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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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3-10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4号令

3-10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4号令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告。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提高信息透明度,保证公平竞争,制定本《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二、适合范围本暂行办法适合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各类招标项目。

三、招标公告发布要求1. 招标公告的发布平台应当是公开透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或者招标信息发布网站。

2.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 项目名称:明确项目的名称,便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准确理解项目的性质。

b. 招标范围:详细描述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的位置、规模、技术要求等。

c. 招标方式:明确采用的招标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d. 投标资格要求:列出投标人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格、经验要求等。

e. 投标文件要求:明确投标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清单,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

f.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指明投标文件的截止提交时间和地点。

g. 开标时间和地点:明确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保证公开透明。

h. 其他补充说明:如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联系人信息等。

3. 招标公告应当简明扼要,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以便泛博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参预。

4. 招标公告应当以明确的格式发布,确保信息的清晰可读性。

可以使用表格、图表等方式呈现。

四、招标公告发布程序1.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制定招标公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核。

2. 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对招标公告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 审核通过后,招标人可以选择合适的媒体或者招标信息发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4.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要求在指定平台上发布一定的时间,确保泛博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和准备。

5. 招标人应当及时回复投标人的咨询和提问,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监督与处罚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 对于故意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的招标公告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3. 投标人可以对招标公告的内容提出质疑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赋予回复。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引言概述: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公平竞争和公正评标的原则,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1. 招标公告的编制和发布1.1 招标公告的内容要求- 详细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要求等。

- 公告中应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日期,以及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日期。

- 公告中应注明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时间安排。

1.2 招标公告的发布渠道- 招标公告应通过公开透明的渠道发布,如政府采购网站、招标信息平台等。

- 对于大型项目,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发布,以确保广泛的信息传播和竞争。

1.3 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 招标公告应提前合理的时间发布,以便潜在投标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 公告发布后,应设立足够的公告周期,确保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了解项目和准备投标文件。

2.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2.1 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招标文件应详细描述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项目需求。

-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资格要求和投标文件的组成要求,以及递交文件的方式和时间。

2.2 招标文件的发布方式- 招标文件应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平等获取文件。

- 招标文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或者亲自领取的方式获取,确保方便快捷。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如果在招标文件发布后需要修改或补充文件内容,应及时发布修改或补充公告,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够了解到最新信息。

3.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评标3.1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递交,可以是电子版或者纸质版。

- 递交方式应明确指定,如通过邮寄、快递或者亲自送达等。

3.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程序- 评标委员会应由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地市计委、省各有关厅局、有关公司: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5号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上述两令中需由省制定具体配套实施办法的部分,将另行制定发布。

附:1、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特急计政策〔2000〕868号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兵团计委: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二○○○年六月三十日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中国日报:xxxxxx15号xx日报社(100029)电话:转广告部传真:xx经济导报: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中国经济导报社(100053)电话及传真:xx建设报:xxxxxx建设报社(100037)电话及传真:xx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03 (100032)电话:,,传真:,e-mail:xx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招标公告是招标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准确发布对于确保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流程和内容要求,制定本《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二、发布主体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公告的发布工作。

2. 发布招标公告的主要渠道包括招标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

三、发布流程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项目后,应及时编制招标公告。

2. 招标公告应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

3. 审核通过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公告发布到指定的招标网站,并同时向报纸、电视等媒体投放。

4. 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应提前充分,确保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准备投标。

四、招标公告内容要求1. 招标公告的标题应简洁明了,能够准确表达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

2. 招标公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

(2) 招标范围和要求,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规格。

(3) 投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供应商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获取投标文件,并明确截止时间。

(4)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供应商应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明确截止时间。

(5)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金额,明确供应商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

(6) 开标时间和地点,明确开标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邀请供应商参加。

(7) 其他相关事项,如资格要求、评标标准等。

五、招标公告的效力和变更1. 招标公告是招标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2. 如需对招标公告进行变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并向已取得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通知。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应对招标公告的发布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2. 对于发布虚假招标公告、故意歧视投标人等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招标公告发布细则,以确保招标公告的准确发布。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程序和内容,提高招标公告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制定本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发布招标公告的单位和组织。

三、发布招标公告的程序1. 编制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信息、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编制招标公告的单位应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完整、清晰。

