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船东互保协会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78号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规则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规则概述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一个由中国船东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为会员提供相互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则和运作机制。
1. 协会成立与组织结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成立于XXXX年,是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注册并运营的。
协会设有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等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协会的日常运作。
2. 会员资格与入会程序2.1 申请条件:任何在中国合法注册并拥有自有船只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加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2 入会程序: - 第一步: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第二步:经过审核后,理事会决定是否接受入会申请; - 第三步:成功入选的申请人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入会费用,并签署遵守协会规则和章程的承诺书。
3. 互保金与赔偿机制3.1 互保金:会员每年需向协会缴纳一定数额的互保金,作为共同互助基金。
互保金的数额根据船只的类型、航行区域、运营风险等因素确定。
3.2 赔偿机制: - 第一步:当会员遭受船舶事故或其他损失时,应立即向协会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 第二步:经过调查和评估后,协会将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 第三步:如果符合赔偿条件,协会将从共同互助基金中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4. 会员权益与义务4.1 会员权益: - 参与共同互助基金并享受相应的赔偿; - 参与协会组织的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 - 获取相关行业信息和政策指导等。
4.2 会员义务: - 缴纳互保金并按时交纳年度费用; -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航运行业的相关规定; - 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并共同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5. 协会管理与监督5.1 管理机构: - 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协会的日常运作。
- 秘书处:负责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互保金的收付等。
- 监事会:独立于理事会,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状况和运作情况。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基本工资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基本工资摘要:I.引言- 介绍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II.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概述- 定义船东互保协会- 保险条款的种类III.基本工资的概念- 定义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的重要性IV.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与基本工资的关系- 保险条款对基本工资的影响- 基本工资在保险条款中的作用V.结论- 总结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与基本工资的关系正文:I.引言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是船舶行业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涉及到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了解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对船舶行业从业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相关知识,并分析其与基本工资的关系。
II.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的概述船东互保协会,全称为船舶所有人互保协会,是一个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共同承担风险,为会员提供经济保障。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包括许多种类,如船舶保险、货物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这些保险条款为船舶行业从业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III.基本工资的概念基本工资,顾名思义,是指一个员工最基本的收入。
它通常与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挂钩。
在我国,基本工资是员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IV.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与基本工资的关系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与基本工资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条款对基本工资的影响:船舶行业的工作风险较高,因此船东互保协会提供的保险条款对员工的基本工资具有很大的保障作用。
例如,在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员工伤亡时,保险条款可以保障员工的基本工资得到支付。
2.基本工资在保险条款中的作用:基本工资是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计算赔偿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条款通常会根据员工的基本工资来计算赔偿金额,从而保障员工的经济利益。
V.结论总之,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与基本工资在船舶行业中具有密切的关系。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一、名词释义1. 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 会员: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
3. 会员登记薄:指目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
4. 章程: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5. 条款: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
6. 董事会: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 董事: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
8. 董事长: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 经理部门: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10. 总经理: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
11. 船舶: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
12. 吨位:指船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
13. 入会吨位:指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
14. 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5. 船东: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其它人。
16. 保赔基金: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
17. 保险年度:从每年2月20日12时起至翌年2月20日12时止。
18. 年、月、日:指公历年、月、日,除非另有规定。
|||19.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一、宗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
二、会员(一) 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批准并颁发入会证书,即为入会船。
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员。
(二) 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
(三)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的保险终止,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规则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规则1. 协会会员:协会会员应该是中国大陆注册的船东、船舶经营者或船舶管理人员。
会员可以选择加入协会的不同互保计划。
加入某个互保计划后,会员应该按照规定缴纳保费,并且遵守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2. 风险管理:协会会对会员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和培训。
协会也会协助会员进行各种风险管理工作,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船员培训等。
3. 索赔处理:如果会员遭遇船舶损失或船员意外伤亡,协会将会协助会员进行索赔处理。
协会将会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查,并且与保险公司、海事部门等进行沟通。
如果满足索赔条件,协会将会协助会员获取索赔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补偿、生活费等。
4. 管理与监督:协会设有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负责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协会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并且对协会的运行进行审查和监督。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规则是该协会所有会员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制度。
这些规定针对与船东、船舶经营者和船舶管理人员等会员群体,旨在为其提供全方面的风险管理和保障服务,确保其业务稳健,应对潜在风险和灾害。
协会关注的是会员的整体利益和船舶运营安全。
协会定期为会员的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
