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立法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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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精品]不作为犯罪案例

[精品]不作为犯罪案例

[精品]不作为犯罪案例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作为犯罪案例,这些案例中的犯罪分子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他们的不作为使得犯罪得以继续进行,给社会带来了重大的危害和损失。

本文将介绍一起不作为犯罪案例,并探讨其危害和相应的防范措施。

这起不作为犯罪案例发生在某市某区,在一个商业楼宇内,一名租户在进行非法经营,而这些经营活动给周围的居民和商户带来了很大的骚扰和破坏。

不过,当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人员得知此事后,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整治,反而是袖手旁观,任由这种非法经营行为继续进行。

最终,这种非法经营行为扰乱了整个环境,制造了很大的社会恶劣影响,而物业管理人员也因未能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治而被依法追究了不作为犯罪的责任。

这起案件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未及时制止非法经营行为,给周围的居民和商户带来了很大的骚扰和破坏。

其次,物业管理人员的不作为行为,使得非法经营行为得以继续进行,从而制造了很大的社会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让整个社会犯罪氛围更加浓重。

为了防范不作为犯罪的发生,首先应该提高公众的犯罪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大众对不作为犯罪危害的认识和理解,让大众明白任何不作为,都有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其次,应该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等行业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从而更加积极地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制止和整治违法行为。

最后,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依法惩治不作为犯罪行为,对于任何的不作为行为,都应该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总之,不作为犯罪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与其他犯罪有所不同,但它所带来的危害却同样严重。

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只有增强犯罪意识,加强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与犯罪斗争,助力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和谐而美好的社会。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十大案例具体如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5.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6.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7.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8.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9.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10.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案例分析:全国首例诉政府立法行政不作为案

案例分析:全国首例诉政府立法行政不作为案

全国首例诉政府立法行政不作为案
案情:南京江宁区美亭化工厂长杨春庭于2003年3月接到通知,该化工厂要拆迁,但在补偿数量上存在严重分歧,原因在于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根据不同,政府根据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补偿130万,而原告杨春庭根据现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得到补偿是400多万。

经研究发现,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媒体称之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1996年3月《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然而该办法已于2000年3月废止。

上面提到的南京市的有关规章是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

原告于2003年4月2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诉,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

南京市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审理,2003年5月26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该案例源于法制日报2003年3月-6月的相关报道
问题:
1、《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2、行政主体怠于行使立法职权的根本原因?
3、本案是否可以通过改变诉讼请求而胜诉有望?。

不真正不作为犯案例

不真正不作为犯案例

不真正不作为犯案例不作为犯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

其中,真正不作为犯又可称为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范中规定不作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的情况,例如刑法中的偷税、遗弃罪等。

{1}我国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真正不作为犯,司法实务部门只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即可,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

不真正不作为犯,又被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由于未得到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因而容易引发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问题,归根结底仍是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

在此,拟就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进行研究。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等价性的概念所谓等价值,也称“等价限制”或者“相当限制”,是指为了成立真正不作为犯,要求行为人必须以不作为实现的不法构成要件与作为实现的不法构成要件在行为上之等价,彼此相当。

{2}或者说,违反作为义务所产生的侵害在法定构成犯罪事实上与以作为手段所引起者具有同等的价值。

{3}当今大陆法系国家中,等价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已然成为理论上的主流观点,也得到了不少国家刑法的确认。

例如,德国现行刑法第13条、奥地利刑法第2条,都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进行了规定。

日本刑法虽然未就对等价值问题作明文规定,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不作为和作为必须具有相当性”不仅是理论通说,也一直是司法实务中所坚持的观点。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案例,例如,辽宁张述伟不作为故意杀妻案、浙江李某“见死不救”不作为故意杀人案{4},等等。

按照一般刑法理论,故意杀人罪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构成,而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却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

这当中的冲突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因此,研究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价值的理论就显得极为必要。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应由作为实施的构成要件的犯罪。

不作为案例

不作为案例

简单案例:一、邱某,女,31岁,幼儿园教师。

邱某于2000年5月25日上午10时,带领幼儿4名外出游玩。

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王某(男,5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

