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文件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成城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城发〔2020〕12号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数字监管中心,委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经2020年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2日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字体符号。
招牌按照设置类型,可分为建筑物(除党政机关)名称招牌、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位置,可分为附着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
第四条(总体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招牌设施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制作安装等各环节的安全性,高标准严要求把控设计及施工过程,注重加强对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成城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成都高新区城管环保局、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区(市)县城管(执法、市容、市政)部门,市城管行政执法总队、市城管数字化监管中心,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迎接中央、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相关工作,按照市政府《成都市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7年1月26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切实做好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迎接中央、四川省环保督察工作,建立完善、高效迎检工作机制,制定迎接中央、四川省环保督察工作方案如下:一、督察时间据悉,四川省环保督察组拟于2017年2月中旬—下旬对成都市开展环保督察(约15日),“下沉”督察部分区(市)县时间届时具体通知;预计2017年上半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将对四川省开展环保督察(约30日),并“下沉”督察成都市。
督察成都市和部分区(市)县期间,督察组将对城市管理领域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
二、督察内容中央、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围绕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开展,主要针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等工作。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门前三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门前三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成城发〔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门前三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将《加强和改进“门前三包”工作实施方案》印发,请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贯彻执行,成都天府新区、郊区(市)县参照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2日加强和改进“门前三包”工作实施方案为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门前三包”工作的通知》(成环治发〔2016〕7号),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部署,以“文明成都、共建共享”为主题,强化“门前三包”专项治理,重点推进责任制落实,切实提高“门前三包”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干净、整洁、有序,促进城市形象和品质全面提升。
二、工作内容(一)开展“门前三包”系列活动1.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各级城管部门应围绕“文明成都、共建共享”主题,组织开展“门前三包”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要以教育引导、文明习惯养成等方面为主要内容,形式多样,既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又具丰富内涵,寓教于乐。
2.开展文明劝导活动。
各级城管部门应动员社区积极参与“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劝导活动,督促商家店铺、企事业单位等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3.开展“联户联勤”商家自治活动。
各级城管部门应紧紧围绕正在开展的“门前三包联户联勤”(十户联勤)试点工作,分层、分级提取一批有特色、能服众、可借鉴的管理创新经验,逐步扩展和延伸试点范围。
(二)开展“门前三包”专项治理1.重点整治违反“包门前卫生”相关规定的行为:一是随地乱扔纸屑、果皮等废弃物;二是向街面倾倒污水、垃圾,或乱堆放各类垃圾;三是未遵守垃圾收运相关规定。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城市便民服务区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城市便民服务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6•【字号】成城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城市便民服务区的实施意见成城发〔2017〕18号成都高新区城管环保局、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区(市)县城管部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
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规定,为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同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市委市政府将城市便民服务区建设,列入了2017年十大民生实事工作目标。
为扎实推进城市便民服务区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贴近民生、主动服务”,以“人本城管”建设为导向,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服务职能,增强市民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城市便民疏导区建设充分尊重民意,发扬民主,应更加注重惠民、利民、便民,为群众排忧解难,不得扰民。
——坚持科学设置。
城市便民疏导区应建设在公建配套比较薄弱区域,充分满足市民生产生活需求。
——坚持依法设置。
城市便民疏导区建设应充分利用闲置资源,优先考虑闲置地块等,并依法监管。
(三)工作目标。
各区(市)县分别新建2个便民疏导区,并于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投入使用。
二、责任分工(一)市城管委。
负责城市便民疏导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实施考核。
(二)区(市)县城管部门。
负责组织辖区内城市便民疏导区的选址、建设工作,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参与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流动商贩等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并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完善管理机制、增强服务职能。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成城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成城发〔2020〕15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火车站支队,委属相关单位:《2020年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工作要点》已经由市城管委2020年第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7日2020年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工作要点2020年,市容秩序和广告招牌设置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大运会城市品质提升和城市管理中心工作,让城市容貌更加整洁靓丽、秩序更加井然有序。
重点工作是:一、开展“三大行动”,服务保障大运会筹备工作(一)市容秩序整治行动1.落实“门前三包”。
全面推动“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加强社区城管工作站和临时性便民服务疏导点建设,并引导商家店铺主动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2.强化共享单车管理。
强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积极创新管理手段,科学调度运维力量,坚持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定期清理活动。
3.整治城市“牛皮癣”。
强化非法张贴书写广告治理工作,坚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城市“牛皮癣”。
4.拆除占道亭棚。
全面清除违规设置和废弃的各类占道亭棚。
时间节点:常态管理。
(二)广告招牌提升行动1.拆除违法户外广告招牌。
拆除违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楼名牌;整治规范一店多招、超大超亮、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和招牌。
2.提升商招店招品质。
运用城市美学,提升重要节点、保障线路和重要片区沿线及周边商招店招。
时间节点:常态管理。
