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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渝质监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相关处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9日第21次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市标委会”,下同)是从事特定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专业范围较宽的标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市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标委会秘书处承担。

秘书处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对市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规划标委会;(二)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监督检查标委会的工作;(四)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标委会;(五)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六)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市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市质监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四)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五)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标委会;(六)定期向市质监局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工作情况;(七)其它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渝发改环〔2015〕1435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环〔2015〕1435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3〕279号)发布以来,我市率先开展低碳产品认证试点工作,对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我市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发展认证产业体系,助推内陆技术标准高地建设,现就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通知如下:一、鼓励企业开展低碳产品认证鼓励我市相关产业优势企业根据国家公布的低碳产品目录,积极开展低碳产品认证,争取一批重点企业的优势产品通过认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近期重点开展铝合金建筑型材、平板玻璃、通用硅酸盐水泥、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4种产品的低碳认证。

对符合条件的低碳产品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国家和我市节能环保低碳相关补助资金,市质监局在评选名牌产品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市财政局将通过认证的低碳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

二、积极参与低碳产品标准制定支持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在国家现有低碳产品目录基础上,围绕我市重点行业和优势产业,研究制定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及时组织上报,争取纳入国家低碳产品目录,近期将国家委托我市制定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低碳产品评价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上报。

组建重庆市低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低碳产品标准的归口管理。

加强衔接汇报,积极承担国家低碳产品标准制定任务,为我市争取绿色标准权益。

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印刷稿)

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印刷稿)

住房放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047-2010 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066-200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2009-12-11 发布2010-02-01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重庆市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规范重庆市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建设科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09〕29号)的有关要求,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结合重庆市的地方特点、参考近年来国内外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绿色建筑标准》DBJ/T 50-066-2007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更名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本标准的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标准科(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69号7楼,邮编:400015,电话:63601374,传真: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参编单位: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吴波丁小猷董孟能张捷艾为学王智周锐角赵辉杨修明廖可罗昊姚清张军何丹赵本坤周顺元徐世莲华冠贤张静喻林强审查专家:丁勇汤浩况平余国锋张智强谢自强程炳渊(按姓氏笔画)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2)3.1 基本要求 (2)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2)4 住宅建筑 (4)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4)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4)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5)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6)4.5 室内环境质量 (6)4.6 运营管理 (7)5 公共建筑 (8)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8)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8)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9)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0)5.5 室内环境质量 (10)5.6 运营管理 (11)附表一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表(住宅建筑) (13)附表二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表(公共建筑) (30)本标准用词说明 (45)本标准引用标准名录 (46)条文说明 (47)Content1 G eneral principle (1)2 Technical term (1)3 General provision (2)3.1 Basic requirement (2)3.2 Evaluating and grading (2)4 Residential building (4)4.1 Land conservation and outdoor environ ment (4)4.2 Energy efficiency and exploitation (4)4.3 Water conservation and exploitation (5)4.4 Material conservation and exploitation (6)4.5 Indoor environmental q uality (6)4.6 Operation and m anagement (7)5 Public b uilding (8)5.1 Land conservation and outdoor environ ment (8)5.2 Energy efficiency and exploitation (8)5.3 Water conservation and exploitation (9)5.4 Material conservation and exploitation (10)5.5 Indoor environmental q uality (10)5.6 Operation and m anagement (11)Attached table A green building evaluating tabl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 (13)Attached table B green building evaluating table for public building (32)Note the wording of the order (45)Provisions (47)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重庆市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规范重庆市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8年8月2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9月17日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

重庆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涵盖两江片区、西永片区、果园港片区,具体范围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以及两江新区、西永综合保税区的部分区域。

第三条重庆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按照“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打造投资、贸易、金融结算便利化三位一体的综合试验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风险压力测试区、改革系统集成的先行区、开放平台协同发展区,建设以多式联运为核心的内陆国际物流枢纽,以货物贸易为基础的内陆国际贸易中心、以金融结算便利化为抓手的现代金融中心、以互联互通为目标的现代服务业运营中心,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

第四条两江片区重点打造高端产业与高端要素集聚区,西永片区重点打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果园港片区重点打造多式联运物流转运中心。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领域开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渝府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8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广大海外留学人员(以下统称留学人员)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引进留学人员是壮大我市人才队伍、改善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的有效途径。

重庆直辖以来,一大批留学人员回国来渝工作、为渝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了更好地吸引留学人员投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开展留学人员引进工作(一)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原则。

出国留学是培养和造就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鼓励留学人员来渝工作和为渝服务是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要尊重个人意愿,坚持来去自由,千方百计营造和优化有利于吸引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人才环境,帮助和支持留学人员发展事业、成就理想。

