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调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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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生产安全意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了《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统计工作,加强对事故原因的调查与处理,为今后的安全生产提供经验教训。

以下为该制度的详细内容:一、报告原则1. 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迅速组织现场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2. 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报告上报到上级有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扩大事故损失。

3. 事故报告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夸大或掩盖事故的真实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合理。

二、统计要求1. 统计范围包括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计周期为每年一次。

2. 统计内容包括事故数量、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形成年度统计报告。

3. 统计报告应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公布在公司内部,以便员工了解生产安全情况。

三、调查处理要求1. 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成立调查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2. 调查组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察与调查,采集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

3. 调查组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4. 调查报告应详细列出事故的经过、原因和责任人,并提出相关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5. 调查组应及时将调查报告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将结果通报给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处罚和奖励1. 对于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 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况进行奖励,鼓励大家更加积极地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五、文件保管和归档1. 事故报告、统计报告和调查报告要妥善保管,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2. 档案资料应进行备份和归档,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易于检索。

以上就是《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本【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事故的发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及时、全面、科学地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旨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施财产的安全。

【一、报告的要求】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初步确认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及时性。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伤亡情况等核心信息,并及时上传至公司安全管理系统。

3.报告人应对事件进行客观、真实、全面的描述,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4.报告人应对现场采取适当措施进行事故初步控制,并保护现场的证据。

【二、调查的要求】1.安全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调查小组,由专业人员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2.调查小组应依法独立、客观、全面、细致地调查事故原因,并书面报告调查结果。

3.调查小组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目击者和证人的陈述,收集相关的物证和证据材料。

4.调查小组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原因,找出根本原因和推诿责任。

5.调查结果应明确责任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处理的要求】1.调查结果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应及时向事故涉及的单位或个人通报处理决定。

2.对于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

3.对于间接责任人,要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措施的执行。

4.对于事故中受伤人员,要及时安排医疗救治,并组织心理疏导工作。

5.对于设施设备的损坏,要及时修复,恢复生产。

【四、改进措施】1.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预防措施。

2.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程序,减少人为操作失误。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逃生演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评估与追踪】1.定期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检验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 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 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 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 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 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 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 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 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 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 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 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的及时、准确和公正,提高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报告要求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事故情况,并进行初步处置,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类型、事故原因和初步处理情况等。

3.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得隐瞒、掩饰或误导事实。

四、报告程序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2.上级主管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事故的处理和调查。

3.办理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必须包括:上报公司领导层、主管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等。

4.事故调查组应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工作。

5.调查结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进行记录和存档。

五、事故统计1.企业应按月、季度、年度等时间段对事故进行统计,并形成统计报告。

2.统计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

3.统计报告应及时、准确,并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六、事故调查处理1.事故调查组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法务部门人员组成。

2.调查组应依法、科学、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有偏袒或保护任何一方的情况。

3.调查组应严格按照调查程序和要求,搜集证据、听取证人陈述,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勘察。

4.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5.调查报告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并报上级主管审核。

七、处理结果和措施1.事故调查报告经上级主管审核后,应按照相应的处理结果采取措施。

2.处理结果包括:责任追究、处罚措施、安全生产整改等。

3.责任追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4.处罚措施应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人的失职程度进行,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

为了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为事故的产生和再次发生寻找解决办法,以达到事故预警、事故预防、事故控制和生产安全管理的目的。

二、统计要求1. 统计范围:所有生产安全事故都应纳入统计范围,无论事故大小和严重程度。

2. 统计内容:统计内容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财产损失以及环境影响等。

3. 统计方式:统计分为日统计、周统计、月统计和年统计四个层次。

日统计主要针对当天发生的事故进行即时统计,周统计主要针对当周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月统计主要针对当月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年统计主要针对全年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

三、报告要求1. 报告时限: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报告时间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

2. 报告方式:报告主要通过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进行。

口头报告主要适用于事故发生后需立即采取措施或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书面报告主要适用于对事故的详细描述和分析。

3.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原因分析、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以及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等。

四、调查处理要求1. 调查方式: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采用现场调查、调查问卷、事故模拟和事故重现等多种方法进行调查。

2. 调查内容: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前的预警机制、事故发生时的人员行为、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事故的原因、事故后的处理方式以及类似事故的预防措施等。

