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体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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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法院组织结构、法官选拔任命、审判程序和司法独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深入了解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异同之处。

法院组织结构是法院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法院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

中美两国的法院组织结构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下设各级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

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由三个层次组成,分别是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区巡回法院。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法院层级设置存在差异,中国法院层级较多,而美国法院层级较少。

法官是法院审判的主体和核心,法官的选拔任命对于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法官任命委员会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而在美国,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中存在不同的机制。

审判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范和程序环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在中国,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判决等环节。

而在美国,审判程序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其中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等环节,非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仲裁、调解等形式。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一些差异。

司法独立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

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

在中国,法院独立性得到了宪法的明确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受干扰。

而在美国,司法独立被广泛认可,并获得法律的明确保障,法官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存在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23•【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系长期困扰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老问题。

现将相关调研报告摘录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是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率长期高位运行。

相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的问题长期持续存在,近年来还有上升态势。

二是所涉行政案由较为集中。

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计受理行政上诉案件73.6万件、申诉案件17.8万件,排名靠前的案由分别为“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三是所涉行政管理领域较为集中。

以所涉行政管理领域统计,2018年至2022年上诉案件、申诉案件排名靠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分别为“城建”“资源”“公安”“劳动、社会保障”“乡政府”。

二、原因分析一是司法理念和审判质效方面。

部分行政审判干警未能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对公正与效率的理解不到位,机械审判、就案办案的情形时有发生,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不强。

具体表现包括对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理解不准、对起诉条件的释明引导不够、法院自行调查取证较少、部分案件判项不够明确具体、实质化解力度不够、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上级法院对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司法建议工作质效不高等。

二是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方面。

部分法院在立案阶段未能针对起诉条件进行合理甄别,使得较大数量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进入诉讼程序。

部分领域执法与司法标准不统一,导致当事人质疑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原有考核机制更加侧重于结案量和结案率,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指挥棒”作用不明显。

高院、集中管辖法院“案多人少”与非集中管辖法院“案少人弱”矛盾并存,多数集中管辖法院存在“案件集中易法官集中难”问题。

部分法院行政庭被撤并,行政审判骨干流失,专业性退化明显。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中韩两国是相邻的邻国,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交流。

随着近年来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两国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

在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方面,中韩两国有着一些共同点,也存在一些不同点。

本文将对中韩两国在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1、监察机构之间的职能协作在中韩两国,国家行政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管职能时,都需要与其他监察机构进行协作。

这些监察机构包括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

这些机构在监督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时,会互相协作,共同维护国家机关的法律权威。

2、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中韩两国都建立了权力制约机制,用来限制公职人员的权力。

这些机制包括审计、监察、审判等。

通过这些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3、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中韩两国都有公众监督和参与的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参与。

对于公众的举报,监督机构会及时进行调查,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惩处。

1、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中韩两国在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存在差异。

中国在2018年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而韩国的监察机构则是由总统指定的,由监察总长负责监督和管理。

2、监督规范的制定不同中韩两国在监督规范的制定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对于公职人员的“八项规定”、公务员的“十六字方针”等监督规范制定了严格的规定。

而韩国的监管规范则以《行政规范法》为依据。

3、教育和培训机制的差异中韩两国的教育和培训机制也存在差异。

中国在公务员招录和培训方面,注重政治素质的考核和培养。

而韩国的公务员教育和培训则注重在职员工的个人专业素养和学术能力的培养上。

三、结论中韩两国在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方面,存在很多共同点,都注重公众监督和参与,建立了权力制约机制。

但两国的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监督规范的制定和教育和培训机制存在一些差异。

在监督机构的建立和监督规范的制定上,两国可以互相取长补短,共同推进公职人员的规范管理。

英法行政诉讼制度比较

英法行政诉讼制度比较

2 英 国 行 政 审 判 机关 仅 致 力 于 解 决 已经存 在 的行 政 争 议 , . 因此 只 具 有 审 判 职 能 而法 围 的 行 政 法 院 有 两 个 职 能 : 是 一 是 充 当政 府 法 一 律顾 问, 其行使 的是行政职能, 起着 咨洵参谋作用 ; 二是从事行政诉讼
司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法直接撤销或者变更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司法 制度 。 与法国不同, 英国的行政 诉讼被称为司法审查 , 但二者有类似的 实质功能和意义。英法分属 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 有着泾 渭分 明的 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 这决定了二者的司法监督制度也必然各有千秋。 英 法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的不 同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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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法 行 敬 i 讼 制 赓 l 技 厅 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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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英国与法国作为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 两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在建立、 发展以及其具体的运行模 式上有着 各 自鲜明的不同之 处。本文对 两国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 下的不同因素进行了比较研究, 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比较法、 引证 法等对 两 国的行政 诉讼 制度 的不 同以及 产生这 种 不 同的原 因进行 了比较分析 , 探讨 了两国的行 政诉讼 制度 的趋 同因素 。


