、案件办理第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当:(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三)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了解当事人诉求,保护当事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
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流程
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流程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者诉讼费用减免的服务,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
本文将介绍法律援助的具体步骤,帮助读者了解并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条件获得法律援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 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 在押人员或者被羁押人员;4. 重大人身伤残;5. 重大财产损失。
二、申请渠道1. 法律援助中心:每个地区都设有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
2. 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可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三、申请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时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包括:1. 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 经济困难证明: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3. 其他相关证明:根据具体情况,如伤残鉴定证明、判决书等。
四、初步审查经过提交申请材料后,法律援助机构会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审查的内容包括经济困难程度、案件性质和合法性等。
五、案件指派经过初步审查后,若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指派一名符合专业要求的律师或者公职律师代理申请人的案件。
六、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的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代理和提供诉讼费用。
具体的法律援助范围由国家法律规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定确定。
七、案件审理一旦案件被受理,律师将代表申请人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法庭上,律师将充分发表意见、辩护或者代表申请人进行辩论。
八、案件结算在案件审理完毕后,法律援助的相关费用将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结算。
九、申请复议和投诉如果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同时,申请人也有权利对法律援助服务不满意的情况进行投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通过以上步骤,申请人可以获得合法、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
【推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零一二年四月九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案件三个环节(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在面临法律纠纷时,无论其经济条件如何,都能获得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过程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环节:申请与受理、案件审理与执行、案件监督与评价。
本文将从这三个环节出发,详细阐述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流程。
二、申请与受理1. 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2)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亲自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3)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给予援助的其他情形。
2. 申请程序(1)申请人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3)法律援助机构向申请人发放《法律援助通知书》,告知其法律援助律师的联系方式。
3. 受理(1)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3)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案件审理与执行1. 案件审理(1)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2)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并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3)法律援助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诉讼请求。
2. 案件执行(1)法院判决生效后,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申请执行;(2)法律援助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当事人通报;(3)对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法提出解决方案。
四、案件监督与评价1. 案件监督(1)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2)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投诉;(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对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考核。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
法律援助的案件的执行程序
法律援助的案件的执行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援助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
当公民面临法律问题无力维权时,法律援助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的公正高效执行,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案件执行程序。
本文将就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程序进行论述。
一、申请阶段在获得法律援助之前,公民需要经历申请阶段。
一般来说,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相对简单。
公民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递交申请,也可以亲自前往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案件相关证据等。
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核实,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条件。
经过初步审查后,如果申请符合条件,就将进入下一阶段。
二、审查阶段审查阶段是对案件本身进行评估。
法律援助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供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该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
这一阶段的目的是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案件,确保受援资源能够充分利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资料,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此外,法律援助机构还可能会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以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
三、委托阶段委托阶段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关系。
一旦案件通过了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将会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并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将案件委托给相应律师。
委托阶段是法律援助案件的重点阶段,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通过委托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可以得到专业的法律援助,提高案件的胜诉几率。
在委托阶段,法律援助机构会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双方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目标达成一致。
四、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法律援助案件实际操作的阶段。
一旦委托完成,律师将根据申请人的诉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或合理解决方案,并代表申请人进行实质性的法律行动。
在执行阶段中,律师将负责代理申请人进行诉讼或谈判,为申请人争取合理权益。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免费或者部分免费的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时限对于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以及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法》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的相关内容。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法律援助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到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的相关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代理案件,应当在委托人委托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代理工作。
”3.《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定》《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定》是我国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具体操作规范,其中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法律援助工作。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的具体规定1.案件受理时限根据《法律援助法》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这意味着,受援人在提交申请后,最长等待七个工作日即可得到是否受理的答复。
2.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法律援助法》和《律师法》,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法律援助工作。
这包括案件调查、取证、代理诉讼等各个环节。
3.特殊情况下的办理时限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1)受援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供相关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2)案件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援助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受援人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公平公正原则: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受援人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窗口,负责接收受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
第五条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三)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受援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和代理;(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案件;(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案件;(四)请求给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案件;(五)请求发给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案件;(六)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案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对受援人的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第三章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确保案件指派公平、公正。
第十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就近原则:优先指派受援人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免费或者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审理、执行等环节,以期为法律援助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申请阶段1. 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法律服务费用的;(2)因经济困难,不能聘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3)有特殊困难的,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
2. 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2)经济状况证明材料;(3)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法律援助:(1)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2)通过法律援助热线电话申请;(3)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
