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办法
导游业务第一章至第三章职业素养篇
导游业务第一章至第三章职业素养篇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判断】购物是游客的一项重要活动,导游不得私自收取商家给予的购物“回扣”。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题库P156第23题2. 【判断】导游讲解服务是指游客在目的地旅行时导游在参观游览地的导游讲解。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题库P137第15题3. 【判断】2006年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导游队伍建设要以提高服务水平为核心。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题库P145第28题4. 【判断】男女之间握手时,男方要先伸手,如女方不伸手且无握手之意,男士可点头或鞠躬致意。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答案解析:题库P151第17题5. 【判断】导游在与游客初次见面时,可以握手表示欢迎,但只握一下即可,不必用力。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题库P150第14题6. 【判断】导游应当加强自己气质修养,在实践中经受磨练,主动扬长避短,使自己的气质较快地适应导游服务工作特性的要求。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题库P145第25题7. 【判断】导游服务包括图文声像导游和实地口语导游两种方式。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题库P137第1题8. 【判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题库P145第27题9. 【判断】从世界各国导游发展的历史来看,导游作为自由职业者是必然趋势。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10. 【判断】一名合格的导游要懂得什么是美,知道美在何处,但对自己的仪表、仪容、仪态则无须过多讲究。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1. 【判断】按照使用语言,可将我国导游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两种类型。
如何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
如何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旅游服务质量是旅游企业信誉形成的关键,而决定旅游服务质量的优劣,则取决于实际接待旅游服务中一线服务人员。
2010年上海将举办世博会,届时来自五湖四海的游客都会到上海来观光旅游,作为窗口服务一线的导游人员,其工作质量和素质高低对旅行社的声誉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形象。
然而, 目前我市乃至全国的导游行业都存在着诸如导游队伍不稳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外语导游急剧萎缩、导游素质没有明显提高等问题, 这与旅游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极不协调。
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 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推进旅游行业行风建设,充分发挥导游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就必须转变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 改革现有不合理的导游管理制度,使导游人员管理逐步迈向国际化同步发展轨道。
一、重视导游人员的职业定位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由于导游职业定位的偏差, 没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工资待遇, 导致导游人员的社会地位下降, 人才流失严重。
因此, 需要相关部门将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制度与职称制度挂钩, 将导游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行列。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业要充分重视导游人员的职业定位、职业成长、职业激励机制等问题, 加强对导游人员职业生涯规划的管理, 为他们的职业生涯发展创造合适的环境,开发导游个人潜能, 满足导游自我实现的要求。
二、改革现行薪酬制度, 推进“公对公”佣金结算制度由于导游工作的特殊性,导游人员的工资报酬结构设计与其他工作岗位有很大的不同,基本工资较低,甚至有些旅行社连基本工资都没有,收入的相当部分来源是回扣佣金。
导游人员只得到购物场所和商品经营企业拿高额回扣。
这就引发了导游人员从“导游”逐渐变成“导购”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旅游服务质量。
所以,旅行社不许给导游发工资,保证导游的基本利益,然后再按所带团队的贡献大小,按劳取酬。
这就必须进一步推进旅游佣金“公对公”结算的制度改革,由景点、旅游购物等企业对旅行社公开给付佣金。
新版导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导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服务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及其导游管理部门。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热情服务,努力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第四条导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制度,提高导游管理水平。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格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爱旅游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于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职称;(四)通过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重大疾病史。
第六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导游基础知识;(二)旅游政策法规;(三)导游业务;(四)外语水平;(五)综合素质。
第八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导游资格证书。
第三章导游服务第九条导游服务内容包括:(一)讲解景区、景点、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二)提供旅游咨询、预订、导游、翻译等服务;(三)协助旅游者解决旅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二)尊重旅游者的意愿,不得强迫、欺骗、误导旅游者;(三)遵守旅游行业规范,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四)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侮辱旅游者;(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旅游者的隐私。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按时到达约定地点,不得迟到、早退;(二)遵守导游服务时间,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导游服务时间;(三)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导游服务,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四)尊重旅游者的个人选择,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购物、娱乐等活动;(五)注意导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导游服务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办法鉴于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用工管理1.旅行社招聘导游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
2.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招聘和安排其从事导游工作。
3.旅行社应当为导游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作要求1.导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安排。
2.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意识,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3.导游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正常的旅游活动进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1.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导游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行为规范,做到严格准入。
2.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规定的导游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导游人员和旅行社的不端行为,游客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应。
第五条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其他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