( ) 政 审 判 机 关 及 其 内部 职 能 不 同 一 行
1英 国的行政审判机关是普通法院。 . 即行政案件由民事系统的法 院管 辖 。 英 国 行 政 机 关 实 质 上 是 作 为 一 个 具 有 司法 性 质 的 行 政 法 庭
的 名 义 按 照 听证 程 序 裁 决 行 政 争 议 的 。 因此 , 以认 为 以行政机关裁 决行政争议作为前续的, 行政法庭虽然设 在行政机关 内部 , 但是没有脱离行政机关 , 而且他们 的裁 决受普通法 院 的 监 督 。 与此 不 同 , 法 国 存 在 独 立 于 普 通 法 院系 统 的行 政 法 院 系 统 , 有 专 门 的 行政 法 院 。它 与 普 通 法 院系 统 问互 不 隶 属 。 行 政 法 设 对 院 的 判 决 不 服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只 能 在 行 政 法 院 系 统 上 诉 。行 政 法 院 具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行政监督体制也日趋完善。

中韩两国在行政监督体制上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比较研究。

一、中韩行政监督的概念行政监督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制约的一种监督模式。

在中韩两国,行政监督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失职的一项法律制度。

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检察。

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中韩两国行政监督中常见的方式之一。

行政复议是指当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议或修改该行政行为的行为。

在中韩两国的行政复议中,中韩两国的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方的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不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等待,申请、受理、处理都会尽快完成。

而韩国的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繁琐,在民主化进程中相应的争端也更多,程序长、繁琐等负面效应也就更明显。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时,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中韩两国行政诉讼的制度上,有一些区别。

中方的行政诉讼主要通过行政法院来实现,而韩国则有人民法院和行政法院两种法院来处理此类纠纷。

3、行政检察对于中方而言,行政检察主要由监察机关来负责,其中最具规模的是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

而韩国则设立了政府、立法机关、审判机关之外的行政检察机关,由国务检察院等机构组成。

中韩两国在行政监督主体的设立方面不尽相同。

具体来说,中方的行政监督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关、政府、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

而韩国则在行政监督主体上更为明确,一方面国家权力被划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司法权力三个部分,行政权力主要由总统和行政机构行使,立法和司法则由各自的机构负责,另一方面韩国设立了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由国务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等机构来负责行政监督工作。

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制度各有其优点,但在实际效力上还需探讨。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引言:行政裁判是指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

在大多数国家,行政裁判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不同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存在差异,本文将对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特点及优势。

一、行政裁判所定义及分类行政裁判所是负责处理行政争议的专门司法机关。

根据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行政裁判所可以分为行政区划裁判所、行政事务裁判所和行政上级裁判所等。

二、行政裁判所制度的特点1.独立性:行政裁判所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并在司法体系下独立运作,以保证公正裁决。

2.专业性:行政裁判所应由专业的法官组成,具备行政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3.效率性:行政裁判所应高效处理行政争议,减少行政纠纷的积累,维护社会稳定。

4.司法授权:行政裁判所应被赋予充分的司法权力,能够对行政行为进行废止、变更等裁决。

5.司法审查:行政裁判所应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

三、典型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制度1.法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法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最早形成,并具有深远影响。

其行政裁判所被称为行政法庭,分为两个层级,由行政法院和行政上诉法院组成。

法国的行政裁判所具有独立性、专业性、效率性等特点,并享受广泛的司法授权。

2.德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德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在二战后得以发展,其行政裁判所主要由行政法庭组成。

德国行政裁判所注重专业性,设有专门的行政庭,由具有行政法律背景的法官组成。

德国行政裁判所在强调司法授权的同时,也注重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3.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主要由行政法院组成,分为一级和二级法院。

英国行政裁判所独立性强,有完全的政府独立决策权。

然而,在行政裁判所中,行政法院的决定只具有倾向性,执行权在行政机关手中,因此其司法授权有一定限制。

四、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优势1.保障公平正义:行政裁判所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公正和正义。