三、受理阶段1. 受理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1)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不属于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的范围。
2. 受理程序(1)审查申请材料;(2)对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办理手续;(3)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调查阶段1. 调查内容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案件事实;(2)申请人经济状况;(3)案件证据;(4)案件相关法律法规。
2. 调查方式(1)查阅案件材料;(2)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等;(3)进行现场调查;(4)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五、审理阶段1. 审理程序(1)组成审理委员会;(2)审理委员会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等陈述、答辩;(3)审查案件材料、证据;(4)作出审理决定。
2. 审理决定(1)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2)不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支持的理由。
法律援助案件开庭手续(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案件的开庭手续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开庭手续的准备工作、开庭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评议、判决及执行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援助案件开庭手续的准备工作1. 提交材料(1)当事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2)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等。
(3)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送达传票(1)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代理人送达传票。
(2)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代理人送达传票。
3. 确定开庭时间(1)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开庭时间。
(2)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通知当事人、代理人。
4. 准备庭审材料(1)法律援助律师整理案件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代理人陈述等。
(2)人民法院准备庭审材料,包括案件卷宗、法庭记录等。
三、开庭程序1. 法庭调查(1)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2)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
(3)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4)代理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5)被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6)审判长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2. 法庭辩论(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
(2)原告方代理人发言。
(3)被告方代理人发言。
(4)双方进行辩论。
3. 法庭评议(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2)审判长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
(3)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形成判决意见。
四、判决及执行1. 宣判(1)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
(2)当事人、代理人签字确认。
2. 执行(1)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2)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义务。
(3)人民法院依法对判决进行执行。
五、结语法律援助案件开庭手续是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高效的重要环节。
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开庭手续顺利进行。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2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案件的开庭手续是法律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对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下面,本文将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解读。
一、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援助:1. 申请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2. 申请人确有诉讼请求;3. 申请人不具备委托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条件;4. 申请人案件属于法律援助法定范围内的案件。
二、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1. 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
2. 符合条件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 分配律师或其他法律援助人员一旦申请人符合条件并被批准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安排具有法律援助资格的律师或其他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援助服务。
4. 案件办理阶段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下,申请人开始进行案件的实质性办理。
法律援助人员将根据案件的性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等相关服务。
5. 结案阶段一旦案件办结,法律援助机构会对该案件的援助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如果申请人被判定具备支付诉讼费用的能力,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还相关费用。
三、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意义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1. 保障了经济困难人群的诉讼权利,实现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2. 防止了经济弱势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3. 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提高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4. 促进了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的合作,加强了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
总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在法律适用条件下,被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活动,因无财产或者无固定财产,不能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依法享受国家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步: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详细陈述自己的经济困难状况、案件情况以及需要法律援助的理由。
第二步:审查法律援助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涉及对申请人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将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步:受理经过审查后,如果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将受理申请,并为其指定一名合格的律师。
第四步:律师代理律师将根据委托协议,为受援人进行案件代理工作。
律师将负责起草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出庭辩护等工作,以确保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步:结案经过诉讼过程,如果案件最终判决有利于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将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手续,并从国家的法律援助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以确保公正公平。
任何违法操作或滥用法律援助政策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另外,申请人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当提供真实的经济情况和案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同时,受援人应当配合律师的工作,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并履行相应义务。
总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对于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依法进行申请、审查、受理和律师代理等程序,才能确保法律援助的公正、有效和有序运行。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援助的监督和管理,以更好地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援助,保障每个人的平等访问司法的权利。
法律援助五类案件包括(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援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获得及时、公正、有效的法律帮助。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主要针对以下五类案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五类案件的法律援助情况。
二、刑事案件1. 法律援助对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法律援助程序(1)申请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等进行审查;(3)审查合格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 法律援助期限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期限为案件审判终结之日。
三、民事案件1. 法律援助对象下列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3)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4)其他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援助的案件。
2. 法律援助程序(1)申请人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等进行审查;(3)审查合格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 法律援助期限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期限为案件审理终结之日。
四、行政案件1. 法律援助对象下列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3)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4)其他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援助的案件。
2. 法律援助程序(1)申请人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等进行审查;(3)审查合格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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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
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十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第三章审查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
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个人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三)申请人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真实有效的。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十八条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承办第二十条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解答;复杂疑难的,可以与申请人预约择时办理。
在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认为申请人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
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认为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向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请求调查取证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作。
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协作函件,说明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调查取证的事项、办理时限等。
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
因客观原因无法协作的,应当向请求协作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质证;庭审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函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书面意见。
对于其他不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询问,并制作通报情况记录。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第三十二条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
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
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