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企准入条件.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
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4.11.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加快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们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研究形成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14日前书面反馈我司。
联系电话:010-68205765,传真:010-68205593
电子邮件:***************.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邮编100804)
附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2024年11月1日。
钢铁行业规范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支持作用不可言喻。
为了规范钢铁行业的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并修订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钢铁行业规范条件1.产品质量规范产品是钢铁企业的生命线,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首先规定了产品质量规范。
包括产品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尺寸公差、表面质量、包装标志等方面的指标要求,并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可控、稳定。
2.环境保护规范钢铁生产会产生大量粉尘、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还规定了环境保护规范。
其中包括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报、废水处理、气体排放治理、固废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企业还要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行环保责任制,确保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3.安全生产规范钢铁企业是典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爆炸、火灾、中毒等多种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规范。
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设施要求、应急预案制定、事故报告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还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钢铁行业管理办法1.市场准入管理为了规范钢铁市场竞争秩序,钢铁行业管理办法对市场准入进行了管理。
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技术,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才能进入市场经营。
同时,还要遵守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价格管理钢铁行业是典型的市场供需行业,价格波动大。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钢铁行业管理办法规定了价格管理办法。
具体包括钢铁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指导原则、价格调整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对价格垄断进行限制,禁止搞涨价垄断和恶性竞争。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12页wo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5号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2.钢铁行业范条件申请报告附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9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产业〔2019〕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工信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工信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是中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旨在推进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些规范条件覆盖了钢铁生产的多个方面,包括环保、安全、质量、技术创新等。
下面就分别从这些方面对进行阐述。
环保方面,要求钢铁企业必须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实行拒废断水制度。
此外,还要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减少钢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促进工业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安全方面,要求钢铁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场所安全、职工安全。
此外,还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钢铁行业的安全风险,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质量方面,要求钢铁企业必须遵守质量标准,保证产品合格,确保工业品质量稳步提高。
此外,还要加强对原材料的管理,开展质量追溯,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反馈机制。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进一步提高钢铁产品的质量,保证国内钢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益。
技术创新方面,要求钢铁企业必须注重技术创新,推动钢铁行业从传统型向智能型、绿色型转型。
此外,还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强交流合作,形成共同推进技术创新的合力。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促进钢铁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总的说来,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中国制造”转型升级具有积极的作用。
钢铁企业要深入贯彻这些规定,全力以赴推进环保、安全、质量和技术创新,为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工原[2010]第105号(附件)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企业名称:(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填报人:联系电话: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铁、钢、材),2009年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格式见附表1)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
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一)产品质量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描述,并附相关机构认证证书。
2、企业钢材产品类别及适用标准,两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附工业生产许可证。
(二)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1、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描述。
2、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3、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格式见附表2)。
