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qura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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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o Ge Tech
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质技监[2000]51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与国际市场接轨,根据《标准化法》和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贯彻执行。原相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
先进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及《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确认及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的备案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采标产品的确认和采标标志产品的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采标产品和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采标产品确认
第四条采标产品确认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确认的采标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按照采标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具有与采标标准相配套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并贯彻实施;
(三)具有与采标标准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验和试验手段;
(四)产品实物质量达标并具备稳定批量生产的能力。
第六条采标产品确认程序:
(一)企业自查:企业采标产品经自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后,填报采标产品确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将确认材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二)审查:
(1)审查应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现场考查和资料审查结合进行;
(2)市属以上企业采标产品的审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区县(自治县、市)属以下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3)审查部门应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由标准化工作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工程师以上职称)5至7人组成;
(4)审查后应由审查部门写出审查情况和结论,审查人员应对审查结论负责。
(三)审核认可:企业采标产品审查合格后,将确认材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予以认可、编号,并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
第七条采标产品确认审查应申报的材料:
(一)采标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采标产品审查结论和审查组人员名单;
(三)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该文本必须是产品的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都采用了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采标的企业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
(四)采标的企业标准必须出具由下列任一机构提供的采标认可证明(见附件2):
(1)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技术机构。
(五)产品实物质量达标和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3)。
以上各种材料市属以上企业报送一式三份,其余企业一式五份。
第八条经审核认可、发证的采标产品,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向社会公布。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自行失效。到期后经重新确认合格的,更换证书。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所采用的标准修订,应重新审核、认可、更换证书。
第三章采标标志产品备案
第九条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标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其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的采标标志产品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条凡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并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中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志图样。
第十一条企业采标产品经自行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并决定使用采标标志后7日内,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采标标志产品备案应申报的材料:
(一)采标标志产品备案报告表(格式见附件4);
(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七条(三)、(四)、(五)。
以上各种材料市属以上企业报送一式四份,其余企业一式六份。
第十三条我市采标标志产品备案号由备案年代号、行政区划代码号、采标标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C)和备案顺序号组成。其具体构成如下:
(X X X X) 5 0 C X X X
第十四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其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自行失效。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所采用的标准修订,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五条经备案的采标标志产品,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告。企业使用采标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的图样比例放大或缩小(见附件5)。采标标志的基准颜色为兰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它颜色,衬底颜色应与采标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
第十六条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期间,如发现采标标志产品质量达不到采标标准要求时,应自行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并报告受理备案部门。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并积极向申请采标产品确认的企业做好咨询服务工作,保证采标水平和质量。
第十八条采标单位对采标需要进行的重要研究、试验项目,应纳入科研计划;采标所需经费,应列入其预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科技进步奖,对采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的产品,经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时间一般为三个月,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撤销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