合同订立人:(盖章)日期:年月日鉴于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附件列表1.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导游人员社会保险购买证明3.相关部门对导游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文件法律名词解释•从业资格证书:指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工作时需要取得的证书,证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社会保险:指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用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违约行为及认定1.若导游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或未购买社会保险,视为严重违约。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导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导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人员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导游人员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在旅行社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活动组织、接待、讲解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导游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格管理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二)与旅行社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三)参加导游人员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四)取得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变更、撤销和注销,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参加导游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导游人员培训由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导游人员行为规范第八条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二)遵守旅游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三)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的风土人情、历史沿革、旅游景观、旅游线路、旅游设施等情况,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四)遵守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导游活动;(五)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六)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误导旅游者;(二)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三)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游经营者;(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五)以侮辱、诽谤、殴打等行为对待旅游者;(六)其他违反导游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山东省旅游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旅游行业导游人员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
2- 3 山东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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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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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200
年度
全省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年检结果的公告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外国专家局 ) , 人事局, 各外国 文教专家聘请单位:
作已结束 . 经认真核查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 现将年检结果予以公布 .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根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管理的 有关规 定, 我省 2009年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年检工
一, 年检合格准予注册 2 家 单位名称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山东体育学院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山东经济学院 山东科技培训中心 山东省教育学院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 山东轻工业学院 山东财政学院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师范大学 济南大学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建筑大学 山东交通学院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山东艺术学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山东政法学院 证书编号 A23702011 A23701080 A23722009 A13701017 A23730019 A23701011 A23701040 A13701009 A13701029 A23701066 A13701006 A23701023 A23701045 A23701003 A13701015 A13701032 A23702006 A23701034 A23701068 A23701049 山东中医药大学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 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大学 山东省科学院 山东艺术设计学院
A13701018 A23701067 A23701050 A13701002 A13780001 A23711007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青岛农业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 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 山东理工大学 淄博职业学院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山东万杰医学院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枣庄学院 中国石油大学 (华东 )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胜利油田职工大学 烟台大学 鲁东大学 山东工商学院 烟台职业学院 烟台南山学院 山东烟台建文专修学院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 A23702002 A13701016 A13701005 A23711010 A23711019 A23712002 A23711024 A13701010 A23701070 A23702014 A23711006 A23701071 A23701038 A13701028 A23701033 A23701047 A13701008 A13701012 A13701027 A23701065 A23711002 A23711020 A23711022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导游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导游服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包括旅行社专职导游、兼职导游和自由职业导游。
第三条导游服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导游服务人员职责:1. 按照旅行社安排,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确保旅游活动顺利进行;2. 严格遵守旅游行程安排,确保旅游者安全;3. 主动了解旅游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4. 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协助处理旅游投诉;5. 积极宣传我国历史文化、风土人情,提高旅游者对我国的了解;6. 保持导游证有效,按时参加年审。
第五条导游服务人员权利:1. 享有合法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 参加导游培训、进修和交流;3. 对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训练与考核第六条导游服务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2. 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3. 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4. 熟悉我国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和旅游景点。
第七条导游服务人员考核分为以下几类:1. 导游资格考试;2. 导游业务考核;3. 导游服务质量考核;4. 导游职业道德考核。
