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最新汽车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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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三包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家用汽车三包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2013-01-15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汽车三包法

汽车三包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得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销售得家用汽车产品得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就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得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严于本规定得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得责任或者属于其她经营者得责任得,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她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得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得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得三包责任与质量义务.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得符合本规定得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得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得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得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得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得销售与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与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凯迪拉克三包政策内容

凯迪拉克三包政策内容

凯迪拉克三包政策内容
根据上海通用汽车宣布的信息,自2013年9月1日起购买上海通用汽车凯迪拉克品牌车型的消费者,可提前享受汽车“三包”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
1.整车质保方面,上海通用汽车将执行高于国家“三包”政策规定的3年
或6万公里整车质保标准,即凯迪拉克品牌车辆的整车质保提高为3年不限里程。

2.对最近五年内购买上海通用汽车旗下产品且里程数不超过16万公里的
用户,在原车质保之外,可获赠包括动力总成部件延长保修两年在内的
一系列售后服务大礼包。

需要注意的是,凯迪拉克三包政策的具体内容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建议您在购车前咨询当地的凯迪拉克经销商,以了解最新的政策信息。

汽车三包法规

汽车三包法规

汽车三包法规
汽车三包法规是指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车时需要提供的保证和售后服务。

在中国,汽车三包法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和实施。

汽车三包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质量保证:新车销售时,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对车辆的质量进行保证,即车辆在短期内不会出现性能故障和质量问题。

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期为2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 修理、更换和退货: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对质量问题车辆提供修理、更换零部件或者退货的服务。

如果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严重故障或者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维修,如果维修无效,可以要求更换同型号的新车或者退货。

3. 加保修期:汽车生产企业可以自愿提供额外的延长保修服务,即加保修期。

加保修期的具体内容和条件由企业自行决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售后服务:汽车生产企业需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定期保养、维修、技术支持等。

消费者在购车后可以享受这些售后服务,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总的来说,汽车三包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汽车的质量和售后服务达到一定的标准,提高消费者购车的信心和满意度。

汽车三包法(最新)

汽车三包法(最新)

汽车三包法(最新)
汽车三包法,又称汽车质量法,是1999年9月1日国家环保部发布的《汽车三包政策》(环保部令第18号)和《汽车产品质量法》(环保部令第19号)的总称,是规范汽
车行业内卖家和买家关系的一种方式。

该法规明定的常见的汽车“三包”服务:
一是主材料保修服务,即在汽车质保期内,由汽车制造商提供的主要材料的质量负责
服务,负责以同样的质量产品替换不良的材料;
二是制造缺陷更换服务,指在汽车质保期内,由汽车制造商出于质量原因更换损坏了
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成品;
三是安装检查及故障排除服务,指在汽车质保期内,随车安装、检查与故障排除服务,这是汽车制造商对随车安装、检查和故障排除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汽车三包法规还要求汽车制造商在产品保修期内,负责修理或更换制造缺陷的零部件。

在质保期内,汽车制造商负责不间断地支付配件费、上门费用,且实施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此外,该法还提供了规范汽车零部件售后更换及售后维修服务的依据,并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对用户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责任。

实施汽车三包法之后,汽车制造商将受到更多责任和义务,因此,汽车制造商更加重
视产品的质量保证,也增加了用户的安全保障,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汽车三包法的
实施,促进了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也有助于提高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汽车行
业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

汽车三包法规全文内容(一)

汽车三包法规全文内容(一)

汽车三包法规全文内容(一)汽车三包法规全文内容什么是汽车三包法规?•汽车三包法规是指对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消费者购买新车后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三项保障,即质量保证、修理保证和更换保证。

汽车三包法规的内容包括:1. 质量保证•汽车生产企业应保证销售的新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标准,且没有质量问题。

•汽车在销售后一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为12个月或者2万公里内,以先到期为准。

2. 修理保证•汽车销售企业对购买的新车享有免费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责任。

•质量问题导致的汽车损坏,消费者可以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免费修理。

•若无法修复,汽车销售企业应提供退货、换车等解决方式。

3. 更换保证•销售的新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生产制造问题无法修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同类车辆。

•更换车辆应与原车同型号、同配置、同售价或者按照新车购买时的价格补差价。

汽车三包法规的适用范围:•汽车三包法规适用于在我国购买并在我国使用的新车。

•法规覆盖了乘用车、商用车以及其他非民用汽车。

汽车三包法规的责任主体:•制造商、销售商和维修服务提供商是汽车三包法规的责任主体。

•消费者在享受三包权益时应与这些责任主体进行协商解决问题。

总结•汽车三包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在购买新车后一定期限内的保障。

•消费者在遇到质量问题时,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

•三包法规适用于我国所有新车及不同类型的汽车。

•制造商、销售商和维修服务提供商承担着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以上是对汽车三包法规全文内容的简要概括,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应熟悉相关法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汽车三包政策解读及主流汽车企业质保期限(2013版)

