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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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和进口机电设备等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的通知-赣财购〔2011〕8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的通知-赣财购〔2011〕8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的通知
赣财购〔2011〕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1年5月4日
抄送:财政部 江西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结束——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1.05.04
施行日期
2011.05.04
文号
赣财购〔2011〕8号
主题类别
政府采购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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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省政府发布文号:第105号令发布日期:2001年3月2日生效日期:2001年3月2日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5月25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第63号令修改、2001年3月2日省政府第105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及其装饰装修等)的工程设计进行的招标。

工程设计一般采用方案设计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设计招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对应的工程设计投标。

第六条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工程设计,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

(一)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二)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世界银行贷款江西生态产业园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世界银行贷款江西生态产业园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世界银行贷款江西生态产业园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赣发改外资〔2020〕253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国际金融活动管理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世界银行贷款江西生态产业园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赣发改外资〔2020〕253号抚州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呈请批复世界银行贷款江西生态产业园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抚发改经贸字[2020]7号)收悉。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精神和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该项目可研报告的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加快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完善我省生态产业园框架标准,加速产业升级提升竞合能力,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代码:2020-360000-48-01-008943。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新区内,安石大道以南,汝水大道以西,金巢大道及科技大道沿线。

项目建设工期初定为60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计算)。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态产业园示范和无废试点、自然生态系统修复、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等3个子项目。

1.生态产业园示范和无废试点子项目,由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牵头组织实施:生态产业园示范位于滨河新区内,前期启动用地分为四块,总用地面积约537.3亩。

S1地块用地规模100亩,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主要为完善园区管理、金融、商业、会展等配套服务功能;S2、S3、S4地块用地规模分别为140.6亩、135.1亩、161.6亩,总建筑面积约42.2万平方米,主要为提升园区企业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提供孵化、科研、培训、生产、生活等服务。

无废试点采取区级监管措施,减少塑料的使用,加强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从源头上强制固体废物分离,工业废物监测和管理,餐厨垃圾收集和再利用,建筑垃圾再利用,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包括采购固体废物管理设备等。

从招标代理机构操作层面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从招标代理机构操作层面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而法律适用决定了后续的一系列问题 , 监管部 门、 、 评标专家库 、招标程序、时间期限都存在差别。 条例第二条规定 :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 建设项 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
服务 。
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采购 与工程没有密切关 系的超过政府采购 目录限额的 货物和服务冠以 “ 目”字眼后走 《 项 招标投标法 》 途径进行招标 ,而是要走 《 政府采购法 》 途径进行 采购 。 当然 , 如果是招标人有意规避财政部 门监管 ,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条 例这一变化 向招标人善意提 醒、 解释清楚 , 以避免重蹈 “ 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 ( 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一案 )
对 于 国有 资 金 占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依 法 必 须进 行招 标 的项 目,条 例分 别在第 八条 关 于邀请 招
标 、第十八条关于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和成
员 应该 遵守 的相关 规定 、第 五 十五条 关 于确定第 一
由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 目性质 ,
哪些 部分进 行招 标 ,哪些部 分不 进行 招标 ;招标 方 式 分 为公 开招标 和邀 请招标 两 种 ;招标 组织 形式 分 为委 托招标 和 自行招 标两 种 。 招标 代理 机构应 注 意 的事 项 : ( 1)招标 代 理机 构 在 接受 委 托 时应 先行 了解
按照第十八条规定 , 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 0 但依出资额或 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 、股东
大会 的决议 产 生重大影 响 的 ,或者 国有企 事 业单位 通过 投资 关系 、协议或 者其 他安排 ,能 够实 际支 配 公 司 行 为 的 ,也 属 于 国有 资 金 占控 股 或 者 主 导地 位 。何 为依 法必 须进行 招标 的项 目: 招 标投 标法 》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的通知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的通知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吉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办法》、《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意见》(赣府发[2005]22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府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投标企业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现就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制(一)强化招投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的通知

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江西省财政厅二○一○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2)第二章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程序(10)第三章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18)第四章政府采购询价程序(25)第五章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程序(31)附:评审专家承诺书(35)第一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宜。

二、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招标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应该包括投标须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评标标准、项目预算金额等。

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可组织审核专家对公开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专家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专家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

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出具的书面报告修改招标文件。

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招标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发布招标公告代理机构必须待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后,方可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代理机构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密,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按公告要求审核相应资质,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四、招标答疑及修改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就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赣府厅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3月28日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务公开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准确把握政务公开职责定位,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以高质量政务公开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聚焦高质量发展推进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科技兴赣六大行动、旅游强省发展战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

实时发布电子商务“十百千万”行动、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和汽车、智能家居、体育赛事等方面有关政策措施。

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措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依法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深化信息公开。

深入推进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的信息公开。

赣建招[2004]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赣建招[2004]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建招 [2004]7 号赣建招〔 2005〕8 号修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国家七部委局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金额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方式发包 ;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关规定发布日期: 2009年06月01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三、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2000年7月1日发布)“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时报》发布。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9月14日附件
附件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7号2011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赣财购〔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效率和质量,保证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7月7日附件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代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效率和质量,保证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江西省各级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应当向采购人提供良好服务;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

第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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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计政策字[2001]660号
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计委:
为规范全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快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授权,我委指定《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西法制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心网站》()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00一年九月五日附件:
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招标公告(含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快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计划部门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对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省范围内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计划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

第四条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授权,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第五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项目拟采用国际招标的,其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媒介和发布范围。

第六条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指定报纸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时,所占版面未超过整版的四分之一(42平方厘米)的,应当免费予以发布,超出的部分,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

指定网络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时,应当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但每条招标公告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下同)的时间和办法以及投标截止日期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给潜在投标人留有获取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第八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计划部门提交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计划部门发现拟同时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改正、补充或调整。

招标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招标公告文本内容一致的,由计划部门向指定媒介出具收费优惠证明。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同时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保招标公告的内容完全相同。

招标公告同时在两家以上媒介上发布但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指定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为准。

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法人证明、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指定媒介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媒介应当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模糊、潦草,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与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在指定报纸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其字体不得小于六号字。

第十四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免费重新发布。

第十五条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传递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和传递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各级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向指定媒介提供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与向计划部门提交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五)提供虚假招标公告或相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八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反本办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和传递方式发生变更后,不及时备案并公告的;
(四)发布的招标公告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又不及时改正并重新发布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媒介和发布范围的,由地方各级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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