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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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政法〔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政法〔2024〕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部党组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要求,统筹做好水利立法、执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度1.加快推进水法防洪法修改。

举全系统之力,汇各方之智,压茬推进立法调研、专题研究、条文起草、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等工作,提高修改质量。

加强立法协调,加快工作进度,力争2024年底前向国务院报送修改草案稿。

2.着力推动重要法律法规立法及实施。

全力推动节约用水条例尽快颁布出台,认真抓好条例宣贯实施。

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涉水条文研究起草工作。

推动长江保护法深入贯彻实施。

组织完善黄河保护法相关配套制度,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做好法律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3.持续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流域治理管理、水资源、水利工程等方面规章制度建设,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审查修改和审议出台工作。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水建设〔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4〕1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1月24日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进一步压实责任,落实措施,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工程实行重点监管,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聚焦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薄弱环节,细化落实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举措,科学精准做好安全度汛各项工作。

———坚持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追责问责措施,推动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落实到位。

(三)工作目标按照“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的目标要求,落实落细工作措施,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保障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强化出险后的应急处置措施,严防发生次生灾害。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河湖〔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4〕48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河湖管理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持续强化河湖长制,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作出贡献。

一、强化河湖长制1.召开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要点,压实责任、凝聚合力,推动各地各部门一以贯之强化落实河湖长制。

2.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制定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工作指引。

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协同有关省份,召开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加强议定事项跟踪督办,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

3.强化重点流域区域统筹协调。

指导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份建立完善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跨界河湖管理保护协作机制,督促有关省份压实丹江口库区及入库支流各级河湖长责任。

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4.17•【文号】水资管〔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0〕6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河湖生态流量是指为了维系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需要保留在河湖内符合水质要求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

保障河湖生态流量,事关江河湖泊健康,事关生态文明建设,事关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不断加强,水生态状况得到初步改善。

但也要看到,受自然禀赋条件限制、不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等影响,部分流域区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矛盾仍然突出,河湖生态流量难以保障,河流断流、湖泊萎缩、生物多样性受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等问题依然严峻。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依法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现就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以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功能为目标,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严格生态流量管理,强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加快建立目标合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监管有效的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体系,加快解决水生态损害突出问题,不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人水和谐绿色发展。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严格控制河湖开发强度,维系河湖生态系统功能,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合理统筹三生用水。

河湖污染治理与水生态修复技术方案及案例分享

河湖污染治理与水生态修复技术方案及案例分享

– 风及表层扰动、直接曝气等,对藻类生长影响不显著。上下层水体交换对抑制藻 类生长显著,表层扰动及均衡缓流、环流扰动等对抑制藻类生长的影响不显著。
– pH、溶解氧,水的色度、透明度、浑浊度等指标,会随着主要藻种的类型和藻
2020细/9/胞26 密度指标等发生变化浮。岛式生物处理系统推广应用
17
水体富营养化的成因
水资源系统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恶化、生态系 统退化的严峻局面。
水汽-降雨-径流-河流-湖泊的循环关联关系 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其他方面
水体生态系统
因为自然和 人为多种因 素作用导致 生态链中一 个或多个环 节损坏而破 坏
我国河湖污染现状
2012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 河流、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等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Ⅰ~Ⅲ类、 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8.9%、20.9%和10.2%
自来水厂的过滤装 置易被藻类“水华 ”填塞,漂浮在水 面上的“水华”影 响景观,并有难闻 的臭味。
湖库蓝藻水华
滇池
太湖
澳门大水塘水库水华
珠海大镜山水库水华
广东省多宝水库富营养化 广东省鹤地水库富营养化
水体富营养化的成因
• 成因及影响因素
– 营养盐(无机氮磷)含量升高,超过地表水(湖库)水质Ⅱ标准。导致无机氮磷 升高的原因包含:面源污染物(一般在汛期发生)、点源污染物(含污水处理厂 出水,春季容易发生)、内源污染物(在厌氧、高温和高pH值条件下易发生)。
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
城市河涌污染严重
大量家庭作坊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逐渐成为最大污染源、面源污染尤 其是垃圾量大收集管理难度大、乡村转为城市粗放环境管理、流动人 口数量大、人口素质不高、环境卫生及污染控制监管还不到位