(三)建筑物容貌提升行动1.清洗建筑立面。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26•【字号】成都市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6日成都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及苏坡乡、营门口乡、洞子口乡、桂溪乡、永丰乡、圣灯乡、保和乡、青龙乡等区域范围。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一)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统一管理,组织指导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工作;统筹协调城市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条例》和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人才培训、经验交流。
(二)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和市城管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本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监督检查《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完成全市统一部署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任务。
(三)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在区政府领导、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落实“门前三包”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完成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任务。
(四)成都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市城管委的领导下,对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管理监察,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各级城管监察队伍实行业务指导。
城市管理员、“门前三包”管理员、环境卫生管理员是群众性的义务管理队伍,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监督管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成住建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住建规〔2023〕8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全力遏制装修改造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住建局牵头制定《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现联合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2023年8月9日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的质量和安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合法建筑或取得所有权(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清洁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构)筑物清洁,是指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设施清洁,是指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交通安全、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确保外表美观,功能完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商务、旅游、经信、教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的日常监管、维护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责任单位定期对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实施清洁和维护。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成城发〔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关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特制专业技术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1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使用范围第三章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使用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委机关特种专业技术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车辆的作用和优势,提高车辆使用和保障效率,根据《成都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成都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专业技术车辆是指需要长期搭载固定特殊专业技术设备并经核定批准实行编制管理,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车辆。
委机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委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派。
第三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使用应在充分发挥所搭载专业技术设备作用的基础上,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实现执行相关任务安全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使用科学有效、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奖罚逗硬的目标。
第二章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使用范围第四条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的使用应充分结合其特定的性能、用途,不得进行与其性能用途无关的工作。
以下情况任务出行,可以使用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安全防控检查保障任务等;(二)执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接待、重大活动、重要保障等指挥调度保障任务;(三)市容秩序监督检查指挥调度、巡检取证等工作时需要通过车载设备实现与数字化指挥平台链接、图像适时传输等现场保障任务;(四)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维修整治质量监控检测,城市道路路面厚度、平整度信息采集,城市桥梁结构病害缺陷检查、城市道路地下空洞检测等日常例行工作保障任务;(五)户外广告招牌监督巡查中需采用车载设备开展广告招牌信息监测,广告灯光亮度、色彩数字图像技术分析检测数据适时传输等日常巡检保障任务;(六)全域城市环境卫生重大污染和应急处置工作;(七)全域城市管理执法案件应急处突工作;(八)全域城市管理监督检查考评,数字化信息采集,城市综合管理等重大现场指挥调度和应急指挥保障任务;(九)其它需要由特种专业技术车载设备完成的任务。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修正)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修正)【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2.01【实施日期】199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198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1992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1992年12月1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1992年12月1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城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过往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贯彻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工商、公用、房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劝阻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
不得阻扰和妨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城市市容秩序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城市市容秩序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成城发〔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城市市容秩序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市容秩序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市容秩序的分类管理工作新模式,特制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决策部署和“大城市细管理严管理”工作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持续推动城市建设管理转型升级,促进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法治化、人性化、精细化、智慧化、常态化建设,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市容秩序管理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努力消除城市各种市容秩序问题。
(二)坚持科学管理。
综合考虑城市市容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结合城市功能区的空间布局,施行精细化、差异化市容秩序管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
(三)坚持管理创新。
创新市容秩序管理机制,强化部门联动配合,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市容秩序管理能力。
(四)坚持公众参与。
建立规范城市管理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城市管理服务活动,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管理模式。
三、区域分类城市市容秩序管理街(区)划分为严管街(区)、控制街(区)和规范街(区)三类区域。