协会还为会员提供丰富的培训和指导,指导会员全面了解其船舶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学习最新的行业规范,以确保他们能够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协会还为会员提供紧急救援和应急物资供应,以便会员在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下迅速应对。
协会还提供互保服务,对会员在经营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作出赔偿。
协会通过成立互保计划,确保会员可以在需要时获得充分的经济补偿和保障。
协会将会对会员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查,并通过与保险公司和海事部门等相关方沟通和协调,为会员提供最有效和可持续的赔偿计划。
协会还将协助会员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提供外界风险管理调维等协调,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响应等。
协会还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和监控措施,以维护所有会员的权益。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一、名词释义1. 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 会员: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
3. 会员登记薄:指目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
4. 章程: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5. 条款: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
6. 董事会: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 董事: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
8. 董事长: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 经理部门: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10. 总经理: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
11. 船舶: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
12. 吨位:指船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
13. 入会吨位:指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
14. 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5. 船东: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其它人。
16. 保赔基金: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
17. 保险年度:从每年2月20日12时起至翌年2月20日12时止。
18. 年、月、日:指公历年、月、日,除非另有规定。
|||19.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一、宗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ﻫﻫ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
二、会员(一)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ﻫﻫ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批准并颁发入会证书,即为入会船。
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ﻫﻫ员。
ﻫ(二)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
ﻫ(三)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ﻫ的保险终止,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05•【文号】保监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公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4〕19号)各外资保险公司:为提高再保险交易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
二、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应遵循合规、诚信、公允的原则。
三、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关联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关联企业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
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也应符合本款规定。
(二)关联企业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该关联企业及其总公司最近三年均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联企业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2.穆迪(Mo ody’s)评级应不低于A3。
3.贝氏(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A-。
4.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
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应符合本款规定。
(四)当外资保险公司仅从某一关联企业分入保险业务、而不向该关联企业分出保险业务时,该关联企业无需符合本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要点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本协会根据本第三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至(二十五)款规定的风险。
但此项保险应符合下述条件:1.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会员的保险仅限于会员为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或为支付本条规定的损失、开支或费用已付出的款项;2.会员对任一事件可取得的最高赔偿应限于本条附则1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限额,或入会船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载明的限额,或董事会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的限额;3.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会员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应扣除本条附则2规定的免赔额。
(一)人员伤、病或死亡-入会船船员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但是:当责任、损失或费用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二)人员伤、病或死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1. 对任何人员(非本条上述第(一)款及本第(二)款下述第2和3项规定的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对从事入会船货物作业的任何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1)本协会对本款上述第1和2项规定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责任。
2)当责任是根据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六)款得以保险。
3)由于入会船与他船碰撞所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七)款第2项得到赔偿。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基本工资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基本工资【1.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简介】船东互保协会,简称P&I,是船舶业的一种保险形式,主要为船舶业主提供风险保障。
在这种保险中,船舶业主相互承担风险,通过缴纳保费来维持协会的运营。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繁多,涵盖了船舶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碰撞、泄漏、火灾等。
在这些条款中,基本工资条款是关键的一部分。
【2.保险条款中的基本工资定义】在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基本工资是指船舶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获得的固定收入。
这个收入包括船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费、津贴等额外收入。
基本工资是计算船员伤亡赔偿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船员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
【3.基本工资在保险理赔中的作用】在船东互保协会保险理赔过程中,基本工资条款具有重要作用。
当船员发生伤亡事故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基本工资条款的规定,计算船员的赔偿金额。
这个金额通常是基于船员的基本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和保险条款进行计算。
因此,正确理解和使用基本工资条款,对于船舶业主和船员来说至关重要。
【4.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基本工资条款】首先,船舶业主应在投保时,详细了解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关于基本工资的规定,确保保险合同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船员应了解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益,清楚基本工资条款的内容。
在发生伤亡事故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确保理赔过程顺利进行。
最后,船舶业主和船员都要密切关注保险条款的更新,了解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保险合同的合规性。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务必认真阅读和协商条款,避免因误解或遗漏导致保险权益受损。
【5.总结: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的基本工资重要性】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中的基本工资,是保障船员权益的重要内容。
正确理解和使用基本工资条款,对于船舶业主和船员来说至关重要。
船舶业主和船员都要充分认识到基本工资条款的重要性,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同时,也要关注保险条款的更新和变化,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DOC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本保险条款受本协会章程的制约。
