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主要港口引航距离、拖轮辅助作业时间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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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杂货港口费收

散杂货港口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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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杂货港口费收
内贸改革给外贸装卸费带来的问题


上下车

起落驳费






库场 船边
船 船边
船舱 舱
库 场



1、外贸出口货物需卸车或起驳进入库场;进口货物卸进库场,提货时需装车或落驳,
应按内贸计收上下车费或起落驳费。
2、外贸货物实行包干时,将上下车费或起落驳费与外贸各项费用相加。
3、根据部规定,按内贸包干费的50%计入外贸包干费,其结果导致外贸包干费过高。
一、引航费、移泊费
1、基本引航距离为10海里。(0.50元/净吨) 2、超出10海里部分,其超出部分加收0.005元/海里。
引航费= [ 0.50+(S-10)×0.005 ]×净吨 3、超出引领点的船舶,其超出部分按基价加收30%。
引航费= [ 0.50+(S-10)×0.005+0.50×30%]×净吨 4、因船方原因不能按时起引,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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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杂货港口费收
货物费用:
一、货物港务费 1、凡经港口吞吐的外贸货物,按规定计收货物港费。 2、货物港务费免征范围: 使馆及联合国物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
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等,免征货物港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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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杂货港口费收
二、堆存费 货物存放在港口的仑库、场地,港口按货物的种类、数量、
船舶具体费用:
1、船舶进出港引航费、港内移泊费 --------- 引 航 站 2、使用港口拖轮的拖轮费 ----------------- 拖轮公司 3、使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的停泊费 ------ 港区复兴 4、船舶在港口发生的系解缆费 ------------- 港区复兴 5、船舶发生的开关舱费 ------------------- 港 区 6、根据货物交付条款计收的货物装卸费 ----- 港 区 7、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杂项作业费 ----------- 港 区 8、为船舶加水发生的水费和供水劳务费 ----- 港 区 9、船舶港务费、吨税 --------------------- 海关等

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

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

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按照“科学配备、规范使用、确保安全、适时评估”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拖轮的申请和变更(一)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在申请引航计划时,根据本办法向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拖轮公司(以下简称“拖轮公司”)申请配备引航作业辅助拖轮,并将拖轮配备计划通报引航调度。

(二)根据引航作业需要,引航调度对船公司或船舶代理申请辅助拖轮计划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船公司或船舶代理。

(三)因气象、潮汐、航道条件变化、船舶操纵性能异常等原因,需变更拖轮时,现场引航员应向被引船船长说明原因并向引航调度报告,引航调度及时向引航站领导汇报,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同意后变更拖轮配备。

二、拖轮配备数量的一般要求(一)引航作业辅助拖轮数量1.靠离码头、系离浮筒作业拖轮配备数量要求,见下表。

2.抛、起锚及掉头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数量。

根据水域通航环境、水文气象状况、被引船舶操纵性能等情况,各引航站依本办法及各区段特别要求,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配备辅助作业拖轮。

3.进出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作业,因航道条件、泊位档距、靠泊要求限制等特殊情况,或安全主管机关要求,可适当增加拖轮配备数量。

4.因船舶主辅机、锚设备缺陷等操纵性能受限的船舶作业可适当增加拖轮配备数量。

(二)增加或减少拖轮配备数量1.增加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须征得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同意。

2.装有侧推器且能正常使用的船舶,可适当减少拖轮的配备。

(三)抢险、救助等特殊情况,拖轮的配备服从安全主管机关的安排。

三、各区段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还应满足以下特别要求:(一)太仓1.D≥11米进出江船舶,或250米≤L<270米进江船舶,或及250≤L<300米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伴航。

2.L≥270米的载货进江船舶,或L≥300米出江船舶:配备2艘拖轮伴航。

(二)常熟1.靠离码头、系离浮筒:(1)85米≤L<120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辅助。

港口拖轮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拖轮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拖轮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中期评审稿)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2012年10月19日《港口拖轮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中期评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拖轮经营活动,维护港口拖轮经营安全与市场秩序,保障港口拖轮经营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港口拖轮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拖轮经营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拖轮,是指在港口区域内为协助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在港内(锚地)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的专用型船舶。

(二)港口拖轮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拖轮经营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自有拖轮,是指港口拖轮经营人为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合法拥有船舶所有权的拖轮。