邱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

此时,有一个中学生王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邱某在附近找一个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池约75厘米,半人深,但邱某、王某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齐高声呼救。

最后有一个农民张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时间已晚,幼儿被救上来后,已经停止呼吸。

讨论:邱某和王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邱某构成,王某不构成二、王某,女,18岁,某中学学生;刘某,男,18岁,系王某同班同学。

1998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带领邻居的两名幼儿外出玩耍,途中,幼儿李某(女,3岁)不慎失足跌入路旁一个未加盖的下水道中,该窨井中的污水深约2米左右。

这时王某没有跳入井中救人,只是高声呼救。

王某的同学刘某路过此地,见状在旁观看,也没有跳入井中救人,待到李某家人闻讯赶来,将李某打捞上来时,李某已溺水身亡。

讨论:王某和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王某构成,刘某不构成三、被告人:吴某,男,51岁,原在某旅游风景区经营水上脚踏船旅游业。

1998年5月30日早6时,吴的女儿将3条双人脚踏船租给了6位游客。

7时许,因风速超过警戒线,当地旅游部门通知吴某停业。

后吴发现6名游客驶出警戒线,便乘4人脚踏船追上他们。

之后,他与其中4人换船,驶回岸边。

但由于风力太大,只有4人脱险。

脱险的游客找到吴,要求救同伴,但吴没有采取营救措施。

当晚7时,两名游客的尸体被发现。

讨论: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构成四、2003年6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曾某(女,40岁)因胞妹与钟某发生口角,率领两个妹妹和妹夫前往钟家理论。

双方在钟家铁门外发生激烈争吵。

之后,身材矮小又怕事的钟某打开铁门欲邀曾某等人找管理人员评理,遭曾某及其妹殴打。

课件:案例研讨:不真正不作为犯

课件:案例研讨:不真正不作为犯
案例研讨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案例1【丈夫自杀案】
• 被告人的丈夫因为婚姻纠葛与家庭不和上 吊自杀。当他已经失去知觉、但还是可以 被救活的时候,被告人回来发现了他,却 仍然让他吊死了。她“对于该与她无关地 事情是表示同意的”,“不希望通过提供 帮助改变什么。”
案例1【丈夫自杀案】
•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 裁判结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 裁判理由: • 1.德国刑法没有规定自杀的帮助、教唆行为构成
犯罪,因为刑法禁止剥夺的只是他人的生命,而 不是本人的,自杀被一致认为不是犯罪行为,对 自杀之帮助就因为缺乏一个可罚的主行为而被排 除了,无论帮助是何时被提供的,也改变不了什 么,因为即使该原则也以一个主犯罪行为为前提。
案例1【丈夫自杀案】
• 2.妻子发现丈夫失去知觉地吊在绳套中时,她没有采 取任何行为就离开了,此时,如果没有采取行为是违 反义务的,并且被告人知道该义务,被告人就要受到 刑法上的非难,因为违反义务的不作为原则上与被禁 止的作为在不法的内涵上时等同的。……
• 负有帮助义务者通常对事实状况有完全的或者很大一部分 支配,可以通过他的干预决定性的改变事实的情况,如果 他违反义务地不这么做,那么他针对该不作为在内心里提 出的、死亡结果不是自己引起的这样的意思,就是不重要 的,不能决定“帮助犯故意”之成立,因为根据特别的义 务状况和义务者对事实的支配,从属于他人的正犯意志之 法律前提变得不再重要,因此,在这样的场合里存在的是 正犯的故意。……
为不阻止他人自杀构成不作为的杀人的正犯,有道理吗?
• 罗克辛: • 存在价值上的冲突。既然自杀的积极帮助是不可罚的,单纯不
阻止自杀原则上比积极的帮助更为轻微,却成立正犯性的杀人 罪。 • 配偶之间的保证人地位只应当保护彼此免受外部的危险,而不 是自我危险,因为一方配偶并非另一方面的监护人。由此得出 的与联邦最高法院相反的结论是,不阻止自杀在杀人罪方面是 不可罚的,不过其有效的前提是自杀者对自己的行为答责(即 自杀时没有精神错乱,没有受到内生性抑郁的影响等)