2. 审核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核,确保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 批准招标公告: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应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批准。

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4. 发布招标公告:批准后的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

发布媒体可以包括政府公告栏、招标网站、报纸等。

招标人应确保公告发布的时效性和广泛性。

四、招标公告的内容要求1. 项目名称:明确项目的名称,简明扼要,能够准确传达项目的性质和范围。

2. 招标人信息: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确保投标人能够及时与招标人进行联系。

3. 项目概况:简要介绍项目的背景、目的、规模和重要特点,使投标人对项目有基本了解。

4. 招标范围:明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工程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

5. 投标要求:包括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组成、递交方式、保证金要求等。

6. 投标截止时间:指明投标截止日期和具体时间,确保投标人能够按时递交投标文件。

7. 开标时间和地点:明确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确保投标人和相关人员能够参加开标会议。

五、招标公告的效力和变更1. 招标公告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应按照公告内容进行招标活动。

2. 如需变更招标公告内容,招标人应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并在原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变更公告应明确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并指明变更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六、违规处理1. 对于发布虚假招标公告、篡改公告内容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标题: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引言概述:招标公告是招标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招标项目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保障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一、发布招标公告的主体1.1 招标单位:招标单位是发布招标公告的主体,招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利,确保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2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些情况下,招标单位可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发布。

1.3 其他相关机构:除了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相关机构,如监管部门、评标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二、招标公告的内容要求2.1 招标项目基本信息: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招标单位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等。

2.2 招标条件和要求: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条件和要求,包括资格条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提交要求等。

2.3 招标时间和地点: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时间和地点,确保各方能够及时了解和参预招标活动。

三、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3.1 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发布,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3.2 招标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通过专门的招标网站发布,方便招标人员查阅和下载相关信息。

3.3 其他方式:除了媒体和招标网站,招标公告还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布,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四、招标公告的变更和撤销4.1 变更公告:如果招标项目有变更,招标单位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告知各方相关信息。

4.2 撤销公告:如果招标项目需要撤销,招标单位也应当发布撤销公告,明确撤销的原因和时间。

4.3 公告效力:招标公告的变更和撤销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按照公告内容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招标公告的监督和检查5.1 监督机构:针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标题: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引言概述:招标公告发布是招标采购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招标公平、公正、公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流程,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一、发布时间规定1.1 确定发布时间节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节点,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完成时间、审批时间、发布时间等。

1.2 提前准备工作:提前做好招标公告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发布平台、准备招标公告内容、审核招标公告等。

1.3 严格执行时间规定: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公告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发布平台选择2.1 国家平台优先:优先选择国家招标平台进行招标公告发布,确保公告信息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2.2 行业平台适合: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选择适合的行业招标平台进行公告发布,扩大信息传播范围。

2.3 多渠道发布:除了选择主要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信息发布,如企业网站、报纸等。

三、公告内容要求3.1 全面准确: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条件、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2 明确要求: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评标标准等,为投标人提供清晰的指导。

3.3 语言简炼:公告内容应当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多专业术语,确保信息的易读性和理解性。

四、公告审核流程4.1 审核机构确定:明确招标公告审核的责任机构和审核程序,确保审核工作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4.2 审核要求明确:审核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对招标公告的内容、格式、准确性等进行审核,确保公告的合规性。

4.3 审核结果公示: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公告效果评估5.1 投标人反馈:及时采集投标人对招标公告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了解公告发布效果。

5.2 审核结果总结:根据投标人反馈意见和审核结果,对招标公告发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发布工作。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流程,提高招标效率,确保公平竞争,特制定本《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发布招标公告的单位和个人。

三、招标公告的内容要求1. 公告标题:应准确、简明地描述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不得误导或引起歧义。

2. 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如有)、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3. 招标范围和要求: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数量、交付时间等。

4. 投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明确指出投标文件的获取渠道、获取时间、获取费用等。

5.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明确规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6. 保证金及其退还方式:明确规定保证金的金额、缴纳方式、退还条件和方式。

7. 开标时间和地点:明确规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确保公开透明。

8. 其他附加信息:如招标文件的费用、评标办法、评标标准等。

四、招标公告的发布渠道1. 电子媒体:可以通过政府指定的招标网站、电子招标平台等在线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2. 纸质媒体:可以通过报纸、刊物等纸质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五、招标公告的发布程序1. 编制招标公告:按照招标公告的内容要求,编制招标公告的正文。

