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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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汉政函〔2017〕5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汉政函〔2017〕5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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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
汉政函〔2017〕51号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你局《关于审批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请示》(汉市建规字〔2017〕6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规划》,在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中积极贯彻《规划》,充分运用《规划》指导城市建设,逐步实现《规划》目标。

三、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要重点推动管网提升、道路改造、河道整治、湿地保护、中水利用等五大项目,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和防洪防涝的能力。

四、你局要加强《规划》宣传力度,指导各县参照《规划》做好本县的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

五、《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修改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3日
——结束——。

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房屋建筑(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及工程建设中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达到下列㈠、㈡、㈢、㈣项规定的规模标准,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进行招标。

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为我市唯一的建设工程有形市场。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不足一百万元的另行规定);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中的电梯、暖通空调、锅炉等设备和大宗建筑材料、安装材料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㈢、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㈠、㈡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伍百万元以上的;㈣、招标人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或设备达到规定标准的,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应的分包工程或设备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范围。

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陕建发〔2017〕377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7〕37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经第11次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15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即为备案机关。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进行申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陕政函[2010]1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陕政函[2010]1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陕政函〔2010〕161号)汉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准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汉政字〔2010〕8号)收悉。

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你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继续加快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点地发展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绿色食品等特色产业。

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城市功能,把汉中市逐步建设成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特色突出,生态环境一流的现代化城市。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工作。

你市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重点镇,推进撤乡并镇工作,逐步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形成以汉中中心城区为主,勉县、城固、洋县三个县城为辅的“汉中盆地城镇发展区”,促进城镇发展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区域的合理分工和优势互补。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你市要将中心城区人口规模控制在10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0平方公里以内。

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加强耕地保护,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范围。

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陕建发〔2021〕1029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为深化建筑市场改革,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题,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施工过程结算含义。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

二、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范围。

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汉政办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汉政办发〔2007〕20号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城市配套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6〕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汉台区和南郑县大河坎行政区规划范围。

第二章征收范围及标准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严格依照《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6〕90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

其中城市中心区范围村(居)民个人建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市居民个人建房项目,按《办法》规定标准计征。

(二)城市中心区东一环路以西,汉江以北,西一环路以东,铁路以南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办法》规定标准计征。

(三)东一环至吴基庄,西一环至沙沿路,铁路以北,汉江以南至南二环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所辖区征收标准的50%计征。

(四)除上述范围外,城市中心区范围其它区域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建制镇村民建房征收标准计征。

监督交底书

监督交底书

汉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书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落实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现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底如下,请你们给予积极配合,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安全达标。

一、总体要求: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履职情况到位,并于每月25日前向汉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上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报表。

2、工程质量: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应创建级优质工程,力争创建级优质工程。

3、施工安全:经费到位、安全达标,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减少轻伤事故。

4、文明施工:严格执行陕西省住建厅扬尘治理十六条有关规定,统筹做好工地围墙文化墙建设和公益广告建设工作,创建并达到级文明工地标准。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建设单位1、工程开工前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落实措施费用于本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本工程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签订书面检测合同。

3、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有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重大设计变更要报原图审机构重新进行图审。

并将图审后的设计修改意见及时提供给施工、监理单位。

4、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组织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检查。

5、工程开工前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要求,负责对工地出入口和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并配备冲洗设施和沉淀池(1OOO×1000×15OOmm),工地围挡及文化墙、公益广告建设要符合要求,否则不得进行土方开挖施工。

6、组织施工图纸交底会议和工程阶段性验收,督促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职。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汉政发〔2014〕3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汉政发〔2014〕3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汉政发〔2014〕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9号)精神,我市对市本级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322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25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72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审批事项。

实施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

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设定依据、承办单位(明确到科室)、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和备注。

各部门公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类别以本文件公布的《目录》为准,不得随意对项目信息进行调整。

公开的设定依据以效力最高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写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准予设置该审批事项的具体条款。