(三)工艺与装备1、企业现有主要装备情况,高炉须标明有效容积和风机,转炉和电炉须标明公称容量和平均出钢量、电炉还需标明变压器容量(格式见附表3)。
2、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装备进展情况(格式见附表4)。
3、企业在建项目主要装备、规模及投资情况。
(四)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1、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描述,两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及附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企业上缴税收和交纳职工社会保险情况。
三、整改措施申请规范企业在对照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进行申报时,存在不完全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及预期效果,并取得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结论企业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的综合结论。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附表2:企业上年度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电力折算系数0.1229kgce/kWh。
附表3:企业现有主要装备情况量和平均出钢量、电炉还需标明变压器容量。
附表4:企业淘汰落后装备进展情况。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工信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
规范 企业 兼并 、重 组 ,企业 进行 产 能等 量或 减量 置 换, 企 业新 增 冶炼 产 能 , 企 业 冶炼 装 备 有 变 化 ” 情 况
的, 需 提 出变 更 申请 。发生 “ 企业 搬 迁 , 企业 发 生 分 立, 与 非规 范 企 业兼 并 、 重组” 情况的 , 需 重 新按 《 规 范条 件》 进 行 申请 。
国钢铁工 业 协会 、规 范企业 以及社 会公 众 和新 闻媒
业 管理 级( L 4 级) 自动化 系 统 。鼓励 企 业集 成 现 代通 信与信息技术 、 计 算 机 网 络技 术 、 行 业 技 术 和 智 能
控制 技 术 等两 化 融合 技 术 , 提 高企 业 智 能化 水平 ” 。 ( 三) 环境 保护 修订 后 的《 规 范条 件》 与新 《 环境 保 护法》 及 现 行 标 准 对接 , 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 其 中烧 结 球 团焙 烧 设 备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浓 度 由 原 ≤ 6 0 0 m g / m
概而 论 , 要求“ 建设 、 改造 钢 铁企 业 高 炉 有效 容 积 ≥
1 2 0 0 立 方米 ; 普 钢板 带材 生产 线转 炉公 称容 量 ≥1 2 0 吨, 电炉公 称容 量 ≥1 0 0 吨; 普 钢管 、 棒 线材 生产 线转
炉、 电炉公 称容 量 > 17 0 吨” 。
标 煤 、普 钢 电炉 工 序 ≤9 O 千 克 标 煤 、特 钢 电 炉 工 序 ≤1 5 9 千克标煤 ” ;提 高 了现 有 钢 铁 企 业 工 序 能
耗 限 值 ,其 中烧 结 工 序 能 耗 由原 ≤5 6 千 克标 准 煤
提 高 到 ≤5 5 千克标准煤 , 高 炉 工 序 能 耗 由原 ≤4 4 6
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证 ,不予提 供信 贷支持 。
硫 、氟 、碘 、钒 、钛 等资 源综 合 回收
国务 院 发布 《关于 加 强地 沟油 整 治和 技术 等 ;在 工业 “ 三废 ”综合 利 用领 餐厨废弃物管理 的意见 》 域将 重 点推 广 对油 气 采炼 过 程 中产生
有 效遏 制 重金 属 污染 事件 高 发势 头 ,
日前 ,工 信 部 正式 发 布 了 《 铁 去 年 以 来 ,环 境 保 护 部 会 同 国 家 有 关 钢
至 吊销 许 可证 ,对 涉 嫌犯 罪 的依 法 移 行 业生 产 经 营规 范 条件 》 ,对 钢铁 企 部 门 开 展 重 金 属 污 染 企 业 专 项 检 查 。
…
~
. 一
, 。
-
领域 的突 出问 题之 一 。意 见要 求 各地 涵 盖矿 产 资源 开采 过 程 中对 共 生 、伴 染综合 防治规 划 ( 0 0 2 1 年 )》编 2 1—0 5 区 、各 有关 部 门要 将 “ 沟 油 ”整 治 生 矿 进 行 综 合 开 发 与 高 效 利 用 的 技 制 工作 已基本 完 成 。 当前 和 今后 一个 地 作 为食 品安 全 整顿 的 重要 内容 , 以城 术 ,对 生 产过 程 中产 生 的 “ 废 ” 、 三
4家 不得 将 餐厨 垃圾 交 给 未经 相关 部 门许 来 发 展 趋 势 , 对 钢 铁 行 业 提 出 了 具 产 整 治 6 1 。 今 年 的 联 合 专 项 行 动 , 0 9 可或 备 案 的餐 厨废 弃 物收 运 、处置单 有 前瞻 性 的 限制性 准 人 条件 ,在满 足 再 次 全 面 排 查 重 金 属 排 污 企 业 1 8 6 位 或 个 人 处 理 , 不 得 用 未 经 无 害 化 处 国 民经 济发 展需 要 的基 础 上抑 制 产能 家 ,其 中有9 0 企业 被列 为今年 重点 6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准入标准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1. 引言钢铁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文档旨在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2. 法律法规依据钢铁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钢铁工业法》 - 《环境保护法》 - 《安全生产法》 - 《劳动法》 - 《质量法》3. 一般要求钢铁企业应具备以下一般要求: - 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 - 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 进行科学的生产组织和计划,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 推行节能减排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4. 生产设备与技术要求钢铁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应符合以下要求:- 设备齐全,生产设备应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 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 禁止使用过时、落后的工艺设备,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5. 环境保护要求钢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注重环境保护,要求如下: - 建立并执行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废气、废水、废固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 确保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 - 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 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和监测,确保环境指标符合国家要求。
6. 劳动安全要求钢铁企业应注重员工的劳动安全,要求如下: - 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 - 组织开展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改,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
