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一)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的相关政策

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产生是各国基于人道主义立法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明文规定,对于处理少年犯罪案件也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此后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联合国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以及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东京规则)三个文件从少年犯罪的预防、处罚及监禁待遇三方面对少年司法进行了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中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吸取了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先进理念,根据中国的国情,从少年犯的刑事审理开始发展起来。我国自1991年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开始有了较为系统、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并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上逐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1、中国所签订的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

2、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建立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时,我国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且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切实有效的贯彻。

3、中国公检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意见和通知

如:《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

4、各省市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

包括全国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如1987年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是我国的第一个青少年保护法规,它第一次把少年法庭写入法律之中。

(二)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1、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1)预防的基本原则

在青少年社会化的过程中预防青少年犯罪:青少年通过从事合法、有益社会的活动,对社会采取理性态度和生活观,就可以形成非犯罪型的态度。要成功地预防少年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确保青少年的均衡发展,从其幼童期起尊重和促进其性格的发展。青少年应发挥积极作用,参与社会活动,而不应被看作仅仅是社会化的或控制的对象。所有的预防政策都应该以青少年幼年开始的福利作为重心。应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对未造成严重损害其发展或危害他人行为的青少年给子定罪和处罚。在防止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特别是在还没有设立任何机构的地方,正规的社会管制机构只应作为最后的手段来利用。

(2)具体的预防措施

具体而言,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包括:

①事前预防

事前预防的主要手段是指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预防青少年犯罪。预防政策的重点是促使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尤其是要通过家庭、社区、同龄人、学校、职业培训和工作环境,以及通过各种自愿组织,成功地走向社会化和达到融合。应对儿童和青少年适当的个人发展给予应有的尊重,并应在其社会化和融合的过程中,把他们视为完全平等的伙伴。

②事后预防

事后预防包括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两种。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对具有本法律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③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少年犯罪后如何进行处置

我国关于少年犯罪后如何处置的规定主要见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还有国内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所制定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5月2日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1991年6月1日颁布并生效)、《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部1995年10月23日颁布并生效)等相关政策法规。

(1)基本原则

①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相统一的原则;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③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的原则;④共同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2)少年刑罚的适用

我国少年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有两条:相称原则:即在对少年决定采取刑法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少年犯罪的罪行因素、少年犯罪人的具体因素、社会救济需要,以在刑法规定、少年需要、社会需要三者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从宽处罚原则:即少年犯罪应当相对成人犯同样罪从宽处罚,主要包括从轻、减轻与免除刑事处罚三个方面。

(3)少年司法程序

在我国,对于大部分少年案件采用的是非司法性处理方法或者是由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案件才会正式进入少年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在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前期阶段(侦查、起诉阶段)还会消化掉一部分,因此真正进入到少年法庭审理的少年案件很少。这就避免了对少年的过度司法干预,有利于对有犯罪或不良行为的少年的挽救和保护。我国的少年司法程序方面也有许多有别于成人司法制度的特色性做法。如在少年检察方面的分案起诉、暂缓起诉,在少年审判工作方面的也有专门的少年法庭,并制定管辖、暂缓判决、监管令、社会服务令、圆桌审判模式等。

3、对被实行监禁处置的犯罪少年的权利的保护

浅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浅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他们的特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的一项刑事政策。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立法机关颁布施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出台了一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及有关工作规定。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 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多,年龄呈低龄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忧虑。少年犯罪具有不顾后果、不择地点和时间的放任性和随意性,特别是结伙犯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格打击、惩罚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未成年人思想单纯,可塑性大,他们年少,渴望美好的前途,大多数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犯罪原因主客观交错,主观恶性不深,有改造的基础。对他们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司法保护是完全必要并符合实际的。 执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司法保护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但是,笔者从办案实践中感到,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失足少年的帮助、挽救,影响了动员社会力量来共同作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从而将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对此问题需要重视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笔者现略陈管见,与同行商榷。 一、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刑罚处罚的面过宽 1、认定犯罪构成与成年人没有区别。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与成年人的不同特点,简单的按犯罪构成来认定,使一些可以不定罪的定了罪。特别是抢劫罪,对未成年人来说罪与非罪在某些行为上争论很大,我国《刑法》规定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所以未成年人犯抢劫

