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选任2020年至2025年度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决定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选任2020年至2025年度市级人民
监督员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10.12
•【字号】武司〔2020〕47号
•【施行日期】2020.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选任2020年至2025年度市级人民监督员
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规定,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公示公告等程序,并报请省司法厅备案,决定选任王琼等180名同志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具体名单附后),任期自2020年9月至2025年9月,选任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2020年至2025年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单
武汉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2020年至2025年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政务服务事项
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
理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21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能,方便企业办事,我局编制完成了《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事项清单》(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
机构申请容缺受理时,应当提交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见附件2),自然人办理时需本人签字。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且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应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及超期处理方式。
三、申请人在补正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窗口应当终止办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见附件4)送达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四、对于未履行承诺义务的失信行为,局审批办应将申请人信息及时推送到市
信用中心,将容缺受理失信记入其公共信用档案,半年内该申请人不再适用承诺制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大连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7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0]2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7
【实施日期】2010.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七日大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
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司法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司法局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为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研究制定《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2017年2月16日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包括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及省直管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为了充分展示和宣传我市律师队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和贡献,弘扬律师规范执业、维护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激励广大律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省司法厅统一工作部署,市局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称“双优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和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出一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展示和宣传律师队伍为实现科学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和作出的突出贡献,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评选原则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2、坚持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评优工作要真实反映我市律师业发展现状。
各区市县推荐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要真正代表行业水平,受到业内外广泛认可,成为行业学习的典范。
三、评选范围和基本条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一)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1、忠于宪法和法律;2、模范遵守律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3、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依法纳税;6、律师事务所2013-2015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合格。
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赵德海等申领律师执业证的请示
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赵德海等申领律师执业证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赵德海等申领律师执业证的请示赵德海等93人于2017年10月实习期满,向我局提出执业申请(其中申请专职律师90名,申请兼职律师3名),经市律协考核合格,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申请,市局初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申报。
请予审批。
附:申请律师执业证人员名单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申请专职人员:(90人)赵德海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王国强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周孝锋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于思雨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苏千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余国凡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姜文捷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姜仁孝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谭永麟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黄炎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安慧中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吴凤丽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王枢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杨文旭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朴晶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荆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任昱佳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于也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李洋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王佳伟辽宁奎文律师事务所刘惠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王凌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王小溪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贾宁宁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柴青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滕立夫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吴金达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陈闻文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张小慧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张茜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刘天航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郭银龙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王健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高明翔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安顺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彭程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李建东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曹程富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杨斯贻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田洪菱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孙琦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那成基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林晓晨辽宁善允律师事务所张园园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张健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佟囡囝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祁琳辽宁连安律师事务所徐俊峰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王立伟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朱佩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张新雨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袁园辽宁添蠃律师事务所王奇全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张祎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周姝宏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于舒媛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周中山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欢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胡守鑫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曹丁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欧阳康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怡然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马金鹏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李欣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王欢辽宁士林律师事务所张莹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王穹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