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0号——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0号——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9.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0号
•【施行日期】2016.09.2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导游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0号
《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
2016年9月27日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贯彻实施旅游法,推进导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公布、2005年6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修正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导游岗前培训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年审管理制度和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有效制度等停止实施,国
家旅游局将根据导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推进,逐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的烦恼,工作上也能相互促进啊。
•
可惜恋爱之后,蔡莉婵发现阿建是一个玩弄
女导游的感情骗子,跟自己同居半年后,他竟让
另一个女导游怀孕了。蔡莉婵向老板告状,老板
回答:“这种闲事太多了,我怎么管?”蔡莉婵愤
然辞职了。
• 2004年11月,蔡莉婵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一 家旅游公司应聘导游,她特别提了一个条件: “贵公司也是给导游司机安排一间房吗?”老板 大笑,狡猾地说:“遇到节假日才偶尔有这种 现象。如果你工作出色,我们可以安排单间。”
•
2008年12月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
州市旅游局联合召开了正式实施新版《广州市旅
游条例》的新闻发布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旅行社应当为带团导游人员提供符合公序良俗
和人身安全要求的工作、住宿等条件。旅行社不
能提供的,导游人员有权拒绝从事导游服务,由
此给导游人员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予以赔
偿。”
• 蔡莉婵委屈得直流泪,阿建安慰她:“我干这 行七八年了,确实都这样。你将就一下吧。” 见她不愿,阿建便自费到一家简陋的旅馆连续 住了两晚。
• 不久,蔡莉婵和另一位男司机带团到湛江旅游。 当夜,她特意穿了一条紧身牛仔裤,熬到深夜2 点才睡。没想到,她快睡着时,司机居然跑过 机制
• 五、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
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我一定要尽自己的能力,让这种流氓行规早日 消失!”
扬眉吐气 不肯低头的她终于赢了
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3•【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8.11.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局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业许可)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六条(导游等级评定)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由市旅游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执业原则和权益保护)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9•【字号】渝府令第144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鸿举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2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含导游IC卡),接受旅行社聘用,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
旅行社专职导游是指为1家旅行社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依法为其办理失业、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并承担管理和质量责任的导游人员;社会导游是指与1家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委派,临时为旅行社聘用,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承担管理和质量责任的导游人员。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该投诉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者。
第二章导游人员执业条件第六条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案例分析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导游人员作为旅游服务的第一线工作人员,其素质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旅游者的旅游体验和国家形象。
本文将以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为依据,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导游人员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改进方向。
一、导游人员管理制度概述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将根据违规程度扣除相应分数。
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扣除10分: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殴打或谩骂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等。
- 扣除8分:拒绝、逃避检查、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擅自终止导游活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等。
- 扣除6分: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等。
- 扣除4分:私自带人随团游览、无故不随团活动、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民俗等。
- 扣除2分:未按规定提供服务、不遵守导游人员职业道德等。
二、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导游违规行为的案例:案例:某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擅自增加购物点,并向旅游者推销商品,导致旅游者不满。
经调查,该导游因违反规定,被扣除8分。
分析:该案例反映出导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擅自增加购物点、推销商品等违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权益,也影响了旅行社和导游自身的声誉。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该导游被扣除8分,符合相关规定。
三、改进方向为了更好地实施导游人员管理制度,以下提出以下改进方向:1. 加强培训:加强对导游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的综合素质。
2. 完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导游人员管理制度,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新版导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导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服务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及其导游管理部门。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热情服务,努力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第四条导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制度,提高导游管理水平。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格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爱旅游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于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职称;(四)通过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重大疾病史。
第六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导游基础知识;(二)旅游政策法规;(三)导游业务;(四)外语水平;(五)综合素质。
第八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导游资格证书。
第三章导游服务第九条导游服务内容包括:(一)讲解景区、景点、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二)提供旅游咨询、预订、导游、翻译等服务;(三)协助旅游者解决旅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二)尊重旅游者的意愿,不得强迫、欺骗、误导旅游者;(三)遵守旅游行业规范,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四)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侮辱旅游者;(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旅游者的隐私。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按时到达约定地点,不得迟到、早退;(二)遵守导游服务时间,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导游服务时间;(三)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导游服务,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四)尊重旅游者的个人选择,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购物、娱乐等活动;(五)注意导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导游服务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办法鉴于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用工管理1.旅行社招聘导游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
