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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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正文:----------------------------------------------------------------------------------------------------------------------------------------------------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陆国强科学技术部部长王志刚2020年9月11日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研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科研工作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课题,下同)研究、计划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科研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科研档案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以及标本、样本等实物。

第四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要求纳入科研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与科研项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将科研档案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予以考核。

第五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或验收。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在人员、库房、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保证科研档案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科研档案完整、准确、可用、安全。

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利用价值,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档案的定义档案指各级水利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机构在进行水利科学技术活动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所形成和收集的各类纸质、电子和其他物理载体的文件记录。

第四条档案的保管1.实物档案应存放于专门保管的档案室或区域,并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编号、装订。

2.电子档案应存放在专门服务器中,并进行分类、编号、备份。

3.保管期限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整理、鉴定、审定和调剂。

第五条档案的利用1.档案保管部门应当为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发商业复印件和电子复制品。

2.尚未公开的档案,如有需要,应当报请有关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二章档案保管管理第六条档案的归档、传递和流转1.所有与水利科学技术活动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的文件记录,均应当及时归档。

2.档案室内应按照安全、保密、保护、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3.档案调阅申请应符合有关规定,经过审核后方可放行。

第七条档案的整理1.定期清查,认真做好档案目录的编制工作。

2.实物档案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核实内容并逐一登记。

3.电子档案应定期进行文件备份,并考虑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八条档案的鉴定1.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审定。

2.鉴定和审定内容应当标明文件的整理日期、特殊要求、审查结果等信息,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加以整改。

第九条档案保密1.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具备保密意识,加强对档案保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对涉密档案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档案利用管理第十条档案利用申请1.所有需要使用档案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使用档案的目的。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1、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数据、声像、图表、照片、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科研文件材料,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

科技档案工作是医院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科研质量,促进科技工作高质量为经济和社会进步服务的重要保证。

2、科研档案工作与计划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对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

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晋职考核与档案部门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3、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1)、科研准备阶段:项目申报书,开题报告,技术合同书,协议书或委托书,经费预算报告等文件。

(2)、研究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临床观察报告,项目技术规范及技术说明书,重要的来往技术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带,研究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等。

(3)、总结鉴定验收阶段:项目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发表的论文、专著,用户使用报告,申请鉴定(验收)报告,技术鉴定证书,经费决算报告等。

(4)、成果奖励申报阶段: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成果奖励申报书,审批文件,奖状(原件),获奖证书,奖品材料(照片),专利申请材料,专利受理通知书及专利审批文件材料,专利证书等。

(5)、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扩大生产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定型鉴定材料,转让合同,技术培训总结材料,技术转让工作验收证明,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推广应用方案,技术培训总结材料,技术转让工作验收证明,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推广效益证明用户反馈意见,推广应用总结等。

4、实行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的责任制,每项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并交医院科教科存档,凡列入各级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都必须实行由课题组立卷建档,由科教科管理的制度。

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的管理,便于科研成果的保护、共享和利用,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档案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科学技术研究档案是指公司科学技术研究及相关活动产生的各类记录资料,包括科研计划、研究报告、原始数据、技术资料、科技论文、专利申请等。

第三条科学技术研究档案按照时限和重要性分为不同等级。

重点科研项目的档案应当归入一级档案,其他科研项目的档案可归入二级档案;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保密性确定三级档案。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公司设立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公司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条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2.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和归档工作;3.组织档案的保管、借阅、复制和销毁工作;4.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鉴定;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主动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并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五章档案的采集和整理第七条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的采集和整理应按照标准化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的采集要求:1.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及时申请专利,并将专利申请的相关材料归档;2.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实验数据、记录、实物样品等应按照规定进行采集和整理,并做好标注和归档工作;3.科学技术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应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九条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当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的保管要求:1.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单独存放在安全、防火、防潮的档案室内,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2.设备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的备份,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3.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的凭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毁和丢失。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的共享和利用要求:1.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前,借阅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保密承诺书;2.档案借阅应按照规定的手续进行,并做好记录;3.对于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商业价值的档案,应进行特殊保护和限制利用。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一、总则。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是指对科学技术活动进行档案管理和服务的工作。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档案工作,规范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行为,提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二、科学技术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1. 科学技术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科学、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收集有关科学技术活动的各类档案资料。