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总结

***镇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总结 ***镇共辖27个行政村,65个自然村,总人口4.8万人,其中青少年约占总人口的18.8%。辖区内有初中1所、小学9所,现有在校学生4290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100%;共有各级共青团组织40个,覆盖团员3633名。近年来,我镇积极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镇历来重视青少年权益保护,成立了以镇党委专职副书记为组长,镇团委、关工委、综治办、妇联、司法所、派出所、镇教委、中心校、镇中学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使得各个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进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加大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全镇青少年保护工作呈现出稳步推进的良好局面。 1、各单位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镇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各部门各负其责:派出所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让青少年可以自由快乐的学习生活,免受不良人员的影响;综治办着力于净化校园周边的社会环境,严格取缔黑网吧、收缴非法的音像制品和书籍,防止黄赌毒对青少年精神上的腐蚀;镇教委加大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青少年法律维权意识;司法所重点负责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升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此外其他各单位协调配合,重点做好保障和宣传工作。 2、法制宣传教育扎实开展 ***镇扎实开展“法制进课堂”活动,镇团委、司法所等工作人员定期深入基层、深入学校,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另外,每年结合法制宣传教育节点,开展大型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邀请党政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派出所民警等为中小学学生做有针对性的法制报告,教育青少年要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年以来,我镇共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约10场次,宣传形式主要以报告、宣传画、宣传板、教育片等为主。 3、净化社会风气整治校园环境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教学设计 一、教材分析: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完整地构成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就教材结构而言,这四方面的知识结构是相似的,教学中以“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思路进行学习。四大保护是对未成年人设置的四道防线,既有不同点,又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它们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相互渗透。 二、学情分析: 初中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判断是非的能力较差,自我控制力不强。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家庭、学校和社会给予了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以特殊的关爱和保护,但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事件还时有发生。面对可能遇到的侵害,未成年人往往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到各种侵害,因此,初中学生应该知道自己受哪些法律保护,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自己健康成长。 三、教学方法 讨论法、启发法、情境设置法 学法指导 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 四、设计理念 根据新课程理念的要求,初中学生逐步扩展的生活是本课程建构的基础;通过给学生创设问题情境,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让学生自己去探讨、去实践,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五、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感受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我们的关爱,正确对待父母和老师的引导和教育。 能力目标:培养初步正确判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现象和行为的能力,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知识目标:知道未成年人处处受法律特殊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基本内容。四、教学重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作用和基本内容 教学难点:判断违反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一些现象和行为 六、教学过程: 首先,请大家观看一段动画短片。(放映) 结合短片,回答问题: 出现的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的四条基本途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放映) 一、我们先来进入第一个环节:自学展示。请依据自学要求,在教材中找出相应内容,然后, 找同学回答。 (教师点评:同学们的自学迅速、有效,说明我们进入初中以来,阅读能力、归纳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为了解答大家在自学过程中的细节问题,我们 进入第二个环节:合作交流 下面,分为两组,大家推荐一名组长。请简要自我介绍。 我宣布一下,组长职责:负责整理本组同学讨论结果,然后,代表本组同学发言,本组其他同学可以补充回答。 第一组:1、监护人:父母; 其他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担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2、列举父母教育未成年人的不当方式,理由 溺爱型:家长爱的过分,没有原则,孩子容易养成自私自利,贪图享乐,甚至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研究论文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研究 目录 一、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主要来源 (一)学校侵害 体育伤害事故 同学之间伤害事故 第三人伤害事故 (二)家庭侵害 家庭暴力 家庭监护 (三)社会侵害 意外伤害 未尽安保义务伤害 二、建立与完善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 (一)学校保护 (二)家庭保护 (三)社会保护 (四)司法保护 一、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主要来源哪些方面 (一)学校侵害 第一,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 校园体育活动是未成年人学校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体育活动自身风险性特点以及校园体育群体性强的特征,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参与体育活动而导致人身损害的事故频繁发生。 1、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案件的阶段性特点 幼儿园、小学、中学分别所占比例与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身心特点及学习生活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所调研案件中,幼儿园阶段发案比例为7.1%,小学阶段发案比例为32.1%,中学阶段发案比例为60.8%。这与各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密切相关。 幼儿园就读的2-6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危险的基本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容易遭受伤害。但是由于幼儿园的体育活动类型简单,设置较少,且幼儿活动区域及活动方式受限,对他人实施危险行为的能力有限,因此,此阶段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案