2.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招聘和安排其从事导游工作。
3.旅行社应当为导游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作要求1.导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安排。
2.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意识,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3.导游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正常的旅游活动进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1.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导游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行为规范,做到严格准入。
2.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规定的导游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导游人员和旅行社的不端行为,游客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应。
第五条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其他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
合同订立人:(盖章)日期:年月日鉴于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附件列表1.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导游人员社会保险购买证明3.相关部门对导游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文件法律名词解释•从业资格证书:指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工作时需要取得的证书,证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社会保险:指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用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违约行为及认定1.若导游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或未购买社会保险,视为严重违约。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导游员管理制度(精选)
导游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制度目的导游员是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服务品质、加强队伍管理,特制定此导游员管理制度,以规范导游员的招募、培训、管理和绩效评估。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导游员,包括全职和兼职导游员。
1.3主管部门导游员管理由公司旅游服务部门负责,设立专门的导游员管理团队,直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并对总经理负责。
1.4基本原则服务创优原则:导游员要本着服务至上的原则,为游客提供优质、独特的旅游服务。
安全有保障原则:导游员应时刻关注游客的安全,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专业素养原则:导游员应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能够为游客提供准确、深入的旅游信息。
第二章导游员招聘2.1招聘条件拥有国家导游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旅游行业法规和相关知识。
具备优秀的沟通技能、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
2.2招聘程序制定招聘计划,确保导游队伍的数量和质量满足公司需求。
进行面试和实地操作测试,全面评估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三章导游员培训3.1入职培训新导游员入职前,进行全面的导游员培训,包括法规知识、导游技巧、危机处理等方面。
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3.2岗前培训在新导游员上岗前,进行实地培训,熟悉工作场所、掌握实际操作流程。
岗前培训后进行考核,确保新导游员能够胜任工作。
第四章导游员管理4.1工作安排制定导游员的工作计划,包括行程安排、集合时间、景点介绍等。
提前告知导游员行程信息,确保导游员准备充分。
4.2工作纪律导游员要准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
导游员要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整洁,仪态得体。
4.3服务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导游员进行服务质量的考核和评估,包括客户满意度调查和导游员自我评价。
针对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并提供相关培训。
4.4游客关系管理导游员要与游客保持积极互动,提供友好、热情的服务。
建立导游员与游客的信任关系,使游客在旅途中感到舒适和愉快。
第五章导游员绩效考核5.1考核指标服务态度:通过客户反馈和投诉率等指标评估导游员的服务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导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2017年11月1日导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导游执业许可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5号发布日期:2002-3-18执行日期:2002-5-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区、旅游点(以下简称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维护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区,是指经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范围明确,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康乐、求知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旅游区导游证,受旅游区管理机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建设、林业、宗教、文物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区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的人员,须经旅游区管理机构推荐,参加全省统一组织考试,并取得旅游区导游证后,方可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
旅游区导游人员的考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由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
博物馆、纪念馆及文物开放单位的讲解人员,其资格认证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及其同等以上学历;(二)具有适应旅游区导游讲解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三)身体健康。
第七条申请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的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所在地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其核发旅游区导游证。
旅游区导游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旅游区导游证在本旅游区有效,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八条旅游区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旅游区导游讲解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旅游区导游证手续。
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管理办法导游是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承担着向游客介绍景点历史文化、提供相关信息和保障游客的安全与舒适等多项任务。
为了规范导游行业并提高服务质量,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导游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导游管理的背景、内容和相关的影响。
1. 背景导游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导游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导游业务不规范、服务态度不好、信息不准确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游客的体验,也损害了旅游业的声誉。
因此,制定导游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导游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保障游客的权益。
2. 内容导游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导游从业资格导游从业资格是导游从业的基本要求,导游管理办法规定了导游从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学历要求、培训要求、考试要求等。
通过实行导游从业资格制度,可以确保导游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和服务能力。
2.2 导游服务规范导游服务规范是指导游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服务态度、导游讲解、参观秩序、游客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导游管理办法要求导游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
2.3 导游管理体制导游管理机构是负责管理导游行业的机构,其职责包括导游从业资格审批、导游行业监督检查、导游服务质量评价等。
导游管理办法规定了导游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并规定了执法措施和处罚办法,来保证导游行业的规范运行。
