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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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国办发[1998]89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是主管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国家海洋局,改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2.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地震局,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3.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设的国家核安全局及其职能,交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科学技术部。

(三)下放的职能。

1.由国家财政支持的863计划、攻关计划、攀登计划等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承担单位的选择、项目的管理、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全国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并给事业单位承担;将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交给有关部门或地方承担。

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的处罚
行政 规
执法依据 三定方案
对采取虚
4
报、隐瞒 、伪造等 手段,骗 取医疗救 助资金的
行政 处罚
国家 医疗 保障 局
基金 监管

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 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649号) 第六十八条:采 取虚报、隐瞒、 伪造等手段,骗 取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或者服务 的,由有关部门 决定停止社会救 助,责令退回非 法获取的救助资 金、物资,可以 处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 价值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 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 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 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
第二条: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依 法对价格活动进
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
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 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 处罚
国家 医疗 保障 局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
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
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
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
基金 监管

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医疗保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将民政部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中央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民政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民政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 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 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 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 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目录
01 发文通知
02 文件文本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定。
发文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 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 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 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 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财务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4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卫生部。

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卫生部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制订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2)制订和颁布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3)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疗制剂的许可证职能;(5)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2.将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制定、调整职能,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拟定以及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发布仍由卫生部负责。

3.医疗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办发[1994]31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办发〔1994〕31号)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财政部。

财政部要以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快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强化宏观调控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划清职责范围,合理设置机构,充分发挥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财政部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抓紧组织和完成财政收支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宏观经济决策,制订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组织社会财力平衡,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经济扛杆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

本着既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又有利于确立中央财政主导地位、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在全国实行分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制度。

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健全财政职能,强化预算约束。

通过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税制和财务、会计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

在继续改善和加强国有经济管理的同时,大力拓展来自非国有经济以及社会个人的财源,培植开辟第三产业等新兴财源。

通过发行国内外政府债券等方式,更多地筹措建设资金。

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三定”方案出炉,基层工作迎来新局面

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三定”方案出炉,基层工作迎来新局面
卫健委 “计生”离场,“健康”上位 医药卫生领域三部门中,调整最大的 当属卫健委。虽然从数量上看,国家卫健 委内设机构还是21个司局,与从前并无不 同,但是下设机构却发生了很大变化。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计划 生育”的淡出。在本轮的卫健委机构调整 中,原国家卫计委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 司、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服务管理司全部被裁撤。新增的人口 健康与家庭发展司将承担起人口监测预警 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 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 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职能。 不难看出,卫健委的职责方向已经从 计划生育转向全民健康,说明未来在疾病 预防和康复方面必将投入更多的关注和资 源。而健康管理是基层医疗工作大有可为 的领域,与日常工作涉及到的健康宣教、 家庭医生签约,还有医联体的上下联动都 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同时,本次“三定”方案也释放出了 积极应对老龄化的信号。虽然只是刚刚新 增了老龄健康司,但是意义非凡,显示出 国家在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的 决心与行动力。新增的老龄健康司未来将
新政
E-mail:chenlina@ 责编/陈丽娜
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
“三定”方案出炉,基层工作迎来新局面
文/ 本刊记者 孙敏 整理报道
中国机构编制网9月10—11日相继公布 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 方案),对医药卫生领域三部门的权责进 行了明确划分的同时,也对各部门的职能 作出了调整。这些变化将会给基层工作带 来什么样的影响,我们来一一解析。
从具体职能来看,国家医保局的工作 还有招标采购政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 医保动态调整、药价谈判、以及药品、医 用耗材、医疗服务的收费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06•【文号】国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的有关信访事项。

医疗信息化平台应用架构与标准规范

医疗信息化平台应用架构与标准规范

智慧医疗医疗信息化平台应用架构与标准规范新医疗,新智慧目录contents13业务架构2应用架构标准规范国家医疗保障局组建2018年5月3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成立。

同年8月,重新组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三定方案”正式出炉,明确了国家医保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统筹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为下一步国家“医改”提供新机制。

业务架构目录contents13业务架构2应用架构标准规范设计思想总体设计思想标准全国统一、数据两级集中、平台分级部署、网络全面覆盖采用中台设计模式,实现大中台快应用。

基础数据全国统一,实现全国主数据建设目标便捷可及“大服务”、规范高效“大经办”、智能精准“大治理”、融合共享“大协作”、在线可用“大数据”、安全可靠“大支撑”应用架构规范高效“大经办”规范高效“大经办”……综合柜员制柜外咨询、柜员办理、事中授权、后台内控、自助服务、绩效考核业务档案一体化将业务与电子档案结合,实现档案业务一体化经办模式业务财务一体化业务办理与财务系统无缝衔接,通过信息化设计达到业务财务一体化线上线下一体化通过医保公共服务线上业务经办服务,结合电子证书,电子签章实现业务办理线上线下一体化医保支付电子化结合电子凭证,医保移动支付,医保电子票据等功能,达到医保结算支付电子化。