本保险条款经本协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中国陕西省延安市召开的第二十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保险条款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起实施。
本保险条款中第五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起实施。
一、定义人(但不包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1)会员:系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12)保险:系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3)保险年度:有关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始至翌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一年;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始至当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的一年。
在本保险条款的所有条款中,除另有明确说明者外,凡与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有关的时间均为格林威治标准时间;凡与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有关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4)关账保险年度:系指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而关账的保险年度。
15)国际保赔集团超额损失再保保单:系指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成员协会实施的超额损失再保险保单。
16)国际保赔集团再:系指本协会或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任保限额何成员协会产生的最小索赔案的数额(不包括油污引起的任何索赔案),而该最小索赔案将达到国际保赔集团超额损失再保保单对任何类型的索赔案(不包括油污引起的任何索赔案)所承担的最大限额。
的话)。
25)巨灾索赔发生日:就任何巨灾会费而言,系指导致巨灾索赔并为之征收巨灾会费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日期,或,如果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1和2项规定发生该事件的保险年度已经关账,则指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宣布开账的那个保险年度的8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
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条款
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条款一、经渔港监督机关登记,取得适航证书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租船人,均可参加本互保,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雇佣的船员在船上作业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应由会员承担的死亡、伤残补偿费,本会负责按规定赔偿。
本互保的受益人为会员。
三、除另有约定外,互保期限最长为一年。
互保责任从会员交纳互保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到互保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本互保金额每份人民币1万元,会员为每位雇佣船员最多可投保8份。
五、下列情况,本会不负赔偿责任:(一)船舶不适航。
(二)会员或雇佣船员的故意行为或欺诈行为。
(三)受雇佣船员自杀、自残、自然死亡。
(四)受雇佣船员因酗酒、精神失常、自身疾病而死亡或伤残。
(五)受雇佣船员参与殴斗、盗窃、违规捕鱼、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残或死亡。
(六)整船满额不记名投保的受雇佣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或伤残。
(七)互保有效期内,受雇佣船员已离开其服务的船舶或更换、新增雇佣船员,会员未及时办理批改手续。
(八)战争或军事行为。
(九)互保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等。
六、发生本互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会员应利用最有效的通讯手段立即通知有关渔港监督和互保机构,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口后的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
七、会员在索赔时应出具以下材料:1、互保凭证第四联(影印件);2、事故报告和索赔申请;3、渔港监督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4、死亡应有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协会认可医院的死亡证明,伤残应有劳动部门的伤残鉴定证明或协会认可医院的诊断证明;5、出险人员的身份证或出海船民证及所在船的船舶户口薄(影印件);6、肢体伤残照片;7、会员与受伤船员或死亡失踪船员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8、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八、赔偿标准:(一)死亡按互保金额赔偿,伤残按《雇主责任互保伤残程度与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
(二)整船满额不记名的,若出险时,船上人员超过互保人数,按比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担保的通知-法交[1989]4号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担保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担保的通知(1989年3月1日法交〔1989〕4号)广州、上海、武汉、青岛、天津、大连海事法院: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于1988年7月2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接受其为有关船舶出具的担保。
经审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于1984年1月1日,现有入会船480条,其在各港代理为外轮代理公司。
每年入会船向协会交纳保费,作为协会赔付基金。
协会成立五年来,留存基金迅速增长。
为提高赔付能力,还与国际保赔协会的主要成员联合王国保赔协会、西英保赔协会、英国汽船保赔协会和伦敦及利物浦保赔协会建立了分保合作关系,将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船每事故40万美元以上的索赔额的风险分摊到了国际保赔集团。
此外,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还接受了和准备接受一些外国保赔协会的委托,作为其在中国港口的通讯代理。
我们认为法院接受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担保,对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提供了方便条件,对扶持和发展我国自己的保赔事业、保护我国航运事业,扩大我国保赔协会在国际上的影响有积极的作用。
经研究,并报院领导批准,决定各海事法院接受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其会员船和与之建立通讯代理关系的外国保赔协会入会船提供的担保。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庭。
特此通知(抄送:广东省、上海市、湖北省、山东省、天津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船东互保协会)附一: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之担保事法交〔1989〕5号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你会(88)中船保第8805号函收悉。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本保险条款受本协会章程的制约。
本保险条款经本协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中国陕西省延安市召开的第二十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保险条款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起实施。
本保险条款中第五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起实施。
一、定义1)本协会:系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章程:系指本协会现行章程。
3)本保险条款:系指最初制订的或随时修改、增删,且现行的规定。
4)董事会:系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5)经理机构:系指本协会处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6)入会船:系指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
7)船舶:系指已加入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被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的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
8)吨位:系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上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
9)入会吨位:系指入会船入会证书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用于计算会费,及在可适用责任限制时,计算本协会对与该船有关的索赔的责任限额。
10)船东:就入会船而言,系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及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他人(但不包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1)会员:系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12)保险:系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3)保险年度:有关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始至翌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一年;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始至当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的一年。
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条款[最终版]
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条款[最终版]第一篇: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条款[最终版]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条款一、经渔港监督机关登记,取得适航证书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租船人,均可参加本互保,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雇佣的船员在船上作业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应由会员承担的死亡、伤残补偿费,本会负责按规定赔偿。