3. 处理方式: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及时进行整改措施。

五、制度评估和改进1. 评估方式: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进行评估,可以通过调查问卷、现场观察、员工反馈和管理层评估等方式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概述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提高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控和应急处理能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流程、责任追究和事后处理措施,以及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全面加强生产安全管理。

一、报告程序1. 发生安全事故后,各部门员工应立即停止工作,确保人员的安全。

2. 事故现场的责任人员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并出动现场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和灭火。

3. 上级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成立应急处理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和救援工作。

4. 事故抢险救援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形成调查报告,并向企业管理层提出处理建议。

5. 企业管理层根据调查报告,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和补救措施。

二、责任追究1. 对于轻微事故,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纪律处分,例如警告、记过等。

2. 对于一般事故,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严重的纪律处分,例如记大过、降职等。

3. 对于重大事故,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开除、限制行动自由等。

4. 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有权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事后处理措施1. 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2. 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并联系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

3. 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找出事故漏洞,提出改进措施。

4. 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整改,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5. 加强事故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提升员工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6. 定期组织生产安全演练,模拟各类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升应对能力。

四、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1. 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成工作组,并派出专业人员,参与事故的调查和抢救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本公司制定了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二、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报告、科学调查和妥善处理,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三、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被调查人应立刻报告给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

报告表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2. 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并按照调查程序进行调查。

3.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采集证据、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综合调查,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事故的分类、登记。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注重事故原因的查明,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为之后的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四、调查处理程序1. 调查组应在报告中详细记录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包括责任分析、处罚措施和预防对策等。

2. 调查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决定惩处措施。

3. 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向当事人和相关部门通报处理结果,并告知事故处理的具体措施和改进计划。

同时,相关部门应按照处理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汇报给生产安全管理部门。

五、预防措施和监督1. 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2. 上级主管部门应进行事故情况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部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处理结果。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应纳入公司内部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本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了本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XXX决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前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失职、疏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的预警和防范能力,本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报告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报告,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性。

2.报告要求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可能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尽快上报主管部门。

3.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小组应在收到报告后立即成立,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由主管部门指派,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调查要点调查小组应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

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调查程序和保密原则。

5.调查结果调查小组应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并出具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原因、责任人、预防措施等内容,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处理程序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惩处,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同时,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处理措施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处理程序,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的事故责任人,可以采取停职、辞退等措施。

对于一般责任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8.调查报告审批调查报告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需要进行公开发布。

同时,还应将调查结果及时通报到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制度宣传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本公司将利用各种渠道对员工进行制度宣传和培训。

并将制度纳入各级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并进行考核。

四、总结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是保障公司生产运营的重要环节。

本公司将依据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执行机制,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3]2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3]2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3]2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种设备、建筑施工、铁路和危险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水上交通、道路交通(含乡、村道路)、农业机械、民航、民用爆炸物品事故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分别及时逐级上报上级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及时、准确地上报事故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立即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二)准确性:上报的事故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保密性:对事故信息应当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四)分级管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上报、分级处理。

第二章事故分类及上报时限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类别:(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上报时限:(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至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一般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事故上报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五)事故处理措施及效果。

(六)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事故上报程序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上报程序,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事故现场负责人组织现场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落故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凡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除按道路交通有关法规处理外,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者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设备设施损坏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使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被迫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四条事故包括人身轻重伤害、急性工业中毒、死亡事故、无人身伤害或死亡但有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为:(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30成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1成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3成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3成人以下死亡,或1者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伤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国家对事故等级划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人员伤亡或急性工业中毒,同时伴有直接经济损失时,以伤亡人数或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定事故等级,无人员伤亡或急性工业中毒的生产安全事故以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定事故等级,只有轻伤但事故总体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按经济损失定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为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抢救队员和全体员工能有条不紊地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及时地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伤害程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及项目经理部伤亡、伤害的应急处理。

三、依据的文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建设工程安全条例条例》等四、应急响应预案:1、公司机关由安全科负责,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组织成立义务抢救小组并进行业务学习,训练防火知识,培训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及应变和处理能力,每年进行一次伤亡、伤害事故演习。

