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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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繁荣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科研工作以“适应教育发展需要、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为指导思想,以学校的学科和专业建设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为重点,坚持课题研究和自由研究相结合、重视应用研究,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争取出成果、出精品,形成具有我校特色的知识创新体系。
第三条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工作的统筹管理,协调各系部之间的科研业务关系。各系部全面负责本系部科研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执行学校关于科研工作的决定和规章制度,协调本系部科研方面的业务关系。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进行学校科研咨询、科研规划,发布校级课题指南,进行校级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科研成果评奖。
第四条学校通过课题经费补助、科研成果津贴、科研成果评奖、科研成果校外获奖配套奖励将科研工作纳入校内分配;同时将科研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和年度考核。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科研基本任务(见表1,艺术、动画等专业人员可以参加展演的作品代替科研论文)。对未完成基本任务者(不含未聘任技术职务者),初级、中级、副高、正高分别扣发岗位津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年底执行。
表1: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年科研基本任务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学校将教职工发表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存入个人的人事档案(由组织人事处管理)和业务档案(由系部管理),作为评聘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科研课题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管理的科研课题限我校教职工作为第一主持人的课题,分为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两类。纵向课题是指由政府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国家一级学会及我校立项的各种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课题,以课题管理部门的立项通知书作为确认依据,分为7个级别:
1、国家A级,指由党中央、国务院所立项的国家级课题;
2、国家B级,指由国家科学基金项目领导小组所立项的国家级课题,以及纳入国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各学科规划国家领导小组所确立的国家级课题;
3、省部A级,指由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和省科学基金项目领导小组所立项的课题,以及纳入省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各学科规划省级领导小组所立项的省部级课题;
4、省部B级,指由各学科规划省级领导小组所立项的省部级课题,以及纳入各学科规划省级领导小组管理的厅立课题;
5、厅级,指由省直各厅立项的课题;
6、国家一级学会级,指由国家一级学会立项的课题;
7、校级,指由我校确立的课题。
横向课题指受正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单位、企业委托或与其合作研究的课题(委托课题和合作课题须以我校为第二主持单位),以主持人、委托或合作方、学校三方形成的研究协议及学校收到委托或合作方的资助经费作为确认依据,根据委托或合作方的行政级别(委托或合作方是企业的依课题大小)分为三级(分别对应于纵向课题的国家B级、省部B级、厅级)。
第七条所有校外课题的申报由科研处统一组织,同一内容的课题不允
许在有指标限制的纵向课题中重复申报。学校科研处按立项部门或单位的要求对所有校外纵向课题代为管理;对横向课题学校原则上只给予经费补助,不参与过程管理;学校对校级课题严格实施过程管理。
第八条校级课题研究立足于为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服务,为学校的发展服务,致力于解决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讲求研究的原创性。对校级课题的具体管理如下:
1、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课题规划,发布课题指南。
2、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课题立项。其程序为:(1)申报人申请;(2)校学术委员会评审;(3)学校立项,科研处备案。
3、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4、课题主持人对课题的研究全面负责。科研处和系部负责校级课题的全程管理(包括督促开题、组织中期评估、组织结题评审),督促其按质、按时完成。对6个月内不开题的取消立项;对中途终止未能完成的,追回已拨课题经费,取消立项;不能按期结题的可申请延期一年,超过计划时间的课题无权再获得课题经费;取消立项和超过计划时间的课题的主持人不得申请下年度学校科研课题;未按时结题的课题的成果不得参加学校科研成果评奖。
5、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主持人申请结题,由专家组(科研处指定至少两人,余者由课题组自请)评审。
第九条课题经费补助。学校对本办法管理的课题给予经费补助。重复立项的同一内容的校外课题只给予一次经费补助,就高不就低。
1、课题经费补助标准。纵向课题补助标准见表2;横向课题按纵向课题相当级别一般课题的10%予以补助。
表2:纵向课题经费补助标准(单位:万元)
2、课题经费限用于课题研究活动开支,具体手续按学校财务制度办理。纵向课题在课题开题时可开支1/3,中期评审通过后可开支1/3,余下的1/3在结题通过后再予开支;横向课题在收到对方资助经费时可开支1/3,余下的2/3在通过成果验收后再予开支。课题经费由课题组掌握、自我平衡,学校不在课题经费之外对课题另予补助。
第三章科研成果津贴
第十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科研成果的登记备案,确认后按标准发给津贴。若为合作项目,只对排名前五位的学校教职工发给津贴,能明确具体贡献量的,按贡献量发给;不能明确具体贡献量的,按奖励额的一定比例发给,比例分配标准见表3。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学校规定工作任务的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不发给津贴。
表3:合作项目作者津贴比例分配标准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津贴包括学术论文津贴、学术专著津贴(出版资助)、学术编著和译著津贴、科技成果津贴。
1、学术论文津贴。学术论文津贴的具体对象: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合法报刊(不含以书号代报刊号的出版物、各种增刊和论文集)和本校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津贴标准:
(1)在英国的《Nature》和美国的《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10万元;在国外其他杂志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1000-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