(四)消防拖轮,是指配备消防装置、专门用来扑灭他船火灾的拖轮。

第四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拖轮服务。

国家鼓励港口拖轮经营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港口拖轮经营市场。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拖轮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拖轮行政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县(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特定港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该港口的港口拖轮行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承担港口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与交通主管部门分设的港口管理部门。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拖轮)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拖轮)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便民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需至少拥有一个保障其拖轮停靠的专用泊位(专用基地或码头),基地建设应当遵循“一港区一基地”原则;(三)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拖轮数量:从事内河港口拖轮经营业务的,需至少拥有一艘自有拖轮;从事沿海港口拖轮经营业务的,需至少拥有两艘自有拖轮;应当配备满足基本生产需求的拖轮数量,且拖轮马力大小具有合理配比;拖轮应当处于适航船龄,基本状况良好;配备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入级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以及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五)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六)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可行性分析报告。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2•【文号】交水发〔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港口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国内客运运营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直接向旅客收取;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任何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理货服务费和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理货公司、引领服务单位分别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国际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优惠幅度和货物堆存免费保管期,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与港口经营人协商确定。

拖轮费计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和工作时间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类型和大小收费。

对航行国际航线超大型船舶引航费实行收费总额封顶控制。

拖轮费、引航费的具体计费办法详见《办法》。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9•【文号】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施行日期】199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1999年4月29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构、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第(七)项的规定是指,货方或船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包括远、近洋航线等明细资料,否则港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收费规则》)所规定的相应费率的最高标准计收费用。

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浙江港航

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浙江港航

附件4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交水发〔2017〕104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使用,确保船舶引航作业安全,为港航企业提供阳光引航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及工作要求,制订本配备标准。

第二条在舟山港水域靠泊、离泊、移泊申请引航作业配备辅助拖轮适用本配备标准。

第三条本配备标准按照“安全、公平、经济”原则,以合理满足船舶引航作业的安全需要,并充分兼顾港航企业辅助拖轮使用的经济性。

第四条根据舟山港域通航条件和靠、离泊位船舶技术实际操作经验,结合国内行业标准和规范,经综合评估制订散货船、杂货船及油船等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一、表二)和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三)。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适用于第四条的辅助拖轮配备标准,以引航方案中拖轮配备要求实施。

(一)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的;(二)船方或码头方因特殊地理条件、码头结构等原因要求增配的;1(三)船方因船舶操纵性能异常、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出于安全考虑需要增配的;(四)季风、台风、强对流天气等特殊气象条件下、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增配拖轮的;(五)无动力船舶拖带、抢险等特殊作业;(六)液化气船、桥吊船等其他类型特种船舶作业;(七)其他出于安全考虑的特殊引航情况。

第六条舟山引航站要与当地港口企业、拖轮公司等相关单位建立协商沟通机制,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配备标准,共同协商决定配备满足基本生产需要的拖轮数量和总马力配置,经船公司或船舶代理认可后,配备使用。

第七条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应当根据确定的拖轮配备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舟山引航站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引航员在引航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引航作业方案使用拖轮。

如需变更辅助拖轮配备,引航员应向船方或船舶代理说明原因,并报经舟山引航站同意。

第九条本配备标准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配备标准由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422号)精神,长航局组织制定了《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按照“科学配备、规范使用、确保安全、适时评估”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拖轮的申请和变更(一)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在申请引航计划时,根据本办法向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拖轮公司(以下简称“拖轮公司”)申请配备引航作业辅助拖轮,并将拖轮配备计划通报引航调度。

(二)根据引航作业需要,引航调度对船公司或船舶代理申请辅助拖轮计划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船公司或船舶代理。

(三)因气象、潮汐、航道条件变化、船舶操纵性能异常等原因,需变更拖轮时,现场引航员应向被引船船长说明原因并向引航调度报告,引航调度及时向引航站领导汇报,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同意后变更拖轮配备。

二、拖轮配备数量的一般要求(一)引航作业辅助拖轮数量1.靠离码头、系离浮筒作业拖轮配备数量要求,见下表。

L数量(艘)DD<7.07.0≤D<9.79.7≤D<11.0D≥11.0L<85185≤L<145112145≤L<2502223250≤L<3003334L≥3004444备注:“L”指船舶总长,“D”指船舶淡吃水,单位:米。