行政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判决为考察对象

行政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判决为考察对象
通过对30件法院判决进行分析发现法院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持不同态度对规章的适用情形也不尽相同法院行政审判对行政规章的适用呈现如下现象一涉及部门规章数量多部门规章在行政判决中直接适用在30件判决中涉及的行政规章总数34中部门规章有26超过整个规章的76及的26件部门规章中直接适用的高达24直接适用率达92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对部门规章的适用率最高在两级人民法院11判决中涉及部门规章11均得到100的适用
参 照适 用依 据 。 l { j 由于 法 律 对行 政 规 章效 力 的模 糊 规 定 , 加 上行
《 立 法法 》 ) 的规定 , 行 政规章 是 国家行 政 机关依 照法
律规 定 , 为实 施上 位 法和行 政管 理职 能 , 根据 法定 程 序 而制定 的普 遍适 用 或者在 一 定范 围 内具 有 约束 力 的规范性 文 件 。我 国行政 规章 分为 国 务院部 门制 定 的规 章 和地 方人 民政 府 制定 的规 章 。我 国《 行 政 诉 讼法》 第 5 3条规 定 : “ 人 民法 院审 理 行 政 案件 。 参 照 国务 院部 、 委根 据 法 律 和 国务 院 的 行 政 法规 、 决定 、 命 令制 定 、 发布 的规 章 以及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和 省 、 自治 区的人 民政 府 所在地 的 市和 经 国务院批 准 的较 大 的市 的人 民政 府 根据 法律 和 国务 院 的行政 法 规制
要 手 段 。随 着 社 会 管 理 的 复杂 化和 经 济 的 全 球 化 , 我国 的行政立 法, 尤 其 是 行 政 规 章 立 法 与 日俱 增 。 由 于 法 律 对 行 政 规 章 效 力 的模 糊 规 定 , 导 致 行 政 规 章 在 司 法 实 践 中遭 遇 尴 尬 。 文章 将 从 《 最 高人 民法院公 报》 案 例 中选 取 3 O 件 涉及 行 政 规 章 的 判决 进 行研 究 . 找 出法 院在 行 政 审 判 中对 待 行 政 规 章 的 态 度 , 分 析 行 政 规 章“ 遇冷” 的深 层 原 因 , 为行 政 规 章 的完 善 提 出建 议 。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内容提要:西方各国依法行政有着鲜明的个性特色和深层次的共性特征。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依法行政既根植于各国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特定的国情基础,又遵循着普遍的行政法治规律。

本文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和日本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内在比较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依法行政的四点启示:(1)现代行政权管制功能减弱,服务功能加强,行政权宏观上扩张,微观上收缩;(2)行政权的运行规范于行政程序法,行政权的行使依托于公务员法;(3)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为社会发展所必需,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4)救济制度的建立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救济体系的完善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

引言比较法学传统上主要以私法为研究对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行政法的概念和地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尤其是得到普通法系国家法学家的承认,曾被国外有的法学家认为不可比较的行政法也就当然成了比较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比较行政法近年来能够取得一些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了解外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越来越成为解决“行政国”问题的需要。

只有通过比较,才能认识各种事物间的和区别,才能有所鉴别和启示。

“把一座希腊雕像与一座埃及或亚洲雕像对比,就比只观察一百座希腊雕像更能了解希腊人的才华”.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开始注意研究外国行政法律制度,翻译了一批西方行政法原著.但从整体而言,比较行政法的研究成果较少;而从历史演变角度来比较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的道路和特色,在国内尚属空白。

行政法被视为动态的宪法,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

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目标,就必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历史是一面镜子。

研究依法行政的历史演变,尤其是法治较完备的国家的历史经验,必将有助于把握当今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方向。

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承认行政法较早,法国更被誉为行政法的母国,其依法行政历史演变轨迹形成了大陆法系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和特点;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承认行政法的存在较晚,其依法行政历史轨迹演变形成了普通法系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和特点;日本早先深受德法行政法理论影响,二战后又接受英美法治传统和法律制度,其依法行政历史演变轨迹形成了既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又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区别的混合型特点。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内容提要:西方各国依法行政有着鲜明的个性特色和深层次的共性特征。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依法行政既根植于各国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特定的国情基础,又遵循着普遍的行政法治规律。

本文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和日本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内在比较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依法行政的四点启示:(1)现代行政权管制功能减弱,服务功能加强,行政权宏观上扩张,微观上收缩;(2)行政权的运行规范于行政程序法,行政权的行使依托于公务员法;(3)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为社会发展所必需,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4)救济制度的建立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救济体系的完善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

引言比较法学传统上主要以私法为研究对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行政法的概念和地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尤其是得到普通法系国家法学家的承认,曾被国外有的法学家认为不可比较的行政法也就当然成了比较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比较行政法近年来能够取得一些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了解外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越来越成为解决“行政国”问题的需要。

只有通过比较,才能认识各种事物间的和区别,才能有所鉴别和启示。

“把一座希腊雕像与一座埃及或亚洲雕像对比,就比只观察一百座希腊雕像更能了解希腊人的才华”.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开始注意研究外国行政法律制度,翻译了一批西方行政法原著.但从整体而言,比较行政法的研究成果较少;而从历史演变角度来比较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的道路和特色,在国内尚属空白。

行政法被视为动态的宪法,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

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目标,就必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历史是一面镜子。