第四章纪律与处罚第八条导游服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导游证等处罚:1. 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2.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3. 殴打或谩骂旅游者的;4.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5.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6.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7.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8.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9.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10.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11.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12.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13.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14.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15.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16.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17.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18.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19.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20.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21.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民俗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08-20 10:17:11.0【文章字体:大中小】(1996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旅行社应当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三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旅游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下以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五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 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二) 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三)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服务;(四)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五) 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六) 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七) 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导游政策法规
修改说明自2001年入世以来,中国加速了法制化的进程。
根据入世时的承诺,对照WTO规则,中国在旅游法规与政策方面不断调整、完善和规范,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旅游法规体系日益完备。
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
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原条例在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及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打击力度等方面不尽合理。
为此,国务院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20日公布了《旅行社条例》。
根据此《条例》,国家旅游局4月2日公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目前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实施。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维护旅行社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近几年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联合起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述旅游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将为旅游者创造更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为了使广大考生对我国现行旅游法规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我们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专用教材(2008年版)第三章及第八章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请考生在复习应考时以本修订稿为准,其他章节中与此次修改内容不一致(或相矛盾的内容)的不在考试范围之列。
陕西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评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九月第三章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背景与提要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是服务,兑现承诺是检验旅行社产品合格的最低标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在迅速扩大的同时,也为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课题。
目前,我国关于旅行社的设立采用了市场准入原则。
旅行社导游管理规章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导游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制度,加强对导游的培训、考核、监督和激励,提高导游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周到的导游服务。
二、导游招聘与培训第五条旅行社招聘导游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导游人员的资格和条件,确保导游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定期组织导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导游人员进行奖惩和晋升。
三、导游服务与管理第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导游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为导游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包括提供导游手册、旅游宣传资料、通讯工具等。
第十条导游人员在提供导游服务时,应当遵守旅行社的安排和旅游者的需求,尽力提供真实、准确、周到的导游服务。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二)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三)私自收受回扣或者索要小费;(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导游人员档案,记录导游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培训考核等情况。
四、导游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服务技能、工作态度等。
第十四条对考核合格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应当给予奖励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应当给予培训和警示。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导游人员奖惩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导游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导游人员给予处罚。
2021年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reat success depends on the team, small success depends on the individual.(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业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奖惩措施
导游服务质量监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中一切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重;积极维护公司形象,在任何情况任何场合下,不得做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情;2、服务好公司派出的每一个旅游团队,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严守导游职业道德;3、严于律己,宽与待人,加强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在任何情况下,保持平和的心态,不与客人发生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将公司的服务理念传达到每一个客户;4、通过自身的工作,树立公司的服务品牌,不做有损公司形象和导游形象的事情;不讲黄色笑话、政治笑话,充分扮演好公司宣传员的角色;5、大通导游分为转证专职导游和非转证兼职导游。
转证导游和公司签定劳务合同,其津贴为120-180元/天,导游享受带团津贴晋级制度(浮动津贴考核参考导游带团质量考核等级制度)。
非转证导游的带团津贴为120元/天,其中70元为固定的,50元为浮动津贴,浮动津贴考核参考导游带团质量考核等级制度。
6、签署劳动合同的专职导游员根据自身工作的性质分成两类:第一类:经常为公司带团的,享受公司的定期培训,参加公司的导游津贴晋级的评定,享受差别津贴的对待;第二类:只是挂证在公司,基本不能带团的,如果不能每年保质保量的带好公司5个团以上的,一年缴纳300元的导游管理费;7、导游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团前佩戴好胸牌,正面朝外,衣着整洁,并且及时做好相关的出团准备(如:导游旗、旗杆、话筒、车贴、任务单等,详见《导游服务标准化》);如有丢失和损坏公司带团物品照原价赔偿。
