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火电厂.doc

合集下载

SD208-87-火力发电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

SD208-87-火力发电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

火力发电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SD 208-871 总则1.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火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高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和实现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1.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可以填表的应参照本规定,并根据(86)国环字第003号文附件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及省级环保部门或国家环保局审批。

1.3 本规定适用于5万kW及以上的大中型火电厂(供热机组为2.5万kW及以上),5万kW以下的火电厂一般只填写报告表。

1.4 火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应由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报告书应由电力系统持“综合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1.5 环境影响评价应先编制评价大纲,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省或国家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再进行环境评价,在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报告书。

1.6 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火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7 新建工程的报告书(表)应根据项目建议书的规划容量编制。

扩建工程已按规划容量编制了报告书(表),并已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审批,且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无较大改变时,不再编制报告书(表),必要时可进行环境现状调查。

1.8 为确保火电厂“三同时”的实施,评价单位应在报告书中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施,要有方案比较、工艺流程、工程投资分析,要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1.9 扩建的火电厂,除按本规定进行工作外,尚应结合老厂统筹规划,对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1.10 火电厂的环保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对除尘系统、除灰系统、排水系统等的水量、水质平衡作全面规划,提出综合的治理方案,以达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一的目的。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26•【文号】电计[1996]280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可选择的项目,根据各电厂实际情况确定。

注:本表所列仪器,设备主要指2000元/台及以上固定资产,其它如烘箱、高温炉等作为试验室必备设备没有列出。

注1:根据审批要求确定注2:所要求仪器为便携式。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年4月26日电计[1996]280号)为适应我国电力环境保护的需要,部委托电力环境监测总站对《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原水电部[87]水电计字第299号文颁布)进行修改。

1994年5月全国电力环保工作会议和1995年电力部火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座谈会分别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了《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报批稿,经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

这次修订工作,根据当前国家电力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广泛吸收近年来我国火电厂环境监测的实践经验、科研成果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反映了监测实践和监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原《火电厂监测条例》即行废止。

本规定由电力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附件: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将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生产管理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电力工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火电厂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电厂环境监测是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行业了解并掌握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

监测数据是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进行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依据。

第三条电力环境监测各级站是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的成员,履行各级环境监测网成员的义务,享有同级网成员的权利。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⑵蒸馏滴定法
稀释与接种法 温度计法
GB/T 7478
GB/T 7488 GB/T 13195
一、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
续-表4 水质监测分析方法一览表
监测项目 总铅 总汞 方法名称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⑵双硫腙分光光谱法 ⑴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脱硫废水、冲灰水 ⑵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 解法 总铜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⑵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 钠分光光度法 脱硫废水、冲灰水 适用范围 脱硫废水、冲灰水 测试方法 GB/T 7475 GB/T 7470 GB/T 7468 GB/T 7469 GB/T 7475 GB/T 7474 GB/T 7473
BOD5
总铅 总汞 总镉 总铜 总硬度
尽快测定(不超过2h),或2℃~5℃冷藏
采样后盐酸加至pH<2 保存方法取决于分析方法 采样后加盐酸至pH<2 采样后加盐酸至pH<2 过滤后加盐酸将滤液酸化至pH<2
尽快
1月 14d 14d 1月 数月
1000
100 100 100 100 200
G
P,BG P,BG P,BG P P,BG
•三、工频电场与磁场的监测 •四、噪声监测 •五、无组织排放监测
增加了对燃煤火电厂中颗粒物和氨、燃油火电厂中非甲烷总烃、燃气火电厂 中甲烷烃无组织排放浓度的监测。
•六、固体废物及贮存场环境监测 •七、监测质量保证及数据处理
增加了不确定度评估,以保证监测数据质量(不准备讲)。
本标准的实施,将统一全国火电厂的环境监测技术,使火电厂 环境监测与国家环境监测的要求一致,提高监测数据的代表性、 可靠性和可比性,以适应电力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
⑴红外分光光度法
⑵重量法 ⑴离子选择电极法
地面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GB/T16488

hjt-255-200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标准文库网)