2. 科学技术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活动的时间顺序和主题内容,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三、科学技术档案的保存和利用。

1. 科学技术档案的保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遗失、损坏和篡改。

2. 科学技术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研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档案信息服务。

四、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1.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2.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档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科学技术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

五、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1.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技术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2.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档案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更新,确保科学技术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1.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2.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整改科学技术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七、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有与本条例不一致的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是科学技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科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科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的管理,确保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档案。

第三条科技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科技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失、损毁或篡改。

2. 准确性原则:确保科技档案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安全性原则:确保科技档案的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的发生。

4. 可用性原则:确保科技档案的方便检索和利用。

5. 法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

####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公司设立科技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科技档案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科技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 组织实施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3. 指导各部门的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4. 负责科技档案的鉴定、销毁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研发部门:负责研发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记录等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 经营部门:负责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同、协议、市场调研等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 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文件、报表、会议记录等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科技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科技项目文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合同等。

2. 研发过程中的实验记录、测试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

3. 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文件、操作规程、质量记录等。

4. 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文件、报表、会议记录等。

第八条档案收集要求:1. 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原则。

2. 档案收集应与项目进展同步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
(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纸、说明书等材料;
(四)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五)工程改建、扩建、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等。
第八条 仪器设备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订购仪器设备合同、协议书等文件;
(二)仪器设备的图纸、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合格证、装箱 单、验收安装、调试记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等材料;
(三)项目总结鉴定验收阶段:项目总结报告、技术报告、专家 评审意见、查新报告、论文、专著、成果鉴定申请表(函审表)、鉴 定(验收)报告、鉴定证书、经费决算报告等。
(四)成果奖励申报阶段:科技成果登记表、成果奖励申报书、 获奖证书、奖品(照片)、专利申请材料、专利受理通知书及专利审 批文件材料、专利证书等原件。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鉴定验收前,由档案室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进行检查验收,并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文件表》上签字、盖章。课 题或项目结束后两个月内应按归档要求将文件材料整理移交档案室, 档案整理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组织鉴定验收,不能申报新课题。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在调动前,须将本人承担的科研任务形成的 科技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并向项目部移交,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调 离手续。
(一)卷内文件的排列,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不同顺序排列。 研究工作文件,按科研程序或重要程度排列;文字材料在前,图表在 后。
(二)卷内文件页码的编写。卷内文件页码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蓝或黑墨水)编写。单面书写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页码编写在右上角 1 厘米处;双面书写的科技文件材料,正面编写在右上角 1 厘米处, 背面编写在左上角 1 厘米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不编写页号。
第三条 科技档案包括科研、基建和仪器设备等档案。项目管理 处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全院的科技档案。档案室负责科技档案接收、整 理、保管和统计工作。项目部为科技文件形成单位,负责科技文件和 材料的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沈阳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沈政发[1987]146号

沈阳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沈政发[1987]146号

沈阳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沈政发(1987)146号1987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密切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象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科研档案必须统一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和科研管理工作应同步进行,做到:(一)下达科研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进行;(二)检查科研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进行;(三)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进行;(四)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进行。

第五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形成和归档第六条收集、整理科研文件材料必须从课题(项目)开始,按照科研工作程序,分阶段进行。

第七条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一)上级指示性文件(包括计划、批复、领导批示、讲话等);(二)科研任务书、协议书、委托书、合同等;(三)专题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决定;(四)国内外技术调查(考察)报告或总结;(五)科研课题情况简介;(六)科研课题论证报告;(七)科研课题研究计划、方案或大纲;(八)技术条件、工艺要点、材料规格;(九)试验原始记录、理化分析报告、计算材料;(十)试验阶段小结、总结、报告;(十一)研究成果报告、论文;(十二)科研成果鉴定材料(申请报表、专家建议、评价、会议纪要等);(十三)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奖章、奖状、贺信、XXX等;(十四)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的报告;(十五)其它需要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