(一)严管街(区)严管街(区)主要包括:纳入市容秩序管理一类标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两侧的公园、绿地、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省市党、政、军(警)机关驻地周边;国家机关驻蓉单位周边;外国驻蓉机构周边;重要旅游景点、车站、码头等区域。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成城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城发〔2020〕26号市住建局、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建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高新区天府空港新城管委会、市东部新城发展委员会,成都城投集团、成都兴城集团、成都环境集团、市蓉城管线公司: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的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明确交接内容,确保管廊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成办发〔2020〕28号),我委牵头编制了《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的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明确交接内容,确保管廊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成办发〔2020〕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管廊的移交接管工作。
本市中心城区管廊采用PPP模式运作,合作期限结束或因项目终止需提前移交的,移交接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县(市)管廊的移交接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监管主体市建设部门负责新、改、扩建管廊的竣工验收及管廊正式移交前的监管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移交及接管的监管工作。
管廊监管单位受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承担管廊移交及接管的监管事务性工作。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盲道及无障碍设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盲道及无障碍设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成城发〔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盲道及无障碍设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城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数字化监督部门,高新区城管环保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市路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地铁公司:为提升我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维护整体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四改六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第九届残运会暨第六届特奥会保障工作安排,依据无障碍设施设计、建设和维护相关技术规范,我委将组织开展“盲道及无障碍设施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我市城市道路盲道及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品质。
请各管理部门及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厘清职责界限,认真组织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25日成都市城市道路盲道及无障碍设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四改六治理”的决策部署,结合第九届残运会暨第六届特奥会保障工作安排,全面提升城市道路品质,有效治理盲道及无障碍设施问题,推进成都市盲道及无障碍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内容(一)整治范围:成都市中心城区及十四区(市)县城市道路盲道及无障碍设施;(二)整治内容:盲道设施断头、松动、沉陷、破损等;无障碍坡道开口宽度不够,坡度、高差过大等;占用盲道现象。
二、管理职责(一)市城管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对相关部门及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考评。
(二)中心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及十四区(市)县城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市道桥处、市路桥经营公司按照工作时限进行现场排查,结合管理权限及职责范围,加快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20)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20)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成都天府新区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数字监管中心,委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经2020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2日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字体符号。
招牌按照设置类型,可分为建筑物(除党政机关)名称招牌、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位置,可分为附着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
第四条(总体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招牌设施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制作安装等各环节的安全性,高标准严要求把控设计及施工过程,注重加强对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协调性原则注重招牌规范设置的同时,强调招牌与区域功能定位、街区风貌和建筑风格的融合,达到视觉协调美观,展现成都城市品牌形象。
(三)特色性多样性原则鼓励设置多样化、精致化、特色化招牌,体现所在街区及建筑的历史、文化及景观特色,凸显蜀都气韵。
(四)精细化原则小而精、巧而新、轻而牢地设置招牌,打造高水平设计方案、高品质工艺水平,体现成都城市高品质景观风貌。
成都市废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巡查清运回收管理办法
成都市废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巡查清运回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成城发〔2019〕56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废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巡查清运回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单车”)停放秩序,及时发现清运回收废旧单车,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交通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清运回收废旧单车应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便利市民的生产生活和交通出行为原则。
(二)坚持协调联动、全面开展。
清运回收废旧单车应强化企业自律,联动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三)坚持节约资源、回收利用。
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节约资源,对回收的废旧单车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相关界定(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范围内的单车管理,其他(市)县参照执行。
(二)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单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以脚踩踏板为动力非电动)。
三、职责分工(一)运营企业是单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对本企业运营的废旧单车清运回收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及其管理单位监督管理,遵守城市公共秩序,遵守《成都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试行)》《成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
若运营企业委托第三方进行单车投放与经营管理,则运营企业仍然按相关规定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二)市城管委负责废旧单车巡查清运回收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每月内部通报运营企业投放和车辆使用情况,市公安局负责对故意损坏、偷盗、烧毁或利用单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有效打击,市商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对废旧单车回收资源化再生利用。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法制与行政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法制与行政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0•【字号】成城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法制与行政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成城发〔2021〕13号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数字监管中心,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2021年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法制与行政执法工作要点》已经市城管委2021年第6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1年2月20日附件2021年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法制与行政执法工作要点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我市高质量发展攻坚年和城市管理方法创新年。
