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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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篇一: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2 职责
2.1 办公室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2安全部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
2.3 工会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
3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
3.1 劳动者被本公司录用后,应在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
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4)其他要求。
3.3 人事部持已签的劳动合同办理签证手续。并为员工办理工资卡片、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
3.4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工会等单位审核、确认。
3.5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4.1 与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须进行岗前体检,经区疾病控制中心体检合格后上岗。员工签收《职业危害作业告知书》,知悉该岗位的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和预防措施。《职业危害告知书》和体检报告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由办公室一并存档。
4.2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离岗时,亦须到区疾控中心进行职业危害专项体检,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人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体检报告由办公室存档。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合同期满。
4.4 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考核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安全管理规定,按考核条款执行。
篇二: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野宝车料工业(深圳)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劳动合同进行安全监督,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管理课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单位,代表公司负责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安全办公室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审查、咨询、沟通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
第四条招聘人员在面试阶段可以根据需要或应面试者的要求将本公司的相关岗位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生产情况以及职业危害等告知面试人员。
第五条劳动者被本公司录用后,应由管理课负责和新入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公司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第六条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⑴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⑵ 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⑶ 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⑷ 其他要求。
第七条管理课根据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投保手续。
第八条劳动者在上岗前的三级安全培训中应当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
包括工作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九条公司给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十条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权拒绝公司干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经劳动者和公司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⑴ 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⑵ 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⑶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