7. 资质认证要求钢铁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认证: - 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钢铁生产许可证; -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解读(二)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解读(二)十、为什么要求“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企业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以高效节能产品、实用节能技术及最佳管理为基础,能够以较小能源管理成本实现企业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因此要求现有钢铁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置能源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制定具体能源管理制度,同时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使企业管理节能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建立能源管理中心能够提高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及能源综合利用水平,因此要求有资金和技术条件的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十一、工艺与装备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工艺与装备条件的确定主要从冶炼环节着手,对高炉、转炉、电炉的容积或公称容量进行了规定,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规定,同时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定高炉400立方米及以下、转炉和电炉30吨及以下为2011年的淘汰标准,考虑距2011年底仅1年多的时间,为此《规范条件》将最低值设定为高炉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和电炉30吨以上。
对于2005年7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后建设改造的装备,规定必须满足《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装备准入要求,即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除容积或公称容量参数外,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能源环保的要求,对焦炉、烧结机、高炉、转炉的配置也作出了规定:要求现有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轧钢采用蓄热式加热炉。
对落后的工艺装备明确须彻底淘汰。
十二、生产规模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钢铁生产属于连续化规模化生产体系,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装备逐年向大型化发展,按照规范条件确定的冶炼设备水平,可比较科学地确定企业规模水平。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的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环境管理:钢铁企业应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控制大气、水体、固体废物等排放,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
2. 生产设备和工艺管理:钢铁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
和工艺技术,确保钢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高效。
3. 原材料管理:钢铁企业应合规采购原材料,并对原材料
进行鉴定、分类和规范化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
质量和安全。
4. 生产流程和工艺管理:钢铁企业应建立标准化的生产流
程和工艺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工艺参数的稳定性。
5. 产品质量管理:钢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客户的要求。
6. 安全生产管理:钢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控制,确保员工和
设备的安全。
7. 能源消耗和资源利用管理:钢铁企业应采用节能减排技术,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和环境污染。
8. 财务管理:钢铁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加强财务核算和管理,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一些主要内容,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落实。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在中国的工业发展中,钢铁行业一直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对钢铁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过去的钢铁生产存在一些问题,如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等,钢铁行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条件,对钢铁生产进行合理化和环境友好化的要求。
首先,从技术层面来说,钢铁行业需要按照国家的规范条件进行生产。
这包括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
例如,钢铁生产中的高炉和转炉等设备可以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排放。
同时,还可以使用节能环保型的冶金原料和辅料,如高品位的铁矿石和优质的燃料等,以减少废物排放和资源浪费。
其次,钢铁行业需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这方面的规范条件主要包括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的处理。
在大气污染方面,钢铁企业需要安装和使用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以减少各种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还应该注意控制烟尘、气味和噪音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在水污染方面,钢铁企业需要建立废水处理系统,合理处理和回收废水,减少对水资源的污染。
在固体废物处理方面,钢铁企业需要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此外,钢铁行业的规范条件还要求加强节能减排工作。
这包括提高钢铁生产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产品的能耗和碳排放。
钢铁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如余热回收利用、煤气发电和废气综合利用等,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同时,钢铁企业还可以加强能源管理,优化生产流程,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在人力资源方面,钢铁行业的规范条件还要求企业要加强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钢铁生产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涉及到高温、高压和有害物质等,因此必须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知识来应对各种风险。
钢铁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还要优化劳动力的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钢铁行业生产经营标准条件》一、制定并颁布《标准条件》有何重要意义?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奉献,但发展过程中出现钢铁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标准等突出问题,并且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影响了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钢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2010年6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假设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提出了十六项具体意见,其中第四条明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标准条件》,为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做好促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和扶持优势企业发展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标准条件》是国办发[2010]34号文的具体落实,是对现有钢铁企业全部存量产能开展行业管理的新举措,是一种求真务实的大胆尝试,对改变目前我国钢铁工业发展模式,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节能降耗、治污减排,促进淘汰落后、推动兼并重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推动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标准条件》的作用有哪些?不同于以往新建项目的核准、审批或行政许可,《标准条件》关注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社会责任等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方面,是对现有钢铁工业实施全口径的行业管理、引导国内现有钢铁产业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现有企业〔包括所有已建成产能〕只要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就能自动纳入国家的标准管理,因此《标准条件》将有助于对现有钢铁工业实施全口径的行业管理。