件的纠纷少,且几乎均为未成年受害人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伤害类型以非对抗型、非相互型伤害为主。 2、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的伤害来源特点 由于环境及参与者的限制,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案件的伤害来源分布较为简单,主要集中在校方作为管理者的管理者侵权型事故和同学作为共同参与活动者的参与者侵权型事故。 (1)管理者侵权型事故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习、活动的管理者,因体育设施瑕疵发生事故、因组织行为瑕疵发生事故、因违反法定义务发生事故、因工作人员的过错发生事故等的事故情况,统归为管理者侵权型事故。由于服务对象均为未成年人,学校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职能,故学校在安全保障方面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增强自身安全意识,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事故防范措施。 (2)参与者侵权型事故 未成年人在自身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范围内参与体育活动,但由于自身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件属于参与者侵权事故。未成年人相互之间在校园内因体育活动而致人身损害的案件为多数。如同学之间在校内自主开展体育活动时活动致伤,同学之间在体育课上参加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发生冲撞致伤等。 (3)第三人侵权型事故 第三人侵权型事故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事故。未成年人体育活动多以群体性、开放性为主,加之部分学校周围的环境较为复杂,学校无法保障周边环境的完全安全。此外,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校方作为发起人与其他机构联合组织的素质拓展类活动也逐渐增多,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发生的体育活动人身损害事故近年来时有发生。 第二, (二)家庭侵害 家庭侵害主要分为家庭暴力和监护不到位,其中: 第一,家庭暴力问题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与研究报告: 1、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暴力主要来自于父母,父母单方施暴的更为常见

最高检发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八项措施

最高检发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八项 措施 “针对当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不断发生的紧迫现实,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为更好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最高检近日制定印发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突出强调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要切实履行好五项职责,建立完善好三项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利用各检察工作环节和诉讼阶段,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今天上午,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在“推动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全覆盖”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示。 针对《八项措施》的主要亮点,肖玮介绍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她说,《八项措施》首先强调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范围的全覆盖,将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对象,从以前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涉罪未成年人,进一步扩大范围到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她说,“第一条规定,要严厉惩处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第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有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或者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未检部门介入干预’。目的就是要实现检察机关在执法

办案过程中,只要涉及到未成年人,不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还是其他未成年人,都要加强司法保护,切实防止在检察环节出现保护真空。” 二是《八项措施》强调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职能作用的全发挥。第一条提出,要“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办”。第四条提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第五条提出“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等。目的在于发挥全部检察职能,无论是审查批捕、起诉,还是职务犯罪侦查、诉讼活动监督等,检察机关都要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促进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福利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强调各种特殊保护制度和保护手段的全运用。《八项措施》第三条规定,要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依法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观护、帮扶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第二条规定,要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目的就是要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

怎样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怎样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田 朝 霞 项城市永丰乡闫庄小学

《怎样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未成年人应该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 些探索: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

青少年维权活动方案

青少年维权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为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二、活动重点 1.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它切实帮助。 2.在充分考虑青少年身心特点,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 3.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青少年进行教育;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积极为权益受到分割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4.重视社区内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积极做好贫困儿童的结对帮扶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5.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坚决制止和取缔种种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音像、图书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大胆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效果显著。 6.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质量意识,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 三、活动安排 三月份制定活动计划。 四月份“学雷锋,扬公德”文明大行动 五月份1法制教育讲座 2师生帮互结对活动 六月份班队活动观摩 《我做护法小天使》六(2)中队 《模拟小法庭》五(4)中队 七、八月份1雏鹰假日小队活动 2知心家庭学校活动