研究依法行政的历史演变,尤其是法治较完备的国家的历史经验,必将有助于把握当今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方向。

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承认行政法较早,法国更被誉为行政法的母国,其依法行政历史演变轨迹形成了大陆法系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和特点;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承认行政法的存在较晚,其依法行政历史轨迹演变形成了普通法系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和特点;日本早先深受德法行政法理论影响,二战后又接受英美法治传统和法律制度,其依法行政历史演变轨迹形成了既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又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区别的混合型特点。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引言行政监督是国家治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它能够有效地监督和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官员滥用职权,维护社会秩序。

中韩两国作为东亚地区的邻国,他们在行政监督体制方面同样有着自己的特点和模式。

比较研究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不仅可以为两国的治理体系提供借鉴和对比,也有利于更好地了解和认识东亚地区国家的行政管理模式和实践。

一、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历史渊源中韩两国在历史上都曾经历过封建统治时期和殖民地时期,这些历史磨砺塑造了两国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发展轨迹。

以中国为例,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可以追溯至国家的封建王朝时期。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台和东厂,御史台是专门负责监察官吏和地方官员的机构,而东厂则是专门负责侦查和监管官员的特殊组织。

而在古代朝鲜半岛,朝鲜王朝也有类似的监察制度,由负责监察和检举官员的官员组成。

在现代国家行政监督体制中,一般都包括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和法律监督机构。

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也不例外。

1. 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主要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审计署和司法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国的国家监察机构,它的任务是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署是中国的国家审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检查,保障国家财政的合法合规使用。

而司法机关则是中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其任务是通过司法手段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判,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平正义。

1. 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特点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重点。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国最高级的监察机构,它的职责非常广泛,包括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公职人员。

而且,国家监察委员会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直接向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负责。

这意味着,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干涉,独立开展监察工作。

行政再审制度改革探讨研究与分析

行政再审制度改革探讨研究与分析

行政再审制度改革探讨研究与分析xx年xx月xx日•引言•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再审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目录•再审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再审制度改革的前景展望01引言再审制度改革的背景与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再审"到"再审之诉"从"再审之诉"到"再审申请"从"再审申请"到"再审审查"再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探讨行政再审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措施研究目的、内容与方法研究目的分析行政再审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原因研究内容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研究方法02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行政再审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或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再次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判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再审的定义行政再审具有特殊性,表现在其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次审理,是对原裁判的纠正和补充,而非对原裁判的简单重复或变更。

行政再审的特征行政再审的定义与特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再审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当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或决定存在错误时,其有权申请再审,以寻求救济和保障。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再审制度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原裁判进行再次审理,可以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促进其依法行政。

行政再审的法理基础与上诉制度的比较行政再审与行政上诉虽然都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但两者在程序设置、审理范围和裁判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上诉制度主要针对一审裁判,而再审制度主要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

与复议制度的比较行政再审与行政复议虽然都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但两者在申请条件、审理范围和程序设置等方面存在差异。

复议制度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再审制度则主要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

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

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

下,从而导致诉讼制度体系的不完整;相反,如果法官的裁判权力缩小,就会出现部分行政诉讼类型的虚置。

二是如果法官对于一个行政诉讼纠纷的处理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内容的权力,那么这个行政诉讼纠纷将划入何种诉讼类型?第四,如果按照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内容确定行政诉讼类型,也有一些不妥之处。

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具有消极的性质,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以及不得为诉外裁判。

但是如果完全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行政诉 讼类型,将陷入一个困境:即如果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被任何一个既定的诉讼类型的范畴所涵盖,那么法院该如何作出判决?法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但是,法国学术界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有其自身特殊的原因与背景。

我国虽然与法国一样,同属大陆法系国家,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有公私法之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国行政诉讼类型可全盘移植入我国。

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方丽冬(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6)【内容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审判难、执行难、案件受理数量低、撤诉率高的现象。

之所以出现如此状况,原因在于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存在弊端,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已经成为制约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比较的角度对行政审判体制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

【关 键 词】 行政法院 行政审判体制 独立行政审判体制是指行政审判机构的系统设置方式。

现代西方国家的行政审判体制主要有独立行政法院型和普通法院型两种,前者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后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

我国采取了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行政审判体制。

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已成为制约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故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对于促进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甚至对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美司法行政制度比较

中美司法行政制度比较

摘要: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以计划经济为本”的时代确立的。

当前,司法体制的改革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改革中探索出适合国情并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体制固然重要,但是其他国家的司法行政制度和改革对我们也是极具借鉴和启示意义的。

关键词:司法行政;改革;司法机关在西方国家中,立法、行政、司法是政治体制中的三大支柱,它们相互制衡,缺一不可。

虽然中国的司法系统不是独立的系统,但是仍然十分的重要。

狭义的说,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为和规范的总和,是一个国家的检查制度和审判制度。