国内各港口进港指南

国内各港口进港指南

港口名称(中文):上海港口位置 经度:121°30’18”E纬度:31°23’30”N潮汐 最高潮位5.7米,最低潮位0.03米;平均高潮位4.2米,平均低潮位1.1米;最大潮差4.24米,平均潮差 2.14米.航道 航道限制最大吃水11米(淡水)引水 强制引水;引水员工作时间 24小时;引水开始地点: 122°08’10”E,31°03’12”N, 大吃水船舶引水地点为: 122°25’30”E, 31°04’42”N拖轮 1x1670马力、3x2600 马力、3x5200马力、3x3000马力、5x3200 马力、2x3400马力、1x3500马力、5x3600 马力、2x4000 马力浮吊 1x32 吨、1x60吨、1x200 吨、1x500吨油、淡水、伙食供应 码头能加油,加水,供应伙食(油水驳船供应);锚地;吴淞基本不安排加油,长江口不能安排供应服务.修船 有, 上海船厂、闽南船厂、粤海长兴修造船基地等进港须知 代理申请泊位­­­­申请引航­­­­通知船备车­­­­­船方在 VHF16与 VHF10守候引航通知登轮时间港口名称(中文):张家港港口位置 张家港位于张家港市西北部,地处北纬 31o57′,东经120o24′,东临上海,南接苏州,无锡,西连常州,交通便捷,经济腹地广阔,自然条件十分优越。

港口岸线顺直,港口水深­10米,航道不冻不淤,有江心岛作天然屏障,为常年安全航运提供了十分有利的自然条件。

潮汐 在本港口,丰水期夏秋两季,吃水限制在 10.5米以内,枯水期冬春两季,吃水因潮高而变动,一般不高于10.2米。

详情可参考上海港潮汐表。

航道 长江航道吃水限制9.7米,超过的称为超吃水,须经海事局批准方可进江。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2.09.18•【字号】深交[2002]224号•【施行日期】199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18日深交[2002]224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

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7月28日深港[1997]6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1997年第3号令)的要求,结合深圳港口的实际情况,现将深圳港节假日及夜班工作的工班起止时间、引航距离、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干支线空重集装箱中转包干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假日及夜班的工班起止时间深圳港装卸、引航、拖轮、外轮理货行业的节假日及夜班起止时间:节假日起止时间为当日0:00时至当日24:00时,夜班的工班起止时间为当日21:00时至次日5:00时。

沿海港口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

沿海港口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

沿海港口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一、 海口港(一) 秀英港区、新海港区表一:散杂货(普通)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表二:危险品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表三:客船、客滚船、邮轮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二)马村港区表一:散杂货(普通)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表二:危险品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二、洋浦港表一、散货船、杂货船、集装箱船及其他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表二、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三、八所港表一、散货船(普通)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表二、危险品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四、三亚港船舶(邮轮)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五、清澜港表一、散货船(普通)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表二、危险品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六、乐东港国电码头港区散货船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七、标准说明拖轮具体按实际发生数计收。

有以下情况时,配备数不限于上述标准。

1、相关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的。

2、码头方因特殊地理条件、码头结构及其他特殊原因要求增配的。

3、船方因船舶操纵性能异常、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出于安全考虑需要增配的。

4、季风、台风、强对流天气等特殊气象条件下,船方根据安全需要申请增加拖轮。

5、大型拖驳、桥吊船、装载超高超限等特殊船舶和海上过驳、拖带、抢险等特殊作业。

6、为特殊区域的特定客户服务的拖轮配备方案,以双方协商方式另行确定。

7、其他出于安全考虑确实需要变更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第(七)项的规定是指,货方或船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包括远、近洋航线等明细资料,否则港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收费规则》)所规定的相应费率的最高标准计收费用。

3.第六条“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的规定中,“结算”以港口开单日期为准。

船舶离港10日内,港方应将有关结算单证交付船方或其代理人。

4.为有利费用结算,对进出港口的船舶计收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的规定划分如下:(1)重载进港重载出港(包括承运外贸进出口到港未卸经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其他港口的货物的船舶费用)或空载进港空载出港及空载进港重载出港或重载进港空载出港的船舶,进出港口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分别按本航次实际航行航线的规定计收,但悬挂非五星红旗的船舶均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拖轮的使用,保障船舶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和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要求,按照"科学配备、规范使用、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海船。

