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处不可随便-★简述行政处罚中细节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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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处罚中细节的完善

(崔钢2010.2)

立案环节

现场笔录

立案审批——办案人员指定

调查环节

询问笔录

厂家鉴定

保守秘密

决定环节

送达环节

——简述行政处罚中细节的完善

(崔钢2010.2)

非常高兴有机会,今天与大家分享我在案件查办中的一些体会。

今天我与大家一起,从立案开始,直到送达,一步一步就案件查办各个环节,这几年曾经遇到的一些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逐一举例分析,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案件查办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昨天市局的雷科长和张支队长在讲课中都已经有所涉及,讲解十分精辟,十分精彩。

由于细节决定成败,所以大家都反复强调,我今天对此再简单的说一说,主要还是拾漏补缺。

一、首先来看立案环节

㈠、立案环节我们来讨论两个大问题,先说说现场笔录的问题。

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自主取得的最早最原始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现场笔录效力是大于我们常说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的;第(六)项规定,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现场笔录是案发第一现场检查情况的记录,其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情况下,现场笔录的证据很难被事后推翻。《该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7类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而现场笔录不在此列。这意味着,现场笔录对于定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应当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给予必要的重视,改

变以往重“询问笔录”而轻“现场笔录”的现象。

⒈新版的现场笔录在正文“检查情况”之前,新增加了一项“告知情况”。实践中虽然大家填写的大同小异,但又不尽相同,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检查的时候,一是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二是要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我建议大家按照昨天下午市局张支队长所推荐的总局《文书使用手册》规范填写为: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扰的义务。

⒉检查笔录应该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是对于空白部分的处理。笔录中不应该留下空白,能填写的应当按照规范填写完整,例如,时间的年月日时分;再如地点的街道名,门牌号,甚至哪一栋楼的哪一个房间,能具体的都要具体。现在写字楼比较多,不要说一个街道门牌号可能对应好几栋楼,就是一栋楼的某一层都可能有好几家公司,光写街道门牌号是不足以确定行为发生的地点的;最后空白的部分或者用斜线或者横线划掉,或者注明此处空白或者以下空白,以防止当事人在复议或者诉讼的时候说笔录有些内容是事后添加的,自己并未确认,从而影响现场笔录的效力。

⒊检查笔录应当注意的第三个问题是“检查情况”的记述一定要客观、全面而又详略得当。

客观就要求记述不能先入为主,先下定义,一定不能出现“发现某人在某地无照从事某项经营活动”这样的记述,而只能说“现场未见营业执照”或者“现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也不能说“现场发现某人销售的某种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只能说“现场检

查发现这种商品的外包装纸盒粘贴不整齐,印刷套色错位,与真品存在差异”。

现场笔录的主要作用就是固定证据,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准确把握住制作现场笔录的机会,尽量在现场笔录中全面锁定当事人违法的所有证据,而不能轻易取舍,例如,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证照过期就以作废为由而不予记录,不能因为当事人出示的是没有加盖公章的证照复印件就不予记录。再谈一点个人观点我甚至认为现场笔录还应当记录一些对在场人员就开业时间、投资人情况等在现场询问的内容,从而尽可能多地多固定一些现场证据。比方说,一般常见的无照经营案件,仅仅通过现场检查时眼睛的观察,有时候是难以确定案件当事人的。这时候,只能通过询问在场人员并将谈话简单记录在现场笔录中才能初步判断和固定当事人。遇到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只有现场询问掌握一些当事人的电话住所等信息,才能进行下一步的调查。我们如果现场不在笔录中初步固定住当事人的一些信息,在接下来的检查中,甚至可能找不到工作对象,成了老虎吃天,无处下爪。有人可能会说,可以扣押一些东西,逼当事人出来。可是,东西最多也就能扣押30日,30日之后怎么办?变卖上缴无主财产吗?这是我们当初查办此案的目的吗?还有,要是现场遗留的财物不是很值钱,那连扣押东西都没什么威慑力了。我们甚至遇到过现场人员开始的时候说是公司行为,到了调查开始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为了是公司躲过处罚,避重就轻,又说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这时,我们就可以以现场笔录的初步记录为依据,对公司展开调查。如果是,当初没有在现场笔录中固定在场人员的谈话,公司就可能以空口无凭没有依据为由,

直接拒绝我们的检查。

此外,为了让当事人顺利签字确认,有时我们还得“瞒天过海”,“声东击西”,“顾左右而言他”,在现场笔录中记录一些无用的“废话”,把我们真正需要的内容包裹在那些无用的内容之中,在确保检查笔录客观的前提下,使当事人不知道我们的实施检查的真实意图,降低当事人对于检查的警惕性,缓和当事人对检查的抵触情绪,减少执法人员实施检查阻力,达到及时顺利固定证据的目的。这个技巧可以仔细揣摩,多加运用。例如,我们在查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售楼部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就从事商品房销售的时候,开始的时候,现场笔录写得是“现场未见悬挂营业执照,当事人当场也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售楼部的负责人看了之后就是不签字,反复强调说,“我们公司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挂在公司里面,没在售楼部”。后来,我们在现场笔录上面加上“该售楼部负责人陈述,其营业执照挂在公司里”之后,当事人才签字确认。

⒋最后,现场笔录不一定只有一份,一起案件有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多次检查的,我个人认为,不能综合起来只制作一份笔录,而应当最好分别制作多份现场笔录。例如,我们去年查办黄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时,就是对现场检查了两次,两次都做了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持续进行侵权的违法行为,最终对其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证据确凿,当事人心服口服,无话可说。受昨天下午张支队长讲的那个案例的启发,我们假设一个通常也不难遇到的案例,比方说工商执法人员先是在商铺店面发现假酒,接着又追查到库房,不但发现有假酒,而且还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罐装造假,对于这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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