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原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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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1.公共行政学的学科特点:
1)综合性。它是交叉的、丰富的、广泛的。、
2)实践性。它是实际的、应用的、具体的。
3)系统性。它是整体的、有序的、相互关联的。
4)技术性。它是方法的、工具的、手段的。
5)发展性。它是动态的、进步的、创新的。
2.背景
1)社会生活背景:
西方国家由自由主义向垄断主义过渡,大型垄断组织出现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复杂的社会问题,矛盾冲突甚至对抗威胁成为普遍现象,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但政府不给力,因此兴起了公共行政学研究。
2)理论渊源
1,西方近代政治学说尤其是德国学说
2,君主时代德,奥两国的官方学
3,普鲁士的任官制度和英国的文官制度
4,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兴起的行政法学
3.发展演进
1)早期公共行政研究时期
2)传统公共行政研究时期
3)修正公共行政研究时期
4)整合公共行政研究时期
4.公共行政学: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据宪法及法律的规定,通过科学、及时地制定和准确、有效地执行公共政策,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保证公共安全,提供公共产品,实施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行政职能
1.概念。行政职能:行政职能又称公共行政职能,在某些条件下又称政府职能。概括的说,行政职能是狭义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的国家职能,是相关政治权利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经由一定的过程,通过多种表达形式实现彼此价值观念和
利益关系的契合,从而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广泛的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过
程中的各种任务的总称,是国家行政机关因其国家公共行政权力主体的地位而产
生,并由宪法和法律加以明示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各种职责的总称。(.P69)2.构成
行政功能
1)从作用领域分:政治工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科技教育功能、社会功能
2)从属性分:统治功能、保卫功能、管理功能、服务功能
3)从性质分:行政立法功能、行政司法功能、行政检察功能
4)从功能的过程和作用方式看:计划职能、指导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沟通功能、监督功能
行政职能
1)维持职能,即维护国家法典和制度的职能
2)保卫职能,即保卫国家和民族独立,保卫公民生命、财产和公民权利,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3)扶持职能,即扶助各界公民、公民团体、工商组织均衡发展,扶助弱者生存的职能。
4)管制职能,即管制社会行为主体与国家公共权利主体的社会行为的职能。
5)服务职能,即通过兴办各类公共事业,直接造福于国民的职能。6)发展职能,即运用各种可能的方式启发、诱导创新的意愿和积极性,促进、推进发展和进步的行为的职能。
泰勒的行政管理的五项职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
3.关于政府职能的争论:三种关系
1.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主要涉及政府的政治职能。权威与民主的关系问题是其核心问题。政府影响力不断扩展,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生活。从两个方面来看:
(1)精英政治政治盛行:所谓精英政治,是西方政治学的一个概念。其基本的涵义在积极的意义上是指,由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局限性,社会的极少数卓越分子及其组合的集团,承担起了领导社会前进的责任,并因此实际享有和运用广泛的国家权力;在消极意义上则是指所谓精英统治,即社会的极少数人及其组合的集团,实际控制甚至垄断了国家的权力,国民实际政治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侵害甚至被剥夺。(2)公共支出增长:
瓦格纳定律或政府活动扩张法则或称公共支出膨胀法则预言: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到来,公共部门在经济活动中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具有内在的扩大趋势,公共支出不断膨胀
恩格尔定律: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食物在家庭总支出中所占比重与家庭总收入成反比,即食物支出的收入弹性小于1.
2.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存在许多的局限性或缺陷性,因而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不能实现预期社会经济目标。
政府失灵:是指政府的政策干预措施不能实现预期的调节市场的作用,在某些条件下会导致比市场失灵更坏的结果。
3.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社会成员机会或收入的平等化
效率: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在同一时间的投入的最小化和产出的最大化是其依据。
1)效率优先论
认为效率是竞争的产物,竞争与市场相联系,市场则与“天赋人权”的自由权利相联系
2)公平优先论
认为公平是个人的“天赋权力”具体化,这种权利不适用于市场交换,不能用后天源自市场竞争的金钱作为衡量的尺度。
3)效率与公平平衡论
认为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主张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关系,即以最小的公平代价换取最大的效率结果.
第三章行政权力
1.行政权力的分配原则
1.程序必须合法,合法性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运行的根本保证。(1)在分配权力的过程中要本着合理的行政目的。
(2)应兼顾层次性与功能差异两种因素,适当进行权力分配。
(3)行政权力分配不能以人为基础,必须以事为准绳。
2.职权必须分明。每一个层次,每一个部门的权力都必须做出明确无误的规定。
3.权责必须一致。比职权更本质的东西是职责,也就是与职权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允许权责分离,也要求权力的大小也必须同责任的大小相一致。
4.权利必须明确。行政权利主体完成职责过程就是承担义务的过程。
5.内容必须全面。在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各级行政主体都应获得与其权力层次及功能相一致的全面的职权。
2.行政权力的分配途径
1)主要是通过逐级授权的途径实现的。这种授权是按照行政权力的逐级性实现的,上级行政主体通过法律或条例,将行政权力按照层级原则授予下级,逐级类推,然后由各级领导负责完成相应的任务。
2)权力下放。权力下放与逐级授权不同。行政权力一旦下放后,上级行政主体只做一般原则上的指导与检查,不过多干涉下级行政权力的具体行驶。比较而言,逐级授权只是为了执行任务的方便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你,它一般不影响上级上级行政主体原本拥有的行政权力。权力下放不像逐级行政授权那样,可以经常性、普遍性的运用。它只存在于一定条件下行政权力的结构性能分配当中。
3)权力外放。与权力下放旨在解决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的权力关系不同,权力外放主要在于解决行政权力主体和社会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行政组织与社会经济组织之间功能的重新的划分。
4)地方自治。这是中央与地方之间行政权力分配的特殊形式。在单一制国家中,地方自治权力往往是由中央政府规定的,这种自治权力与中央政府的权力相一致。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或由于某种政治原因,地方自治权利的大小可能会因国家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增减。其二,在复合制国家中,像美、瑞士,地方行政机构的自治权利往往是地方所固有。,待中央政府成立之后通过相互约定而保留下来的。在相互约定的情况下,地方自制主体所拥有的心烦行政权力是中央政府不能随意侵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