hjt-255-200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标准文库网)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55-200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Power Plant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Check andAccept Of Completed Project2006-03-09发布2006-05-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1目次前言 (II)1.内容与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验收技术程序 (1)3. 1准备阶段 (1)3. 2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阶段 (1)3. 3实施验收监测方案阶段 (1)3. 4验收监测报告编制阶段 (1)4.验收技术工作的准备 (2)4.1 相关资料的查阅和分析 (2)4.2 现场勘查 (3)5.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4)5.1总论 (4)5.2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5)5.3主要污染及治理 (5)5.4环评、初设回顾及其批复要求 (5)5.5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5)5.6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5)5.7公众意见调查实施方案 (8)5.8环境管理检查方案 (9)5.9工作进度及经费预算 (9)6.现场监测及数据处理与分析 (9)6.1现场监测、检查及调查 (9)6.2监测数据及调查结果整理 (9)7.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9)规范性附录A 验收监测方案、报告编排结构及内容要求 (12)资料性附录B 验收监测数据统计表参考格式 (14)I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前言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规范化,根据火力发电厂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火力发电企业的防尘防毒技术地要求规范-编制说明书

火力发电企业的防尘防毒技术地要求规范-编制说明书

《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编制说明《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和布局、技术措施、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管理措施和职业健康监护。

本技术规范为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导,为设计单位在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设施设计时提供了参考,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火力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时提供了防尘防毒方面的技术依据,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对火力发电企业监管提供了技术依据。

一、工作简况1 任务来源及协作单位2015年1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申报2016年安全生产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政法函〔2015〕58号)开始征集2016年职业卫生标准计划项目,山东电力研究申报了《燃煤电厂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2016年2月29日,在北京召开了2016年度标准立项审查会,经过讨论,标准名称改为《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2016年4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下达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6〕32号),将《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列入2014年安全标准修订计划。

该标准由山东电力研究院负责起草,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湖北凯瑞知行科技有限公司参与起草,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2 编制的必要性中国是世界上第一火电大国,2015年,全年净增火电装机7202万千瓦(其中煤电5186万千瓦),为2009年以来年度投产最多的一年,2015年底全国全口径火电装机9.9亿千瓦(其中煤电8.8亿千瓦、占火电比重为89.3%),同比增长7.8%,占总装机容量的65.7%,全年火电发电40972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的73.1%。

2015年,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火电机组供电标准煤耗315克/千瓦时、同比降低4克/千瓦时。

火电占比、机组出力、负荷调节等特性,以及电价经济性等方面综合评价,火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仍处于基础性地位。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HJ □□□—20□□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SiteInvestigation(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场地环境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1)5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3)6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4)7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7)8 报告编制 (8)附录A(资料性附录)场地环境调查报告格式 (9)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过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场地环境保护标准系列标准之一。

场地环境保护标准系列标准,包括下列4项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场地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参加。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场地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场地环境现状调查、污染风险评估和场地修复的环境调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T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含条文说明)

《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含条文说明)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 DL/T -2006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Regulation for content and depth of feasibilitystudy Repor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报批稿)2006 - 发布2006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总则4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4.1 概述4.2 电力系统4.3 供热系统4.4 燃料供应4.5 厂址条件4.6 工程设想4.7 烟气脱硫与脱硝4.8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4.9 土地利用4.10 综合利用4.11 劳动安全4.12 职业卫生4.13 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4.14 电厂定员4.15 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建设进度及工期4.16 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融资方案及财务分析4.17 风险分析4.18 结论与建议5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6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条文说明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的要求进行制定的。