让花季充满阳光——关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总结报告

让花季充满阳光——关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总结报告 自我校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以来,我校积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本着服务青少年的宗旨,按照活动经常化、创建规范化、机制社会化的思路,立足校园,依托社会,以“求实创新”精神为主线,大力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构建起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社会化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抓好组织工作,明确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 1.党政领导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青少年工作,并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了优越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维权工作取得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相继出台,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环境已经初步形成。但是,青少年的成长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国际上,西方敌对势力一直未曾放弃对我们青少年一代的争夺,在国内,伴随着社会的变革,各种消极因素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现实生活中,各种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不良现象,残害青少年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仍然很严重。如果不能及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势必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来看,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都直接关系和影响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基于对新时期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我校在1998年便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华罗庚实验初中和金坛市实验小学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把青少年的维权工作纳入学校议事,在全国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之后,近两年来,两合并后又适时地成立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处室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讨论并制订工作计划,使我校的青少年维权工作走上了正轨。 2.广泛宣传,形成共识。 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事关我国跨世纪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青少年的学习生活主要是在校园内,因此,无论是教师还是青少年自己都要提高对抓好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地参与到青少年维权活动中去。围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中心内容,学校通过“校园之声”广播电台、宣传栏、墙报、班级黑板报、《华罗庚实验学校》等宣传阵地进行广泛的宣传,如教育法制专题、交通安全法制专题、环境保护法制专题等,每学年均在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以及升旗仪式、年段集会、教师例会、年段活动、教研组活动等时间不时地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的宣传活动,使全校师生提高认识,明确意义,积极地参与到创建“青少年维权岗”的工作当中来,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立足校园,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 1.找准突破口,开展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 为了全面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学校以开展自我保护教育为抓手,以德育处、校团委、少先队大队部、校保卫处及各系统维权岗为依托,动员组员相关人员在法制教育、青春期生理、心理卫生教育、防卫避险教育和意外伤害自救及犯罪预警能力、临界防卫原则及使用技能训练等方面对青少年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和训练。

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带答案)

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它归根到底是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司法保护是指国家执法机关和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对未成年人驶时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 注意,他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两点: 1,社会保护的保护对象是不特定的。司法保护的保护对象是特定的。比如关停黑网吧属于社会保护,它保护的不是某一个人,而是广大青少年。 2,司法保护的主体是公检法机构。比如你的案例中,主体是公安机关,那就是司法保护。同时案例中得到保护的是具体的一个中学生,保护对象也是特定的。

练习: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保护。司法 3、南京的一些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公园等场所相继对中小学生优惠或免费开放,这一做法直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社会 4、15岁的小童偷拿舅舅家钱物,舅舅请求公安机关免予处罚,最终公安机关决定教育为主,对小童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司法 5、江苏省率先立法,明确规定学生在校的时间和作业量,学校应确实减轻学生负担。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社会 6、录像厅、电影院挂出了“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牌子,这说明青少年受到了()保护。社会 7、襄阳市许多中小学周围都设立了治安亭,每天有警察专门负责执勤,以保证学生上下学安全。这一措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社会 8、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司法 9、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司法

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

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 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重点,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努力增强社会各方面和广大公民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感,提高未成年人自理、自学、自律、自护、自强的能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保护未成年人办实事,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1994年,团中央联合中宣部、全国人大内司委、国家教委、司法部组成“全国保护明天行动组织委员会”,以“孩子?明天?责任”为主题,全面实施“保护明天行动”。几年来,共青团组织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在“保护明天”的旗帜下,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不断拓宽维权工作领域,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了大量工作。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形成省、地、县三级保护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形成了省、地、县三级保护网络。各级团组织从扎实有效的开展法律宣传普及工作入手,配合有关部门紧紧抓住家庭、学校、社会三个环节,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宣传工作。使普法工作在青少年中做到实处。 为了维护青少年切身利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促进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早在1989年,共青团就把带领广大青年参与文化市场监督作为发挥其社会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1995年,团中央联合中宣部等部委,向全国推出了青年志愿者文化市场监督活动。

