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雅萍、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雅萍、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0

【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25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

【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雅萍;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郑雅萍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郑雅萍

【当事人-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雅萍

【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故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费用及未足额缴费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及缴费基数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判决驳回郑雅萍的诉讼请求不当,应当裁定驳回郑雅萍的起诉,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08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郑雅萍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郑雅萍。上诉人郑雅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7-06 05:39:53

郑雅萍、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民终252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雅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秀街2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积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真。

审理经过上诉人郑雅萍因与被上诉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0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郑雅萍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补偿退休金损失16,74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00年8月18日与被上诉人签署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1200元,在2014年6月与被上诉人解除了劳动关系,上诉人在2021年5月6日办理退休时,发现被上诉人在2000年1月及2月、2001年1月至6月期间,未足额为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被上诉人上述期间给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基数都是543元,而上诉人入职被上诉人公司时,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在2001年2月份薪资调整为2500元,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对,上诉人在2021年5月6日办理退休时,才发现上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异常情况,被上诉人未按上诉人实际薪资进行养老保险缴费,造成上诉人退休金的金额目前每月至少损失45元,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退休金损失。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案件范围;2.上诉人主张的养老金损失并非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且计算依据存在明显错误;3.上诉人主张其养老金损失系被上诉人过失所致与事实不符。

原告诉称郑雅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自原告退休领取退休金开始,被告每个月补偿原告退休金45元,每年退休人员若有调薪,被告需按调薪政策对此项退休补偿金

额进行相应调薪后的金额给与原告补偿,上述补偿金需按月打入原告账户,直至原告死亡为止,若在此期间被告公司出现倒闭等情况,不能按月履行上述行为时,被告需与原告协商,被告一次性给与原告全部补偿,方可视为解除被告与原告的债务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退休金16,740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0年8月18日至2014年6月27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间被告依法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2005年12月23日,被告根据当时沈阳市社保开放补缴的相关政策,为原告补缴了2000年1月和2月入职被告前的社会保险。2021年4月28日,原告办理了退休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郑雅萍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沈劳人仲不字(2021)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与被告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被告依法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退休金16,740元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雅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雅萍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故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费用及未足额缴费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及缴费基数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判决驳回郑雅萍的诉讼请求不当,应当裁定驳回郑雅萍的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