不作为犯罪案例

不作为犯罪案例

不作为犯罪案例不作为犯罪,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人员明知他人正遭受危险,但故意不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导致他人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因为它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和身体权,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人道主义原则。

在我国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是公民的美德。

对因执行职务或者救护人员职责受到威胁的人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制止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

对因执行职务或者救护人员职责受到威胁的人员,在制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补偿。

对因制止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奖励。

”。

这一条法律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合法性和保护措施,但与之相对应的,不作为犯罪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作为犯罪案例屡见不鲜,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2011年的“王某不作为致人死亡案”。

2011年11月,河南省信阳市发生了一起因不作为致人死亡的案件。

当时,一名七旬老人在路边突发心脏病倒地,路过的王某看到了老人的情况,但却选择置之不理,继续自己的行程。

直到事发后,王某才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老人是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

最终,王某因不作为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不作为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的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了一名老人的死亡,严重侵犯了老人的生命权。

同时,王某的行为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人道主义原则,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

不作为犯罪的危害不仅仅体现在具体案例中,更体现在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害。

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互帮互助、共同进步是社会的主旋律。

而不作为犯罪的存在,无疑会破坏这种社会和谐,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和不信任。

因此,不作为犯罪必须得到严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为了防范和打击不作为犯罪,我们不仅需要依法加强对不作为犯罪的惩治,更需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教育。

一叶知秋:于经典案例中掌握不作为犯罪

一叶知秋:于经典案例中掌握不作为犯罪

一叶知秋:于经典案例中掌握不作为犯罪【摘要】刑法学理论中的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理应有三:即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

其中是否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最容易引发误判。

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分析,可以对不作为犯罪真正达到轻松理解、完整把握与准确适用。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案例分析一、案例[1]2012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姜某某(男,成年人)酒后驾驶自用车行至延吉市河南街康平路T字路口拐弯时与骑摩托车迎面而来的正常行驶的朱某相撞。

姜某即下车看被害人,当时朱某(男,成年人)头部破裂大量出血,姜某发现被害人正是与自己有仇的朱某,便开车离开现场。

这个情景正好被清洁工李某(男,成年人)发现,立即向交警报案,并把被害人送到延边医院抢救,因被害人朱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凌晨4时30分,姜某某在家中被交警抓获,当时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1.1mg/100ml,被认定为严重醉酒。

二、分析本案中需要讨论的焦点为姜某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这直接关涉到对其的定罪与量刑。

这个案例在笔者所在的研究生专业研讨课上引起激烈争论,绝大部分师生都认为姜某某构成不作为犯罪,理由很明显,其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

义务来源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职务上、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如合同行为;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先前行为可以为合法行为,也可以为违法犯罪行为。

其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反过来说,就是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

其三,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即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

综合起来看本案,行为人姜某某有作为的义务,其义务来源为先前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有能力履行送医救治义务而没有履行,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以上判断看似理由充分,但并不符合法律逻辑之严谨与案件实情之求是。

姑且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送医救治义务,因为他严重醉酒,仅就结果回避可能性来看,认定其构成不作为犯罪就很值得怀疑与商榷。

不作为犯罪案例分析

不作为犯罪案例分析

不作为犯罪案例分析不作为是指⾏为⼈在能够履⾏⾃⼰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该义务。

成⽴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为⼈有作为义务;(2)⾏为⼈能够履⾏特定义务;(3)⾏为⼈不履⾏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下⾯我们举四个⼩案例来理解不作为犯罪:案例⼀:⼩偷翻墙⼊院偷东西,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主⼈认为⼩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偷被咬死。

主⼈成⽴不作为犯罪。

⼩偷翻墙⼊院⾏窃,主⼈有权进⾏正当防卫,包括利⽤宠物撕咬进⾏阻⽌。

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偷咬死。

作为藏獒的主⼈,能够制⽌藏獒的撕咬⽽不制⽌,导致⼩偷被咬死,主⼈成⽴不作为犯罪。

案例⼆:张三杀李-四,见李-四痛苦不堪,⼼⽣悔意,欲将李-四送医。

路⼈王⼆*⼦劝阻张三救助李-四,张三遂离开,李-四死亡。

路⼈王⼆*⼦就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由于张三的先⾏⾏为,致使李-四的⽣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张三对李-四负有救助义务,张三能够救助李-四的义务⽽不救助李-四,导致李-四死亡,成⽴不作为犯罪。