为促进城市管理法制与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市委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决策部署。
坚持依法治理、科学治理、系统治理,着力构建与超大城市治理相匹配的城市管理法规制度体系。
强化“为民、便民、利民、文明”执法服务理念,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智能化、专业化”建设,奋力打造全国一流的“为民型、学习型、公正型、文明型、廉洁型”高素质城管执法队伍,为高质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提供制度基础和执法保障。
二、重点工作(一)健全城管法规制度体系。
修订《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启动《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和《成都市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起草调研工作;研究完善《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
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成城发〔2019〕48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划分第三章检查考核第一节考核原则第二节考核方式第三节考核内容第四节评分标准第五节考核标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不断强化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有效提升环卫作业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城市管理考评体系组成部分,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集镇、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及村组道路、农村集中居住区(道路、广场、小游园等公共区域)。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并指导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抓好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环卫清扫保洁公司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环卫公司在清扫保洁、冲洗除尘、垃圾收运、垃圾容器、垃圾收集转运站(点)、环卫公共厕所、环卫机具、人员配备、应急保障以及垃圾分类等方面的精细化作业与管理。
第五条本市环卫清扫保洁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营,鼓励环卫服务企业(公司)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作业业绩等条件向成都市环卫行业协会申请企业等级评定。
环卫行业环卫服务企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初级四个等级,凡经审查合格,取得环卫服务企业等级证书的,应当在政府服务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根据等级酌情加分。
(打印版)成都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导则
成都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导则(2015版)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二○一五年七月前言为提升我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维护水平,规范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依据当前行业规范及标准,特编制《成都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导则》,供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学习参考。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无障碍设施技术要求、无障碍设施设置要求、人行天桥及其他无障碍设施要求、无障碍设施管理要求、无障碍设施维护要求。
本导则由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9号,邮政编码:61002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主编人:谢进貊洪昌李吉红李丽曾小峰罗明参编人:张丽冰肖冠英伍鹏飞周义强目录1总则 (1)2无障碍设施技术要求 (2)2.1缘石坡道 (2)2.2盲道 (3)3无障碍设施设置要求 (5)3.1一般要求 (5)3.2 专项要求 (5)4人行天桥及其他无障碍设施要求 (7)5 无障碍设施管理要求 (8)6 无障碍设施维护要求 (9)1总则1.0.1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统一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要求,提升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水平,为市民出行提供安全、舒适、顺畅的通行条件,结合我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现状,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成都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1.0.3成都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无障碍设施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规定。
2 无障碍设施技术要求2.1缘石坡道2.1.1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凡被路缘石断开位置,或在人行道横道线位置,均应设置缘石坡道。
2.1.2人行道缘石坡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应急指挥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应急指挥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成城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应急指挥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急指挥车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6年5月9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急指挥车使用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应急指挥车在城市管理中的监督指挥作用,按照委2016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精神,应急指挥车由委机关负责统一调遣,安排使用。
该车具备现场调度、远程通信、应急指挥等功能,同时具备现场信息采集、同步画面显示、信息录制储存、数据传输等特性,能够独立完成应急指挥、行进现场调度、现场数据信息处理与无线传输等任务。
为充分使用好应急指挥车辆,在结合一般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基础上,根据相关业务工作需要,现制定应急指挥车使用管理办法。
一、使用范围应急指挥车作为具备特殊功能的公务车辆,主要承担由委系统牵头组织的全方位街面巡查、督查、检查工作运行保障;对安全生产、公共事业、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突发性事件中涉及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应急指挥保障;开展大型会议、重要公务接待等大型重要活动的现场应急指挥保障等工作任务。
二、使用审批程序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应急指挥车的,应填写《应急指挥车辆使用审批单》(详见附件),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委分管领导签批后,于使用期前一天交由委办公室,委办公室统筹安排车辆出勤。
如遇重要任务和特殊情况等委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委办公室应及时做好出勤保障。
三、运行维护管理应急指挥车实行全天候运维管理。
市城管数字化监管中心负责车载应急指挥系统功能模块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并配备固定人员进行系统操作、数据传输等工作;车辆所属部门负责应急指挥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及车籍管理工作,并安排具有相应驾驶资格、技术娴熟的驾驶人员,做好应急指挥车安全运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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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文件
成城发〔2016〕31号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执法总队,监管中心,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市政府督查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细化分解方案的通知》(成府督发〔2016〕5号)要求,现将我委《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印发你们,请严格对照目标内容,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全面完成。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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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细化分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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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35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