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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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附表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附表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附表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制定本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它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注册及施工前期监督检查内容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核查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情况(《宁夏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附表3、附表4)。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未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监督注册手续。

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及监督注册时提交的建筑节能相关资料在编制的监督工作方案中就以下方面明确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的内容:(一)重点监督检查的隐蔽工程的部位和方式;(二)重点监督检查的专项工程、部位、节点及方式;(三)重点监督检查的建筑节能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产品质量及方式;包括节能工程监督内容的监督工作方案应在第一次监督工作会议上进行监督交底。

第三章施工阶段监督内容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加强事前控制,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建筑节能质量行为,并填写《建筑节能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1)。

监督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建筑节能质量行为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备案;(三)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备案情况;(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提出修改意见落实情况;(五)建设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公示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六)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资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情况;(七)施工单位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情况;(八)施工单位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九)监理单位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十)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情况;(十一)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工程旁站、巡视检查情况;(十二)建设、设计、施工(含专业分包)、监理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采取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3篇)

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3篇)

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规范管理,提升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障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包括新建建筑节能工程、改造建筑节能工程以及已建成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建筑节能监理应遵循节约资源、减少能耗、优化环境的原则,科学、公正、高效进行监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节能监理应依法依规进行,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建筑节能监理应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第二章建筑节能监理的职责第六条建筑节能监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节能设计和节能措施的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评估,提供咨询意见;(二)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节能设计要求;(三)对建筑节能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四)对建筑节能工程的验收程序、资料和结果进行审查,出具监理报告;(五)对建筑节能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提出优化建议,优化能耗管理。

第七条建筑节能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三章建筑节能监理的流程第八条建筑节能监理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一)受理阶段:监理机构接受业主委托,完成委托合同的签订。

(二)准备阶段:监理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制定监理方案。

(三)施工阶段:监理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四)验收阶段:监理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验收,评估工程质量。

(五)使用阶段:监理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提出优化建议。

(六)总结阶段:监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撰写监理报告,总结建设经验。

第四章建筑节能监理的要求第九条建筑节能监理应具备以下要求:(一)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二)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三)监理机构应积极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四)监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优化建议,优化建筑节能工程的能耗管理;(五)监理机构应做好监理记录和资料,以备查阅。

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最新版的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大家看过了吗?下文是x收集的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最新版1 总则为规范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xx]19号)、《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建文[20xx]210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省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建筑节能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及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鄂建[20xx]42号)(下称《程序》)的有关规定。

监督机构在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明确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部位和内容。

2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督项目监督负责人召集工程参建各方进行监督交底时,应重点提出有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查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情况。

重点核查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情况。

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或本地区有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

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及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查看其相关审批手续履行情况。

最新整理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doc

最新整理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doc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质〔20xx〕3xxxx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南京市建工局:现将《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xx年十月十五日主题词:建筑节能质量监督通知抄送:建设部,省建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工程质量监督站。

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1 总则1.1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相关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对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1.4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2.1 建设单位抽查重点2.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及建筑节能专篇和向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1.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和设计变更。

2.1.3建筑节能工程相关系统构造做法及系统组成材料与系统型式检验报告。

2.1.4是否明示或暗示使用已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1.5《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意见。

2.2 设计单位抽查重点2.2.1建筑节能计算及相应计算书、建筑节能专篇、设计变更手续。

2.2.2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交底,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及签署意见。

2.2.3《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有无建筑节能内容。

2.2.4 是否采用已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宁波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视理施行细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视理工作强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理进步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50411-2007以下简称??〕、?宁波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理暂行规定?甬建发2007〕365〕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宁波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均应遵守本施行细那么。

第三条本施行细那么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施行细那么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施行细那么所称工程是指同一施工、同一施工承包合同批的施工标段;本施行细那么所称单体工程是指具备施工条件并能形成使用功能的一个建筑物。

第四条建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并按本施行细那么的要求及时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建立应按照建筑节能委托工程工程的设计。

设计应严格按照、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进展建筑节能设计。

建筑节能设计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展审查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送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

所有施工图纸及设计修改图纸均应加盖审查机构专用审图章。

第六条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建筑节能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并填写?宁波居住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或?宁波公共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展评审、鉴定及备案。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工程不予监视登记手续。

第七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制。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分包时分包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施工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展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鄂建[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6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规范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建文[2007]210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省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1.3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建筑节能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1.4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及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1.5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鄂建[2004]42号)(下称《程序》)的有关规定。

1.6监督机构在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明确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部位和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是在全面推进节能工作、加快推进节能建设的新形势下,配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以提高节能建设质量为目的,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详细讨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的意义、目标、应用范围、工作流程、监督要点等方面。

