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劳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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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动管理办法

2006)

1总则

为了加强我公司劳动合同和劳动管理,规范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劳动合同的签定

2.1劳动合同是员工或外聘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2.2我公司员工或招用的外聘工都应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2.3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律使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同时要填写员工登记表,及时建档,并登入公司员工花名册。

2.4签订劳动合同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员工劳动合同书由劳资部门统一填写。

2.5劳动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栏,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岗位特点认真拟定

2.6新录用人员必须在三十日之内按照确定的工种和岗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7新录用人员应约定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8招用或调进员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劳动者本人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8.1各用人单位要管好、用好现在岗人员,各用人单位之间可临时合理的相互调剂使用,人尽其才,综合利用。

2.8.2各用人单位临时相互调剂使用的人员不必报劳资审批,工资计算各用人单位之间自行协商。

2.8.3不经批准各分公司(厂、队),不得随意招聘人员,否则,后果自负。

2.9劳动合同书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名或盖章,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名。

3劳动合同的期限

3.1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3.2有固定期限分为:一年、三年。

4劳动合同的续订

4.1劳动合同期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4.2劳动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续订,由劳动人事部门

填写《劳动合同续订书》员工本人签名或盖章后,到公司办公室盖公司法人印章。

4.3劳动合同续订的期限:

4.3.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可以续订三年期劳动合同;

4.3.2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或五年的,可以续订五年期劳动合同;

4.3.3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企业和本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4.4.1不胜任现岗位工作,又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4.4.2经常违反劳动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4.4.3强制戒毒复吸者,经常赌博、酗酒屡教不改者;

4.4.4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离岗手续的不在岗人员。

5劳动合同的变更

5.1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换岗位,在变换岗位时,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变更》栏汇载变更的内容。

5.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

5.2.1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岗位工作任务发生大量削减时;

5.2.2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岗位发生变化时;

5.2.3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岗位消失时;

5.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的。

5.3员工在公司内部跨分公司、厂、队(部室)变换工作岗位的,由劳资部门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员工本人签名盖章后加盖公司法人印章。

5.4员工调出本公司的,公司负责将本人的人事、劳资、社保关系等一并转出。

下列人员不能办理调动手续:

5.4.1劳动合同未变更的;

5.4.2劳动合同未到期的。

6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6.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6.1.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

6.1.2 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

6.1.3 员工调离公司时;

6.1.4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

6.1.5经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

条件的员工退职时;

6.1.6员工死亡时;

6.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正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延续到期满为止。

6.3凡员工和企业协商一致,可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者,有关手续按规定予以办理。

6.4根据《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6.4.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4.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6.4.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4.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刑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6.4.5被劳动教养的。

6.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须经劳资部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个人:

6.5.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6.5.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5.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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