因之前张三已实施积极的杀⼈⾏为,因⽽只须定⼀个故意杀⼈罪,⽆需数罪并罚。

张三之所以放弃救助李-四,是因为路⼈王⼆*⼦的劝阻⽌⾏为,因⽽,就张三的不作为⽽⾔,王⼆*⼦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王⼆*⼦属教唆犯。

案例三:甲看见⼉⼦⼄(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

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

甲成⽴不作为犯罪,8周岁的⼄是⽆民事⾏为能⼒⼈,监护⼈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具有阻⽌的义务。

甲看见⼄掐住丙的脖⼦,本应阻⽌⼄的危害⾏为,但却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亡,因此成⽴不作为犯罪。

案例四:⽑⼦见有⼈掉⼊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救⼈,将绳⼦的⼀头扔⾄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娃,便放弃拉绳⼦,⼆娃因⽆⼈救助死亡。

⽑⼦不成⽴不作为犯罪,⼆娃掉落深井,此时⽑⼦对⼆娃并⽆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成⽴不作为犯。

最高法院行政公报案例

最高法院行政公报案例

一、行政不作为1、【案例标题】王宗孝诉连云港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案【终审日期】1995.6.28【调解日期】【全文】王宗孝诉连云港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案原告:王宗孝,男,1930年5月5日生,连云港市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墟沟仓库退休工人,住连云港市墟沟镇海棠路前进巷16号。

被告:连云港市规划管理局(下称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胡士斌,局长。

1992年至1994年间,王宗孝前邻韩学仁在未经市政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分层施工的方法,沿王家两层小楼前20cm处建房,损害了王家的采光、通风权益。

为此,王宗孝曾多次要求连云港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处理。

1994年间,韩在原建筑基础上加盖二层时,王宗孝出面阻止并砸坏了一根新建水泥柱,韩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受诉法院经审理判令王宗孝赔偿人民币16.24元,并驳回了韩某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同年8月间,王宗孝再次前往连云港市规划局连云区规划管理办公室,反映韩某非法加盖二层楼房问题并要求处理。

规划局于同年10月26日作出并向韩学仁送达了《关于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要求韩拆除第二层,但未向原告王宗孝送达。

韩某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未自动履行,规划局也因未在法定期限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使该行政决定对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落空。

原告王宗孝于1995年4月22日以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为由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连云港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韩学仁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曾来规划局反映前邻韩学仁非法加盖二层楼问题,但被告已经于1994年10月26日下发了94(144)号《关于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将该文送达韩学仁。

后原告没有主动查问,被告认为韩家已经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两家矛盾已经解决。

1995年4月底,被告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4(144)号文,但法院以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由而不予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行政公报案例

最高法院行政公报案例

一、行政不作为1、【案例标题】王宗孝诉连云港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案【终审日期】1995.6.28【调解日期】【全文】王宗孝诉连云港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案原告:王宗孝,男,1930年5月5日生,连云港市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墟沟仓库退休工人,住连云港市墟沟镇海棠路前进巷16号。

被告:连云港市规划管理局(下称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胡士斌,局长。

1992年至1994年间,王宗孝前邻韩学仁在未经市政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分层施工的方法,沿王家两层小楼前20cm处建房,损害了王家的采光、通风权益。

为此,王宗孝曾多次要求连云港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处理。

1994年间,韩在原建筑基础上加盖二层时,王宗孝出面阻止并砸坏了一根新建水泥柱,韩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受诉法院经审理判令王宗孝赔偿人民币16.24元,并驳回了韩某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同年8月间,王宗孝再次前往连云港市规划局连云区规划管理办公室,反映韩某非法加盖二层楼房问题并要求处理。

规划局于同年10月26日作出并向韩学仁送达了《关于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要求韩拆除第二层,但未向原告王宗孝送达。

