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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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分校:黄山分校
专业:法学
年级:10 春
学号:1034001407012
姓名:张三
指导教师:汪XX
时间:2012年5月25日
目录
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况
(一)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况
(二)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三)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变更与终止(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
(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
(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终止主要包括的情形三、关于航空客票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客票(含行李票)概述
(二)电子客票的性质
四、关于航班延误损害赔偿的法律分析
(一)航班延误的处理
(二)航班延误的分类
(三)航班延误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五、关于航班超售的法律问题分析
结语
姓名:张三学号:1034001407012
【内容摘要】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作为我国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航空运输的特殊性,随着航空运输市场的高速发展,表现出了新的调整方法及内容。但是,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却不十分明确,在国内法、国际条约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决议或规则中,也未见到有关航空运输合同的具体定义。本文将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具体则是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票的法律地位、性质及内容阐明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的条件,明确承运人义务及责任主体,并对责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作了分析,同时结合“关于航班延误问题的法律处理”等热点问题,分析了法律意义上的延误定义,航班延误时承运人的义务、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航班延误赔偿损失的范围等,指出航班延误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航空运输企业在航空运输法律指导下,服务意识的增强和改善。文章还介绍航空客票、电子客票、航班超票等相关法律问题,希望能对我国的航空法制建设有所帮助。
【关键词】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客票超票航班延误
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况
(一)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况
民用航空运输是在航空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进行的一种服务贸易活动,如同商品的交换,实质上都是等价的一般劳动的交换。因为契约关系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是交换主体的意志自由的载体。①所以在民用航空运输中,运输服务的交换是其经济内容,而航空运输合同则是其必然要采取的法律形式。在这类运输活动中,航空承运人向消费者(旅客)提供其生产的产品即运送服务;而享有这类产品(服务)的消费者,则向航空承运人支付相应的价款。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运动形式,民用航空运输因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故属于民事经济流转的基本领域。因此,在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这种交换关系,应由民商法予以调整。民用航空运输,从空间意义上说,既有国家之间进行的航空运输(即国际运输),又有只在一国之内进行的航空运输(即国内运输;)时间意义上说,不但有定期航班运输,也有不定期的包机运输;从运输对象看,通常分为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四类;从延伸服务看,具有与陆、海的联运等多式运输。从而在社会经生活中,产生了八类航空运输合同,即:国内和国际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航空运输合等。民用航空运输是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一条工程中,直接涉及航空运输的,有飞机购或租赁、地面代理、航班配餐、飞机维修、联营、代号共享、客货销售代理等。但就上述活动或事宜订立的合同,只是涉及航空运输的合同或是有关航空运输的合同,而不是我们所说航空运输合同。因为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就提供并完成航空运送服务这目的而依法达成的协议。在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生产并提供产品(即服务)的航空承运人,以及作为消费者的旅客及货物或邮件的托运人等;客体是将旅客、行李、货物等甲地运至乙地的空中运输服务行为;内容则是承运人与消费者就上述空中运送服务事宜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涉及航空运输的合同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客体、内容均与航空运输合同迥然不同;而且航空承运人在其中多处于消费者的地位,而不是处于产品生产的地位。②另外,基于实际飞行中航空器的使用目的及其用途进行区分,航空运输这一运输活动还分为“国用”与“民用”两
①黎国智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②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年版
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变更与终止
(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交易习惯的除外。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而言,在旅客支付票款,航空公司给旅客出具客票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从而在旅客和承运人之间形成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但合同自旅客开始行程时才开始生效,即当旅客到机场值机柜台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真正开始生效。
(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
1、旅客单方面要求变更合同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18条规定: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根据此条规定,如旅客单方面提出变更合同,承运人尽可能地协助旅客就有关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不承担必须变更的义务。第20条规定: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并在新的承运人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即在要求改变承运人时必须得到原承运人的同意与新承运人航班座位的满足。
2、承运人单方要求变更合同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19条规定: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差额多退少不补。第20条规定:第19条第1款所列情况要求旅客变更承运人时,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人的同意后,方可签转。这两条规定了承运人的相关义务及在改变承运人时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人的同意,但对于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时是否需征求旅客的意见无规定。
实践中,某航空公司在由于天气原因造成大面积航班延误时,为减少航班延误,将原定航班(成都一北京)改为非直达航班(成都一重庆一北京),机上进行了广播,并由乘务长代表公司向乘客道歉。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合同要么是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是产生了法定事由,该案并无法定事由,且未征得旅客同意,因而,承运人应承担
①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②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