有收费的事项,要在收费依据及标准栏里写清依据的文件名、文号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的事项,要在收费依据栏里写明“不收费”。

各部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须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具体格式见附件2)。

二、规范并公开审批流程。

各部门对公布的审批事项要加强规范管理,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制订公开办事条件、精简办事程序、兑现时效承诺的具体措施,切实提高审批效能。

要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订审批流程图,明确申请人办理时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审核标准、办理时限等内容,使审批事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汉政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2日汉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和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个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监督,旨在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管理、建设管理各个环节,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严重超概算等问题时,可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进行联合审计。

联合审计参照本跟踪审计规定执行。

第四条跟踪审计的方式分为驻场跟踪审计、定期跟踪审计、阶段节点跟踪审计、专题跟踪审计调查等。

(一)驻场跟踪审计是在项目实施现场设立审计办公室,并派出审计人员常驻现场,对项目实行全过程实时跟踪检查和监督;(二)定期跟踪审计是按照事先确定次数和时间,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三)阶段节点跟踪审计是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并对项目建设的关键阶段与节点,有选择地采取跟踪检查和监督;(四)阶段专题跟踪审计调查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某个共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跟踪审计调查。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98年发布)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98年发布)

【法规标题】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98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汉中市人【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汉中市民政府【发布时间】1998-05-01【生效时间】1998-05-01【关键词】其它环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1998-5-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土地,有效组织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汉中市城市规划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

城市规划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按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的范围为依据,并公布实施。

县以下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符合当地实际,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权限,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步实施。

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及施工质量实施审查和监督。

第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都必须依法遵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制市城市的规划管理权,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规划管理权。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20〕17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20〕17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8日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明确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养护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管理养护单位的职责、义务,进一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其它公用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南郑区大河坎片区范围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人防、公安交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实施移交管护。

市住房和城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一江两岸”以外的城市防洪设施的接收养管,主要包含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等及其它附属设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汉政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06〕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地是指根据建设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实行拟征地告知制度、征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登记制度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汉台区及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国土资源局主管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跨县、区的能源、交通、水利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汉政字〔2018〕58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汉政字〔2018〕58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汉政字〔2018〕58号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8〕17号)精神,市政府主要对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门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宣布《汉中市城市中心规划区村居民建房管理规定》(汉政发〔2006〕23号)等11件规范性文件废止;确认《汉中市城市绿地管理规定》(汉政发〔2015〕29号)等2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宣布《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汉政发〔2014〕15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修订后重新发布。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试用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规、规章的文件以外,如未在此次清理范围内,但已超过有效期的一律废止,确需继续使用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

规范性文件已过有效期、需要重新制定发XXX修改的,按制定程序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逾期没有重新发布的,自2018年11月1日起废止。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监管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再上新水平。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98年5月1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土地,有效组织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汉中市城市规划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

城市规划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按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的范围为依据,并公布实施。

县以下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符合当地实际,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权限,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步实施。

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及施工质量实施审查和监督。

第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都必须依法遵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制市城市的规划管理权,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规划管理权。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人民振幅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汉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6日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为推进不动产制度改革,妥善处理分散登记时期的遗留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就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等发生二手交易时,在中、省新规定出台前,按交易价格的1%收缴土地出让金,登记机关依据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按商品房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期限70年,出让起始时间以该宗地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间推后5年计算。

二、经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商品住宅,并办理了商品房产权证,房屋交易时,按出让土地办理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期限70年,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1990年5月19日)颁布时间为基点核定:房屋首次登记时间在55号令颁布之前的,以颁布之日为起始时间;首次登记在颁布之后的,按首次登记时间为起始时间。

三、企事业单位、城市居民联建商业、住宅楼,经有权限的部门依法批准,并已按商品房办理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仍在原联建单位名下,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房屋信息按照房产证记载的商品房信息登记,土地信息按照划拨土地登记,办理在业主名下。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汉政办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汉中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中、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本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违反城乡规划问题的快速反馈和处置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违法违规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督察和层级监督。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市政府派至县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对督察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按照“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违法违规建设查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督察意见建议,促进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不得妨碍、替代当地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关于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关于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作者:来源:时间:2010年02月25日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序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汉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包括:城市中心区(含汉台城区、大河坎、褒河车站、汉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四个城市组团,以及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风景名胜区。

