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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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地位平等

●意志自由

●等价有偿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具有人身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或抛弃.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在一定情况下与财产关系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基于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产生的经济关系,诸如税收关系,预算关系,财政拨款等,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是否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是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

要素: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可成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与法人相对而称,是最为主要的两大民事主体.

1、自然人是指出生于母体,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在法律上与法人相对.

思考:●我国的公民都是自然人吗?●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都是我国公民吗?

公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

3、其他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下列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实施的行为:●订合同的行为;●甲约乙赴宴的行为;●立遗嘱的行为;●定期打扫居室卫生的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

是合法行为。包括行为内容和行为形式都要合法。

●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形式

●应具备的条件:

(二)代理法律制度

相对人(第三人)

代理行为后果代理行为归属关系关系

被代理人代理人

代理权关系

1、法律特征:

●代理的行为须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

2、种类: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问题:朱先生今天身体不适,他想让同事李小姐代他摘录一些数据,李小姐一口答应。这是不是法律上的代理?为什么?

3、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行为的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履行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行为。如点明门诊、点名演出等。

●违法行为。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2、分类:

●可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

●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物权:

●概念: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分类: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他物权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矿藏开采权和相邻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财产所有权●债权●人身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占有保护是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而对占有保护首要的是维持和恢复对物的控制支配,这就是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式.我国《物权法》第245条作了规定。

善意取得

指无权处分他人所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人,在将动产或不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它是为了保护正常交易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对于不动产和汽车等物的交易除外,它们以登记的主人名字为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共有: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

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后者则共同享有全部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01条作了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邻权:

概念: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称为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亮点:1.明确”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2.明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种类:1.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2.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3.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4.因修建施工、防险而产生的相邻关系.5.因排污而产生的相邻关系.6.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遵循的原则:1 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3.公平合理.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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