1、指导意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是提高节能工程质量水平,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

指导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为,提高节能工程实施质量、节能效果和效益、降低工程能耗和运营成本,同时保证公众的利益和建筑环境的健康。

2、指导目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的指导目标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制度,确保节能工程的施工、验收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2)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防止事故和不合理的能源消耗;(3)加强对节能技术应用和使用的管理,推广绿色建筑和低碳生活观念;(4)保障建筑节能效果、节能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并达到预期的节能效益。

3、适用范围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适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全过程。

具体而言,包括:(1)节能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规划、设计、立项和投资安排等方面;(2)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施工过程监督等方面;(3)验收、运行、维护、检修等方面的工作;(4)节能使用监督和能效监测等方面。

4、工作流程在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的流程中,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明确工作职责和监督责任,建立起完整、严密、可行的质量监督检验制度;(2)制定明确的施工规范,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落实应缴费用,严禁质量不合格的工艺、材料与设备;(3)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实施逐级审核、检测、验收;(4)加强施工质量验收,建立完善的验收体系,依据法规和标准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5)建立健全的运行与维护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节能措施的稳定性;(6)加强节能技术推广和应用,提高节能观念和技术水平,促进科技创新与标准制定;(7)加强节能设计与优化,深入实施节能建筑标准和技术,充分发挥技术创新、技术转移的作用,提高节能评估和计量能力。

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最新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xx]19号)、《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建文[20xx]210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省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1.3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建筑节能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1.4 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及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1.5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鄂建[20xx]42号)(下称《程序》)的有关规定。

1.6 监督机构在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明确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部位和内容。

2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督
2.1 项目监督负责人召集工程参建各方进行监督交底时,应重点提出有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实施细则1. 引言节能建筑是指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以最小限度地消耗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能减排的建筑。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是保证节能建筑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实施细则,确保节能建筑具备良好的施工质量,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

2. 施工质量监督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 - 确保节能建筑施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 提高节能建筑的施工质量,减少缺陷和质量问题; - 有效预防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2.2 原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进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 - 管控全过程,从施工前、施工中到竣工验收全程监督; - 独立公正,依靠独立的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基于风险,针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防控; - 公开透明,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质量监督结果。

3. 施工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要求3.1 施工前的质量监督在施工前,需要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监督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 - 审查勘察设计的合规性,确保设计满足节能建筑的要求; -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包括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 - 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场地平整、材料准备等。

3.2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工艺、材料及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 - 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关技术和施工能力; - 检查施工人员的操作规范和技能水平; - 监督施工工序的合理安排和施工要求的执行; - 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措施。

3.3 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前,需要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监督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 - 检查施工质量是否满足勘察设计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 检查节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进行检测和测量,验证建筑的节能性能; - 验收节能建筑相关材料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1、总则1.1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和《黑龙江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包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通过对监督注册、工程实施阶段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1.4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等规定。

1.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及本细则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在工程开工前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其内容要与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相适应。

1.6 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同时将监督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如节能监督检查的重点部位及基本的监督方式等书面告知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

2、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2.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2.1.1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备案情况;2.1.2 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情况;2.1.3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单列节能审查章节,节能审查依据、审查结论是否明确及其对审查答复意见的审查情况。

2.2 监理单位工作审查情况2.2.1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及见证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2.2 监理单位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及对建筑节能项目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监控措施及旁站方案;2.2.3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情况及其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

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由建设科技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也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大力推广建筑节能先进的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禁止使用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混凝土空心砌块等新型节能墙体和高效的屋面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和密闭技术;(三)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四)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发展电采暖技术;(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热量计量装置,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工程项目,设计时应考虑有效使用采暖热量,除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外,建筑物采暖能耗必须满足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采暖居住建筑部分)》DB21/1007—1998(以下简称《设计标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和耗煤量指标,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设计。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1 总则1.1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相关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对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1.4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2.1 建设单位抽查重点2.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及建筑节能专篇和向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1.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和设计变更。

2.1.3建筑节能工程相关系统构造做法及系统组成材料与系统型式检验报告。

2.1.4是否明示或暗示使用已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1.5《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意见。

2.2 设计单位抽查重点2.2.1建筑节能计算及相应计算书、建筑节能专篇、设计变更手续。

2.2.2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交底,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及签署意见。

2.2.3《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有无建筑节能内容。

2.2.4 是否采用已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3 施工单位抽查重点2.3.1相应资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2.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及审查批准,建筑节能施工人员技术交底。

2.3.3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3.4 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见证抽样复验。