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水河湖〔2024〕242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水河湖〔2024〕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解决涉河湖重大问题,依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河湖保护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动真碰硬、务实高效,建立健全问题发现—调查—整改—问责—处置全链条工作体系,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强化追责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构建全程追溯、追查有力、有错必纠、有责必追的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机制,压紧压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调查范围本意见所称涉河湖重大问题是指非法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占用水库库容,以及违法违规取水、排污、设障、养殖、采砂等损害河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突出问题。

通过信访、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曝光、卫星遥感监测、河湖巡查、部门移送,以及巡视巡察、生态环保督察、审计转办等途径获取的涉河湖重大问题线索应当纳入调查范围。

三、调查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调查涉河湖重大问题所在河段(湖片、库区)的基本情况、问题发生发展过程、违法违规事实、造成影响,以及问题发生的原因等,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不力,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二)违反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或相关规划的问题;(三)未经许可或不按行政许可要求违法违规开展涉河湖建设项目及活动的问题;(四)相关河长湖长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指导、监管职责或监管执法不力的问题;(六)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和相关人员失职失责问题。

2023注册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解读试题及答案

2023注册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解读试题及答案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解读考试须知本试卷总分100分,及格分60分。

考试限时120分钟,到时将自动交卷,学员不限考试次数,系统将取历次考试中的最高分作为最终成绩。

本试卷总题量10道,(判断:4题、单选:4题、多选:2题)试卷类型:固定试卷一、判断题(每题10 分,共4 题,总分40 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A、对B、错正确答案:A2、河湖管理不只是技术问题,更是一种社会管理。

A、对B、错正确答案:A3、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保护修复河湖缓冲带和河流自然弯曲度,不得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开发建设房屋”。

A、对B、错正确答案B4、《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河道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文体设施建设等其他涉河建设项目或活动,应按照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办理许可手续。

A、对B、错正确答案:A二、单选题(每题10 分,共4 题,总分40 分)5、《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依法明确,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内建设。

A、河道B、湖泊C、水库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D6、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我国流域面积()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45203条、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2865个。

A、20B、50C、100D、200正确答案:B7、()要发挥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作用,切实履行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建立健全与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全面加强对流域内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监测。

A、各级河长办B、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C、农业农村部D、流域管理机构正确答案D8、为提高河湖水域空间地物识别提取工作效率,水利部研究开发临河房屋、采砂场、网箱养殖、光伏电厂、大棚、耕地、片林等7类河湖水域空间典型地物AI识别模型,精度可以达到()以上。

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经 济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粗 放 管 理 向精 细 管 理 转变 . 保 障 防 洪 和供 水 安 全 . 促 进 河 湖休 养 生息 . 维 护河 湖 健康 生命 . 推进 水 生 态文 明建设 , 现
就 加强 河湖 管 理工 作提 出如 下意 见 :


加 强 河 湖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和 紧迫 性
现 河畅 、 水清、 岸绿 、 景美 , 是建设 美 丽 中国 、 建 立 生 态
文 明制 度 的迫切 需要 . 是 推进 工业 化 、 城镇 化 、 农 业 现
代 化 和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必 然 要 求 .是 深 化
水 利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各 地 要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决 策
江河湖泊具 有重要的资源功能 和生态功能 . 是 洪 水 的通道 、 水 资源 的载体 、 生 态 环 境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近 年来 , 各 地 积极采 取 措施 , 着 力加 强河 湖管 理 , 促 进 了
2 . 基本 原则
坚持人水 和谐 . 既 要 满 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河 湖 资 源
理 机 制
河湖 防洪 、 供水 、 发电、 航运 、 生态 等综 合效 益 的发挥 ,
有 力 支 撑 了经 济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但 是 , 一 些 地 方 在
发展过程 中 , 忽 视河湖保 护 . 违 法围垦湖 泊 、 挤 占河 道 、
蚕 食 水 域 、滥 采 河 砂 等 问 题 突 出 .严 重 威 胁 着 防 洪 安
3 . 总体目标
到2 0 2 0年 . 基 本 建成 河 湖 健康 保 障体 系 。 建立 完 善河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8.13•【文号】办河湖〔2020〕177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关系到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是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河湖“清四乱”工作中,一些地方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今年汛期,新闻媒体对一些违法违规涉河建设项目也有报道,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管控,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管,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有序规范,为建设幸福河湖提供有力保障。