本规定所称各项建设活动指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防洪设施、人防设施、广告设施、城市雕塑,以及建筑外部装饰装修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汉中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设立汉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导城市规划工作,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规划工作,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应按法定程序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进行申报。

城市中心区(除汉中经济开发区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统一在汉中市规划报建大厅申报,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汉中经济开发区及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组团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办理。

在派驻机构设立前,上述组团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所在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

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等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陕建发〔2019〕100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陕建发〔2019〕100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陕建发〔2019〕100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园林环卫局、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厅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以下5份文件宣布废止。

凡宣布废止的省厅文件,自通知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管理依据。

序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标题文号清理意见清理理由 1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建法发〔2014〕3号废止该项职责已移交省发改委 2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跟踪指导考核市级重点镇建设的通知》陕建发〔2013〕269号废止其内容已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街区)建设的通知》(陕办字〔2016〕49号)替代 3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3号废止此3个文件,已经被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等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8〕121号)替代 4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4号废止 5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5号废止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月2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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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汉市建规发〔2007〕109号】汉市建规发〔2007〕109号各县、区建设局,汉中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为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市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有序,进一步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25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陕西省建设厅关于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指导意见》(陕建发〔2007〕1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汉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合理低价评标法:一、评审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可行;3、合理低价;4、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评审内容:1、资格复核,即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确认。

该复核应在开标现场进行,并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完成。

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代理资格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身份进行确认,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预审单位负责;实行资格后审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查验有关证件(文件)、证明的原件。

2、技术标的评审,即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置,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等。

具体工程可根据其特点设置评审内容。

投标人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方法和措施,也应进行评审。

评审的方法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3、商务标的评审,主要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及其组成要素的合理性。

三、评审的程序及要求:1、评审的程序是先评审商务标,对商务标能满足合理低价要求的投标再评审其技术标。

2、商务标评审。

当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报送商务标的文字标书与电子标书时,两类标书应一致,出现不一致时按废标处理。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评审的重点。

应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评审:一是对所有综合单价进行评审;二是分两步抽取评审子目,先从量大价高的子目中抽取总子目数35%的子目,再从其他子目中抽取不少于总子目数25%的子目后,在已抽取子目中随机抽取70%再进行评审。

抽取子目的原则:在分部分项中,清单类别以及相对应的子目基本相同、综合单价相同的只选择其一,不得重复抽取。

3、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实行合格性评审。

技术标中质量、工期、安全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技术标即为不合格;因其它评审内容不合格而被评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的一致意见。

凡被评为不合格技术标的投标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被评为不合格时,评标委员会应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对施工方法简单的常见项目,可不设置技术标。

4、询标。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询标,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

询标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扣留和传播任何涉及投标人商业秘密的询标资料,询标结果以投标人确认的文字资料为准。

5、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企业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建发〔2004〕45号)及其《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102号)的规定编制。

招标人将最高限价(包括涉及到评标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综合单价分析表)送造价管理部门加盖备案章后连同各项价格信息送招标办备案后,将最高限价(包括总价、项目措施费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汇总价)在开标三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投标人对最高限价及各项价格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书面提出,由招投标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评审的方法:商务标按投标总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评审,评审分合格性评审和合理性评审两步。

(一)合格性评审投标文件中出现下列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其投标将被认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1、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不符合计价规则的规定;2、不可竞争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未按规定费率计取;3、招标人给定金额的预留金、分包工程、材料购置费和投标人自主采购但由招标人暂定品牌、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未按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报价。