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科技档案管理办法科技档案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是我公司的宝贵财富。

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既可作为对科技人员考核、评审、奖励的重要依据,又是继续进行科技研究的必要条件,同时也关系到科技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建立、健全我公司的科技档案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各项科技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档案的管理1、科技档案是科技进步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我公司科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由档案室负责保管。

2、科技档案工作内容包括收集、整理、分类、保管、利用和统计等,要求做到档案案卷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3、科技档案,应按照《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和分类表,进行分类组卷,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科学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4、为了做好科技档案的收集,应采取有效的收集控制措施,主要是科技进步专责人参加科研成果和科技项目鉴定会,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参加设备开箱验收等工作进行资料的收集。

二、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1、我公司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2、凡是对工作查考,技术进步,科学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为长期或短期保管;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3、公司科技进步领导小组为科技档案鉴定小组,由科技进步专责人对超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提出存毁意见,报鉴定小组,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4、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销毁的档案进行统计。

三、科技档案的归档1、公司科技进步涉及的各部室在开展科技进步活动中,应当认真形成完整,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并认真进行收集,积累,整理,注明保管期限,密级及时向档案室归档.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将科技档案据为已有;2、科研技改方面的归档范围包括:科研技改项目的立项、申请、实施、竣工、成果鉴定的文件、图纸、说明书、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中的反馈材料;3、科技档案的归档要求: 公司科技进步涉及的各部室在开展科技进步活动中需要存档的案卷应先移至科技进步专责人保管,由科技进步专责人统一移交档案室。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研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科研工作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课题,下同)研究、计划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科研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科研档案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以及标本、样本等实物。

第四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要求纳入科研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与科研项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将科研档案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予以考核。

第五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或验收。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在人员、库房、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保证科研档案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科研档案完整、准确、可用、安全。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科研档案工作产生的支出列入科研项目预算相关科目。

第八条按照国家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全国科研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科研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纳入本系统整体工作范畴,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机构)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科研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中央和地方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机构)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对本级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科研档案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有效保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在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健全我院的科技档案工作,加强对科技档案管理,以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科技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记载、反映本院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全部活动,具有保存价值,并按一定归档制度整理保存起来的科技文件材料。

要求归档的材料是:1.文书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专题科技研究指导性文件、可行性方案(开题报告、调查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实施计划、参加科研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经费预算及决算等。

2.技术材料:文献综述、技术方案报告、技术会议纪要及来往技术文件。

3.原始材料:实验分析、测试、观察和调查考察的各种原始记录,经过整理的数据分析图标、实验报告、照片、幻灯片、磁带、录像带等。

4.总结材料:工作总结(包括阶段小结)、技术总结、学术论文等。

5.验收(鉴定)材料:验收(鉴定)会议记录、验收(鉴定)报告、验收(鉴定)证书、成果登记证书、成果推广记录等。

6.其他材料:与本项目直接关系的并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文件材料,在本项目研究中采用的直接外来技术资料;有关委托协作的协议书、合同等。

并包括失败和因故中断的研究题目(归档时附加文字说明)。

7.专利材料:专利申请至专利授权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专利证书,以及专利实施、转让有关的协议、合同等。

8.本院医务工作者发表的论文,主编、副主编的论著。

第二条:本院科技档案管理纳入医院管理工作范畴,由分管科研的院长负责。

各研究室及课题组应把技术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计划中,落实专人负责该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的积累、收集、整理,然后由科教科兼职人员负责立卷、排列、编目,送院档案室保管。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准则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准则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科技档案是实验室、学校乃至国家的宝贵文化财富,是科技人员科学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进行科研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之一,因此科技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维护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为此应用离子束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科技档案含义:记述和反映我实验室的科研活动、归档保存作为真实历史记录的科技研究材料。