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完善制度标准,严格许可程序,加强实施监督,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将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问题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纳入日常工作和考核问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许可(一)规范许可范围。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要依法依规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河湖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河湖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河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5.14•【文号】办河湖〔2022〕154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河湖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2〕15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办〔2022〕1号),结合河湖长制与河湖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河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河湖长制统筹协调(一)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根据水利部关于各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总体要求,流域管理机构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做好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工作。

协助轮值召集人做好联席会议召集工作,加强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组织提出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加强议定事项的督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营造良好议事协作氛围,确保联席会议机制高效运行。

及时总结联席会议机制运行情况,需对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成员单位、工作规则等进行优化完善的,商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意见,报水利部同意。

(二)完善与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

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与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加强协调、指导、监督和监测,完善流域信息共享、跨省界河湖联防联控等机制,协调解决流域江河湖泊保护治理管理重大问题。

要指导流域片内跨省级行政区域河湖建立联合会商、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等联合共治机制,因地制宜设立联合河湖长、共建联合河长办、互派河湖长等,促进河湖保护治理管理目标一致、任务协同、措施衔接。

指导地方有序开展河湖健康评价,科学编制实施“一河(湖)一策”,省级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一河(湖)一策”需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省级河湖长审定后的“一河(湖)一策”要及时报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道分级管理调研的函-办建管函[2014]560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道分级管理调研的函-办建管函[2014]560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道分级管理调研的函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道分级管理调研的函(办建管函〔2014〕56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和《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完善河道分级管理制度,着力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经研究,我部将组织开展河道分级管理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调研范围各流域机构直管河道;北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西、四川、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所管辖河道,按管理权限分为省、市、县三级。

河道范围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

二、调研内容1.河道分级管理现状。

包括:河道分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河道分级管理体制情况;河道及堤防等水利工程分级管护情况;岸线保护、采砂管理等规划编制和审批分级情况;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及监管分级情况;河道采砂审批及监管分级情况;管护经费落实情况;水行政执法分级管理情况等。

2.总结河道分级管理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3.从法律、政策、执行等层面深入分析当前河道分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三、调研方式调研采取书面调研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

书面调研由各流域机构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组织开展,各单位根据现状河道管理隶属关系,按照中央直管以及省、市、县三级逐级填写河道分级管理情况调查表(见附件),经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自汇总、审核,随各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研报告一并报送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2014年9月)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以及《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水规计〔2014〕11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下简称“划界确权”),全面了解各地各单位划界确权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及时限调查范围为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河道、湖泊及各类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需完成竣工验收,调查时限截至2014年8月31日。

其中:部直属有关单位调查范围为直管的河道以及堤防、水库、水闸工程。

二、组织形式全国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等有关司局统一组织。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指导、成果汇总和政策研究等。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中央直管河道和水利工程、地方管理的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调查工作。

三、调查成果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情况认真填报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形成调查报告。

其中:部直属有关单位需填报附表1及附表1-1、1-2、1-3(即汇总表及单项调查表),单项调查表由河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填写报所属部直属有关单位汇总;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填报附表2,填报的水利工程为调查的各类水利工程中的堤防、水库、水闸工程。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办河湖〔2019〕26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河湖〔2019〕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管理结构:为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尽快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改善河湖面貌,让河湖造福人民,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12月27日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完善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每个河湖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对河长制湖长制落地见效的重要性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制度创新,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级河长湖长的光荣使命。

2018年年底前,全国江河湖泊已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河长湖长体系全面形成,实现了河长制湖长制“有名”。

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改善河湖面貌和水生态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地各部门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02.28•【文号】水建管[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7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河湖管理,提升河湖管理水平,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河湖管理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水利部2014年2月28日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河湖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加强河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河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着力加强河湖管理,促进了河湖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发挥,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忽视河湖保护,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着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