韩某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未自动履行,规划局也因未在法定期限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使该行政决定对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落空。

原告王宗孝于1995年4月22日以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为由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连云港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韩学仁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曾来规划局反映前邻韩学仁非法加盖二层楼问题,但被告已经于1994年10月26日下发了94(144)号《关于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将该文送达韩学仁。

后原告没有主动查问,被告认为韩家已经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两家矛盾已经解决。

1995年4月底,被告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4(144)号文,但法院以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由而不予强制执行。

不作为过失杀人罪的案例解析

不作为过失杀人罪的案例解析

不作为过失杀⼈罪的案例解析我国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什么是不作为过失杀⼈罪?店铺⼩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不作为过失杀⼈罪的案例解析案例介绍:2006年12⽉24⽇下午,被告⼈李某约江某到其家中卖淫。

晚6时许,两⼈吃完晚饭后到⼆楼卧室看电视。

此时,江某称⾝体不太舒服,但两⼈仍脱掉外⾐开始互相抚摸,后江某称⾝体更不舒服,且其脸⾊开始变黄。

其间,李某帮江某揉了太阳⽳约⼆、三分钟。

李某意识到江某可能有⽣命危险,但怕嫖娼的事情败露,并未采取送江某上医院或拨打“120”求助电话等积极措施予以施救。

晚9时许,江某已⽆法开⼝说话,眼睛翻⽩,嘴巴微微张开,⼿脚不能动弹。

晚10时30分左右,江某眼睛上翻、嘴巴张开并流出泡沫状的液体,但⾝体还有温度。

李某见状即找来绳⼦和⽊梯,将江某转移到⼭上丢弃。

在移动过程中,江某两边肋部被擦伤,头顶部被碰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江某系左⼼功能不全(陈旧性⼼肌梗死),并发室性⼼律失常死亡。

同时,经某医院检验病理科病理诊断,江某头顶及腋下的伤均系⽣前伤,但并⾮主要致死原因,应视为加速死亡的因素。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三种不同意见:第⼀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在明知江某存在⽣命危险的情况下,应当预见⾃⼰的轻率的处置⾏为可能导致被害⼈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最终导致被害⼈死亡,其⾏为已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第⼆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约被害⼈到其家中卖淫,致被害⼈病发后处于孤⽴⽆援的境地,被告⼈李某负有救助的义务。

其主观上虽然没有直接杀害被害⼈的故意,但在被害⼈病发后,被告⼈李某明知⾃⼰不救助的⾏为可能发⽣被害⼈死亡的结果,却因怕嫖娼的事情败露,在能救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救助措施,⽽是放任被害⼈死亡结果的发⽣,且客观上造成被害⼈死亡的结果,其⾏为已构成了故意杀⼈罪。

万州区海成物业不作为的司法案例

万州区海成物业不作为的司法案例

万州区海成物业不作为的司法案例
尊敬的领导:我是万州区五桥星光上院的一名业主,本不想打扰您,但奈何业主投诉的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

只好盼您能够帮助。

需要反映的问题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1-12栋为洋房片区,但发现没有消防通道能够进入此片区内。

2、下大雨时,地下车库、护墙体等漏水严重,若长期如此很担心上面房屋及墙体的问题。

3、无视物业法,经业主发现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为挂靠的龙湖,实际掌控为海成集团下的金海物业。

链接条3反映——收取的物业费及车位管理费超过万州物价局最高指导价约2倍,管理服务很差。

海成及小区物业公司勾结,侵占小区业主的已购车位的所有权(不许业主停摩托车等,不许停登记外的业主车子等),公摊面积停车的收入以及小区公摊面积收取的广告费,按照物业法规定,此部分收入为小区业主共同收入,但被海成及物业侵占。

以及不公告业主共同收入及支出明细。

部分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未接房,物业按延后接房形成滞纳金等形式“通知”业主按物业通知日算接房以及缴纳物业费用。

小区内蚊子肆虐,驱蚊只搞形式主义。

多次与物业沟通,只推卸责任,不加强管理!。

【法律】【案例】教育局不作为

【法律】【案例】教育局不作为

教育局行政合同不作为成为被告案情经过:1996年10月7日,不满16岁的张瑜作为甲方与乙方-现在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签下了福建省师范高校委培生合同。