8、接好团队任务后,没有特殊的情况发生不得推托和甩团,如有特殊情况的,需要提交情况说明书;9、准时参加公司通知的固定例会,积极配合参与公司的导游培训工作,并且修满20个培训课时;10、除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员、跟团新导游以外(需持盖有公章的委派单),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其他人员上团,如有司机自行带人上团的,一经发现及时向公司计调汇报;11.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私自降低住宿与用餐标准;12、全程陪同游客游览景点,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全程陪同游览的,在征得领队的同意或者是所有组别散客家庭的同意的,并签字认可后,才可以请景点导游带领客人游览景点;13、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和司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有异常情况发生影响到双方合作的,第一时间汇报公司,无论是个人的利益关系还是公司的利益关系,都不得在游客面前发生冲突;若司机服务意识差,或极为不配合导游工作的,第一时间汇报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旅发〔X〕104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建立法治化、市场化的导游管理体制,构建便利化、多元化、规范化的导游执业体系,建设一支诚实守信、乐于奉献、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导游队伍,结合X实际,现就深化我市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X〕41号)和《X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要求,以问题为导向,着力推进我市导游体制改革,改善导游执业环境,保障导游劳动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进一步促进我市导游队伍建设,推动旅游发展升级,加快建设X国际旅游胜地步伐。
二、工作原则通过导游体制改革,破除现行导游管理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导游管理向法治化、市场化转变,进一步完善导游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导游工资薪酬,建立健全导游执业保障体系和导游监管体制,加强导游协会职能,创新导游激励机制,营造游客、导游、市场共赢局面,培育和打造一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规范、文明执业的导游队伍。
三、主要工作(一)改革导游准入退出制度。
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人社局1.严格导游资格准入。
贯彻落实导游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严格导游证件发放。
进一步完善导游证件申办、管理、注销等相关制度,建立导游职称考核认证制度;试点开展特聘导游认定工作,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执业范围及奖惩机制等,以吸纳社会专门人才、小语种人才进入导游队伍,优化导游队伍结构。
3.建立导游退出机制。
对被给予吊销导游证行政处罚的、与旅行社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导游,依法注销导游证,清除在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的导游信息。
(二)健全导游劳动保障体系4.按照《X市旅游发展委员会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X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旅发〔X〕95号),加强全市导游劳动保障工作。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导游管理办法
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放 管服”和导游体制改革,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旅游局起草形成了《导游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国家旅游局政法司法规处(邮编:10074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7日。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2017年7月28日 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导游体制改革,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内容解读
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新版《导游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 保障与激励、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导游出现强迫购物、吃回扣等行为时,最高处罚可以吊销导游资格证。 《办法》还规定,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可以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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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导游管理办法》对导游强迫购物、吃回扣等11类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并逐项明确了处罚适用的规定, 设置了导游执业服务不能逾越的底线。这是导游新规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新版《导游管理办法》规定,导游执业许可证不再只有通过旅行社一个途径获得,还可以通过旅游行业组织 申请注册,打破了旅行社的垄断。这不但使导游执业变得更加宽松,也使旅游服务组织的市场竞争变得更加公 平——导游可以与线上旅游服务机构签约执业,也可以参加导游协会组织向旅游服务机构提供导游派遣服务,强 化了导游参与博弈的权利。这些都为进一步激活导游积极性、提升导游服务水平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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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办法市劳动保障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为深化治理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的劳动用工和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管理工作,努力从源头上解决旅游市场突出问题,切实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旅游局、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2〕10号)精神,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整治与发展、治标又治本的原则重点从改革和完善管理机制体制入手,大力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存在的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劳动报酬制度不落实,旅行社及导游人员违规经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劳动报酬的保障机制,切实关心和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人员执业行为,不断完善诚信旅游体系,提升旅游服务水平,促进旅行社业做大做强,积极构建和谐旅游发展环境,提升旅游综合竞争力,实现我市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认真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1、旅行社要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包括导游人员在内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或因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导游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按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未订立劳动合同,导游人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不得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2、旅行社与导游人员根据旅游业务的需要可以与导游人员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工资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
用人单位应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3、导游人员应持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证明材料向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
未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旅游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导游证年度审验。
4、认真执行工时制度。
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时制度的规定,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规定,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同时要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1、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
旅行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18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普遍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通知》(川劳综[1996]1号)等规定,结合旅游行业特点制定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分类制定导游人员的分配办法和支付方式。
2、旅行社聘雇的专职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月基本工资、导游服务费、带团补贴、奖金4部分组成,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3、经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社会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导游服务费、带团补贴和奖金3部分组成,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4、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兼职社会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与兼职社会导游人员在劳务协议中明确。