河湖管理涉及水域、岸线、采砂、排污口设置、涉河建设项目等方面,是水利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河湖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作,是当前水利工作的一项硬任务。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水河湖〔2022〕216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办、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河长办、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防洪、供水、生态安全。

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生态环境优美的河湖水域岸线,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和公共资源。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各地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河湖面貌明显改善。

同时,一些地区人为束窄、侵占河湖空间,过度开发河湖资源、与水争地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实现人水和谐共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摆在首位,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防洪、供水、生态安全,兼顾航运、发电、减淤、文化、公共休闲等需求,强化河湖长制,严格管控河湖水域岸线,强化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全面清理整治破坏水域岸线的违法违规问题,构建人水和谐的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理保护格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边界(一)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是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抓紧完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划界成果,在“全国水利一张图”上图,同步推进水利普查以外其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规计[2013]39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3]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流域机构: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关于“尽快建设一批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的要求,加强对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的指导,大力推动连通工作,我部研究提出了《关于推进江河湖库连通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水利部关于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的指导意见河湖水系是水资源的载体,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以下简称河湖水系连通)是优化水资源配置战略格局、提高水利保障能力、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举措。

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尽快建设一批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

近年来,我部安排部署了河湖水系连通战略研究等相关工作,各地也相继开展了一些河湖水系连通实践,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为科学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河湖水系连通的重要意义(一)河湖水系连通是以江河、湖泊、水库等为基础,采取合理的疏导、沟通、引排、调度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建立或改善江河湖库水体之间的水力联系。

经过长期的治水实践,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规模的水利建设,目前部分流域和区域已初步形成了以自然水系为主、人工水系为辅、具有一定调控能力的江河湖库水系及其连通格局,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不相匹配,一些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和调配能力不足,部分江河和地区洪涝水宣泄不畅,河湖湿地萎缩严重,水环境恶化。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利工程效益,按照《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以及《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水规计〔2014〕113号)要求,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水法》《土地管理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

其中,2015年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2016年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其他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要设立界桩。

管理范围内土地界线与权属清晰的,要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轻重缓急。

区分轻重缓急,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的河湖和水利工程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

3.先易后难。

先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后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简称先划界、后确权)。

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12.20•【文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线,是加强河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更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

近年来,各地结合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积极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有的地方仍存在重视不够、进度滞后等问题,一些河湖管理范围边界不清,侵占河湖、破坏河湖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河湖生态空间管控。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维护国家水安全的政治高度,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作为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重要抓手,作为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作为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基础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全面加快工作进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其中,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省、市级党政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力争提前完成。

管理任务较轻的农村河湖,可在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处无人区的河湖,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结合实际安排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二、认真开展划定工作(一)明确责任主体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划定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各地按照省负总责、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202219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202219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202219湖库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一、水库1、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2、管理范围库区: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坝区:主坝、副坝及其禁脚地和溢洪道(主坝为坝高的7—10倍,副坝为坝高的5—7倍,溢洪道两边为开口面的3—5倍);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3、保护范围主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副坝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500米,中型为周围300米,小型为周围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端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

4、填报范围大中型水库逐一填报;小型水库汇总填报。

二、湖泊1、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2、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为湖泊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湖泊堤防及护堤地。

无湖堤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

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保护区。

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

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

4、填报范围列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逐一填表。

三、水闸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2、管理范围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包括: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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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水建管[2014]76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4.02.28
【实施日期】2014.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建管[2014]76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河湖管理,提升河湖管理水平,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河湖管理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水利部
2014年2月28日
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河湖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加强河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河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着力加强河湖管理,促进了河湖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发挥,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忽视河湖保护,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着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

河湖管理涉及水域、岸线、采砂、排污口设置、涉河建设项目等方面,是水利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河湖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作,是当前水利工作的一项硬任务。

加强河湖管理,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是建设美丽中国、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河湖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科学规划、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着力提升河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人水和谐,既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河湖资源合理开发的需求,更要满足维护河湖健康的基本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实行保护优先,处理好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当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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