刘阳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祝子惠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徐伟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葛兵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王亚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范竹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李林育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吕传公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韩兵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臧祥真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金梦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杨小慧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XXX磊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董佳敏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曹英汇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任卉阳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孙晓雪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席旸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杨思凝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郭静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张艳娜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唐杰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邓泽金大连和轩律师事务所申请专职人员:(3人)王峻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曲晟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林俏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大政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9]6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成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三条大连市的市及区市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告适用本办法。
国家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除外。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审查、公告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四)具有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配置的职能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执法人员;(五)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填写的《大连市行政执法机构登记表》,并加盖公章;(二)批准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编制文件;(三)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大连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大连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司法局:现将《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为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展示我市律师行业在服务经济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良好形象,激励广大律师为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省司法厅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称“双优评选活动”)。
为确保评选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评选表彰活动,评选出一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积极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的良好氛围,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夯实基础,推动我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大连市司法局成立“双优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指导、监督。
组长由大连市司法局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大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大连市律师协会会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双优评选活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下称办公室),主任由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担任。
成员由大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大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组成,主要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总结等工作。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20101)
⼈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20101)《⼈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修订后由最⾼⼈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21年12⽉29⽇发布,⾃2022年1⽉1⽇起施⾏。
司发〔2021〕7号第⼀条为了规范⼈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作,完善⼈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选任和管理⼈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效的原则,建设⼀⽀具备较⾼政治素质,具有⼴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民监督员⾏使监督权,发挥⼈民监督员监督作⽤。
第三条⼈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作由司法⾏政机关负责,⼈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司法⾏政机关、⼈民检察院应当建⽴⼯作协调机制,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相衔接,保障⼈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职责。
第四条⼈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县级司法⾏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政区域内⼈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作。
司法⾏政机关应当安排专门⼯作机构,选配专职⼯作⼈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民监督员分为省级⼈民检察院⼈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民检察院⼈民监督员。
省级⼈民检察院⼈民监督员监督同级⼈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办案活动。
其中,直辖市⼈民检察院⼈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设区的市级⼈民检察院⼈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第六条⼈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民检察院⼈民监督员。
第七条⼈民监督员依法⾏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公正地对办案活动进⾏监督。
不得有下列情形:(⼀)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和未成年⼈信息;(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
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唐山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经与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协商,唐山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新一届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选任名额本次拟选任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共48名,负责监督唐山市人民检察机关办案活动。
二、报名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3.人民陪审员;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7.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为便利工作开展,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已经中央政法委员会批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16年7月5日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其中,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监督员个人工作总结(合集三篇)
人民监督员个人工作总结(合集三篇)本人自2024年_月以“安全员监督员”工作以来,一直以“做一名合格的安全员”做为现行本职工作的追求目标。
自肩负这个重任后,我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勤勤恳恳、踏踏实实的态度来对待我的工作,在现行岗位上任职来,严格按照部里制定的安全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在领导的信任与支持下,我非常珍惜这个安全角色,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工作当中,这份工作我感到非常充实。
现将个人近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如下:1、以“做一名合格的安全员”作为自己工作的动力,思想上围绕爱国爱党,行动上处处想着指挥部的利益积极上进,协助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法规宣传及传达,扎实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坚定地履行《安全目标责任书》承诺,确保顺利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在管理中敬业爱岗,严谨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对安全意识淡薄、经验不足、怕麻烦、惰性思想作祟的施工队,通过安全活动进行分析并扼杀在萌芽状态。
共同学习安全方面技能知识,吸取分析事故案例,总结事故教训,不断增进业务水平的提高。
2、在领导的正确引领下,认真对各施工队的设备和人员进行安全职能监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中,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坚决狠抓无证作业,坚决惩治其他安全违规行为,使自己能够掌握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与薄弱环节。
3、通过每日安全巡视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天天能到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每月分四次对各施工队所有辖区进行全面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对车辆设备进行检查,落实督促相关部门进行维修和保养,使所有设备能健康稳定运行。
4、积极主动做好“安全性评价工作”,做好安全大检查活动,做好每年的安全月活动等,在这些活动中以严、细、实的要求认真扎实开展,取得良好的效果。
5、认真履行职责,在落实“安评”工作中严把安全关,组织施工队相关人员切实做好查评工作,不徇私情、严格执行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聘任邹杨等11位兼职法律顾问的公示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聘任邹杨等11位兼职法律顾问的公
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7.03.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聘任邹杨等11位兼职法律顾问的公示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根据《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大司〔2016〕93号)规定,聘任邹杨等11名专家和律师作为局机关兼职法律顾问,任期3年,现予以公示。