5、按时足额支付导游人员劳动报酬。
专职导游人员月基本工资由旅行社按导游人员等级、责任大小、工作实绩及劳动力市场供求价格进行确定,但不应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导游服务费按导游等级、语种情况进行确定,在带团结束后,专职导游人员的导游服务费由旅行社一次性发放给导游,社会导游人员的导游服务费由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发放给导游;带团补贴由旅行社按导游所带团人数、境内(境外)团、导游等级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在带团任务结束后,专职导游人员的带团补贴由旅行社一次性发放给导游,社会导游人员的带团补贴由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发放给导游。
6、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导游人员工资分配的指导,督促旅行社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
导游人员的收入分配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个人的实际贡献来决定并合理拉开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以及普通话导游和外语导游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形成重业绩、重贡献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有效保障导游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切实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旅行社聘雇的专职导游人员,由旅行社依法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聘雇的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兼职社会导游人员,由兼职社会导游人员原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以劳动派遣形式用工的社会导游人员,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根据旅游行业特点,旅行社应为在带团期间的各类导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三、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一)加强对旅行社之间互相借用导游带团和临时聘用导游带团的管理。
旅行社之间需要互相借用导游带团的,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中须载明借用期限、团队编号、行程线路以及导游报酬等内容并加盖双方旅行社法人印章。
借用旅行社应当负责导游人员上团期间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该导游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需要临时从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聘用导游带团的,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旅行社可以结合实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件工资制。
聘用旅行社应当负责该导游人员上团期间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该导游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全陪导游和地陪导游的职责。
全陪导游是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在地陪导游的配合下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旅程陪同服务的导游人员。
全陪导游应当负责旅游团(者)在旅程中各环节的衔接,监督接待计划的实施,协调领队、地陪导游和司机等旅游接待人员的协作关系;地陪导游是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导游人员。
地陪导游应当负责旅游团(者)游览中的导游讲解和计划内的食宿、购物、文娱等活动的安排,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和团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全市各组团社、接待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全陪导游和地陪导游执业行为的监管。
四、加强对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一)旅游部门设立的旅游培训中心承担对未与旅行社建立用工关系的导游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
(二)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未与旅行社建立用工关系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并由该机构持登记证明材料向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IC卡)。
(三)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上述导游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为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完善对导游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与市旅游部门导游人员档案管理科室进行微机联网管理。
加强对注册社会导游人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更新、业务知识和技能更新等培训工作。
要制订培训计划,建立日常培训和年审培训档案并作为导游人员年审的重要依据。
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导游登记管理、教育培训、年审管理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导游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积极参加由所在地旅游部门或所在旅游培训中心组织的日常培训和年审培训,通过各种培训达到相关执业要求,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56小时)。
五、加强旅行社经营秩序管理(一)实行旅行社分等定级管理。
为促进旅行社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旅行社业整体素质,为旅游者和其他经营者识别、选择旅行社提供直观、可信和统一的等级标识,从2007年起四川省旅游局在全省实行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1、根据省旅游局制定的《四川省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试行标准》,按照旅行社综合素质、经营业绩、服务质量、商业信誉等指标对全市旅行社进行分等定级管理。
市内旅行社分为国际一级、二级、三级旅行社和国内一级、二级、三级旅行社并颁发全省统一的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标牌和证书。
2、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市旅游局负责具体实施对所辖旅行社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报省旅游局批准后颁发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标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结合业务年检和质量诚信记录每年复核一次。
旅行社降低经营绩效和服务管理水平,与授予服务质量等级不符的,由市旅游局作出降级处理。
旅行社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投诉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旅游局可作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级的处理。
市旅游局对旅行社作出降级处理应报省旅游局批准,收回原颁发的标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3、为开拓客源市场,促进旅行社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我市将出台和落实对旅行社的优惠政策;鼓励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社会团体将公务活动所涉及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宜委托诚实守信、具有良好信誉度的旅行社安排;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吸纳各种性质的资金,解决旅行社融资难的实际问题。
4、旅行社要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拓展旅游业务,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积极参与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各旅行社应将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
旅行社制作的旅游广告、宣传资料、业务合同和店标店牌中不得使用与其服务质量等级不符的标志和称谓。
(二)加强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管理。
1、旅行社须取得前置许可条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旅行社设立的非法人门市部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咨询、宣传服务。
2、旅行社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旅行社分支机构名称应冠以其所从属旅行社的名称。
3、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严厉查处无证照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清查挂靠承包和变相转让经营权的行为,对旅行社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坚决查处取缔。
4、加强旅游广告宣传的管理,打击制发虚假旅游广告欺骗、欺诈游客和制订使用“霸王合同”损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查处旅游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和旅游企业在经营活动帐外暗中私授回扣的商业贿赂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