1997年,团中央又联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开展了“保护明天”少年儿童食品,用品质量监督活动。所有这些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广泛参与,增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了进一步深化“保护明天行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团中央自1997年5月中旬开始实施以救助城市社区中的特困未成年人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保护未成年人爱心计划”。此项“计划”以设立救助基金、招募志愿接待家庭等方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直接经济资助、开展各类活动,为城市社区中处于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代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中国“保护未成年人杰出(优秀)公民”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表彰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更加关注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爱心计划”的推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与希望,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是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 东坝小学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一)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的相关政策 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产生是各国基于人道主义立法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明文规定,对于处理少年犯罪案件也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此后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联合国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以及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东京规则)三个文件从少年犯罪的预防、处罚及监禁待遇三方面对少年司法进行了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中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吸取了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先进理念,根据中国的国情,从少年犯的刑事审理开始发展起来。我国自1991年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开始有了较为系统、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并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上逐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1、中国所签订的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 2、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建立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时,我国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且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切实有效的贯彻。 3、中国公检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意见和通知 如:《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 4、各省市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 包括全国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如1987年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是我国的第一个青少年保护法规,它第一次把少年法庭写入法律之中。 (二)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1、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1)预防的基本原则 在青少年社会化的过程中预防青少年犯罪:青少年通过从事合法、有益社会的活动,对社会采取理性态度和生活观,就可以形成非犯罪型的态度。要成功地预防少年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确保青少年的均衡发展,从其幼童期起尊重和促进其性格的发展。青少年应发挥积极作用,参与社会活动,而不应被看作仅仅是社会化的或控制的对象。所有的预防政策都应该以青少年幼年开始的福利作为重心。应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对未造成严重损害其发展或危害他人行为的青少年给子定罪和处罚。在防止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特别是在还没有设立任何机构的地方,正规的社会管制机构只应作为最后的手段来利用。 (2)具体的预防措施 具体而言,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包括: ①事前预防

共青团维护青年权益工作的政治空间_吴庆(精)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5年第1期共青团与青年工作第34卷(总第176期) 共青团维护青年权益工作的政治空间 ■吴庆 (中央团校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所,北京100089) 【摘要】维护青年权益工作在共青团工作布局中越来越重要。共青团维护 青年权益工作的政治空间由自身空间、秩序空间、社会空间、传播空间、文化空 间等构成。要从共青团组织核心功能上开展研究,特别是随着国家政党、政府 的新发展,团组织维护青年权益工作的政治空间应进一步系统规划,稳步推进。 【关键词】共青团维护青年权益政治空间 收稿日期:2014-11-16 作者简介:吴庆,中央团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所所长,教授,管理学博士,中国青年工作院校协会秘 书长,中国人才研究会青年人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主要研究共青团等青年组织发展、青年政治参与和政治社会化等问题。 一、意义:新的历史时期要高度重视青年权益维护工作 共青团组织的四大职能即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在历史的发展中逐步完善的,其中,维护青年权益的工作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一)来自于新时期政党的要求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是面向未来的事业, 需要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接续奋斗。全党都要关注青年、关心青年、关爱青年,倾听青年心声,鼓励青年成长,支持青年创业。中国共产党只有赢得青年, 才能赢得未来,而赢得青年的根本之法在于三“关”(关注、关心、关爱)和真心实意地倾听心声、 鼓励成长、支持创业,在青年关心的根本利益上大做文章,从而不断产生感情、深化信仰,而青年 权益恰恰是青年根本利益中最核心的部分, 亟需得到维护。从中国共产党发展的战略任务看,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的作用,维护青年权益已成为推动该 组织发展的重要课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时指出, 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党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是改革的主体,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 性,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齐心协力推进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 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 规则约束、权益维DOI:10.16034/ki.10-1318/c.2015.01.018