大连市司法局
2017年3月15日附:拟聘任兼职法律顾问名单
姓名
类别
所在单位
邹杨
专家学者
东北财经大学
王世涛
专家学者
大连海事大学
郭玉坤
专家学者
大连理工大学
胡敬阳
专家学者
辽宁警察学院
杨家君
律师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华洋
律师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陈文卿
律师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林鹏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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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
王恩群
律师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时日明
律师
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戴卫祥
律师
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司法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司法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司法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县司法局、先导区司法行政部门,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2017年大连市司法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遵照落实。
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研究和落实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各项任务,制定相关落实措施。
局直各单位要责成具体工作部门、人员负责法制工作,按规定时间节点上报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
局法制处联系人:李娜83766488,180****6161王颢燃83766606,137****1581大连市司法局2017年4月27日2017年大连市司法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17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治政府建设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以及市政府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认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决策和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和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1.坚持职权法定。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210号)的要求,规范行使司法行政职权。
目前,市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开有权责事项27项,切实抓好各项权力、职责的落实,做到该接的接好接到位,该放的放好放到位,该管的管好管到位,力争形成职权法定、权责统一、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对行政审批、公共法律服务事项进行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改、废止以及部门职责变化等情况,对行政审批、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及时调整完善,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评选推荐全省基层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评选推荐全省基层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大司〔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评选推荐全省基层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大司〔2015〕80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根据省司法厅下发的《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辽宁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优秀司法所和优秀司法所长的通知》(辽司[2015]213号)和《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2014—2015年度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辽司[2015]215号)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省厅分配我市各类表彰名额,现就推荐表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表彰的类别、范围及名额分配(一)评选表彰类别:辽宁省优秀司法所;辽宁省优秀司法所长;辽宁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辽宁省优秀人民调解员;辽宁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辽宁省防止民间激化有功集体;辽宁省防止民间激化有功个人。
(二)评选表彰范围:各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基层司法所长、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三)评选表彰名额分配:见附件。
二、评选条件(一)辽宁省优秀司法所评选条件1、组织机构规范化。
司法所正式立户列编,机构独立、编制单列,司法所为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2、队伍建设规范化。
司法所配备3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其中政法专项编制2人以上;新录用公务员“凡进必考”,司法所长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或同等学历;司法所工作人员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政勤政,2011年以来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县(市、区)全部为司法助理员落实岗位津贴到位。
3、所务管理规范化。
司法所工作制度健全完善,业务台帐和档案管理规范有序;司法所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以及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实现所务公开。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司法局关于选任赵金旭等140名同志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司法局关于选任赵金旭等140名同志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司法局关于选任赵金旭等140名同志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要求,推进我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制改革,经大连市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选任赵金旭等140名同志(后附名单)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好改革工作各项任务。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司法局2017年4月17日附: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单中山区赵金旭男大连远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墨波男大连市公众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马群男中国联通大连分公司李宏熙男大连申智律师事务所林峰男大连宏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宋闻博男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杨建德男大连市停车协会麻柔鹏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魏平男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王海霞女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王学兵男大连弘创科技有限公司王清施女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岚女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金洪智男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祖丽霞女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西岗区刘婧媛女无工作孙丹女大连凤凰文化传播中心单志东男西岗区日新法律服务所陈泰安男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欢男西岗区景润小学于帆男大连市烟草专卖局俞曙东男退休程孝忠男退休夏旭男大连市军队离休干部第三服务管理中心黄丽华女退休王少鹏男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周业军男大连威尔壹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东梅女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辛月女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江滨男大连日报社王学通男大连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张媛媛女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沙河口区曹源男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李明男无业张耀男大连东软信息学院庄景鹏男大连律众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爱群女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陈雪晴女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张翠琳女大连市医学中心苏田奎男大连市沙河口区圣熙法律服务所王连生男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朱作文男北京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苏圣博男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陆歌女大连大保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刘羽男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李强邦男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莹女大连市育明高中甘井子区鹿波男甘井子区供热管理办公室穆文女甘井子区椒金山街道椒北社区党月领男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邓晓旭男中国石油大连石化牟晓阳男大连报业集团新闻出版管理部任德超男大连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黄尉鼎男大连甘井子区地税局李宪斌男大连松辽船厂孙连海男辽宁黄海律师事务所王兵男大连弘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刘甲明男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王艳霞女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毕成旭男大连沙河口区星海国际金融中心姜涛男个体王庆男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江慧兴女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白秀艳女大连市甘井子区党校陈华女大连宏华物业管理公司高新园区吕忠诚男退休李世宁男大连市总工会田万福男辽宁庆德律师事务所肖平女辽宁律桥律师事务所张忻女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法制办郝新林男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胡剑锋男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李鸿杰女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蓝日扬男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刘晓伟男大连医科大学吕光男大连九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王星歌女东北财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刘立男大连新兴产业规划研究院旅顺口区王芳女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王世忠男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曹光宇男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韩建华男大连市旅顺口区中心法律服务所范哲宇女旅顺口区得胜街道长兴社区沈军女大连恒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赵天喜男大连华立国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普新区于珊珊女个体王明光男大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对随机抽取的法律服务机构实施全面检查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对随机抽取的法律服务机构实施全面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对随机抽取的法律服务机构实施全面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处室: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84号)、《大连市司法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大司[2016]55号)相关规定,我局组织有关处室以摇号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确定了2019年抽检的27家法律服务机构。