第三条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船舶靠离泊、移泊作业时,应当按照《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附件1)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最低配备标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当增加辅助作业拖轮数量或调整拖轮主机功率要求:(一)气象、潮汐、航道通航条件等因素对船舶靠离泊安全影响较大的;(二)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关键性设备等因素对船舶靠离泊安全影响较大的;(三)船舶载运 X/Y 类有毒液体物质或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四)在长江干线洪水期(汉口水位达到或超过10米)航行或靠离泊的;(五)船舶靠离有特殊安全要求泊位的。

引航船舶靠离长江干线江苏段有特殊安全要求泊位的,可以按《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靠离特殊泊位辅助作业拖轮配备特别要求》(附件2)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第五条下列船舶应当配备辅助作业拖轮伴航:(一)因航道条件受限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船舶;(二)航经障碍性(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且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老旧运输船舶;(三)新造船舶、对主辅机或舵机等关键性航行设备进行维修和需调试的船舶、长期停航恢复航行的船舶;引航船舶航经长江干线江苏段水域,可按《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伴航拖轮配备标准》(附件3)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第六条下列船舶应当配备辅助作业拖轮助航:(一)受通航条件限制,进出锚地掉头作业困难的船舶;(二)受通航条件限制,进出专用航道掉头作业困难的船舶;(三)实际航速低于主管机关最低航速要求的船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沪交港[2013]780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港〔2013〕780号)各相关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沪水发〔2013〕422号)的要求,结合上海港实际,特制定《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保障被引船舶进出上海港的安全,提升上海港引航的整体服务水平,维护上海港港口形象,更好地服务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于港航业和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艘数应当根据被引船舶的船型大小(船舶长度、吃水等),按照《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确定,确保拖轮的配备能够满足船舶安全操纵的需要。

二、海事部门对特殊船舶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有特别规定的,引航站从其规定。

三、具体拖轮由船舶代理或船公司在申请引航时指定,引航站在指派拖轮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拖轮公司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拖轮的数量、功率及时间安排等。

四、协助靠离码头或系离浮筒的拖轮必须是全回转拖轮。

五、因气象条件、潮流或船舶的操纵性能等因素,现场引航员可向引航站申请增加协助拖轮或改配大马力拖轮,引航站应视情况予以安排,并告知原经办的船舶代理或船公司。

船舶操纵性能较差或开反潮水的船舶,引航站可以依据实情配备大马力拖轮。

六、引航员根据现场情况(风力、流速、泊位有效长度和船舶状况)可以要求配备大马力拖轮,引航站应酌情予以安排。

船东操作者编制应急拖带程序指南

船东操作者编制应急拖带程序指南

能否使用尾部系泊绞车? □Yes □No 详述:
是否已使用拖带灯
其他信息 □Yes □No
详述:
是否悬挂好黑色菱形球? □Yes □No 详述:
能否使用船上通讯设备? □Yes □No 详述:
现有紧急快速释放系统 是否有紧急快速释放装 置?
□Yes □No
详述:
能否使用锚链作拖带连接 挚链器是否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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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备 (1) 通信设备 (2) 动力供应设备 (3) 舵机 (4) 锚、锚链和系泊缆 (5) 船首上甲板机械设施 (6) 船尾上甲板机械设施 (7) 甲板工具 (8) 其他设备 3. 决定拖带模式的设计方案 4. 拖带模式 5. 响应组织 (1) 人员分配 (2) 任务和所需设备 (3) 拖带操作注意事项 6. 拖缆连接程序 7. 拖带限制
数量 型号 带眼环索缠绕的 SWL (拖带)
数量 型号 带眼环索缠绕的 SWL (拖带)
8 字形缠绕的 SWL 8 字形缠绕的 SWL(系 8 字形缠绕的 SWL(系
(系泊)
泊)
泊)
尾部拖带连 接设备 导缆孔
中部
数量 型号 开口尺寸 安全工作负荷
左舷
数量 型号 开口尺寸 安全工作负荷
右舷
数量 型号 开口尺寸 安全工作负荷
是否有横倾?
□Yes □No 详述:横倾角度:
能否锁定螺旋桨?
□Yes □No 详述:
能否使用舵?
船舶操舵状况 □Yes □No
详述:如舵损坏,现在舵角情况:
舵能否恢复到中间位置? □Yes □No 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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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内外贸港口费收规范概述