本标准在总结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火力发电厂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使用经验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对火力发电厂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编制的。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秋野、黄宝德、陆国栋、武一琦、徐海云、贾成、赵敏、曹理平、朱京兴、邓南文、王予英、王宏斌、何肇、余乐、魏兴民、陈慧慧、葛四敏、雷雪琴、张力。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编写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基本工作内容、编写深度及程序的要求。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行及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行及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
3.0.2为组织和协调好机组的试运和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应成立机组试运指挥部和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准备情况、试运中的特殊事项和移交生产条件,应由启委会进行审议和决策。
3.0.3机组升压站及厂用电系统受电前和进入整套启动试运前,应经过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认可。
参与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各组织,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等。
2.0.6 设计单位
the design organization
本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设计合同单位。
2.0.7 施工单位
the installation organization
本工程建设项目主体施工合同单位。
2.0.8 调试单位
2.0.12 工程主管单位
the organization in charge of this constructionproject
工程主管单位一般是指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董事会。
2.0.13 整套启动
initialtrial startup and operation of the whole unit
由投资方设立、代表投资方管理或运营本工程的组织(公司或项目部)。
2.0.4 生产单位
theproductionorganization
由建设单位设立,对本工程的生产准备及运行负责的组织。
2.0.5 参建单位
Organizations taking part in theconstructionaffairs
1)单机/体试运是设备安装完成后为检验其功能是否满足其设计要求的单台辅机的试运行;
2)分系统试运是单机/体试运合格后为检验与之相应的各设备和系统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联合试运行。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

《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的通知》全文为了加强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保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使其规范化、标准化,部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和西北电力设计院分别编制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

经反复征求意见,现颁发试行。

附1: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本规定为承担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而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0编制大纲的指导思想紧密结合工程实际,突出重点,在尽量利用现有资料基础上,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为评价而进行的测试、试验、监测的项目。

2.0编制大纲的依据(1)〔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能源部《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3)原水电部《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4)能源部《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5)批复或已上报国家计委的项目建议书(6)建设单位关于评价大纲编制任务的委托书3.0编制大纲的步骤3.1搜集新建的大中型火电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的设计文件和批件,应包括:(1)工程任务来源、性质、依据以及评价任务的来源;(2)电厂的机组容量、规模、煤种以及煤耗;(3)厂址、电厂布置、水源、冷却水方式、灰渣处理方案;(4)厂址地区自然、地理、地形、气象状况及工农业文化现状;(5)有关部门、环保机构对建厂的意见。

扩、改建或小型建设项目应向委托方取得上述相应资料文件。

3.2对推荐厂址进行踏勘,应包括下列内容:(1)可能对电厂废气排放产生不利影响的地形状况的分析踏勘;(2)电厂废水受纳水体的基本状况调查;(3)灰场地形、面积、周围居民点、饮用水情况调查;(4)厂址区域特殊气象条件的调查;(5)厂址周围敏感区如可能限制烟囱高度的机场等、水源地、名胜古迹、游览区等现状调查。

火电厂建设环评报告

火电厂建设环评报告

火电厂建设环评报告一、项目概况本报告为火电厂建设的环境评估报告,旨在全面评估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

火电厂项目位于某某省某某市,总投资XX亿元,总占地面积XX平方公里。

二、环境评估范围和方法本次环境评估包括火电厂建设前、建设期和运营期对环境的影响评估。

评估方法主要包括现场调查、数据收集与分析、模型模拟等。

三、自然环境评估1. 大气环境评估通过对火电厂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大气排放进行模拟和分析,预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同时,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如优化燃煤工艺、使用高效除尘设施等。

2. 水环境评估评估火电厂对周边水体的影响,分析废水排放对水质的潜在影响。

针对可能出现的水污染问题,提出水资源管理方案和污水处理技术措施,确保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3. 土壤环境评估考察火电厂建设和运营期对周边土壤的影响,通过采样和实验分析,评估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浓度及渗透情况。

同时,提出土壤修复与保护措施,确保土壤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四、环境风险评估评估火电厂项目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如物料泄漏、事故灾害等。

提出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风险管理措施,以应对潜在的环境风险事件。

五、生态环境评估1. 生境评估评估火电厂项目对周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重点关注受影响的植物、动物等物种。

提出保护措施,如建设生态廊道、采取合理的山体开发方案等。

2. 声环境评估评估火电厂项目对周边环境噪声的影响,并提出降噪措施,如设置隔音设备、合理规划厂区等。

六、环境保护措施与管理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火电厂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 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使用先进的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

2. 建设大规模污水处理厂,保证废水排放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 实行土壤保护与修复措施,定期监测土壤质量。

