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茶叶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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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茶叶检验检疫
进出口茶叶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1 进出口茶叶的检验部门必须设有与其相适应的专用样品储藏室,储藏室必须保持低温并备有除湿设备。
2 进出口茶叶的留样与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进口茶叶的留样与样品管理还须符合《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规定。
3 进出口茶叶的留样到期后,应集中处理,处理时应做好记录。进出口茶叶检验检疫口岸查验:
1 按照《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执行。
2 判定及处理
经查验货证相符,包装封识完好,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货证不相符或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通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调查处理。对换证凭单中漏检检验检疫项目的或超过有效期的批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视情况予以补检或不予放行。进出口茶叶检验检疫结果评定:
1 进口茶叶检验检疫结果的判定及处理
1.1 进口茶叶经检验检疫符合我国检验检疫标准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判定为合格商品,允许入境放行。
1.2 进口茶叶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我国检验检疫标准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茶叶,视其不同性质作如下处理:
1)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包括农药残留、微生物、有害金属元素、放射性污染、恶性夹杂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有掺杂使假等欺诈行为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2)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检疫除害处理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3)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
2 出口茶叶检验检疫结果的判定及处理
2.1 出口茶叶的检验检疫结果依据进口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判定;如果进口国或地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判定。合格的,准予放行,必要时可实施封识管理。
2.2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口茶叶,视其不同性质作如下处理:
1)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包括农药残留、微生物、有害金属元素、放射性物质、恶性夹杂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有掺杂使假等欺诈行为的,不准出口;
2)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检疫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口;3)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2.3 出口茶叶检验结果有效期为60天,检疫结果有效期为21天,超过检验或检疫有效期的须重新申请检验或检疫。
3 出证
3.1 进口茶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或其他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与《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3.2 出口茶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按照合同、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对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4 复验
进出口茶叶的报检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进出口茶叶检验检疫记录:
1 记录类别
包括现场检验检疫、抽样、实验室检验检疫等工作记录。
2 记录内容
检验检疫记录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规格(茶号)、批号、数量、重量、包装及抽样制样情况、检验时间、地点、送检项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3 记录要求
检验检疫记录应真实、清晰,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保持检验检疫的原始性、有效性。记录经自核无误后交相关岗位人员复核。
进出口茶叶检验检疫实验室检验检疫:
1 实验室的质量保证:从事茶叶检验检疫的实验室须按照有关标准(如ISO/IEC17025)建立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2 实验室检验检疫内容:感官品质、水分、灰分、粉末、水浸出物含量、农药残留量及其他化学污染物残留量、有害金属元素含量、放射性物质含量、有害生物等。
3 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的确定
3.1 国家标准GB2762-2005、GB2763、GB14928.10-94 及国家其他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检验项目;
3.2 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项目;
3.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项目。
4 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方法
4.1 感官品质检验:按照SN/T0917-2000《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对照实物样品进行检验,同时还包括检查是否含有非茶类夹杂物(或其含量);
4.2 理化项目检验: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权威机构的方法标准进行茶叶中水分、灰分、粉末、碎茶、水浸出物等常规理化项目的检测;
4.3 安全卫生检验: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上权威机构的方法标准、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方法标准、按程序批准的实验室方法进行茶叶中残留物质、有害金属元素、生物毒素、微生物等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4.4 检疫:需要进行实验室检疫时,按照SN/T1490-2004《进出口茶叶检疫规程》及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国际上权威机构的方法标准对有害生物进行实验室检疫;
4.5 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约定的特殊检验检疫项目:按照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合同、信用证没有规定检测方法的,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上权威机构的方法标
准、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方法标准、按程序批准的实验室方法检测。
进出口茶叶检验检疫抽样:
1 按照SN/T0918-2000《进出口茶叶抽样方法》进行。
2 抽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结块、不均匀、霉变、虫害、水渍以及其他污染的痕迹,应扩大抽样比例或终止抽样。
3 抽样后应及时填写《抽/采样凭证》,并请报检单位经办人签名。
进出口茶叶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
1 现场检验检疫内容:包括环境卫生、有害生物、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标签、唛头等。
2 仓库环境卫生的检验检疫:仓库的地面墙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货物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
3 包装检验检疫:核对包装材料规格及种类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批次、唛头是否与单证相符。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霉变、水渍或其他污染的痕迹,有无有害生物,有无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其他检验项目按照SN/T0912-2000《进出口茶叶包装检验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