国内内外贸港口费收规范概述

国内内外贸港口费收规范概述降低航运经营成本是船公司“增收节支”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而作为航运成本中比重较大的一部分,港口费用成本又是重中之中,船公司始终将控制港口成本作为整个公司经营中重要的一部分。

特别在近年来,随着能源、劳工等费用的快速上涨,全世界各港口码头的各项费用也都水涨船高,国内港口也不例外,2005年7月,交通部发改委颁布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简称费规),从2005年8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内贸费规要求,国内的内贸港口码头费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由于我司大部分航线都停靠国内港口,港口成本的一大块也来自国内港口,因此国内内贸港口费率的上涨使得我司也面临着不小的压力。

商务部作为我司负责商谈管理港口协议的职能部门,利用此次在线学习的契机,从合理降低我司港口成本的角度出发,结合“费规”和我司目前所签的港口协议,对国内港口内外贸的收费规范,类别等做出如下概述说明,希望能以此加深广大同事对国内费收规范的了解,以响应我司“增收节支,创建世界一流航运企业”的号召。

港口费用主要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船舶费用包括吨税、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开关舱费、系解缆费、停泊费等;对货物的费用主要有、集装箱装卸费、集装箱堆存费、场外拖车费以及港建、港务等国家规费。

以下就各种费用项目进行具体的说明和解释。

一、吨税船舶吨税是海关代交通部向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征收对象是外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

我司悬挂非五星红旗的集装箱船舶挂靠国内港口须购买吨税。

这项税收是直接向船公司计收的。

吨税分为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由船方选择。

税率是按船舶净吨位大小分级设置和收取的,又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航海国基本上都与我国政府签订了海运协定或贸易协定,协定中规定双方给予对方国家船舶优惠吨税待遇的都适用优惠吨税税率。

具体吨税税率及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如下:吨税税率: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芬兰、瑞典、丹麦、也门、俄罗斯、突尼斯、德国、阿尔巴尼亚、苏丹、朝鲜、越南、加纳、斯里兰卡、刚果、巴基斯坦、挪威、古巴、智利、缅甸、秘鲁、墨西哥、希腊、塞浦路斯、保加利亚、波兰、日本、菲律宾、新西兰、荷兰、阿尔及利亚、民主刚果、埃塞俄比亚、罗马尼亚、肯尼亚、阿根廷、泰国、新加坡、孟加拉、比利时、卢森堡、南斯拉夫、阿曼苏丹国、巴西、意大利、马来西亚、韩国、克罗地亚、老挝、乌克兰、英国、加拿大、马耳他、法国、以色列、格鲁吉亚、土耳其、黎巴嫩、印度、摩洛哥、蒙古、美国、香港、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第(七)项的规定是指,货方或船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包括远、近洋航线等明细资料,否则港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收费规则》)所规定的相应费率的最高标准计收费用。

3.第六条“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的规定中,“结算”以港口开单日期为准。

船舶离港10日内,港方应将有关结算单证交付船方或其代理人。

4.为有利费用结算,对进出港口的船舶计收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的规定划分如下:(1)重载进港重载出港(包括承运外贸进出口到港未卸经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其他港口的货物的船舶费用)或空载进港空载出港及空载进港重载出港或重载进港空载出港的船舶,进出港口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分别按本航次实际航行航线的规定计收,但悬挂非五星红旗的船舶均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

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

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

附件4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交水发〔2017〕104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使用,确保船舶引航作业安全,为港航企业提供阳光引航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及工作要求,制订本配备标准。

第二条在舟山港水域靠泊、离泊、移泊申请引航作业配备辅助拖轮适用本配备标准。

第三条本配备标准按照“安全、公平、经济”原则,以合理满足船舶引航作业的安全需要,并充分兼顾港航企业辅助拖轮使用的经济性。

第四条根据舟山港域通航条件和靠、离泊位船舶技术实际操作经验,结合国内行业标准和规范,经综合评估制订散货船、杂货船及油船等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一、表二)和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三)。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适用于第四条的辅助拖轮配备标准,以引航方案中拖轮配备要求实施。