广义的说,它也包括与检查和审判等司法行为相关的制度和规则,在研究和探索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发展道路的同时,也要学习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要借鉴人类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

一、中国司法行政体制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国人民政府民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49年11月1日,正式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这标志着新中国的人民司法行政制度的正式创立。

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最高管理机关。

而地方的司法厅、局以及乡镇司法所等机关构成了中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层管理机关。

(一)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主要内容“司法行政制度,是中国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程序的总称。

它既是辅助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重要行政制度,又是规范国家司法行为的重要司法制度。

”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是国家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活动,它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依法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社会生活实施有效的管理。

它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并负责执行刑罚,与各司法机关形成配合与制约的关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我国行政法院制度模式选择——基于法、德行政法院模式之比较

我国行政法院制度模式选择——基于法、德行政法院模式之比较

作者简介 : 宋智敏 (96 , , 17 一)女 湖南双峰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 士生 ,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基金项 目: 本文为湖南省社科基金项 目“ 国行政法院制度具体建 构研究” 0 Y B 3 ) 湖南省教育 厅规划项 目“ 我 ( 9 B 16 、 行政法院制度研究 ” ( 8 3 1 阶段成果 。 0C 0) 3 8
第3 4卷 第 2期
21 00年 3月
湘 潭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l f i ga n esy Pi spyadSc c ne) ora o a t U i ri ( h ooh n oi Si cs X n n v t l l 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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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 法权 益免受 违法 行政行 为 的侵犯 , 因此 , 论在 无
创 造 了行 政 法 : 织 机 构创 造 了职 能 。 法 国行 组 ”
诉讼费用 、 管辖范围, 还是审判程序上都体现了对人 权的保护。德国行政法院受案范 围的种类 , 已经 则
扩展 到基本 上包 括社 会实 际中产生 的属 于行政诉 讼 性质 的争议 案 。 ( ) 种模式 的主要 区别 二 两 首先 , 司法独 立 的程度 不 同。尽 管 两大 模 式 的
形式根据法律安定性原则和民法的诚信原则推论而 确定 的 。 盯
其次, 两者 都是 为满足 行政 审判 的专业化 而设 。 如法 国 , 行政法 院建 立 的 法理 基 础 之一 就 是公 法 与 私法相 区分 的概 念 。他们 认 为 , 政争 议 案 是属 于 行 公法方 面 的事 务 , 通法 院受理 不适 当 , 由普 因而要有 专 门处 理公法 争 议案 的专 门 法 院来 管辖 。在德 国 , 独立 的行政法 院 的顺 利发 展 除 了其 历 史 原 因外 , 还

中德行政审判撤销之诉制度比较研究

中德行政审判撤销之诉制度比较研究

法定行 政程序是指 由法律 、 法规 、 规章及其 他合法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行政程序。 我国 目前 尚没有统一的 行政程序法典 , 但有关行政程序 的内容在与行政管理相关
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至于利具害关系人的范围。 则根据实 体法的有关保护 目的得 以确定。 2 告必须合理主张其 自身权利受 到侵害 原
中德行政审判撤销之诉制度 比较研究
王 昭 晖
在提起撤销之诉之前原则上应该在复议程 序中就有 ・
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和合 目的性进行审查 。就性质而言, 复议程序属 于行政程序 , 该程序构 成了行政法院法和行政
( 山西大学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 0 3 0 6) 摘要 : 随着法治国家的推进 , 现行行政 审判 制度 引发 的问
我国的撤销之诉 的判决包括全部撤 销 ,部分撤销 , 以
及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 适用撤销判决的一般条 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1 . 主要证据不足


( ) 国行 政 审判 撤 销之 诉 制度 概 诉 一 德
撤销之诉是指要求消除有效行政行为效力的诉讼 , 属
的法律文件 中都 有规定 。对于法定行政程序 , 行政机关必
须遵守 。因为它是保护相对人 合法权益 , 防止行政机关渎
根据《 行政法院法》 4 第 0条第 2款的规定 , 原告须主 张 自身权利受到侵害。 该规定的 目的是防止任何人通过提
起撤销之诉 ,达到维护公共利益或维护他人利益的 目的。
于形 成 之诉 的典 型 。在 形 成 判 决 中 , 有有 关 诉 讼 费 用 方 只 面 的 内容 可 以执 行 。 如果 法 院 判决 撤 销 被 诉 行 政行 为 , 则