二.由一实验室付主任负责科技归档工作,图书管理员配合档案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每一课题
组组长负责其课题的科技文件和材料的积累、整理和课题执行期间的保存、以及结题时的归档等具体工作。

若课题结题时,课题组没有完整的科技文件材料积累和归档,实验室有权停止该课题组所有成员的新课题的申请。

三.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是科研人员(包括研究生)的重要职责,作为考评科研
人员(包括研究生)的主要条件之一。

四.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政策,维护科技档案的安全和必要的机密性。

五.科技文件的归档范围:
1)计划材料:开题报告、任务书、委托协议书、合同、研究计划、工作方案等。

2)记录材料
研究记录包括实验记录、仪器调试记录、原始数据、程序调试记录;研究中的各种设计材料;
围绕课题进行的各种学术报告。

3)总结材料
研究课题的论文、报告和专著;阶段性工作总结、年终总结和结题总结;理论计算程序;研究成果的鉴定材料;研究的经费使用情况。

4)其他归档材料
实验室所有仪器使用说明原件归档;所发表论文的抽印本原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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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发〔2012〕10号

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发〔2012〕10号

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发〔201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民政科技信息资源,提高民政科技管理规范化水平,推动民政科技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档案是指民政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在科研课题(或者项目,下同)研究准备、研究实验、鉴定验收、奖励申报、推广应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课题包括国家科技计划立项课题、部本级立项课题、科研单位自行研究课题,以及与相关部门、单位合作研发课题。

第三条科研档案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民政科技信息资源,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科研档案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活动的重要内容,应当纳入课题承担单位科研计划与规划、科研规章制度、人员(包括科研、科研管理、兼职科研档案管理等人员)职责范围。

下达科研任务应当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检查科研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积累形成情况同步,评审、鉴定、验收科研成果与审查、鉴定、验收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与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部人事司负责科研档案的宏观管理,部档案资料馆负责科研档案的业务指导,科研单位负责有关科研档案具体归档与管理。

第二章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六条各科研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每项科研活动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条科研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研工作程序收集科研文件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科研准备阶段:科研立项建议,专家论证意见,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中铁二院档〔2008〕264号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公司科技档案管理,更好地为生产服务,现将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二○○八年七月五日中铁二院档〔2008〕264号附件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零零八年七月目录1、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1)2、科技文件纸介质材料整理细则 (9)3、科技档案纸介质编号方法 (17)4、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30)5、附件 (43)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中铁股份办[2007]158号),结合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我公司在基本建设、科学研究、技术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按照制度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的科技文件材料。

其档案种类包括基本建设档案、科研档案、标准档案、设备档案、综合档案。

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责一、公司档案馆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制定公司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和制度。

2、规划、指导、督促检查公司范围内开展的科技档案工作。

3、负责公司直管项目的科技档案管理。

二、公司所属单位档案资料室1、根据公司规定,制定本单位档案资料管理规章制度,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的科技档案工作。

2、负责本单位自管项目的科技档案管理。

三、公司生产项目管理部负责向档案馆传递公司直管项目的阶段完成信息,并将档案馆返回的归档完成情况纳入产值清算。

四、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向档案馆传递标准设计项目、科研项目的完成信息,并将档案馆返回的归档完成情况纳入产值(费用)清算。

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科研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集团公司生产和经营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档案是在新技术研发与应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是集团公司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必须进行妥善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方便利用。

第三条科研档案类别按内容可分为科技创新课题档案、成果鉴定档案、科技获奖档案、工法档案、知识产权档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和项目部的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科技创新中心是建立、收集、审查、保存集团公司科研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

同时,负责对各部门和项目部的科研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协助其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科研档案形成、收集、整理和移交至科技创新中心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科研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部的科研档案资料形成、收集、整理和移交至科技创新中心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科研档案的范围第八条科研档案范围如下:(一)科技创新课题:准备阶段、试验阶段、总结鉴定验收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推广应用阶段的资料。