通过《标准条件》的实施,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进行标准审核,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将使各管理部门有据可查,对标准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引导铁矿石流向、发放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引导信贷、促进淘汰落后、推动兼并重组等发挥积极作用。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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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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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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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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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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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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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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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作者:————————————————————————————————日期: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制定并颁布《规范条件》有何重要意义?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展过程中出现钢铁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并且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影响了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钢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2010年6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提出了十六项具体意见,其中第四条明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为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做好促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和扶持优势企业发展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规范条件》是国办发[2010]34号文的具体落实,是对现有钢铁企业全部存量产能开展行业管理的新举措,是一种求真务实的大胆尝试,对改变目前我国钢铁工业发展模式,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节能降耗、治污减排,促进淘汰落后、推动兼并重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推动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规范条件》的作用有哪些?不同于以往新建项目的核准、审批或行政许可,《规范条件》关注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社会责任等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方面,是对现有钢铁工业实施全口径的行业管理、引导国内现有钢铁产业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
现有企业(包括所有已建成产能)只要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就能自动纳入国家的规范管理,因此《规范条件》将有助于对现有钢铁工业实施全口径的行业管理。
通过《规范条件》的实施,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规范审核,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将使各管理部门有据可查,对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引导铁矿石流向、发放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引导信贷、促进淘汰落后、推动兼并重组等发挥积极作用。
三、规范条件准备利用多长时间形成对钢铁行业的规范审核?对钢铁行业进行规范管理受到社会普遍关注,许多部门也希望我们尽快公布规范企业名单。
我们认为规范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远近结合,初期主要对那些条件好、生产经营规范的大型钢铁企业进行集中审核,在满足各项条件,特别是环保条件后,尽快予以公告。
对于不满足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各企业要按照条件进行整改,以达到规范条件的要求,然后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的申请分批予以公告,真正将规范过程作为钢铁企业提高质量、节能减排、提高装备水平、淘汰落后、安全生产的参照标准和最基本的达标方向,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国钢铁行业整体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四、如何理解《规范条件》与《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有关装备水平准入条件的区别?《规范条件》的政策目标是在当前形势下对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规范,对象是现有全部钢铁企业,只要是不属于淘汰的落后装备都允许存在。
但这只是一个最低要求,随着行业水平和环保要求的整体提高,将不断提高;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装备水平准入的条件是企业通过建设及改造来实现产业升级时必须满足的最低装备水平及技术经济指标,是一个更高的标准,是现有企业今后的改造方向。
二者是有区别的。
五、《规范条件》制定的原则有哪些?《规范条件》制定的原则包括:(1)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2)符合钢铁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3)充分考虑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以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4)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选择钢铁行业常用指标;(5)指标尽可能与产业政策、规划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保持一致,对于实际生产中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的指标,参考典型企业数据和行业平均水平测算;(6)对难以量化的指标,给出明确的限定或说明。