2.3.5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是指在建筑节能监理工作中的具体操作和要求。

下面是一些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的常见内容:
1. 监理目标:明确建筑节能监理的目标和任务,包括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能效、降低环境影响等。

2. 监理范围:规定建筑节能监理的范围,包括建筑设计、施工过程、材料选用等方面。

3. 监理要求:详细列出建筑节能监理的具体要求,包括建筑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应用、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

4. 监理程序:规定建筑节能监理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初次评估、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

5. 监理标准:制定建筑节能监理的评价标准,通过对建筑能源消耗、能源利用率、室内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评估。

6. 监理责任:明确建筑节能监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7. 监理报告: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提交建筑节能监理报告,包括监理过程、监测结果、问题分析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8. 数据管理:规定建筑节能监理的数据管理要求,包括能源消耗数据、能效指标数据等的采集、存储和分析。

9. 监理验收:规定建筑节能监理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包括对监理工作结果的评价和认可。

以上是一些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的常见内容,具体细则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实践经验进行调整和补充。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doc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doc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均适用本细则。

1.3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相关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对民用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1.4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应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

2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2.1 建设单位2.1.1是否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2.1.2 是否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是否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2.1.3 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2.1.4 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是否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

2.1.5 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是否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2.1.6 在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是否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是否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2.2 设计单位2.2.1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是否有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

2.2.2 在进行设计交底的同时,是否有建筑节能交底内容。

2.2.3 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是否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节能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章监督内容第七条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节能设计文件的审查;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施工过程中的节能措施执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中的节能性能评定。

第八条对节能设计文件的审查,应重点检查设计是否符合节能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对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应确保其性能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执行节能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对建筑的节能性能进行评定。

第四章监督程序第十二条质量监督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制定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监督计划应包括监督的内容、方式、频次和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机构应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第十六条相关单位应按照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检查和整改复查情况,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建筑节能监督细则

建筑节能监督细则

湖北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视施行细那么1总那么1.1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视行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立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视工作导那么?〔建质[2021]19〕、?湖北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视理?〔鄂建文[200 7]210〕等精及、相关工程技术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1.2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视工作适用于本细那么。

1.3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视是指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以下简称监视机构〕根据建筑节能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及有关工程技术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进展监视检查的活动。

1.4监视机构应采取抽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及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催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1.5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视工作除执行本细那么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及?湖北建筑工程质量监视工作程序?〔鄂建[2004]42〕〔下称?程序?〕的有关规定。

1.6监视机构在制定质量监视工作方案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明确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视的详细部位和内容。

2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视2.1工程监视负责人召集工程参建各方进展监视交底时应重点提出有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视工作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2.2查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情况。

2.3重点核查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立、监理确认情况。

2.4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符合、或本地区有关建筑节能理规定;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和地方应当催促建立按规定组织专家进展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

2.5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及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施行细那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其相关审批手续履行情况。

2.6抽查建筑节能施工资质和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

2.7抽查建立、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确实认情况。

2.8监视检查〔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要求的情况责责任限改正。

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cv

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cv
屋面节能工程 1. 抽查屋面保温层厚度和铺设质量。 2. 核查屋面保温隔热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以及隐蔽工程必要的图像资料。
地面节能工程 1. 抽查架空或外挑楼板保温、需保温的建筑地面保温层构造 形式、厚度和外观质量。 2. 核查地面保温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以及 隐蔽工程必要的图像资料。
3. 抽查保温浆料分层施工的粘结质量。 4. 抽查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拉拔力试验报告及后 置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5. 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外墙热桥部位是否符合设计要 求,并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幕墙和门窗节能工程 1. 抽查玻璃品种、规格和金属型材隔断热桥措施、遮阳措施 和安装质量以及非透明幕墙保温层种类、厚度、隔汽排水构造等 保温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核查幕墙和门窗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的主要参数 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以及隐蔽工程必要的图像资料。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对照见证取样送检记录,核查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 线〕截面、电阻值是否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是否符 合设计控制点。当施 工到质量监视控制点时应根据通知到现场进展监视检查。
采暖节能工程 1.采暖系统的制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是否按设计要求 安装齐全。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 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是否能实现 设计要求的热量分摊功能。
3 工程实体质量监视 3.1 工程实体质量监视的内容及重点 根据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和标准要求,主要监视抽查现场 施工质量以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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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总则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均适用本细则。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相关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规程,对民用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应遵守《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是否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是否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是否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

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是否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在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是否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是否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容。

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是否有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

在进行设计交底的同时,是否有建筑节能交底容。

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是否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前是否提供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是否参加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是否按审批后的方案实施。