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之问题及完善

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之问题及完善
主 义理 论 研 究 。
11 4
关键词 : 行政审判制度 ; 行政诉讼 ; 司法改革 ; 行政 法院
中 图分 类 号 : F 4 D 7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4 (0 )3 0 _ 5 1 0 — 2 0 2 1 0 - 14 0 1 1
“ ” 判制度是司法公正、 善 审 司法 独 立 、 司法 权 威 是 “ 个 社会 觉得 法 院类 同于甚 至 还不 如 一 般机 关 ” 整 。 的保 障。司法 公正 是法 官 在审判 过程 和结 果 中坚持 公


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收 稿 日期 :0 1 0 — 5 2 1- 2 1
基金项 目: 湖南省 “卜 一五” 教育科 学规划课题 ( 】 0 C Y 1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 革课题 ( 8 ) x K 8D 05 ; 10 作者简介 : 李湘刚 (9 7 )湖南安化人 , 16 一 , 副教授 , 潭大学诉讼法学博 士生 , 湘 主要从事宪法学 与行政法学 、 诉讼 法学 、 马克思
2 1 年 3月 0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社 会科 学 家
S CI S ENTI T O AL C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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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期 , 第 总第 17期 ) 6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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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行政审 判制 度之 问题及完善

些 学者 调查法 院是否有 权 威处 理行 政诉 讼 ,60 % 2 .8
正原 则 。司法 独立 即法 院独 立 和法 官独立 。司法权 威 完全相信 ,41%比较相信 ,0 1. 2 5 %以上 的人不相 信法

中美行政决策体制比较研究

中美行政决策体制比较研究

中美行政决策体制比较研究美国作为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历20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行政决策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方面都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完善的行政决策体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从权力机关对行政决策的影响,政党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以及行政决策中的公民参与、监督机制、价值评估、责任追究和法律保障等方面对比中美两国的行政决策体制的差异,强调借鉴学习美国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在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等方面完善中国行政决策体制的可行性、必要性。

标签:中国;美国;行政决策体制;法制化一、中美两国的行政决策差异分析(一)权力机关对行政决策的影响美国是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独立,彼此制约,行政权力归于政府,政府既是决策执行者,同时也在决策执行中进行决策,是行政决策的主体,对总统负责,而无需对国会负责。

国会通过行使自身立法权、监督权、任命权、宣战权和弹劾权等来影响和牵制政府的行政行为,在美国的行政决策体制中发挥特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常设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决策机关,所有重大决策都由他们作出或者得到他们的批准。

但由于各级人大自身建设以及政府行政工作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强等因素,各级人大对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作用还很薄弱,许多行政决策往往是由政府制定作出,人大给予程序上的认可,政府在行政决策中仍然发挥主导作用。

(二)政党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比较美国是两党制,由两大政党垄断国家选举的历史既是政治体制使然,也反映出美国政党的特色。

两大政党负责组建并主导了联邦、州及地方政府,但与很多民主国家的政党相比,他们往往缺少党内统一的意识形态和纲领规划,政党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甚小。

行政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行政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行政审判工作调研报告行政审判是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xxxx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刘康富的带领下,于8月下旬至9月下旬,就20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

调研组通过听取汇报、走访座谈、个别谈话、查阅案卷、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县行政审判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一)县法院案件受理及审理情况:20XX年以来,县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40件,审结34件,其中判决撤销行政行为4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7件、裁定撤诉17件、不予受理5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1件。

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案件20件,裁定准予执行14件,裁定终结审查2件,裁定不予受理1件,行政机关撤回执行申请3件。

三年来,全市十一个法院行政案件同期收案总数为355件,平均每个法院为件,我县法院收案数为60件,高出全市法院平均数27件。

(二)涉及行政争议的信访案件情况:调研组从县信访部门了解到,近年来,县信访局每年接待各类来信来访1000余件,其中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大约在100件左右,约占10%;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今年前八个月受理的50余件信访案件中,涉及行政争议的有近20件。

涉及行政争议的信访案件数量远远大于法院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

这说明,行政诉讼的潜在案源大量存在。

(三)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1、积极探索行政协调机制,以务实的态度化解行政争议。

在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的前提下,县法院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坚持庭前和庭上、院内与院外协调相结合,通过全方位的协调工作,使一些行政诉讼争议得到妥善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加强非诉案件执行,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严把立案审查关关口,凡行政机关履行程序不到位的,要求行政机关完善程序后才予以立案。

行政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行政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行政审判工作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审判工作也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深入了解行政审判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次调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共走访了多个地区的法院、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等相关机构,同时还进行了大量的文献资料收集和分析。

二、调研结果1. 行政审判工作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行政审判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审判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行政审判对于政府依法行政的推动也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规范政府机关的行为,使其更加规范合法。

2. 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适用不规范。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律普及程度不高、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等原因,导致法律适用不规范,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2)程序不规范。

在行政审判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流程不清晰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审判效率,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3)裁判标准不一。

由于不同法官的理解和认识不同,导致在相同的案件中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公平的待遇。