提效能!拓渠道!简流程!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缴费确认参保登记参保单位管理参保管理参保人管理关系转移接续药品商品与医保目录匹配医保目录下载与同步疾病与诊断信息同步医保目录同步和标准管理门慢/门特标准同步个人账户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医药机构定点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匹配定点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维护定点医疗机构人员管理审核扣费个人违规封锁审核扣款处罚考核管理个人待遇结算管理待遇计算个人待遇申请审批管理个人待遇管理个人待遇资格管理财务记账资金拨付基金财务支付医保业务基础功能服务API综合查询综合查询系统参数管理医疗救助参数管理政策参数管理月结算参数管理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认证医疗救助管理建档立卡精准扶贫人员管理对账管理月结算定点机构结算管理年度清算审核扣费个人违规封锁审核监管处罚其他内部子系统内部统一门户子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基金运行及审计监管子系统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运行监测子系统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公共服务子系统内部控制子系统省级医保信息系统省级医保基础业务管理系统统筹区医保信息系统统筹区医保基础业务管理系统医保业务基础管理子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的基础信息库是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主数据库•基础信息库实时同步,全国统一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便捷可及“大服务”便捷可及“大服务”核心理念渠道多样化服务个性化服务便捷化一次不用跑服务内容面向公众提供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公共服务,实现“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模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及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的目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国办发[1998]95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卫生部管理的主管国家中医药事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按照国家医药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集中力量加强中医药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指导和管理各类(包括个体)中医医疗保健机构,促进中医中药结合与中西医结合,提高中医医疗保健质量,振兴中医药事业,推动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药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中药监督管理的职能,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转变的职能。

中医医院评审、教育质量检查、一般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等事务性工作,授权直属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04•【文号】国办发[1998]101号•【施行日期】1998.07.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4日国办发〔1998〕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含关税)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法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承担。

3.将世界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其中不属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范围的世界银行贷款,由国务院指定其他银行承担其转贷业务)。

4.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5.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央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6.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国债发行计划的职能。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

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

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

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

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

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4•【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标准,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

(二)领导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隔离防控等相关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提出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建议。

(四)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六)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7•【文号】国办发[1998]50号•【施行日期】1998.06.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国办发〔199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险部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人事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和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民政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卫生部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原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

3、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国务院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1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水利、建筑工程、电力)对其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综合规划和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国家卫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国家卫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简讯国务院:明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1.公共卫生方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医疗保障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3.计划生育方面,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4.医疗卫生能力建设方面,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中央财政事权或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国务院: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引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国家卫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提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7•【文号】国办发[1998]61号•【施行日期】1998.06.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国办发〔1998〕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

(二)划入的职能。

设在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三)转给事业单位的职能。

原中国专利局对专利申请受理、审批、复审的工作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草案;研究起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研究拟定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含必要的对外知识产权谈判);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三)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

(四)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人员资格的认定;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1•【文号】国办发[1998]35号•【施行日期】1998.06.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1日国办发〔199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卫生部移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制订与修订药品管理法规及监督实施职能;2.制订和颁布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3.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5.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移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1.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职能;2.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职能;3.制定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和管理特种药械职能;4.审核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准入和审批医疗器械广告职能;5.制订医药流通法规和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职能。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移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中药监管职能:1.负责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办审查、监督职能;2.制定中药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中药产品生产质量和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职能;3.参与制定中药保护品种和中药基本药物目录及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职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医药管理杂志》
【年(卷),期】1994(0)4
【摘要】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的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总页数】2页(P3-4)
【关键词】编制方案;机构改革方案;职责分开;职能配置;中医药人员;副部级;中医药学术;中医药行业;中西医结合医院;药产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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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科学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自然科学与高新技术综合研究与发展中心。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成果评审、财务审计、外资外贷、绩效评价、成果推广等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知识创新工作的组织和建设,切实发挥中国科学院在国家知识创新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下属研究所对其事业发展的责任和权力;院机关主要发挥目标导向、综合协调、绩效评价、激励监督功能。

2.下属研究所自主决定学科布局及调整、科研立项、经费使用、人才聘用和激励措施;院机关在这些方面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

3.原则上取消院机关对人、财、物等资源的二次分配权;院机关主要负责各类资源统筹规划与初次分配。

4.凡由一个研究所为主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由该研究所组织实施;由多所联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由项目专家委员会(组)指定研究所组织实施。

凡属一个学科领域的重点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立项;凡属跨学科领域、跨所的重大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协调、竞争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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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国家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司。

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司。

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医药服务管理司。

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

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

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基金监管司。

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机关党委(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

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国家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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