(一)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的;(二)船方或码头方因特殊地理条件、码头结构等原因要求增配的;1(三)船方因船舶操纵性能异常、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出于安全考虑需要增配的;(四)季风、台风、强对流天气等特殊气象条件下、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增配拖轮的;(五)无动力船舶拖带、抢险等特殊作业;(六)液化气船、桥吊船等其他类型特种船舶作业;(七)其他出于安全考虑的特殊引航情况。

第六条舟山引航站要与当地港口企业、拖轮公司等相关单位建立协商沟通机制,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配备标准,共同协商决定配备满足基本生产需要的拖轮数量和总马力配置,经船公司或船舶代理认可后,配备使用。

第七条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应当根据确定的拖轮配备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舟山引航站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引航员在引航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引航作业方案使用拖轮。

如需变更辅助拖轮配备,引航员应向船方或船舶代理说明原因,并报经舟山引航站同意。

第九条本配备标准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配备标准由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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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主要港口引航距离、拖轮辅助作业时间手册中国船东协会编一九九八年七月全国主要外贸港口引航距离、拖轮辅助作业时间手册说明为了满足广大航运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以及航运界业内有关部门和人士的需要,我会现将我国主要港口根据交通部1997年第3号令的要求,已报部备案的“引航距离,拖轮辅助作业时间”汇编成册。

此手册可作为各船公司和用户核算成本,审核港口费用的依据。

随着港口建设的不断发展,有些数字也可能随之变化,我会将根据各港报部备案资料,随时对《手册》进行补充和修正。

由于时间仓促,印刷匆忙,如有错误,敬请批评指正。

目录沿海港口 (4)丹东港 (4)大连港 (4)营口港 (5)锦州港 (5)秦皇岛港 (5)天津港 (5)京唐港 (6)龙口港 (6)威海港 (6)岚山港 (7)烟台港 (7)烟台地方港 (7)青岛港 (7)日照港 (7)连云港 (8)上海港 (8)宁波港 (10)舟山港 (10)台州港 (11)温州港 (11)漳州港 (12)福州港 (12)厦门港 (13)汕头港 (13)广州港 (13)深圳港 (14)阳江港 (15)水东港 (15)湛江港 (15)北海港 (16)防城港 (16)钦州港(新开港) (16)海南省港口 (16)长江沿线港口 (17)池州港 (17)城陵矶港 (17)秦州港 (17)重庆港 (17)南通港 (17)江阴港 (18)张家港 (18)镇江港 (18)南京港 (18)马鞍山港 (18)全国主要港口引航距离、拖轮辅助作业时间手册沿海港口丹东港1.引航距离1.1浪头港区至锚地距离为27海里1.2大东港区至锚地距离为12海里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2.1浪头港区港池内:夏季2小时冬季3小时至锚地:夏季7小时冬季8小时2.2大东港区港池内:夏季4小时冬季5小时至锚地:夏季7小时冬季8小时(夏季为每年四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冬季为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拖轮基地设在浪头。

)大连港1.引航距离按现行引航员登、离船位置起算,大连港诸码头(包括新港、大窑港区和企业专用码头)的引航距离均不超过10海里。

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2.1船舶停泊大港区锚地2.1.1大港区、甘井子港务公司、外轮航修厂、大化、航三、石化公司(大码头、小码头、顺岸码头)、黑咀子(松辽、渔轮厂、邮电码头)、寺儿沟港务公司、造船新厂、造船厂、香炉礁港务公司、大连港务公司、大远码头辅助作业时间为1小时30分钟。

2.1.2大连湾港务公司、大连湾水产、大孤山(北良码头)、523厂码头辅助作业时间为2小时30分钟。

2.2船舶停泊大窑湾锚地2.2.1新港港务公司辅助作业时间为1小时20分钟。

2.2.2大窑湾港务公司辅助作业时间为1小时30分钟。

3.特殊情况,拖轮从大港区至新港港务公司辅助作业时间为3小时20分钟。

营口港1.引航距离1.1鲅鱼圈港区锚地至码头前沿:8.4海里;1.2营口港区灯船锚地至码头前沿:21海里。

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2.1鲅鱼圈、营口港池作业:1小时30分钟;2.2鲅鱼圈锚地作业:3小时;3.原文缺4.锚地到港池或港池到锚地作业:鲅鱼圈港区2小时,营口港区4小时。