是否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是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是否通知监理单位(有分包的应通知总包单位)进行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通知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是否制定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是否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施监理。

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旁站。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是否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是否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否在核准的检测业务围从事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测业务。

是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是否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是否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小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节能质量控制资料监督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详见附表一);复试报告(详见附表二);进场验收记录、墙体保温材料的备案手续;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鉴定文件;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及现场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详见附表三)。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记录和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节能专项验收记录。

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工程实物监督根据各对应分项工程划分,监督抽查现场施工质量。

外墙保温系统、进入现场的保温材料及配套材料的品种与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质量要求。

外墙外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以及整个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围护结构保温层的厚度与构造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或构造图集规定。

、保温层的抹灰、粘贴、钉挂、铺设或喷涂必须牢固、平整、可靠,不得有空鼓、开裂、挠曲、破损或脱落等缺陷。

、现场抹灰或喷涂类保温层的密度、抗压强度和粘结强度应满足材料的基本性能要求。

屋面保温屋面保温层厚度、铺设质量、板材粘贴面积。

门窗、幕墙.门窗门窗安装洞口尺寸、固定方法;玻璃品种、规格、中空层厚度;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及施工质量; 铝合金型材热阻断桥;遮阳措施及安装质量。

.幕墙玻璃中空层厚度;遮阳构造措施、面板的安装及断热措施;非透明幕墙保温层种类、厚度、隔汽排水构造等保温措施。

楼地面保温架空或外挑楼板保温、需保温的建筑地面保温层构造形式、厚度和外观质量。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采暖集中采暖系统的使用控制,散热器、风管外观质量,设备、风管、风口等的连接质量,冷热源设备的型号、规格、技术性能,采暖管道的保温措施,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散热器恒温阀、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质量等。

.通风和空气调节送、风管的制作与安装质量;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质量;风管和空调水系统管道及其支、吊架的绝热措施等。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仪表,其型号、规格、性能参数、材质按图施工及安装质量;冷热源及其辅助设备和管道的绝热措施;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和管网平衡调节;整个空调和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试检测报告等。

照明照明光源和灯具及其附属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其他保温分户门保温,楼梯间隔墙等保温层构造形式、厚度及质量。

监督控制点对下列涉及建筑节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须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当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应通知监督机构到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节能样板间(块)施工完毕或外墙外保温层隐蔽抽查。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其他有必要设置的监督控制点。

监督抽测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应采用检测仪器对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

监督抽测主要包括:保温层厚度、通风、空调系统工况等容。

其中:、保温层厚度:同一生产厂家、同规格材料、同一工程片区、同一施工单位、同期施工的工程抽取不少于一栋两个立面各一处进行抽测;、通风、空调抽测容:有防排烟要求的地下室工程,对的排风口风量、风速抽测;设计有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工程,对送风温度、室温度、室湿度、风量(风速)进行抽测。

每十层不少于个系统或个房间,每个房间最少测个点。

监督抽测的项目和部位一般采取随机抽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隐患、缺陷重点抽测相结合的原则。

抽测过程中要求各建设责任主体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

监督抽测结果不作为工程质量合格的评定依据,但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

质量监督人员应针对监督抽测的问题项目,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节能质量专项验收监督是否具备以下专项验收条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对节能实物质量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验收程序和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负责人(有分包的应含总包单位)及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形成验收通知书及《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件四)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验收监督容是否符合专项验收条件。

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执行标准是否准确,如发现验收中质量行为、违规,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

监督验收的情况记录在验收监督记录予以中。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工程监督报告中反映建筑节能监督情况。

、附则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 .注:建筑节能材料进场前应由材料供应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型式检验由材料供应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检测应包括产品标准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年。

民用建筑节能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民用建筑节能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的节能设计措施中:“屋面”:是否是倒置式屋面,保温材料的类型“聚氨酯发泡,聚苯板,,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等”,设计最簿处的厚度。

“墙体”:是外保温还是保温,保温材料的类型:“板,板,胶粉颗烂,聚氨酯发泡,,,等”,设计的厚度。

“门窗”:框和扇的材料,是否是热阻断型,玻璃的类别及品种。

“遮阳”:采取电子遮阳,百页,遮阳棚(板)等遮阳措施。

“采暖(制冷)节能措施”:.采用余热、复合式能源作为采暖和空调的热源。

规允许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采暖和空调热源。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系统作为热媒。

.空调水系统采取闭式循环。

.冷水机组设计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

民用建筑节能单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单位工程质量总体监督意见”栏中增加一条“各责任主体一致同意民用建筑节能单项工程质量的验收,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符合要求。

对工程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未发现质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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