合同规定:由教育局委托河南信阳师范学校代培普师专业教师;甲方毕业须回本市无条件服从乙方的安排;委培生在校所需经费自理。

作为甲方学生家长-张瑜的父亲张德明在合同上签了字,教育局盖了公章和法定达标人的名章。

1999年8月,张瑜顺利地在河南信阳师范学校毕业,并拿到了校方开出的毕业生就业派遣证。

回到原籍,龙岩市教委在张瑜的派遣证上签署了“请新罗区教育局给予安排”。

到了区里,教育局的办事人员明确告诉张瑜,要她按照区教育、卫生类毕业生就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1999年新罗区师范类中专毕业生择优录用考试的通知》(以下简称“考试通知”)要求,报名参加区里统一组织的择优录用考试。

张瑜填写了报名表并参加了录用考试。

不幸的是,张瑜的成绩未达到录用分数线,结果没有被录用为正式编制的小学教师。

张瑜以及其他存在类似情况学生通过各种途径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教育局履行合同,安排委培毕业生参加工作,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1999年11月3日,新罗区领导班子召开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改革专题会议,听取区教育局的汇报,并形成了《关于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未被择优录用的80名师范类毕业生要积极创造条件,广开就业门路,提供就业机会;同意这部分毕业生参加2000年的择优录用考试;区教育局积极与外地区联系,努力推荐本区未安排的师范类毕业生到缺编制的地区任教;区人事局积极疏通就业渠道,帮助这批毕业生寻找就业岗位。

会后,新罗区政府还就此向龙岩市政府报告,请求在全市范围内教师缺编的县(市)给予统筹安排。

2000年8月11日,新罗区教育局受“就业领导小组”的委托在当地报刊上登公告,要求2000年和1999年未被录用的师范类毕业生于8月17日前到该局报到,准备参加当年的择优录用考试。

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开刀——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的8起典型案件被通报

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开刀——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的8起典型案件被通报

频节 目。
建 设局 党组 决定 扣减 刘玲 年 终绩 效考 核 分 各 乡镇 、各部 门从此 事件 中汲 取深 刻
2月 16日,万 源 市监 察 局 决定 给予 李
有平 等 9名 窗 口人员 行政 记 过 处分 ,并调 离
窗 口工 作 岗位 :给 予 市政 务服 务 中心 主任 张
德 超行 政记 过 处分 ;给予 市政 务服 务 中心 副
局窗 口人 员李 有 平在 网上 下 围棋 、代正 容在 许 可股股长 黄勇也负有 管理 责任。4月 13日, 达成协 议 政府 一次性补 偿程焕然数
网上 观看 视频 节 目、鲁 国雄 坐在 椅 子上 打 瞌 区监察局 、区政务 服务 中心决定 :扣除 区建设 焕然 在镇规 划范围 内新建住 房 占地 1
监察局调 查 处理 。达 州市监察 局会 同万 源市 作责 任心不 强 ,疏 忽大意 ,导 致 4件行政 审批 中市 监察 局 、通 江 县监 察局 督促 解
监察局查 明 ,2月 12日下午上 班时间 ,市 交通 事项 未能在承 诺 时限 内办 结。 区建设局 行政 问题 。2009年 3月 18日,镇 政 府
反腐 倡廉
向 ‘ 作为 、慢作为 、乱作为’’开刀
违 反 行 政 效 能 建 设 规 定 的 8起 典 型 案 件 被 通 报
口 袁 震 本刊记者 贺贵成
2009年 以来 ,全省 各级 纪检 监察机 关充 人 当年 的评优 评 先 资格 ,扣发 3人 当 月 目标 1分 ,扣减 黄勇 年终 绩 效考核 分 0 5
群众反 映的情况属实。
3月 13日,区纪 委 、区 监察 局 责 令 文 铭
生、罗选 财、赖 斌 3人 写 出书 面检 查 ,取 消 3

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1月15日)案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恩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懒政的案例