锦州港1.引航距离锦州港锚地引航距离在10海里内,2#、3#锚地在10海里以外(25-30海里)。

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实行包干。

夏季:2.1在港池内作业均为1小时30分钟(9-10浮标内)。

2.2港池外至1#锚地作业时间2小时30分钟(9-10浮标内)。

2.32#、3#锚地作业均为5小时。

冬季:在夏季各条款时间上加30分钟。

(冬季作业时间从每年11月1日起至第二年3月31日止。

)秦皇岛港1.引航距离为7海里。

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为2小时。

天津港1.引航距离1.1从大沽口锚地至新港船闸东口以东作业范围,平均引航距离为16海里。

引航费记费单价为每净吨0.53元。

1.2从大沽口锚地通过船闸到海门大桥之间作业范围,平均引航距离为22海里。

引航费记费单价为每净吨0.56元。

1.3从大沽口锚地通过船闸到海门大桥至黑猪河作业范围,平均引航距离为26海里。

引航费记费单价为每净吨0.58元。

1.4越过黑猪河作业范围的船舶按实际里程计算费用。

2.渤中油田引航费率:我局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以津港业字(88)第427号文件向部报备:“渤中油田引航费率参照海峡引航收费标准”。

新费规取消了海峡引航收费标准,为此我局将原费规中规定的海峡引航收费标准每净吨1.41元,按引航费率平均下降幅度23.7%下调,即按每净吨1.08元计收。

京唐港1.引航距离为8海里。

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为1小时40分钟。

龙口港1.引航由码头至锚地确定距离为7海里。

2.拖轮使用进出港口离返的辅助作业时间确定为1小时40分钟。

威海港1.引航距离1.1南区包括威海石油码头、威海华能电厂码头及威海新港码头,引航锚地设在刘公岛大泓灯桩东,引航锚地至码头距离为4.3海里。

1.2北区包括威海港老码头、威海船厂码头、引航锚地设在牙石岛东,引航锚地至码头为4.5海里。

1.3大泓引航锚地距牙石引航锚地海上操纵距离为8.2海里。

2.拖轮辅助时间2.1北区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包干每次2小时;2.2南区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包干每次4小时。

岚山港1.引航距离:泊位至锚地为5海里。

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确定为50分钟。

烟台港1.引航距离1.1烟台港港地泊位至烟台港一号检疫锚地的引航距离为3.70海里。

1.2烟台港港地泊位至烟台港二号检疫锚地的引航距离为10.67海里。

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2.1港池内拖轮辅助作业时间为1小时10分钟。

(包括东西港池)2.2一号检疫锚地以内进出港拖轮辅助作业时间为1小时40分钟。

2.3二号检疫锚地以内、一号检疫锚地以外进出港拖轮辅助作业时间为2小时40分钟。

烟台地方港1.引航距离:自第一引航锚地到码头引航距离为3.8海里,自第二引航锚地到码头引航距离为10.7海里。

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港区往返一次合计为1小时10分钟,到第一引航锚地往返一次合计为1小时40分钟,到第二引航锚地往返一次合计为2小时40分钟。

青岛港1.引航距离为8海里,超出引水锚地以外的引领,均视为超远距离引领。

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2.1青岛港老港区(包括北港公司、大港公司、中港公司、集装箱公司)至锚地的引领,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前后各为30分钟。

青岛港油港公司至锚地的引领,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前后各为50分钟。

2.2青岛港新港区(包括前港公司、西港公司)至锚地的引领,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前后各为1小时。

2.3青岛港D点锚地至锚地的引领,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前为3小时,后为50分钟。

日照港1.引航距离1.1锚地至煤炭码头作业区为5海里;1.2锚地至东港和中港作业区为6海里。

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2.1进港辅助作业时间每次为2小时;2.2出港辅助作业时间每次为1小时40分钟;2.3港内移泊辅助作业时间每次为1小时。

连云港1.引航距离1.1一号锚地至老港区16海里1.2一号锚地至庙岭港区18海里1.3一号锚地至墟沟港区19海里1.4二号锚地至老港区10海里1.5二号锚地至庙岭港区12海里1.6二号锚地至墟沟港区14海里1.7三号锚地至各港区为10海里以内。

