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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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船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四章证件管理
第五章调配制度
第六章在船管理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八章聘任与任职
第九章船舶事故处理
第十章假期、事假、病假及旷工
第十一章守则与纪律
第十二章奖励与惩处
第十三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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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舶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船舶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维护船员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中远集团船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国际公约,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司是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的简称,船员公司是青岛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简称。船员公司是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除特别规定外,公司授权船员公司行使本细则规定的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船员是指与公司或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船员。
第四条本细则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规定,适用于全体船员和公司所属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公司、船员公司、船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在船实习船员、见习船员、协作船员、外聘船员以及临时随船人员,在船期间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船员管理部门是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等主管船员管理的部门,以及由公司授权的船员公司的人事、调配管理、教育培训、党群工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通称。
第六条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其下设的高于公司的机构是公司的上级领导机关。其发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经公司转发后,公司、船员公司、船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第七条船员公司依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挪威船
级社《海员劳务公司认证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船员公司管理部门及船员应当遵守。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八条船员用工管理主管部门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船员公司人事部门等承担公司授权的工作内容。
第九条公司按照船员队伍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每年从航海类院校中录用一定数量的毕业生,作为船长及高级船员(三副、三管轮及以上职务船员)的培养对象。
第十条船舶政委的产生,应当根据公司《船舶政委选拔培养任用管理规定》和船员公司《远洋船舶政委选拔培养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选拔聘任。原则上从优秀干部船员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普通船员(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的录用,公司或船员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远洋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可在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公司通常使用的船员应当与公司或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船前船员公司应当与船员签订《在船工作协议书》第十三条船员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协作船员或临时招聘社会持证船员。使用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制订实施的《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对船员的招聘、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终止或解除的情形作出规定。公司或船员公司与船员应当完全履行《劳动合
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船员与公司或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如实、准确地填写《船员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船员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不真实或虚假,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船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解除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需向船员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船员信息登记表》载明的船员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船员应及时向所属船员管理部门报告,如因船员未及时报告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船员承担。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登记册和船员档案,如实反映船员的情况和在公司期间的表现。
第十七条公司与船员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予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船员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日通知公司。在考察试用期内的船员,经船员公司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与船员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船员应根据船员调配管理部门的安排在合适的港口离船。
第十八条根据远洋船舶工作的特点,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船员的服务时间实行综合计时制。在船时集中工作,离船后集中休息。公司按照国家、省、市、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及公司的规定,保证船员的休息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据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不低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签订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所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船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形式。
第二十条船员在船期间施行同工同酬。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船员的工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船员公司与船员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北京市及青岛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司或船员公司为船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其中船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由船员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船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在具体作业过程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四条公司或船员公司与船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应当为船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按规定为船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船员应当办理公司规定的手续。船员依法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公司在船员办结手续后按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公司或船员公司为录用船员已向院、校支付专项费用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服务合同书》。服务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