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市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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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等3个文件的通知》(沪水务[2009]968号)和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水利)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
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包括工程船舶使用费)
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
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归入规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调整后的综合费用参考费率以上海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发布
费率为准。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

其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等3个文件的通知》(沪水务[2009]968号)的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五、规费
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取消原其他费用内容中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

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

(一)工程排污费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

安装工程在结算时按实结算。

(二)社会保障费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1.72%计算。

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

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

(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

(五)河道管理费: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

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

七、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水利)补充说明内容不变。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通知由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反映。

附件: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水利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上海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水利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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