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进港2小时30分钟;出港2小时;港内移泊1小时20分钟上海港1.引航距离:见附表一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2.1拖轮到1号至86号浮筒范围内的港区、码头或浮筒作业时,其辅助作业包干时间为2小时;2.2拖轮到S浮筒、高桥、上炼厂和立丰厂、沙航站作业时,其辅助作业包干时间为3小时;2.3拖轮到军工路、张华浜、关港、吴泾一带区域作业时,其辅助作业包干时间为4小时;2.4拖轮到宝山、外高桥、吴淞临时锚地和闵行作业时,其辅助作业包干时间为6小时;2.5拖轮到罗泾码头作业时,其辅助作业包干时间为7小时;2.6拖轮到以上五个区段以外的地点作业时,以拖轮实际往返时间为辅助作业时间。

宁波港1.引航距离1.1虾峙门—北仑山35海里1.2虾峙门—北仑山与杨公山之间40海里1.3虾峙门—杨公山与镇海港区之间45海里1.4虾峙门—宁波港区55海里1.5金塘、七里、北仑锚地――杨公山与镇海港区之间10海里1.6金塘、七里、北仑锚地――宁波港区20海里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北仑港区3小时30分钟镇海港区1小时宁波港区3小时30分钟舟山港1.引航距离1.1定海港区引航距离为29海里;1.2沈家门港区引航距离为16海里;1.3老塘山港区引航距离为29海里;1.4高亭港区引航距离为18海里;1.5衢山港区引航距离为15海里;1.6泗礁港区引航距离为12海里;1.7洋山港区引航距离为15海里;1.8绿华定海港区引航距离为15海里。

2.拖轮辅助作业包干时间2.1拖轮至定海港区作业,拖轮辅助作业包干时间为4小时;2.2拖轮至老塘山港区作业,拖轮辅助作业包干时间为5小时;2.3拖轮至沈家门港区作业,拖轮辅助作业包干时间为5小时;2.4拖轮至泗礁港区作业,拖轮辅助作业包干时间为16小时;2.5拖轮至大洋港区作业,拖轮辅助作业包干时间为18小时;2.6拖轮至绿华港区作业,拖轮辅助作业包干时间为20小时;2.7拖轮至高亭港区作业,拖轮辅助作业包干时间为10小时;2.8衢山港区为舟山港远景开发港区,暂不制定拖轮的辅助作业包干时间。

台州港1.引航距离1.1海门港区至第一引航锚地距离18海里;海门港区至第二引航锚地距离32海里;海门港区至红光液化气专用码头7.8海里。

1.2三门湾港区至第一引航锚地52海里;三门湾港区至第二引航锚地57海里。

1.3大麦屿港区至大麦屿引航锚地10海里;大麦屿港区至海上临时抛锚点25海里。

2.拖轮辅助作业包干时间2.1拖轮基地至海门港1号、3号码头往返时间为1小时30分钟;2.2拖轮基地至海门港外沙牛头颈外贸码头往返时间为2小时;2.3拖轮基地至海门港检疫引航锚地往返时间为6小时;2.4拖轮基地至健跳港往返时间为13小时;2.5拖轮基地至大麦屿港往返时间为21小时。

温州港1.引航距离黄大岙锚地至黄华锚地11海里黄大岙锚地至七里港区14海里黄大岙锚地至盘石锚地17海里黄大岙锚地至龙湾港区19海里黄大岙锚地至杨府山港区26海里黄大岙锚地至老港区29海里2.拖轮辅助作业包干时间漳州港东山港引航距离:8海里;(无拖轮作业)福州港1.引航距离1.1闽江口引水站至马尾区段为15海里;1.2马尾至台江区段为9海里。

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马尾区段1小时30分钟;青州、榕通区段2小时30分钟;亭江、台州区段3小时30分钟;头区段4小时30分钟;引水站6小时;七星锚地8小时。

厦门港1.引航距离:厦门港检疫锚地距东渡港区8海里,厦门港目前的引航距离一般不超过10海里。

2.拖轮辅助作业时间:2.1东渡、海天港区,6、7号浮筒;同益码头:1.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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