(二)成果鉴定:全套鉴定材料、成果鉴定证书。

(三)获外部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申报书、获奖文件、证书。

(四)工法:工法申报材料、获批文件、工法证书。

(五)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

第四章科研档案的移交第九条科技创新课题组应对课题资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在课题完成验收鉴定后1个月内移交到科技创新中心。

第十条各部门及项目部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并取得的成果鉴定、科技奖励、工法、专利等成果资料,应在取得结果后1个月内移交到科技创新中心。

第十一条各部门及项目部应按照归档类别和内容要求对移交的科研档案资料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补充完善,对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按照归档类别和内容要求进行整理,可随时移交科技创新中心,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并附案卷目录一份,备用查考。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一、科学技术研究档案是指与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有关的档案和记录,反映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历史和发展成果。

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要求和按论文题目,目的,内容,作者等进行分类归档。

三、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该记录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实施情况,重要关键信息和重要实验结果,保护和保存实验数据,为日后发展提供依据。

四、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理和归类,避免乱序,使档案能够长期保存。

五、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统一档案存放地点,安全保存,有效使用并及时更新。

六、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泄露科学技术研究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知识产权,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七、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记录科学技术发展历程,明确和确认发明创造的定量指标,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八、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当及时审核,检查,及时制定研究档案核查程序,并定期归档,定期清理,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保障档案质量。

九、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写,统一使用标准编号,并使用国家标准软件系统,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十、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约束安全性,不得任意擅自复制、改写或撤销,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安全。

综上所述,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标准编写,按要求和指标进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安全,定期更新,保障科学技术发展的实施情况,并且为日后发展提供依据,以满足科学技术研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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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科技档案的职责、收集和整理以及科技档案的保管、保密与开发利用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属下各分公司二级库的科技档案管理。

2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复,1999年6月7日由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发布施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档字[1980]474号)
3 术语
采用相关文件术语
4 总则
4.1 科技档案必须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管理生产、基建、科研、设备等档案,达到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其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公司的科技档案,积极主动提供科技档案,为施工生产和科研服务。

4.2 科技档案主要是指本单位在从事施工生产、基建、技革技改、设计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并且具有指导上述诸活动和历史参考价值,应成套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基建)、声像等形式的科技材料。

4.3 科技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各部门必须把科技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工作纳入公司施工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纳入施工生产、技革技改、基建和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纳入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

4.4 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档案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以及保密、保管等规章制度。

5 管理体制
5.1 公司综合档案室负责公司技术和设备、文书、会计等档案的综合管理,各部室负责本部室档案的管理。

5.2公司综合档案室是公司档案信息贮存的基地和利用中心,在主管
经理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管理企业的档案工作,并对属下单位和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和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5.2.1 负责确保公司各门类档案的案卷质量符合要求以及完整,承办鉴定科技档案和销毁已过保管期的科技档案的具体工作。

5.2.2 负责公司科技档案(含底图)的管理和提供利用。

5.2.3 对各部室、各分公司的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使各门类档案及时归档和完整、准确地为施工生产、经营、技革技改等各项工作服务。

5.2.4 负责组织制定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标准、规定等,使之逐步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的水平。

5.2.5 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并负责指导各基层专职和兼职档案人员的工作,明确职责,上、下形成档案管理网络体系。

5.2.6 加强科技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6 科技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6.1 科技档案与科技资料的区分原则:凡是直接记述和直接反映本公司基本建设、施工生产技术和“双革双新”等活动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并按归档制度集中保管起来的科技文件材料,都是科技档案。

凡尚未与本公司施工生产、经营管理、技革技改等活动生产联系,为了参考的目的而收集和复制的技术文件,都是科技资料。

6.2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要求,做到每一项工程技术管理、施工管理与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

根据公司现行档案管理体系立卷的基本单位为各业务部室、分公司(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和承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部。