汽车三包政策解读及主流汽车企业质保期限(2013版)

汽车三包政策解读及主流汽车企业质保期限(2013年)备受关注的汽车“三包”规定终于出台。

随着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内家用汽车用户将能享受到一系列新的“三包”服务。

“三包”新规共九章48个条款,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义务以及“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新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作了区分,规定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一、换货或退货条件新规同时规定,以下5种情形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1、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情况的;2、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2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3、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4、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2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5、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目前的“三包”主要针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因此,家用汽车用于营运目的将不享受“三包”;有些单位为汽车营运、生产经营活动而购买使用的汽车产品,也不在“三包”范围之内。

此外,新规还明确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但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3-11-18 14:33:58编者按:2013年7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GB/T29632-2013)国家标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该标准明确了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和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的要求,为顺利实施汽车三包规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期栏目将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解读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的相关活动。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三包 repair,replacement and return warranty of automobile <汽车>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活动及责任。

注: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2.2 总成 assembly<汽车>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

注:总成主要包括发动机、变速器等。

2.3 系统 system<汽车>为实现规定功能以达到某一目标而构成的相互关联的集合体或装置。

注:系统主要包括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

3 主要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3.1 发动机、变速器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1所列出的内容。

车辆三包规定

车辆三包规定

车辆三包规定车辆三包规定是指汽车厂商在销售新车的过程中对消费者提供的保修服务,分为整车质量三包和零部件三包两部分。

整车质量三包的主要内容包括:七天包退、两年包换、三年包修。

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条:七天包退消费者自购买新车之日起7日内,如发现车辆出现非人为原因导致的故障或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退货时,退货车辆应处于正常状态,没有被损坏、改装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故障。

在退货时,消费者应当提供相应的购车合同和发票等相关凭证。

第二条:两年包换消费者自购买新车之日起2年内,如发现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厂家认定后,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新车。

更换车辆时,新车应当与原购车辆的配置和品质相同。

在更换新车时,消费者应当提供相应的购车合同、发票、车辆登记证等相关凭证。

第三条:三年包修消费者自购买新车之日起3年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车辆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厂家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修理期间,如需更换零部件,消费者不需承担任何费用。

但如果出现非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坏或改装车辆,不在三包范畴内。

零部件三包指的是车辆上的各个零部件在特定期限内的保修服务。

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条:发动机三包车辆发动机在购车之日起,行驶10万公里或5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厂家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如需更换发动机,厂家提供全新零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条:变速器三包车辆变速器在购车之日起,行驶10万公里或5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厂家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如需更换变速器,厂家提供全新零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条:底盘三包车辆底盘在购车之日起,行驶15万公里或8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厂家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如需更换底盘部件,厂家提供全新零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总体而言,车辆三包规定确保了消费者在汽车购买和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消费者购车时应仔细阅读购车合同和保修条款,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方式。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经销商对更换、退货要求的处理时间的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 自消费者
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
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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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汽车三包”法规介绍
应对“汽车三包”法规实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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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汽车三包”法规实施的工作
1.现行质量担保规定与“汽车三包”法规的差距
① 现行产品担保期不能满足“汽车三包”法规的要求
法规要求:
三包期限:2年或5万公里 包修期限:3年或6万公里
新夏利 N3
担保期
夏利A+
夏利N3
夏利N5
表2 其他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总成 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转向机总成 转向系统 转向柱、转向万向节 转向拉杆(不含球头) 转向节 液压泵、助力电机 制动主缸 制动器分缸 助力器(泵) 驻车制动器 ABS(ESP)液压控制模块 弹簧(螺旋弹簧、扭杆弹簧、钢板弹簧、空气弹簧、液压弹簧等) 控制臂、连杆 桥壳 主减速器、差速器 传动轴、半轴 车身骨架 副车架 纵梁、横梁 前后车门本体
法向社会公布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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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和易损耗零部件种类范围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 包括表1所列出的内容
③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 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家用汽车三包条款》

《家用汽车三包条款》

《家用汽车三包条款》
《家用汽车三包条款》指的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汽车三包政策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即2013年10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之前),不能按照三包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所以建议消费者如果要想享受到三包规定的这种权益的保护的话,一定要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后再去购买相应的车辆,这样才能取得三包规定的相关权利。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后,出现故障或品质问题,可以依据三包凭证享受包修、包换和包退的服务。