六、《规范条件》6个方面内容的选择是如何考虑的?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6个方面与现有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息息相关,也与我国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紧密联系,既是影响我国钢铁行业结构调整、综合实力提升的主要因素,也是影响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环节。
因此从以上环节设置门槛有利于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另外,在以上6个方面国家和行业目前都有相应较成熟规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体系,从以上环节入手法律依据充分,也便于实际操作。
七、产品质量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条件。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也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
产品质量事关国计民生,因此规定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对适用于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明确需按照《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体现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
适用于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主要包括建筑用的螺纹钢、钢筋、线材等。
八、环境保护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在具体排放指标方面,选取废水、烟粉尘、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吨钢排放量指标,依据2008年重点统计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统计平均值分别确定限值。
具体情况见下表。
指标2008年重点统计钢铁企业平均限值吨钢废水排放量(m3) 2.34 2.0吨钢烟尘排放量(kg) 0.421.0吨钢粉尘排放量(kg) 0.88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kg) 1.98 1.8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手段。
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由于历史和其他复杂原因,我国部分钢铁企业在当初项目建设时存在着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规范条件》提出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为便于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环保部将对某一阶段大量集中的补办环评手续工作,采用专门办法予以办理由于侧重对现有生产企业的规范,除要求通过环评外,规范条件特别增加了对现有钢铁企业环保实际状况的审核,将首先由环保部对钢铁的SO2、COD、粉尘固体废弃物及排放总量进行审核,并对规定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后才能予以规范。
九、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钢铁工业为典型的能源及资源消耗型产业,根据相关政策及标准,结合钢铁行业现状,设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指标。
为便于操作和更加科学,这次规范条件没有采用吨钢综合能耗这一指标为标准,而是采用了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07)作为依据,为直观起见,我们将主要指标直接编入了规范文件。
但是实际情况中目前全国转炉工序能耗达标率不足10%,因此在实际规范中,这个指标可适度放宽。
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选取吨钢新水消耗、冶金渣利用率等综合性的主要指标,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规定,参考2008年行业平均水平确定。
具体情况见下表。
指标2008年重点统计钢铁企业平均《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限值吨钢耗新水 5.36吨长流程≤6吨短流程≤3吨全行业:8吨(2010年),6吨(2020年)重点大中型企业≤5吨(2011年)≤5吨高炉渣综合利用率98.90% ——冶金渣,近100%≥97%转炉渣综合利用率93.78% ——≥60%电炉渣综合利用率————≥50%经过研究认为,由于高炉渣、转炉渣和电炉渣的成分、利用技术和利用水平不同,将冶金炉渣综合利用率分解为以上三个利用率较为科学,目前全国重点钢铁企业高炉渣利用率平均已达98%以上,有的几乎达到100%;统计转炉渣利用率平均已达93%以上,但调查认为数据存在较大水分,由于转炉渣含有活性钙,存在处理难度大、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实际利用率不足60%;调查电炉渣实际利用率50%左右。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规范条件》将冶金渣综合利用率分别确定为:高炉渣利用率≥97%,转炉渣利用率≥60%,电炉渣利用率≥50%。
十、为什么要求“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企业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以高效节能产品、实用节能技术及最佳管理为基础,能够以较小能源管理成本实现企业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因此要求现有钢铁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置能源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制定具体能源管理制度,同时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使企业管理节能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建立能源管理中心能够提高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及能源综合利用水平,因此要求有资金和技术条件的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十一、工艺与装备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工艺与装备条件的确定主要从冶炼环节着手,对高炉、转炉、电炉的容积或公称容量进行了规定,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规定,同时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定高炉400立方米及以下、转炉和电炉30吨及以下为2011年的淘汰标准,考虑距2011年底仅1年多的时间,为此《规范条件》将最低值设定为高炉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和电炉30吨以上。
对于2005年7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后建设改造的装备,规定必须满足《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装备准入要求,即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除容积或公称容量参数外,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能源环保的要求,对焦炉、烧结机、高炉、转炉的配置也作出了规定:要求现有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轧钢采用蓄热式加热炉。
对落后的工艺装备明确须彻底淘汰。
十二、生产规模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钢铁生产属于连续化规模化生产体系,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装备逐年向大型化发展,按照规范条件确定的冶炼设备水平,可比较科学地确定企业规模水平。
同时为促进兼并重组,提高集中度,合并后的企业可视为一个企业核定规模。
按照以上考虑,我们确定了企业规模条件。
并且明确,按2009年企业实际粗钢产量核定现有企业的生产规模。
按实际已发生年度而非2010年及以后等未发生年度的粗钢产量为标准,以防止企业为达到条件而单纯追求规模的扩张,进而加剧钢铁产能的无序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