6.3 归档的要求、手续、时间
6.3.1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档案的管理,凡应归档的技术文件材料,必须进行系统整理(包括排列、编张号)组成完整的保管单位(册、盒、卷)并要求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审查、审核后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二份交公司综合档案室。

6.3.2 凡归档的技术文件,图纸必须字迹清楚、整洁、准确,禁止用铅笔和不适宜长久保存的圆珠笔书写。

6.3.3 归档的技术图纸要折叠成“手风琴”式大小,一般为297×210mm,图签摺在右下角,装订成册。

6.3.4 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技术文件材料归档二份。

6.3.5 认真贯彻国家对档案工作“三列入”的规定,把档案工作列入公司施工生产、技
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列入施工生产、技革技改、基建和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列入有关部门、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

6.3.6 对锅炉、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工程项目、重要(或大型)的工程项目和获奖的优秀工程项目在竣工后,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技术总结以及特殊项目的竣工资料,必须归公司档案室存档一份。

6.3.7 公司基建档案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由公司基建和房产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6.3.8 技革、技改项目在经鉴定完成后一个月内,由经办部门将有关文件、计算书、图纸等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6.4 基层单位的档案部门应参加本单位外购设备的开箱,对随机的技术文件材料在进行核实、登记后,立即归档保存。

对需要使用随机技术文件材料的部门,由档案部门负责复制提供。

7 科技档案的管理
7.1 档案接收和整理
7.1.1 档案部门在接收科技档案时应检查所归档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整理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补全、移交,接收档案的手续必须清楚并填写Q/GDHJ·106.03—1999表1。

7.1.2 科技档案接收后,应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分类、编目,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等工作,以便及时提供利用。

7.1.3档案分类应保持科技档案的有机联系,编号要简单明了,代号统一用拼音字母,代字统一用阿拉伯数字,档案编码工作按《综合档案编目办法》规定。

7.2 档案的保管与统计
7.2.1 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框架,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对接
收各分公司移交的材料,应按规定分门别类,按时间、机构、问题、工程项目等进行系统地加工整理,装订、鉴定、编号、归档保管并提供利用
7.2.2 底图除修改、送晒外,不得外借。

底图存放应以平放为宜。

7.2.3 保管科技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及阅览室。

库房的基本要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门窗必须牢固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工具。

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防晒、防霉等“七防”工作,保持库房清洁。

7.2.4对“秘密”以上的档案材料,要设专柜专人保管,并按保密规
定阅览,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随意将其外借。

档案管理人
员必须对现存档案进行经常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修补完整。

7.2.5 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建立接收和移交、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7.2.6 档案统计应作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档案数量统计,档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统计。

7.3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7.3.1 档案的保管期划分为永久、长期(十五年至五十年)、短期(十五年以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在工作参考、经验总结、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科技档案作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科技档案,作长期或短期保存;介于两者之间的一律从长保存。

具体参照《科技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7.3.2 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综合档案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指定专人复核销毁和监毁,防止失密。

7.4 档案的利用和保密
7.4.1 积极开展科技档案的利用,主动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对档案的需求,主动及时、准确有目的地提供科技档案材料,为施工生产、科技服务。

7.4.2 借阅档案必须经档案部门主管同意,并办理有关借阅手续,借阅者所借的科技档案材料应负安全、保密之责,不得自行转借,不得遗失,不得污损,用毕及时归还,严禁涂抹、改字、圈点、抽取或拆散,如有损坏或遗失,由档案部门视情节责成当事人检讨外并处以经济罚款。

7.5 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见“附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吴川兴、钟女
附表:
科技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施工类、压力容器工程类(代号:0、3)
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文件、国档发(1988)4号文《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续上表)
备注:属一级库归档的,由各分公司、项目负责人整理后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属二级库归档的;
由各分公司整理归档。

附表:
科技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设备仪器档案(代号:1)
附表:
科技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基建档案(代号:2)
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文件,国档发(1988)4号文《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附表:
科技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代号:9)
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财会字[1998]32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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