懒政的案例

懒政的案例懒政是指政府机构或官僚体系中存在的消极、慢吞吞、偷懒、不尽责、不作为的现象。

它被认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下面是一个关于懒政的案例。

某市政府为了改善市区的环境和交通状况,决定对城市中的主要街道进行改造和提升。

根据原有的计划,该市政府需要在一年内完成道路修建、地下管线的迁移、景观设计和绿化工作等。

该项目的目标是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提升城市形象,但由于政府部门的懒政现象,项目推进缓慢,影响了市民的日常出行和城市的整体发展。

首先,政府部门在项目的规划和设计阶段就显得懒散。

他们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专家咨询,对于道路改造和绿化工作的选择没有做到科学和合理。

同时,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认真对待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导致后期出现了许多争议和纠纷,进一步延误了项目的推进进度。

其次,政府部门在实施阶段也存在懒政现象。

他们对于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不力,导致施工进度缓慢,质量不达标。

政府部门对于工程验收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进一步延误了项目的完工时间。

再次,政府部门的官僚体系也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推进。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项目的执行缺乏激情和责任心,他们往往只是按照例行公事来处理项目事务,没有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

他们对于项目中出现的困难和挑战常常选择回避和推诿责任,不愿承担和解决问题。

最后,政府部门在项目完成后也存在懒政现象。

他们对于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导致道路和绿化项目的后期维护困难。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响应市民的投诉和反馈,对于项目中出现的问题漠不关心,进一步影响了市民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

综上所述,上述案例是一个典型的懒政案例。

政府部门的懒政现象导致了项目推进缓慢,延误了项目完工时间,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整体发展。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执行力,确保公共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市民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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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美亭化工厂诉江宁区政府“立法不作为”案
一、案情
2002年5月,南京美亭化工厂接到区建设局下属部门——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要拆除其位于江宁区东山镇杨村的美亭化工厂。

双方就安置补偿费用等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

之后,美亭化工厂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

同年7月31日,区建设局依据《江宁县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裁决科学院发展公司给美亭化工厂安置补偿费135万元。

化工厂认为太少而不接受,依据是《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两个文件有明显差距。

化工厂认为暂行办法已经不适应土地价格变化的市场行情。

于是在03年3月向南京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法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法院认为,原江宁县政府发布的文件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文件,它的制定、发布、废止以及重新制定,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依法不能对其提起诉讼。

同时,区法院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江宁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新的拆迁方案。

此案成为全国第一个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相关法律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6,71,73条
2、《行政诉讼法》第52,53 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
三、法理研习
(一)江宁市政府的行为是何种性质?
1、立法不作为:是指具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主体没有或者没有适时地制定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或者没有对不适合现实要求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进行修改和废止。

立法不作为的三个要素:
(1)立法者负有宪法法律法规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立法义务;
(2)立法者在主观上又不作为的故意;
(3)立法者的消极懈怠造成了特定的损害。

2、本案被告区政府不具有立法权,不是行政立法主体,因此其行为不可以称为立法行为。

本案中的行政不作为有特殊性,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不作为,与依申请的不作为一样会致使个人或公共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二)法院驳回起诉是否正确?
从抽象行政行为的角度上看,《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从此意义上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我国的法制现状来看,已经具备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条件。

第一,行政复议法为诉讼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奠定了基础。

第二,司法对行政监督的日益扩展,力度也有所加大。

第三,目前的司法力量来看,法院有能力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三)《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效力如何?
本案中的《暂行办法》作为一般规范性文件,其等级性特点突出。

主要表现在:(1)服从性;(2)派生性;(3)可变性。

其所依据的原拆迁办法已经被新的拆迁办法所代替,那么其具体内容与新制定的拆迁办法势必有不当之处。

应当根据新的规定加以修改,否则有权机关可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四)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化工厂实现权益保障有无有效的途径?
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内,但不表明它的合法性不接受法院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案件中,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合法有效的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才可以在裁判书中援引。

本案可以针对有关补偿的裁决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时,根据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原则,如果认为依据的一般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不予适用,而直接适用现行的拆迁办法。

拓展阅读书目:
梁存宁:《关于立法不作为问题的宪法思考》,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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