(4)资源不足。

在现实工作中,由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资源不足的问题,从而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素质,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

(2)规范行政审判程序,建立健全制度,确保程序公正、公平、透明。

(3)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素质和审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

(4)加大行政审判资源投入,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结论综上所述,行政审判工作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规范程序、加强法官培训和加大资源投入等措施,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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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体制比较研究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引言】现行行政审判体制优化探究引言【第一章】行政审判体制比较研究【第二章】我国行政审判体系的沿革【第三章】我国行政审判体系制度的现状分析【第四章】我国行政审判规制改革探索【结论/参考文献】中国行政审判体制改进分析结论及参考文献第一章行政审判体制比较研究行政审判体制是指一个国家行使行政审判权的组织机构系统,以及它们实施行政审判权活动规则的总和。

②围绕着行政审判权在各组织之间的权限划分,行政审判体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负责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之间的关系,它主要解决的是行政审判组织的外部关系;二是负责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内部运行体制,它主要解决司法机关行政审判的权限分工问题。

③行政审判体制主要解决行政诉讼由谁负责审理以及如何审理的问题,良好的行政审判体制要求行政审判机关独立,行政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等外界因素的干扰,仅依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公正地行使行政审判权,树立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实现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

行政审判体制是行政诉讼具体制度得以运行的前提和保障,是行政救济或行政监督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都已经在本国现实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及文化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审判体制,保障了行政诉讼制度的良好运行。

目前各国的行政审判体制主要有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的行政审判体制和英美法系国家“一元制”的行政审判体制两种类型。

一、“二元制”行政审判体制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分离主义)的行政审判体制又称为行政法院模式,采用这种行政审判体制的国家建立了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专门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法院模式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两者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又存在差异,前者建立的是隶属于行政系统的行政法院,而后者的行政法院则隶属于司法系统。

(一)法国1、产生与发展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行政法院的国家,法国的行政法院起源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下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

法国的行政法院产生于***时期,当时作为新旧两种对抗势力的新兴资产阶级和保守的封建阶级分别掌握着法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和普通法院的司法权,代表封建阶级利益的高等法院经常通过司法权的行使干涉大量的行政事务,阻挠革命的进程。

④于是为了摆脱封建势力的干扰,法国人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做了特殊的解释,⑤认为根据分权原则行政权和司法权应当互相独立,且认为行政诉讼也是行政的一种,所以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否则就构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不当干预。

由此,1790 年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这是最早通过法律将行政诉讼与普通的民事、刑事诉讼分离,为法国建立二元制行政审判体制奠定了基础。

⑥之后的十年左右,法国并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审理行政案件,而是由行政机关负责解决行政争议。

1799 年拿破仑担任第一执政时期,在法国设立了国家参事院⑦(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来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专门审理机构,但最初国家参事院在行使其行政审判权力的时候受到了诸多的限制,司法克制原则⑧和部长法官制⑨严重影响了国家参事院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直至1889 年卡多案件⑩之后,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才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最高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从而建立了世界上最为典型的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并立的二元制行政审判体制。

2、组织体系法国的法院体系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类法院组成。

行政法院包括专门的行政法院和普通的行政法院两种,专门行政法院主要有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庭等,由于专门行政法院的权限与活动方式差别很大,缺乏共性,所以本文不予讨论。

法国的普通行政法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三级法院组成,且每一级行政法院都拥有行政咨询和行政审判两种职能。

最高行政法院内部分为四个行政组、13一个诉讼组和一个研究报告组。

每个行政组由一名组长和6-7 名行政法官组成,承担着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咨询职能,是政府在准备法律、法令和某些政令草案时的顾问,对由政府向议会提出的法律议案、政府制定的行政条例等立法方面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供政府参考,并负担着向政府和部长个人提供一般的法律咨询的职责,在政府就法律问题征求意见时作出答复。

诉讼组承担着最高行政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包括大约100 名成员,被分为10 个独立小组处理案件。

诉讼组负责对法律规定的重大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对部分案件行使上诉审管辖权及行使复核审管辖权,对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独立权力机构和公共行政机构或具有公共权力特权的机构的活动进行最终判决。

报告和研究组就现行的行政问题每年向政府提出所有经最高行政法院各个组商议的集体意见,这些意见通过年度报告的方式发布。

通过年度报告,最高行政法院在传统的咨询和审判职能外又增加了第三项职能,它可以积极的启动改革而不仅仅在事后消极地对政府提交的立法做出反应或者行使司法控制权。

另外,最高行政法院还负有指导下级法院工作,监督下级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

通过上述各项职能的行使,最高行政法院确保法国的政府部门切实服从于法律。

最初,对于不服地方行政法院的判决的上诉案件都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随着行政上诉案件的增多,最高行政法院无法负担行政上诉审判,所以为了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负担,设立了上诉行政法院,目前法国共有5 个上诉行政法院。