如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教育的今天,我们仍然看到不少忽视学生合法权益的例子,小到体罚、大到心理和人格上摧残的相关报道屡屡见诸报端。作为一名教师我觉得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联合政法系统,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日常管理中,要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学校要成立安全保卫组,并与当地派出所联合,有针对性地加强学校内部及周边的治安巡逻,重点加强学生上学、放学时段的巡逻,严防校内学生安全事故和各种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二是严格学校门卫和校内暂住人员的管理,防止不良分子进入校园破坏捣乱、寻衅滋事;三是加强对校园周边的饮食摊、小书摊、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机室和“网吧”的调查,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并配合他们的检查整治,防患于未然。对校园周边容易引发治安问题的经营摊点、违章建筑、出租屋等进行重点了解汇报,净化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 2、发动学生自护,提高学生维权意识。 学校广泛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青少年学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设立维权信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让广大青少年学生投诉有门。另外,还积极开展自我保护教育,开设自我保护知识讲座,开展各类咨询活动等方式,通过录像观摩、模拟训练、咨询答疑,普及法律知识、青春期生理、心理卫生知识、防灾避险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传授意外伤害自救互救技能及临界防卫实用技能,提高青少年学生自理能力和生存能力。 3、开展“身边的希望工程”活动,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再加上一些家庭遭遇的突发情况,如父母生病、离异、遭遇意外事故等造成了一部分学生难以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急需外界救助和扶持。学生生活艰难,负担较重,连最起码的生存权利、受教育权利都难以保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积极倡导开展“身边的希望工程”活动。争取得到社会人士和外界人员的扶持,给贫困学生经济上的资助。 4、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发展。 在社会变革过程中,新的价值观念和传统观念的冲突,使原来一元化的价值体系向多元化演变,处于价值观成形期的青少年往往容易陷入迷茫。社会变革所带来的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一些副产品影响(例如社会两极分化的加剧、失业的威协、个人保障社会化等各种社会因素),都对青少年的心理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做保证,也就不可能会健康全面地成长。学校注重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受到学生和家长的欢迎。通过加强宣传、设置课程,构建学校心理健康网络,建立“知心信箱”(心理咨询)形式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更多的指导。 5、形成教师依法执教观念。 (1)、教师应该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教师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 (3)、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6、开展主题教育,提高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实效 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为此,可开展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如组织学生观看有关交通事故影片告诫青少年学生要珍惜生活,善待生命;组织“远离毒品”主题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防毒、拒毒意识,净化校园环境,促进社会治安稳定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以“感恩教育”为主题的学生签名活动,增强学生关爱他人,感激他人的情感;通过主题班队会等活动培

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教案

授课人:吴宏达 1.明确有哪些行为侵犯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2.如何加强青少年的维权意识 3.如何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4.有哪些法律文件是保护青少年的 危险在哪里?是谁侵犯了我? 来自家庭的侵犯 父母有能力支付学费却不让孩子读书,接受学校的正规教育,这样看似省钱的行为会导致青少年接受的教育不完善,不善于与人打交道,过于孤僻,易产生自卑感,严重的会患有抑郁症等心理疾病。此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关于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的规定 来自学校的侵犯 老师的体罚 老师的体罚会给青少年带来严重的心理阴影,久而久之,可能会影响他们的价值观,认为只有暴力才能解决一切问题!即使当今社会体罚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但仍未完全杜绝。所以家长和老师都要高度重

视这一问题,用引导和鼓励的方式教育青少年。 来自社会的侵犯 雇用童工 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因此,雇佣童工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网吧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但许多网吧老板为了增加盈利额,却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因此很多陋习,譬如,上网成瘾,抽烟等很多不良习惯都是在网吧的恶劣环境下养成的。因此,青少年是上了贼船还在为贼数钱,虽然满足自己一时的欲望,却损害了合法权益。 加强青少年的维权意识 一、进一步完善学生法制教育基地。 迎合青少年心理和性格特点,把法制教育与法制宣导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运用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教育方式;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对发生在他们周边的案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增强青少年学生辨别是非善恶与自我保护的能力;设立固定法制

浅谈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目录 【论文提要】 (1) 【关键词】 (1) 第一章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渊源 (2) 第二章、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3) 第三章、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建议 (6) 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1)

浅谈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论文提要】 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国家的政策法律、家庭的监护、学校的教育、社会大众的关爱等等,然而最根本的保护还是法律制度上的保护,因为在法治社会当中,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都是由法律予以规定并保障其实现。 【关键词】 未成年人权益诉讼权利司法保护犯罪记录隐形化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并正在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也要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自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建设成这样的社会,就必须对未成年人权益

进行充分的保障,因为未成年人不仅是社会未来的中流砥柱,也是这个社会现实的主力军。[1] 第一章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渊源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随着全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重视的不断加强,一系列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发展建立起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未成年人法律地位和主要权益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2、关于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宪法》和《婚姻法》都将保护未成年人作为一项重要立法原则。 3、关于对未成年人学校教育和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宪法》的有关规定和《义务教育法》。 4、关于在劳动就业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如《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 5、关于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6、关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保护的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7、关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刑法》、