本互保的受益人为会员。
三、除另有约定外,互保期限最长为一年。
互保责任从会员交纳互保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到互保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本互保金额每份人民币1万元,会员为每位雇佣船员最多可投保8份。
五、下列情况,本会不负赔偿责任:(一)船舶不适航。
(二)会员或雇佣船员的故意行为或欺诈行为。
(三)受雇佣船员自杀、自残、自然死亡。
(四)受雇佣船员因酗酒、精神失常、自身疾病而死亡或伤残。
(五)受雇佣船员参与殴斗、盗窃、违规捕鱼、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残或死亡。
(六)整船满额不记名投保的受雇佣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或伤残。
(七)互保有效期内,受雇佣船员已离开其服务的船舶或更换、新增雇佣船员,会员未及时办理批改手续。
(八)战争或军事行为。
(九)互保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等。
六、发生本互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会员应利用最有效的通讯手段立即通知有关渔港监督和互保机构,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口后的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
七、会员在索赔时应出具以下材料:1、互保凭证第四联(影印件);2、事故报告和索赔申请;3、渔港监督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4、死亡应有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协会认可医院的死亡证明,伤残应有劳动部门的伤残鉴定证明或协会认可医院的诊断证明;5、出险人员的身份证或出海船民证及所在船的船舶户口薄(影印件);6、肢体伤残照片;7、会员与受伤船员或死亡失踪船员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8、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八、赔偿标准:(一)死亡按互保金额赔偿,伤残按《雇主责任互保伤残程度与赔偿比例表》标准赔偿。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DOC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本保险条款受本协会章程的制约。
本保险条款经本协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中国陕西省延安市召开的第二十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保险条款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起实施。
本保险条款中第五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起实施。
一、定义人(但不包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1)会员:系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12)保险:系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3)保险年度:有关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始至翌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一年;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始至当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的一年。
在本保险条款的所有条款中,除另有明确说明者外,凡与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有关的时间均为格林威治标准时间;凡与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有关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4)关账保险年度:系指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而关账的保险年度。
15)国际保赔集团超额损失再保保单:系指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成员协会实施的超额损失再保险保单。
16)国际保赔集团再:系指本协会或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任保限额何成员协会产生的最小索赔案的数额(不包括油污引起的任何索赔案),而该最小索赔案将达到国际保赔集团超额损失再保保单对任何类型的索赔案(不包括油污引起的任何索赔案)所承担的最大限额。
的话)。
25)巨灾索赔发生日:就任何巨灾会费而言,系指导致巨灾索赔并为之征收巨灾会费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日期,或,如果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1和2项规定发生该事件的保险年度已经关账,则指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宣布开账的那个保险年度的8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doc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一、名词释义1. 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 会员: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
3. 会员登记薄:指目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
4. 章程: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5. 条款: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
6. 董事会: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 董事: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
8. 董事长: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 经理部门: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10. 总经理: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
11. 船舶: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
12. 吨位:指船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
13. 入会吨位:指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
14. 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5. 船东: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其它人。
16. 保赔基金: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
17. 保险年度:从每年2月20日12时起至翌年2月20日12时止。
18. 年、月、日:指公历年、月、日,除非另有规定。
|||19.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一、宗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
二、会员(一) 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批准并颁发入会证书,即为入会船。
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员。
(二) 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
(三)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的保险终止,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本保险条款受本协会章程的制约。
本保险条款经本协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中国陕西省延安市召开的第二十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保险条款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起实施。
本保险条款中第五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起实施。
一、定义1) 本协会:系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章程:系指本协会现行章程。
3)本保险条款:系指最初制订的或随时修改、增删,且现行的规定。
4)董事会:系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5)经理机构:系指本协会处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6)入会船:系指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
7) 船舶:系指已加入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被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的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
8) 吨位:系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上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
9) 入会吨位:系指入会船入会证书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用于计算会费,及在可适用责任限制时,计算本协会对与该船有关的索赔的责任限额。
10) 船东:就入会船而言,系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及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他人(但不包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1)会员:系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12)保险:系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3)保险年度:有关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始至翌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一年;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始至当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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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船东互保协会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船东互保协会问题的复函
(2003年5月15日保监办函[2003]7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鄂民四终字第6号文收悉。
经研究,作出如下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商业保险进行监督管理。
船东互保协会从事的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不属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