4、管理费、利润、风险和措施项目费中的其它项目出现了负值。

(二)合理性评审1、主要综合单价:按随机确定的评审项目,投标综合单价中有三分之一及以上不合理时,则该投标人的主要综合单价为不合理,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某一综合单价是否合理的判定方法:该综合单价中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材料费,有一项超出合理区间,则该综合单价不合理。

合理区间如下:⑴ 将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合并成一项进行评审上限:最高限价中该条综合单价人工费加机械费×权重+投标人报价平均值×1.2×(1-权重)。

下限:投标人报价平均值×0.8⑵ 材料费:上限:最高限价中该条综合单价材料费合计×权重+投标人报价平均值×1.2×(1-权重)。

下限:投标人报价平均值×0.85权重为0-0.4,具体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合价和单项。

⑴ 措施项目费合价:以投标人措施项目费合价的算术平均值的0.75-1.10范围为合理区间,超出此区间为不合理。

⑵ 单项措施费(以工程量清单列项为准):以投标人该单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0.75-1.10范围为合理区间,超出此区间为不合理。

当措施项目费合价为不合理或三分之一及以上单项措施费为不合理时,该投标人措施项目费为不合理,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上述1、2两项算术平均值的产生:去掉0报价,参加计算的投标人个数大于5个时,再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后的平均值。

(三)将商务标评审至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家后,对相应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

技术标中出现不合格时,需从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依次递补并对相应的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直至达到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商务标内容经评审合格且技术标也合格后,按投标总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其它:1、300万元以下的土石方工程和技术含量低、施工工艺简单的小型工程,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不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成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增加一定额度的履约保证金。

2、不评审技术标的项目,投标工期、质量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中至少应有2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4、技术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评审并提出个人意见,集体评议无效。

5、评标中计算采用插入法,数据汇总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原始记录下签名,并应写出评标报告。

(二)综合评估评标法一、评审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先进可行;3、价格合理;4、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评审内容:1、资格复核,即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确认。

该复核应在开标现场进行,并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完成。

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资格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身份进行确认,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预审单位负责;实行资格后审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查验有关证件(文件、证明的原件。

2、技术标的评审,即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置,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等。

具体工程可根据其特点设置评审内容。

投标人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方法和措施,也应进行评审。

评审的方法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3、商务标的评审,主要评审投标总价、分部分项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等。

三、评审的程序及要求:1、评审的程序是先评技术标,再评审商务标。

2、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的评审一般实行合格性评审。

施工工艺复杂、难度较大的招标项目可进行赋分评审,其总分差设置不得大于5分。

技术标中质量、工期、安全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技术标即为不合格,招标中不设置技术标时,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因其它评审内容不合格而被评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的一致意见。

凡被评为不合格技术标的投标人,其商务标不再参与评审。

进行赋分评审的技术标,经评审后的总分差不得大于5分,但因投标文件缺项、漏项或技术标存在严重错误或失误,导致技术标分差大于5分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的一致意见,其商务标继续参与评审。

技术标被评为不合格或分差大于5分时,评标委员会应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3、商务标评审。

当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报送商务标的文字标书与电子标书时,两类标书应一致,出现不一致时按废标处理。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评审的重点。

应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评审:一是对所有综合单价进行评审:二是分两步抽取评审子目,先从量大价高的子目中抽取总子目数的35%的子目,再从其他子目中抽取不少于总子目数的25%的子目后,在已抽取子目中随机抽取70%再进行评审。

抽取子目的原则是在分部分项中,工作内容基本相同、综合单价相同的只选择其一,不得重复抽取。

4、询标。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询标,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

询标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扣留和传播任何涉及投标人商业秘密的询标资料,询标结果以投标人确认的文字资料为准。

5、最高、最低限价。

最高限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企业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建发〔2004〕45号)及其《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102号)的规定编制。

招标人将最高限价(包括涉及到评标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综合单价分析表)先送造价管理部门加盖备案章后连同各项价格信息报招标办备案后,将最高限价(包括总价、项目措施费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汇总价)在开标三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投标人对最高限价有异意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书面提出,由招投标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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