上诉行政法院只有上诉审管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负责审理不服地方行政法院的所有上诉行政案件,但最高行政法院保留上诉管辖权的案件除外。

地方行政法庭是设在法国本土和海外的地方行政诉讼机构。

地方行政法庭的审判职能表现为对初审行政案件具有一般管辖权,凡法律未规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都由行政法庭行使初审管辖权。

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咨询职能在行政法典中有明文规定,即:“行政法庭可以被要求回答由管辖区域内省长所提出的问题”.法律对省长咨询问题的性质没有限制,但前提是咨询的问题不能是已成为争端的问题。

行政法庭的咨询意见没有约束力,实践中地方行政法庭的咨询职能并不重要,所以行政法庭内没有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咨询职能是由行政审判庭行使的。

3、法官制度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生活的各个领域,这就要求行政法官必须具有很高专业性及丰富的行政方面的经验。

法国行政法院独特的法官录用机制为行政法院提供了高素质的行政法官,其法官主要来源于国家行政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还有少数来源于高级行政官员和行政专家,24这就保障了行政审判的专业性要求。

行政法官在任职期间,兼具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这就使得行政法院法官在具备专业的行政法知识的同时熟悉了司法运作中的行政问题,积累了行政工作方面的经验。

法国的行政法官属于公务员序列,受公务员一般地位法支配,但比一般公务员享有更优越的法律地位,25法官的独立性也得到了充分地保障。

行政法官独立原则是法国的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

初级行政法庭和上诉行政法院的法官享有不可撤换的地位,即未经他们的同意他们不得被调往新职,即使这种调职是晋升。

行政法院的法官的晋升采取年薪制,其职位的提升不受主管上司的影响,是按照工作年份的提高而晋升,这使行政法官更加独立地行使其职权,不受外界干扰。

(二)德国德国的行政法院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其行政法院制度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18 世纪,29它经历了从最初的实质上是由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监督的行政司法的行政法院模式、到19 世纪各邦国相继建立二级或三级的行政、司法明显分离的行政法院模式、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德国开始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院模式这一漫长的过程。

直至1960 年,随着《行政法院法》的颁布,德国行政法院才基本定型。

之后虽然《行政法院法》被多次修订,但这些修订往往是因为与之相关的程序法或实体法的修订,行政法院本身的制度框架并没有太大的改变。

与法国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系统不同,德国的行政法院隶属于司法系统。

德国的司法体系除了宪法法院32外,还包括五大法院,即普通法院33、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这五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各自都建立了完备的运行体系。

德国的行政法院分为初级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级结构,其中初级行政法院设在较大的城镇,每个州根据自身情况设立数目不等的若干个初级法院,高级行政法院作为州最高法院,每个州只设一个,联邦行政法院为联邦的最高行政法院。

德国的行政法院只承担行政审判一种职能。

具体来说,初级行政法院具有普遍的一审管辖权,有权审理除高级行政法院或联邦行政法院一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案件。

法院内部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一般由3 名职业法官与2 名非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

高级行政法院通常受理因不服初级行政法院的判决而上诉的案件,并且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类案件有一审管辖权.高级行政法院同样由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组成合议庭的法官类型和人数是不一样的。

联邦行政法院主要负责受理当事人对高级法院的裁定不服所提出的上诉,并且原则上只进行法律审,而不对事实进行审查,除此之外还享有对高级行政法院或某些初级法院的判定的复审权,并对少数案件享有一审管辖权.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德国行政法官包括专职法官、兼职法官37、试用期或受委托法官38以及名誉法官。

德国行政法官的遴选条件十分严格,想要成为行政法官必须通过德国大学和邦司法部组织的两次法律考试。

第一次考试最少应该在大学学习三年半后参加,第二次考试则是在不同的法院、行政机构和法律机构实习两年半后才能参加。

德国的专职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

非专职法官不可以在法庭中担任首席法官,但在参与法庭裁判的权限范围内,拥有与专职法官相平等的权力。

名誉法官为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的“外行法官”,其任职资格较宽松,凡年满30 周岁的德国公民,在有关的法院所属的区域内居住,无法律禁止的情形都可以被任命为行政法院的名誉法官。

名誉法官在言辞审理和判决形成中享有与其他法院同样的权力,不得参与其他行政审判活动。

由于名誉法官的选举、任命等条件都低于对职业法官的要求,《行政法院法》中以第三节全节做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德国的行政法官具有高度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同其他法院法官一样,在《基本法》和《法官法》中加以规定。

《基本法》规定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法律,并且只有在第97 条第 2 款的条件下,才能被免职、解雇和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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