在包修期内,因汽车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全部由卖方承担。

如果车辆在修理过程中需要超过5天的时间,车主有权要求提供备用车辆。

若同一故障在包修期内出现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车辆。

更为严格的是,如果发动机在更换两次后仍不正常,消费者也有权要求退车。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汽车售后三包法

汽车售后三包法

汽车售后三包法一、什么是汽车售后三包法?汽车售后三包法是指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汽车销售和维修过程中,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厂家和销售商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来说,汽车售后三包法规定了消费者购买新车时享有的“三包”权利,即“修理、更换、退货”三项权利。

二、汽车售后三包法适用范围1.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新轿车、新客车、新货车等机动车辆。

2.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进口汽车。

3. 适用于在我国境外购买并进口到我国的新轿车、新客车、新货车等机动车辆。

4. 适用于私人购买的机动车辆。

5. 不适用于公共交通工具及出租汽车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

三、汽车售后三包法规定1. 质量保证期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机动车自交付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生产厂家或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1)乘用车和商用车的整车质保期为2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为准;(2)重型卡车、拖拉机和挂车的整车质保期为1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为准。

2. 三包范围汽车售后三包法规定了三包范围,即“修理、更换、退货”三项权利。

(1)修理:指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发现机动车存在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经厂家或销售者确认属于质量问题后,应当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免费维修。

(2)更换:指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发现机动车存在非人为因素导致的严重质量问题,经厂家或销售者确认属于质量问题后,可以选择更换同等型号的新机动车。

(3)退货:指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7天内发现产品存在非人为因素导致的严重质量问题,并经厂家或销售者确认属于质量问题后,可以选择退货并获得全额退款。

3. 维修时间和维修次数汽车售后三包法规定了维修时间和维修次数的限制。

在质量保证期内,同一问题维修超过3次仍未解决或维修时间累计超过15天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同等型号的新机动车或者退货并获得全额退款。

4. 其他规定(1)保修条款应当明确、合理、公正。

(2)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和发票等相关文件。

二手车三包政策

二手车三包政策

《三包法》基本明确了车辆产品质量问题所划归的责任,对于制造误差、运输损坏、展示损坏、维修不当等 问题引起的汽车质量问题划归到汽车制造商、经销商、汽车维修厂等。车况评估鉴定更加透明,有助于二手车交 易更加规范化、透明化,也为二手车市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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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三包
促进发展
《三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 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只要在此规定内,即便是转手的二手车依旧享有三包权利。
与此同时,部分大型二手车经销商已经开始推进二手车认证业务,推出了享受质保的二手车,力争为消费者 提供用车保障。“现在很多车商都在考虑为二手车提供质保,为所售车辆提供质保证书,承诺在半年内对动力总 成等关键部件进行免费维修。”一位奥迪品荐二手车的工作人员表示,奥迪二手车早就开始实施认证、售后质保、 备件等各类服务业务,不仅提高了二手车的售价,对车型的品质也提供了无忧保障。
《三包法》在最后对退换产品做了简短的规定,表示退换产品再次销售时需要经检验合格并标示“三包退换 车”,对此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专家表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可以将“三包退换车”等同于二手车,对于三包 退换车的再次销售也可以按照二手车交易进行。这不仅拓展了二手车源新渠道,此源头的车辆质量也有了更多的 保障。
“从目前来看,汽车‘三包’新规、牌照资源缩水等政策变化倒逼京城新旧车市场在资源渠道、营销模式等 诸多方面开展新一轮的市场探索、结构调整和更加显著的洗牌整合。”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副总经理颜景辉认为, 汽车“三包”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刺激了二手车交易的增长。

车辆三包的原则

车辆三包的原则

车辆三包的原则
车辆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即修理、更换和退货。

现行的《汽车三包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范围:将皮卡车纳入家用汽车三包范围,将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调整为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

- 完善了三包凭证:规定汽车三包凭证应当包括家用汽车产品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者出厂编号,生产者名称、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销售日期、三包有效期等信息,并要求随车提供。

- 强化了生产者的质量责任:规定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车辆三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使用车辆前,建议你详细阅读车辆三包规定。

汽车三包政策及其内容

汽车三包政策及其内容

汽车三包政策及其内容
汽车三包政策是指国家对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实行的一种保障政策,包括售后服务质量、三包义务、三包期限等内容。

1. 售后服务质量:汽车三包政策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服务企业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包括备件供应、技术支持、维修和保养服务等。

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应保证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权益。