3. 影响导游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导游行业和旅游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3.1 提高服务质量导游管理办法要求导游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他们需要经过培训和考试,才能取得从业资格。
这样一来,导游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得到提高,游客能够享受到更优质的导游服务。
3.2 优化旅游环境导游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导游行为,遏制不文明的导游行为和欺诈行为,维护旅游秩序,提高旅游环境的整体品质。
这将吸引更多的游客来到该地区旅游,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3.3 保障游客权益导游管理办法规定了游客的权益保护措施,例如游客投诉机制和旅游保险。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一、导游人员管理概述导游人员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旅游行业中导游人员的行为以及确保旅游服务质量而设立的一套管理措施。
本制度旨在明确导游人员的职责、义务和规范行为,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同时保护游客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二、导游人员的职责和权利1.导游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证件,包括导游资格证和相关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工作证明;2.导游人员应熟悉导游区域的地理、历史、文化和旅游资源,提供准确的旅游信息和服务;3.导游人员应向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行程安排、景点讲解、购物引导、安全提示等;4.导游人员应积极引导游客文明行为,不得进行非法买卖、骚扰客人或使用不文明语言;5.导游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和机密,不得泄露游客个人信息和行程安排;6.导游人员有权合法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导游人员管理措施1. 培训与考核为提高导游人员的专业素质,必须进行培训和考核。
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导游培训,包括导游技巧、服务态度、知识更新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结束后,导游人员需要参加考核,通过考核方可获得相关证书。
2. 职业道德规范导游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 - 不收受游客礼物或小费; - 不在导游过程中推销自己或他人的产品; - 不在导游过程中接受或安排购物活动; - 不进行不良嗜好的宣传或推广。
3. 工作日程管理导游人员的工作日程应合理安排,避免连续工作时间过长导致疲劳。
相关管理部门应设立健全的工作时间制度,确保导游人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4. 奖惩制度导游人员的行为需要受到奖惩机制的监督和约束。
对于表现出色、服务优质的导游人员,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导游人员,应依法处罚并记录个人信用。
5. 投诉处理游客对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有投诉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投诉属实的情况,根据严重程度和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
导游部管理细则(3篇)
导游部管理细则导游就是一面旗帜,导游更是一面镜子。
作为一名称职的导游,始终应该明白:在游客面前,你的一言一行不仅仅代表着个人,还展示着整个公司的形象。
从导游这面“旗帜”上,人们可以感受到公司为每一个游客竭诚服务的理念和信誉;从导游这面“镜子”里,人们可以观察到公司在履行自己职责过程中的素质和____力。
一、管理细则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每天准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超假、不吃零食、不串岗、不闲谈、不吵闹、不打瞌睡。
2、上岗期间注重个人仪表仪容,必须化淡妆,着装得体,保持个人卫生整洁。
要时刻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时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在岗期间必须佩带工作证,编号上团,不拒团、不挑团。
4、导游员进行讲解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____、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礼貌待客、微笑服务,热情主动并耐心地倾听游客的意见,耐心解答游客提出的问题。
在合理而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游客的要求。
5、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的中,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6、导游员要严格按照公司确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游览线路和减少解说景点或者中止讲解活动。
7、导游员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不得欺骗和强迫游客消费。
8、导游员在岗期间手机必须为振动或静音状态,在带团过程中禁止接听私人电话。
9、导游员禁止向游客强行出售或搭售非景区规定的旅游产品。
10、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不得私自带与团队无关的人员随团。
11、导游员不私自带团,不要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2、导游员在任何情况下应严格做好公司内部情况的保密工作。
13、导游员带团返回后必须将客人签字的团队意见反馈表上交部门汇报。
14、导游员带团返回后必须在二小时内认真对带团队服务情况进行文字总结上交部门。
15、导游词要生动、精彩,有煽动性。
导游服务即有整体团队性,又注重个性化服务。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导游人员实施管理办法
导游人员实施管理办法导游人员实施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导游行业,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护游客权益,推动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导游作为旅游从业人员的重要一员,他们的素质和服务态度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形象和发展。
因此,制定有效的导游人员实施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导游人员实施管理办法应明确导游的基本素质要求。
导游作为与游客直接接触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他们需要具备广博的知识储备,对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地理等要有深入了解,以便能够向游客提供准确、详尽的解说和服务。
导游还应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口才,能够清晰、生动地向参观者讲解景点的历史与故事。
此外,导游还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在突发情况下冷静应对,保障游客的安全。
其次,导游人员实施管理办法应加强对导游从业资格的审查和管理。
只有具备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导游工作。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导游从业资格证书的审查,确保申请人具备基本的旅游知识和相关专业技能。
同时,导游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旅游市场需求。
此外,应建立公正、透明的导游从业考试和评价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导游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激励导游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导游人员实施管理办法应加强对导游队伍的日常监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导游队伍的日常巡查和考核,并对出现问题的导游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投诉情况较多的导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游客的权益。
同时,应加强导游行业的监管,严禁导游以不正当手段牟利或损害游客权益。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组织和从业者之间的沟通渠道,共同推动导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导游人员实施管理办法还应加强对游客的教育和引导。
导游不仅是向游客传递旅游知识和文化的人员,更应起到引导游客文明行为和保护旅游资源的作用。
导游应向游客普及旅游礼仪,教育游客尊重当地文化和风俗习惯,不乱丢垃圾、不破坏景点设施等。
这样才能保护旅游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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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15号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
2002年12月27日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
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
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
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
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
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
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
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
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
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
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
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
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
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