青少年网络游戏行为与保护研究

前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及智能设备在中国的高速发展与普及,中国青少年接触网络游戏更加便利,触游年龄呈现出低龄化趋势。设备运行速度及显示技术的提升使得网络游戏体验越来越好,网络游戏类型也日渐丰富,对游戏玩家的吸引力日趋加强。适度的网络游戏可以缓解压力、娱乐日常生活,但青少年群体社会经历不足,网络素养、习惯处于形成阶段,如何正确对待网络游戏、合理安排网络游戏行为,尚需要各方积极引导。因此了解青少年网络游戏时面临的安全风险、安全保护现状,对社会各方协同保障青少年网络游戏安全尤为重要。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方式,以6~24 岁的中国青少年网民为调研对象,回收有效样 本量2586 个,样本分布于一、二、三、四线城市与农村地区。除特殊说明外,本研究 所采纳数据均来自本次调研。研究发现: (1)青少年网络游戏使用率高于整体网民,呈现出低龄化、移动化趋势,自有设备拥有率高,低龄青少年更依赖家长的设备,家庭是青少年玩网络游戏的最重要场景。 (2)青少年玩网络游戏主要是为了消遣和缓解压力,平均单次游戏时长多数在1~2 小时;青少年网络游戏付费渠道普遍线上化,付费金额相对可控,约八成月均在100 元以内,付费行为相对理性,资金多来自于零花钱等青少年自支配资金。 (3)在网络游戏过程中,青少年由于自身安全意识不足而遭遇过权益损失的现象较为普遍,约六成受侵害青少年会选择投诉维权,而其中低龄青少年倾向于向父母、老师求助。 (4)现阶段家庭和学校给予青少年网络游戏方面的引导教育以“不轻信、不理睬” 的说服教育为主,教育引导手段不足,面对安全风险时的安全防护技能教育有所欠缺。

为维护青少年网络游戏环境、引导青少年健康地游戏行为,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等各方需共同努力,综合运用立法、监管、技术、教育等方式构建完善的青少年网络游戏保护体系。 首先,政府应凝聚共识,教育引导各方共同关注青少年网络游戏保护,综合引导治理;其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协同建立行业规范;再次,学校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相关教育,引导青少年正确应对网络游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后,家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教育、引导、监督青少年网络游戏行为。 我们期望通过此次研究,引起各方对青少年网络游戏行为的重视,共同探讨保障青少年健康使用网络游戏的方法,共建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游戏环境。

(完整word版)如何正确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如何正确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同学们: 大家好!很高兴同大家在一起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首先祝同学们学习进步,身体健康。 我们青少年在校学习,谈到书本知识、法制画报的同时,也应该在你的课堂和课余时间懂得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应该多看看有关法律书籍,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水平,使自己在校、在家言行举止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法、用法的好学生,今后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接班人,是祖国的花朵,你们的未来充满着阳光,只有勤奋学习、学好本领、学法、懂法、用法,祖国的未来需要你们来创造,需要你们把它建设好,所以今天我们利用一节课的时间同大家一起来学习有关法律知识,请大家认真仔细地听,一起来提高法律知识和水平。 我们的健康成长谁也没有离不开法律,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青少年知法、懂法才可以明白是非、预防犯罪。目前,有些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认缺少法律常知和法制观点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青少年要想健康成长,一定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观点,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青少年,一个有很强法律观念的青少年,才能成为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我们青少年的学习生活都离不开法律。 在学习生活中,我们如何做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什么是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指青少年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和物质利益。法律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法律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的权利,谁侵犯、谁就违法,甚至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我们青少年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我们青少年享有广泛的法定权利和充足的法定利益,具体内容有:①政法权利和政治自由: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青年组织和学生组织中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我国青少年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c我们青少年有批评权、建议权、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如有人偷、抢、骗人钱财、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行为,都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权利。②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所以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是不允许的,如廖小明同学平时比较顽皮,喜欢打篮球,有一个星期六下午,其父亲交带他干活,他口头答应,但后来因打篮球忘记了,其父亲就回来后看见廖小明没有干活,就用绳子捆绑他,并关进暗房里三天三夜,不给他饭吃。这种行为就是非法拘禁,剥夺公民自由,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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