4. 建立环境管理部门,完善日常行为监管和事故应急预案。

七、环境效益及经济评估通过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预计能够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改善水质和土壤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示范》条文说明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示范》条文说明
第 2 款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 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 号)的要求,以热水为供热介 质的热电联产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宜为 20 km,在 10 km 范围内不应重复规划建设此类 热电项目;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宜为 8 km,在 8 km 范围 内不应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
第 3 款 采用直流供水系统有利于电厂节能、节水,故对濒临海洋、大江(河)的电厂, 有条件时推荐采用直流供水系统。 4.0.13 第 1 款 此款为铁路运煤厂址在选址时应考虑的主要内容,具体铁路专用线设 置应与铁路部门协调决定。
第 3 款 我国目前已有多个全部采用汽车运煤的发电厂,最大规模为年耗煤量 442 ×104t,无论运输规模大小在选址均应结合现有公时路做好燃煤运输通路及组织研究, 以保证选址的可行性。 4.0.16 本条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 相关规定制定。其中火力发电厂厂址防洪标准系沿用原标准(根据《防洪标准》GB50210 按电厂不同规划容量确定),按此标准火力发电厂厂址经受住了 1998 年 8 月至 9 月间三 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说明原有的防洪标准总体水平是适当的。 4.0.18 城市气象站观测场高度一般为 10.5m,而发电厂空冷平台高度一般为 30m~ 45m,若城市气象观测站距离厂址位置较远,且与厂区的海拔、地形等方面差别较大时, 会而导致两地的风速、风向和气温等可能会出现差异,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上述影响,必 要时应建临时气象观测站。
167
4 厂址选择
4.0.2 根据最新版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以及国家 有关发电厂项目建设的有关产业政策,明确了厂址选择的总体要求。 4.0.4 本条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公众利益的原则。 4.0.5 本条系根据选址应合理利用土地、避免对公众及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提出的原则 要求。 4.0.6 第 1 款 本款系根据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批 复》(国函〔1998〕5 号)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 39 号)的有关产业政策制定的。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网规划、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机场净空、 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规划、环境保护与水
军事设施、矿产资源、文物保护、风景名 土保持、机场净空、军事设施、矿产资源、
胜与生态保护、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要 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与生态保护、饮用水
求。
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5 热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集中供热
量 6 个月的灰渣量和脱硫副产品量建设事
分期筑坝的可能条件。
故备用贮灰场。热电厂应按综合利用可能
4 当灰渣综合利用不落实时,初期贮 灰场总贮量应满足初期容量存放 5 年的灰 渣量。规划的贮灰场总贮量,应满足规划
中断的最长持续时间内所排出的灰渣量选 定或事故用备用灰渣堆场,其存量不宜超 过 6 个月的热电厂最大排灰渣量。
修订征求意见稿
构筑贮灰场;应避免贮灰场灰水对附近村 水文地质条件。
庄的居民生活带来危害,采取措施防止其
4 贮灰场的总容积不宜超过按贮存电
泄洪构筑物在泄洪期对下游造成不利的影 厂本期设计容量、设计煤种计算的 3 年灰
响,并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防洪设施; 渣和脱硫副产品量。当灰渣和脱硫副产品
能全部综合利用时,可按贮存本期机组容 应有足够的筑坝材料,尽量考虑利用灰渣
2 贮灰场宜靠近厂区,宜利用厂区附
近的山谷、洼地、荒地、劣地、塌陷区、 划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对大气环境、地表
废矿井等建造贮灰场,并宜避免多级输送。
水、地下水的污染必须有防护措施,并应 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园林和林地,不占用
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江河、湖泊的蓄洪和行洪区,宜避免迁移 居民,避免置于居民区上游。
为供热介质的供热机组,最大供热半径一
20km。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三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三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是中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行业性规定,旨在加强对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监督管理,确保火电厂的运营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的选择和使用:规定火电厂应采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技术设备,确保废气、废水排放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火电厂应建设和使用符合要求的废气治理、废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监测和报告制度:规定火电厂应建立和实施环境监测和数据报告制度,对排放和污染物进行监测与报告,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监测数据。