2. 审核招标公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进行审核,确保招标公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发布招标公告:将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发布到指定的渠道,同时保留公告的发布记录。

4. 公告期限:招标公告应至少在发布渠道上公示一周以上,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准备投标。

5. 招标结果公告:在招标结束后,应及时发布招标结果公告,公示中标单位和中标金额等信息。

六、违规处理对于发布虚假招标公告、篡改招标公告内容、违反招标公告发布程序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附则1.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0]4号令)规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http://)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指定发布媒体。

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除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外,还应同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网站(http://www.)刊登招标公告。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财政部已经分别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 ()以及《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为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练习题】多选题: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以下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有()。

A.中国日报
B.中国经济导报
C.中国建设报
D.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中国采购招标网答案:ABCD。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关规定发布日期: 2009年06月01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三、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2000年7月1日发布)“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时报》发布。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告。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一) 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二) 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三) 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四)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引言概述: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程序和内容,确保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招标过程。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内容,包括发布程序、公告内容、公告形式、公告时间和公告效力。

正文内容:一、发布程序1.1 招标机构确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和方式。

1.2 招标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公布招标公告发布的程序和流程。

1.3 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机构应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完整。

二、公告内容2.1 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

2.2 公告还应包括招标条件和要求,如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等。

2.3 公告应明确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4 公告还应包括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费用,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公告形式3.1 公告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发布。

3.2 公告应采用易于理解和传达的语言,确保广大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公告内容。

3.3 公告的格式应规范统一,便于投标人查阅和参考。

四、公告时间4.1 招标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告的发布时间,确保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4.2 公告的发布时间应提前合理,以便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

五、公告效力5.1 公告的发布具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应按照公告的要求进行投标。

5.2 招标机构应确保公告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修正。

5.3 公告的效力在招标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任何与公告内容不符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规。

总结:综上所述,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程序和内容,确保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招标过程。

发布程序、公告内容、公告形式、公告时间和公告效力是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

招标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各方参与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为了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国家发展委等9部委制定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以下是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该暂行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的招标活动。

相关招标人应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工程或者货物、服务的名称、规模、性质以及招标方式;3.投标文件发售、编制和递交的时间、地点以及要求;4.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5.投标文件评标的时间、地点,并说明评标的方法和标准;6.其他可能影响招标的重要事项。

三、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发展委等9部委指定的招标公告平台上发布,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对外公示。

招标人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但必须与委托发布平台上的招标公告内容保持一致。

四、招标公告的变更在招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变更招标公告内容,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平台上发出变更公告,并及时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变更公告内容及时准确、明确。

五、异常情况处理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招标人应当立即发布异常公告,并及时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招标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的,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甚至暂停招标资格的处罚。

同时,相关招标代理机构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该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发展委等9部委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修订和完善招标公告发布制度。

同时,招标人和投标人也有义务遵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总结起来,《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程序和内容,力求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制度建设,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能,为招标人和投标人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招标公告是招标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的重要渠道。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流程,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制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是必要的。

二、招标公告发布的目的1. 保障公平竞争:招标公告的发布可以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确保各方在竞争中享有公平的机会。

2. 提高透明度: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可以使招标项目的信息公开透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确保投标人能够全面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

3. 加强监督管理:招标公告的发布可以让监督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招标公告发布的内容要求1. 项目信息:招标公告应包含项目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单位、项目所在地等,以便投标人准确了解项目的背景和范围。

2. 招标条件:招标公告应明确招标项目的条件和要求,包括资格条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以便投标人了解自己是否具备参与招标的条件。

3.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招标公告应明确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以便投标人按时递交文件,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

4.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公告应明确开标时间和地点,以便投标人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5. 联系方式:招标公告应提供招标单位的联系方式,以便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咨询时能够及时联系到相关人员。

四、招标公告发布的流程1. 编制招标公告: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公告的内容,并确保内容准确、清晰、完整。

2. 审核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应对招标公告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同时避免出现不当言论或误导性信息。

3.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发布渠道等途径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公告能够广泛传播,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了解到相关信息。

4. 监督和反馈:监督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可以对招标公告进行监督,并提供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招标公告的质量和透明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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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的。

第十七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条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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