2. 三包义务:汽车销售商和制造商承担“三包”责任,即质量保证、退换货和维修。

汽车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维修。

三包义务规定了售后服务企业和消费者的权责,并规定了三包期限等具体要求。

3. 三包期限:汽车三包政策规定了汽车产品的质量保修期限、退换货期限和免费维修期限。

一般来说,新车的质量保修期不少于两年,某些关键部件的质保期更长。

退换货期通常是在购车后一定时间内,在规定期限内如果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

免费维修期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免费维修服务。

总的来说,汽车三包政策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购车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售后服务,确保汽车产品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消费者在购车时应了解和遵守汽车三包政策,遇到问题及时维权。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Policy of warranty service of repair,replacement and refund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Policy of warranty service of repair,replacement and refund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Provisions on the Liability for Repair, Replacement and Return of Household Automotive Products发文日期: 2012-12-29Promulgation date: 2012-12-29地域: 全国Effective region: NATIONAL颁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Promulgator: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Document no: Order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No. 150时效性: 尚未生效Effectiveness: T o be effective 生效日期: 2013-10-01Effective date: 2013-10-01所属分类: 质量管理 ( 产品质量法->质量管理 ) Category: Product Quality Administration ( Product Quality Law->Product Quality Administration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Provisions on the Liability for Repair, Replacement and Return of Household Automotive Products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Order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No. 1502012年12月29日December 29, 2012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汽车三包法

汽车三包法

国家质虽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第]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立》已经2 0 12年6月27日国家质虽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得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销售得家用汽车产品得三包,适用本规左。

第三条本规立就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得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严于本规定得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岀,应当依法履行.第四条本规泄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泄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得责任或者属于其她经营者得责任得,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她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龙三包责任得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得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左所规定得三包责任与质量义务.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岀得符合本规左得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左实施得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疑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立实施得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左职责所知悉得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得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岀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得销售与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与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汽车新三包法2013年10月1日最新版)

汽车新三包法2013年10月1日最新版)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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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汽车三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

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销售商的义务第八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第九条在制造商未设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销售商应当通过与有关维修商签定代理修理合同,为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按本规定向消费者负责提供维护、修理。

第十条销售商销售汽车产品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以下内容: (一)汽车产品结构、配置、性能、产地;(二)汽车产品己行驶的里程;(三)汽车产品三包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汽车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检验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并试车;(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三)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四)提供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商有关信息;(七)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对于进口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第十二条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查询、投诉。

第十三条销售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汽车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章修理商的义务第十四条修理商应当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维修工艺技术文件和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修理商应当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用零部件、维修费、备用车、拖运费及补偿费等。

第十六条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维护和修理用总成、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修理商用于维护和修理的总成、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新的装车件。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应当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汽车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消费者有权查阅本人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八条修理商应当认真、完整、真实地填写维护和修理记录。

维护和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维护和修理项目(此项需消费者确认)、更换的总成、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和工时,以及拖运费、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费、交车时间、修理商和消费者签名等。

维护和修理记录应1式3份,分别由消费者、制造商、修理商保存。

提供给消费者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修理商应当在向消费者交车时,当面交接验收、核对,并向消费者提供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九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无法行驶或者不能正常行驶时,修理商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开展现场维修服务,或者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二十条修理商应当保持维护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总成的合理储备,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总成而延误维护、修理时间。

第四章制造商的义务第二十一条制造商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制造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其中:(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的要求编写。

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其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应当明确在使用说明书中。

(二)在随车文件中应有随车提供的工具、附件、备件等物品清单。

(三)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编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产品合格证编号;制造商名称、邮政编码、地址、客户服务电话;销售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销售日期;修理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三包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制造商应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术资料,用于指导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四条制造商应当在省区范围内建立与其销售量相适应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维修网点,与修理商签订代理修理合同,约定汽车产品三包、维护、修理服务、损失赔偿等有关的事项。

制造商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备案维修网点资料及三包凭证等。

第二十五条制造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零部件。

第二十六条制造商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五章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第二十七条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系统和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

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见附件二、附件三)三包有效期为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损耗件(见附件一)及其它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书上。

第二十八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更换或者退货的,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办理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丢失三包凭证或购车发票,但能够证明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消费者向制造商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仍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权利。

销售商、制造商有积极协助办理的义务,并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第三十条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附件二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本规定所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操纵控制汽车,或者使汽车产品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三十一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

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三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

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第三十三条在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损耗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负责更换。

第三十四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换货条件的,因销售商无同品牌型号整车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

无同品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第三十五条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车产品,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六条按照本规定换货的,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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