4. 环境影响评价和应急预案:规定火电厂在建设或改建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和突发事件。

5. 监督管理和处罚:规定环保部门对火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火电厂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通过制定和执行《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可以有效保护环境,减少火电厂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该规定也为火电厂提供了明确的环保要求和标准,推动了火电行业的环保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二)是指对火电厂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和管理的法规或标准。

根据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火电厂必须遵守以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1. 火电厂必须安装和运行污染物减排设施,确保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2. 火电厂必须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监测项目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音等,监测结果必须报送相关部门。

3. 火电厂必须配备专业的环保管理人员,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操作和维护,以及环境监测和报告的工作。

4. 火电厂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 火电厂必须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环境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数据。

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LGJ102—91(试行)主编部门:能源西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施行日期:1991年6月1日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LGJ102—91(试行)的通知电规技(1991)13号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华能集团各有关公司,新力公司: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经与能源部安环司共同商定,我局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DLGJ102—91《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包括条文说明),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

有关征订事项,请与北京市二里沟水利电力出版社发行部联系。

邮政编码:100044。

1991年3月4日编制说明本规定是根据能源部安环司和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89年下达的任务要求,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

本规定是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和环委联合以(87)国环字第002号文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编制过程中,对现行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及电力行业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等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本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设计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设计管理等也提出了统一的要求。

本规定的执行,将有助于电力环保设计工作的规范化。

由于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势必对电力环保设计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因此在本规定试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火力发电厂工程(以下简称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火电厂灰场安全监管标准(意见征集稿)201204

火电厂灰场安全监管标准(意见征集稿)201204

火电厂灰场安全监管标准(意见征集稿)201204《火电厂灰场安全监管标准》(征求意见稿)山东电监办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监管项目4.1安全生产管理4.1.1安全生产责任4.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1.3安全生产组织保障4.1.4安全生产投入4.1.5安全技术措施计划4.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1.7应急管理4.2安全技术监督4.2.1灰场设计与验收4.2.2灰场运行期管理4.2.3灰场闭库及回采4.2.4灰场水位控制与防汛4.2.5灰场防震与抗震4.3安全现状评价4.3.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4.3.2安全评价程序4.3.3危险因素辨识4.3.4安全评价方法4.3.5安全评价报告4.3.6安全评价管理4.4安全事故调查4.4.1事故等级4.4.2事故报告制度4.4.3事故调查4.4.4事故调查处理4.4.5事故分析前言火电厂灰场安全监管,是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火电厂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十分重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技术文件,结合火力发电厂灰场的运行管理情况,制订了《火电厂灰场安全监管标准》。

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

2、规范行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监管项目。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电监办。

本标准编写组成员:郑玉平、付海波、左卫华、张德英、缪童、刘勇、李乐丰、纪毓山、包旭升、刘麟、罗吉云、孙文。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聊城电厂、大唐黄岛发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研究院、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等电力企业的大力支持,并邀请了有关电力企业进行讨论和修改。

1、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燃煤火力发电企业。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火电厂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火电厂

附件三:《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X》(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X》编制组二○○九年七月目录1项目背景11.1任务来源11.2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11.3工作过程12国内外场地环境调查概况22.1国外场地环境调查概况22.1.1美国22.1.2英国22.2国内发展概况23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23.1场地环境管理形势要求23.2国家相关文件要求23.3现有相关标准存在不足34标准主要技术内容34.1标准适用X围34.2标准的主要内容34.2.1术语和定义34.2.2场地环境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35主要技术要点说明35.1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35.1.1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的工作程序45.1.2资料收集与分析45.1.3现场踏勘45.1.4人员访谈45.1.5报告编制45.2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45.2.1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主要内容45.2.2采样布点45.2.3采样技术方法55.2.4样品的收集和保存55.2.5样品的追踪管理55.2.6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65.2.7结果分析65.2.8报告编制65.3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66主要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66.1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相关标准66.2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相关标准76.3国外标准特点77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78参考文献7《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X》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加强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规X场地环境调查的内容、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200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以《关于开展200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8〕44号)下达了制定《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X》的任务,项目统一编号为332,项目承担单位为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1.2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本标准属于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是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火电厂除尘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火电厂除尘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火电厂除尘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规范编制组项目名称:《火电厂除尘工程技术规范》项目统一编号:1453.1承担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科技大学。