2、工伤事故发生后,需做到有组织处理,妥善处理被伤害对象,尽量养活伤害程度。

3、当发生伤亡、伤害事故时,一般的磕、碰工伤类可采取自救,由当事人报告工长,工长安排专人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4、当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除执行应急预案外,主管领导应组织抢救小组进行抢救,在救护车到来之前,将中毒者抬到临近道路的房间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当发生触电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发现人首先要切断电源,挑断电线,对触电者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如伤害严重,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6、当发生高出物品掉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时,依据自救原则。

观察伤情、避免二次伤害,将受伤害者抬至平坦处进行处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医疗保护措施,以免伤势加重,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7、当发生坍塌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先组织人力进行抢救,抢救时不能使用工具,只能人为用手搬、扒、刨,以免二次伤害,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8、发生重大伤亡、伤害事故时,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1)最先发现情况的人员马上进行呼叫并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2)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作为总指挥,进行抢救。

(3)安全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伤亡情况、联系电话、报警人姓名,并派专人接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_第____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一条凡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单位、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首先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确保____小时畅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应当在向政府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地区和单位跟踪、查核,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接报后,做到及时通知和反馈。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线索举报制度。

经对举报核查,确属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必须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全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明确、责任追究严肃、事实真相查明、依法依规处理”的原则,工作程序合理、操作简便、科学规范。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保障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泄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工作的廉洁和公正。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事故后果及受害人员的伤亡情况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可以采用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或者其他合适的形式,但是书面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经过,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包括调查的过程、事实的查明、责任的划分和处理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适用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适用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从五个方面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1.普遍适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这样规定确立了《条例》在各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立法中的主法地位,具有普遍约束力。鉴于《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因此其适用的空间范围、主体范围和行为范围与上位法是一致的,即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但排除适用的除外。2.衔接适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以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了体现某些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特殊性,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在保证国家行使对各类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最高行政权和普遍适用《条例》关于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的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一些特殊行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特别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譬如水上交通事故、煤矿事故等。这样规定,解决了不同种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适用普通法还是适用特别法的问题。3.选择适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实践中也有一些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伤亡达不到相应等级、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这类事故是否需要调查处理,其选择决定权属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如果决定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关于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执行。4.参照适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条例执行。"各类事故中也有一些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这些事故发生单位虽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但也会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应当依法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该类事故参照适用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无法可依的问题。5.排除适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鉴于上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非常特殊,并且国家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条例》对其作出了排除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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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调查与处理
1 事故上报必须实行系统上报制度,即事故工点第一管理者必须立即向经理部经理报告,安技人员必须向指挥部安质科报告,调度人员必须向指挥部调度报告,确保各系统信息及时、准确,为事故处理和消除损失的扩大赢得时间,指挥部将在1小时内及时上报公司和当地安监局。

2 事故上报程序
(1)工程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2)交通事故上报程序
3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

4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进行分工,尽快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在调查基础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分清责任,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伤亡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进行调查处理,
以便弄清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并使领导和职工群众从中受到教育,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在调查时,要全面细致查看现场,听取当事者、知情人、见证人和基层领导的陈述;要注意发现痕迹,广泛收集物证;要做详细记录,进行拍照、画图和录象;要及时了解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要组织计划、物资、财会部门提出经济损失的分析报告;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技术、设备的资料;组织技术鉴定和模拟试验等等。

5 伤亡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伤亡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处理依据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4)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6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的单位(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地址、隶属关系等)和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单位及有关的人员;
(3)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分析;
(5)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6)整顿和防范措施;
(7)调查组负责人及调查组成员名单(签名),必要时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还应附相应的科学鉴定资料。

7 事故处理
(1)在处理事故时,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责任,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2)凡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主要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者的责任:
①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②没有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人未经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③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
⑤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和
相应措施;
⑥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超负荷以及带病运转;
⑦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⑧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主要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②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
③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
④擅自使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⑤不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服装和用具;
⑥设计、施工错误。

(4)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③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和抢救不力,以至增加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④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
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⑥非法制造、安装、检修特种设备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在事故查处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情节和事故后果
的严重程度,进行教育和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要认真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政策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在精神上给予安慰,在经济上给予帮助。

8 应当归档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材料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证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13)事故处理批复机关的批复意见
(14)有关事故的资料,除了文字资料外,还包括照(图)片、磁盘及缩微胶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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