请相关处室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确保检查的规范性、公正性、有效性。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监管检查对象反馈,督促整改落实。
要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律师工作处(16家律师事务所)1.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2.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3.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4.辽宁卓政(大连)律师事务所5.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6.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7.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8.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9.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10.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11.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12.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13.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14.辽宁领域律师事务所15.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16.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二、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5家司法鉴定机构、5家公证机构)1.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3.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4.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5.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6.大连市公证处7.中山区公证处8.沙河口区公证处9.旅顺口区公证处10.金普新区公证处大连市司法局2019年1月30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接待咨询通过辽宁法网录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接待咨询通过辽宁法网录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接待咨询通过辽宁法网录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司法局(司法行政机构)、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接待咨询网上录入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司电〔2020〕83号)要求,提高我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现将《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接待咨询通过辽宁法网录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大连市司法局2020年9月14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接待咨询通过辽宁法网录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接待咨询网上录入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司电〔2020〕83号)要求,积极融入全省“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热线、实体三大平台融合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现就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接待咨询网上录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提高重视,积极融入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充分认识接待咨询网上录入工作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司法部三台融合发展的具体措施,对方便群众咨询、简化实体平台工作人员记录负担,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重点和热点具有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融入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精准掌控本地区实体平台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为指导、管理和提升本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二、精准对接,全面开展网上录入工作自9月15日起,全市实体平台服务工作人员(包含市、区两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以及全部司法所对外接待服务工作人员),每天通过12348辽宁法网的“服务人员登录”窗口,进入接待咨询工作界面,记录当天接待咨询工作情况。
太原市司法局关于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太原市司法局关于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公告【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布部门】太原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6.11.01【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太原市司法局关于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太原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太原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115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属于非全职、公益性兼职工作。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十一种情形实施监督;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开展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工作,或者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
二、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太原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分为: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均由太原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太原市所辖十个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选任90名。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所辖基层院(太原、大同、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选任25名。
太原市市级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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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7.0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根据最高检、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大连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大连市市级人民监督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市级人民监督员负责对区市县级人民检察院(包括派出检察院)办理的十一种情形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实施监督。
市级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经此次重新确认程序留任的19名人民监督员视为连任,任期自确认之日起算。
二、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次拟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140名,其中市内5区(含城郊院)60名,金普新区(含开发区)20名,旅顺口区10名,普兰店区10名,瓦房店市10名,庄河市10
名,长海县10名,长兴岛10名。
名额及地区分配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三、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的中国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3)人民陪审员。
不得同时担任省、市两级人民监督员。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市司法局接受公民自荐报名,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
(1)现场报名。
大连市司法局法制处设置报名点,上午9:30-11:30接受现场报名。
地址:中山区延安路16号,联系人:王嘉麟,联系电话:83787595。
(2)网络报名。
报名者可将报名材料制作成电子版发送至报名邮箱
*****************,并及时电话确认,确认电话:83766650。
报名时间以电子邮件有效发送时间为准。
邮件名称统一为:所在地+姓名。
例如:中山区王某某。
(3)邮寄报名。
报名者可将报名材料用快递邮寄至大连市司法局报名,报名时
间以快递接收日期为准。
邮寄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6号大连市司法局法制处王嘉麟收,邮编:116000。
3.报名材料
(1)报名表2份。
报名者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报名表》(包括自荐或组织推荐),相关表格可在报名现场领取,也可在大连司法行政网上下载。
(2)身份证、户口、学历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资格审查
大连市司法局组织对报名进行资格审查,按照 1:1.2比例确定市级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并在大连司法行政网、市人民检察院网上予以公布。
(三)组织考察
市司法局或委托相关单位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候选人的身份证、户口、学历证书原件进行核对,收取网络报名者的纸制报名材料。
(具体考察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四)组织评议
大连市司法局组织评议,确定市级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五)社会公示
大连市司法局将通过大连日报、大连司法行政网、市人民检察院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市级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将取消其拟任资格。
(六)选任公布。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当选人民监督员名单通过市检察院、大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七)培训任职
市级人民监督员通过任前宣誓、初任培训合格后,正式接受大连市司法局的委派,开展人民检察院相关案件监督评议活动。
本公告由大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咨询人及联系方式:
大连市司法局:李娜 83766488 王嘉麟 83766650
中山区司法局:候燕 82565759
西岗区司法局:孙明 83615432
沙河口区司法局:毕晓璐 84368708
甘井子区司法局:程天娇 88159661
旅顺口区司法局:姜辉 86395337
金普新区司法局:边力 87562061
普兰店区司法局:于英龙 83112867
瓦房店市司法局:高安琪 85614696
庄河市司法局:张吉祥 89706319
高新园区司法局:张俊龙 84790132
长海县司法局:赵毅 89882436
附件:大连市人民监督员报名表.doc
大连市司法局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