编制组主要成员:闫静、杨明珍、王连泽、朱法华、蒋亚彬、张延青、朱彤、王俩、陈志伟、李冬。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姚之茂技术处项目管理人:姜宏目次1 任务来源 (1)2 标准制定必要性、编制依据及编制原则 (1)2.1标准制定必要性 (1)2.2标准编制依据 (2)2.3标准编制原则 (2)3 主要工作过程 (3)4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4)5 火电厂除尘器工程概况 (5)5.1火电厂除尘器应用现状 (5)5.2除尘器主要技术进展 (5)5.3火电厂除尘器工程应用实例 (9)6 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17)6.1一般性内容说明 (17)6.2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18)6.3总体要求 (18)6.4工艺设计 (19)6.5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21)6.6检测与过程控制 (21)6.7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22)6.8施工与验收 (22)6.9运行与维护 (23)7 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技术分析 (24)7.1除尘器收尘效果 (24)7.2典型规模投资运行估算 (25)8 标准实施建议 (26)8.1配套管理措施 (26)8.2相关的科研项目建议 (26)1《火电厂除尘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 任务来源为适应新发展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电力行业除尘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确保电力行业除尘设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全面控制火电厂颗粒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8年2月下达了《电力行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的编制任务。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414—91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12-02批准1992-04-01实施1 总则1.1 制定依据本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参照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的要求而制定。

1.2 制定原则本规范的制定既考虑技术先进性,又考虑现实可行性,力求使规范内容与我国火电厂的环境特点、技术水平和装备条件相适应。

1.3 制定目的1.3.1 把握我国火电厂环境质量现状,建立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档案,分析研究其变化规律,为环境治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3.2 统一全国火电厂环境监测项目、采样及分析方法,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和代表性。

1.4 适用范畴电力环境监测总站、中心站、厂监测站及其他从事电力环境监测的单位或部门。

1.5 人员要求1.5.1 监测人员必须通过学习或培训并考核合格。

1.5.2 把握有关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熟悉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等。

1.5.3 保证监测数据的清晰、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1.5.4 注意保守隐秘。

1.6 说明权限本规范由能源部电力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说明。

2 排水水质和排放量监测2.1 监测目的对火电厂外排水实施常规监测,对临时性排水实施应急监测,以反映火电厂排水现状。

2.2 监测对象常规监测对象为下列各类外排水:a.灰场(灰池)排水;b.厂区工业废水(包括含油工业废水);c.化学酸碱中和池排水;d.生活污水;e.其它可能对受纳水体产生污染的排水(其它废水)。

应急监测对象为下列临时性排水:a.露天煤场排水;b.用于化学清洗和停炉爱护等的临时性排水。

2.3 采样原则采样应具有代表性。

采样前必须了解各系统排水的排放规律和排水中污染物在时刻、空间和数量上的变化情形。

常规监测应在采样的同时测定排放口处排水的流量;临时性排水采样时,应同时记录该次排水总量。

2.4 采样点设置2.4.1 集中外排的电厂,采样点设在总排口处;分多路外排的电厂,采样点应设在各外排口处。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行业标准HJ/T XX.1 —XX.3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onitoring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P ower Plant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for Check and Accept of Completed ProjectXXXX-XX-X 公布XXXX-XX- XX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刖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国家环境爱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治理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按照火力发电厂的特点,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负责讲明。

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1.适用范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选择、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操纵与质量保证、编制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等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汽轮机组的发电厂及采纳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和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监测。

环境阻碍评判、环保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治理性监测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范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规程的条文。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3096 《都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8599 《一样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操纵标准》;DL41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75《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厂解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厂解释

图 2-1 全国火电厂情况
火电厂在全国均有分布,其中占比居于全国前八的省份共占 56.5%,详见表
2-1。
排序 1 2 3 4 5 6 7 8
合计
表 2-1 火电厂主要区域分布情况
省份
机组数量(台)
江苏
475
山西
406
山东
382
内蒙古
318
河南
239
辽宁
212
新疆
198
广东
189
2419
占全国比重(%) 11.1 9.5 8.9 7.4 5.6 5 4.6 4.4 56.5
污染源较简单、管理基础较好的火电行业,需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许可证 制度。开展自行监测将为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奠定基础。
自行监测作为许可证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判定废水、废气各污染物是否超标 的有效手段。
4
2.4 火电厂自行监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4.1 火电厂自行监测开展现状
(1)监测指标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火电厂根据燃料类型
4 标准研究报告............................................................................................................... 8 4.1 适用范围............................................................................................................ 8 4.2 监测方案制定....................................................................................................8 4.2.1 废气排放监测........................................................................................ 8 4.2.2 废水排放监测........................................................................................ 9 4.2.3 厂界噪声排放监测................................................................................9 4.2.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9 4.3 信息记录与报告................................................................................................9 4.4 其他.....................................................................................................................9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三:《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编制组二○○九年七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1)1.3 工作过程 (1)2 国内外场地环境调查概况 (2)2.1 国外场地环境调查概况 (2)2.1.1 美国 (2)2.1.2 英国 (2)2.2 国内发展概况 (2)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3.1 场地环境管理形势要求 (2)3.2 国家相关文件要求 (2)3.3 现有相关标准存在不足 (3)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4.1 标准适用范围 (3)4.2 标准的主要内容 (3)4.2.1 术语和定义 (3)4.2.2 场地环境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3)5 主要技术要点说明 (3)5.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 (3)5.1.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的工作程序 (4)5.1.2 资料收集与分析 (4)5.1.3 现场踏勘 (4)5.1.4 人员访谈 (4)5.1.5 报告编制 (4)5.2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 (4)5.2.1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主要内容 (4)5.2.2 采样布点 (4)5.2.3 采样技术方法 (5)5.2.4 样品的收集和保存 (5)5.2.5 样品的追踪管理 (5)5.2.6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5.2.7 结果分析 (6)5.2.8 报告编制 (6)5.3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本要点说明 (6)6 主要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6)6.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相关标准 (6)6.2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相关标准 (7)6.3 国外标准特点 (7)7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7)8 参考文献 (7)《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加强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规范场地环境调查的内容、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200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以《关于开展200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8〕44号)下达了制定《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的任务,项目统一编号为332,项目承担单位为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1.2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本标准属于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是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正在开展的场地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污染场地监测技术导则》、《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受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它们将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主要框架。

本标准为场地污染风险评价和受污染场地修复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和数据,其中的污染物项目监测需要《污染场地监测技术导则》等标准支撑。

1.3工作过程项目承担单位2007年顺利完成了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场地环境评价的技术标准研究》(Z0005184041791),提出了适合我国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的方法学,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过多个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的案例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标准制定任务后,迅速成立了标准编制组。

编制组进一步调研并系统分析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及多个实际调查案例,于2009年3月形成了《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草案)及编制说明。

2009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多次组织召开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这些会议反复研讨了本标准的定位、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编制组按照会议精神做了修改:3月26日-27日,在南京召开的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中有机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体系研讨会对讨论了《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草案)等标准,会后编制组根据与会专家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修改,编写了第一版《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5月7日-8日,在南京举行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梳理了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框架结构,初步确定了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成,会后编制组根据会议意见编写了第二版《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7月20日,在北京召开的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就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和正在编制的标准展开了深入讨论,协调了标准之间的关系,并建议将《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的名称更改为《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明确界定了其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会后本标准编制组按照会议要求赴南京参加了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集中编写工作,加强与其他场地环保标准协调,在《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7月28日,在南京召开的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对《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标准的技术要点进行了深入研讨,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与其他相关标准的衔接关系,并确定本标准为要第一个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场地环境保护系列标准,编制组按照会议精神修改完善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2国内外场地环境调查概况2.1国外场地环境调查概况2.1.1美国美国政府于1976年颁布《资源保护与回收法》,适用于预防场地污染。

1980年发布了《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义务法》,规定了过去和现在土地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对土地的污染负责和有清除污染的义务。

在这些法律基础上,美国环保局(USEPA)和美国测试与材料协会(ASTM)建立了大量场地环境调查和评价的方法、技术标准和指南对场地进行环境调查,判别污染责任。

2.1.2英国英国在《环境保护法1990:污染土地II A部分》明确规定应遵循污染者责任原则,即任何把污染物排放到土壤表面和地下的个人和单位,都有修复土地并支付费用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没明确的污染者,该责任将转移给土地当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还规定了场地调查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环保局给地方政府提供技术支持。

法律允许当事人提供关于排除和污染有关责任的证据。

此外,英国政府还发布了《英国指导潜在污染土地恢复手册》,将化工、煤焦化、木材加工等企业和机构的所在地列为潜在污染场地。

2.2国内发展概况台湾地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事业所使用之土地移转时,让与人应提供土壤污染检测资料;第九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事业于设立,停业或歇业前,应检查用地土壤污染检测资料,报请所在地主管机关备查后,使得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办有关事宜。

该法第三章规范了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措施。

由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使得在台湾某些土地转移时,必需进行场地环境评价。

台湾地区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基本上直接对美国相关规范的转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自身经济发展和地域特点,颁布了《受污染土地勘察及整治指引》,该指引主要适用于曾用作加油站、船厂及车辆维修/拆卸工厂场地的调查。

改革开放以来,来华投资的企业大多都采用美国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对其购入的企业或土地进行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以识别场地环境状况,规避污染责任。

3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3.1场地环境管理形势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搬迁,遗留下来大量的可能存在潜在的环境污染的场地。

如果这些场地未经环境调查评价或修复,场地的再利用就可能存在潜在健康风险。

因此必须对这些场地进行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及污染修复。

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规范,难于科学系统地推动场地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等相关工作的进展。

由于缺乏规范的场地环境调查制度,一些发达国家场地开发再利用过程中曾经多次出现污染事故,尤其是一些污染严重企业遗留下来的场地。

目前,国内主要采用国外成熟的相关调查评价方法开展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

这虽然促进了部分场地环境问题的解决,但是同时也暴露了一定的问题,如国外与调查评价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与国内的法规体系的不一致、场地具体环境差异较大等。

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亟需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3.2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规定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监测分析和评价,并据此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要求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

落实上述规定,必须进行场地环境调查,识别场地环境污染。

因此,这也需要制定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规定我国场地环境调查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3.3现有相关标准存在不足当前我国场地环境调查处于起步阶段,严重缺乏规范场地环境调查的相关标准。

虽然现有相关标准涉及到了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技术要求,但远不能完全满足场地环境调查工作的需要。

例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规定了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事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布点采样、样品保存、分析方法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该标准适用性广,但对场地环境调查的土壤采样分析的针对性较差,无法满足场地环境调查土壤采样分析的实际需要。

再如,《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多适用于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等区域地下水背景值监测和污染控制监测,但对场地环境调查小尺度地下水采样分析针对性不强。

4标准主要技术内容4.1标准适用范围场地中的污染物主要存在于场地土壤中,并可能向地下水中迁移,对周围敏感目标产生危害。

因此,本标准的主要调查范围规定了场地环境调查过程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4.2标准的主要内容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场地环境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报告编制。

4.2.1术语和定义为了使标准内容易于理解,本标准规定了5个重要的术语和定义,分别为:场地、场地环境调查、地下水监测井、敏感目标、土壤质地。

4.2.2场地环境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场地环境调查与地表水和空气环境调查有明显区别。

由于场地环境介质的复杂性,污染物在场地中的分布不均匀,造成了场地环境调查工作比较复杂,采用一次性全面调查不仅成本高,而且很难实现对场地环境状况的准确和全面了解。

因此需采用系统的方法由简到繁,在对场地污染源或可能的污染源的全面了解下,分阶段进行场地环境调查,逐步降低调查中的不确定性,提高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本标准将场地环境调查分为三个阶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