(二)大力引进留学人员。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引进我国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到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重点引进我国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副教授以上资格的人员;学成后到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跨国公司等从业,并拥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其他取得显著成绩,并为我市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人员,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是指在重庆市范围内制定、实施的标准化文件,是重庆市地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本地区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性、严谨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调研市场需求、技术水平、产业结构、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经验,确保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相关行业、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形成多方参与、民主决策的制定机制,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兼顾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标准的制定应当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负担和成本,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标准的执行部门应当明确,监督和管理机制应当健全,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重庆市地方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修订工作应当充分调研市场需求和技术动态,吸收相关行业和专家意见,确保修订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修订后的标准应当及时发布和宣传,确保相关企业和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和落实,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

总之,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

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地方标准化工作水平,才能更好地发挥标准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重庆市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都能关注和支持地方标准化工作,共同推动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建设和发展。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精神,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1年9月6日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

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重庆市产品标准奖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7]3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28
【实施日期】2007.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通知
(渝办发〔2007〕3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获得2007年度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和产品予以公布。

希望获奖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战略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6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转化,全面提升产品标准水平,努力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为把重庆加快建成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7年度重庆市产品标准奖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2007年度重庆市产品标准奖名单。

重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重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33/T1039
DBJ04-255 DBJ32/TJ76
广西
200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45/T567
一、概述
3、绿色建筑评估方式
评估方式
建筑环境基 准代码
优点
简单、易行
缺点
不够精准
标准体系
英国BREEAM 美国LEED 中国《绿色建筑评价 标准》
自然清单考 1、系统、公平的综合 查 指标; 2、能反映在一定的社 会发展阶段和一定的技 术条件下,人们的社会 活动与当时生态承载力 之间的差距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LEED
BEPAC NABERS
德国
意大利 荷兰
LNB
Protocollo Eco-Quantum
法国
ESCALE
国际组织
GBTool
一、概述
(2)我国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的发展 a、2001年《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 b、2003年《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 c、2006年《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3)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绿色建筑评估体系 a、香港在借鉴BREEAM的基础上,在1996年制定了《香港建筑环
等效噪声级白天不大于55dB,夜间不大于45 dB。
4.1.19 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
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
4.1.23
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2 m2。
二、重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2)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性指标3条,一般性指标9条,优选项指标4条。
工程。主要原因:标准无800级以下产品。
2)四号通告第18条:MU2.5级以下的空心砖和空心砌块,不得用于建筑工程 外围护结构(其实对加气砼应有要求)。主要原因:强度低,难以满足墙体防裂、 防水、耐久、安全等,影响工程质量。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24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24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240号1994年12月23日)现将《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第一条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组织评审、认定、考核、审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主管部门。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工作,由市科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所研制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第四条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及其产品;(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新产品。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性经营除外);(二)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人员;(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5%以上。

重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重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重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建筑。

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对于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改善环境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实施重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于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首先,重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应该包括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标准。

在建筑设计阶段,应该考虑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效率、材料选择和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应该考虑建筑的节能设计、采光设计、通风设计等,以减少建筑的能耗。

在水资源利用效率方面,应该考虑建筑的雨水收集利用、灰水回收利用等,以减少建筑对于城市自来水的依赖。

在材料选择方面,应该考虑建筑材料的环保性、可再生性、可回收性等,以减少建筑对于资源的消耗。

在环境适应性方面,应该考虑建筑的生态环境适应性、自然环境保护等,以减少建筑对于周围环境的影响。

其次,重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应该包括建筑施工阶段的评价标准。

在建筑施工阶段,应该考虑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在环境保护方面,应该考虑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控制、噪音控制、废弃物处理等,以减少建筑施工对于周围环境的污染。

在资源利用方面,应该考虑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和材料利用等,以减少建筑施工对于资源的消耗。

在施工管理方面,应该考虑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进度管理等,以保障建筑施工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最后,重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应该包括建筑使用和拆除阶段的评价标准。

在建筑使用阶段,应该考虑建筑的运行能耗、室内环境质量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在建筑拆除阶段,应该考虑建筑的拆除对环境的影响、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通过对建筑使用和拆除阶段的评价,可以全面评估建筑的绿色性能,为建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5•【字号】渝府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5日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肩负着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更大力度谋划和推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

重庆自贸试验区自设立以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和对重庆作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不断提高谋划水平、创新水平、发展水平,制度创新和开放型经济发展取得积极成效,较好发挥了全市改革发展排头兵、开放发展制高点、创新发展先行者作用。

制度创新成效显著。

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7〕19号)151项改革试点任务全部落实。

国家部署的复制推广经验案例、深化改革创新措施落实率超过90%。

自主培育重点制度创新成果79项,其中6项向全国复制推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自主备案、自主核销周期、自主报核、自主补交税款和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等创新做法被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通报表彰。

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制定本市的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批准、编号、发布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和共享工作,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五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的研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标准;推动本市自主创新成果、技术积累、成熟经验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咨询和推广工作。

第二章标准制定第七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不得将应该由社会团体和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制定的标准纳入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八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制定的规则要求;(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三)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四)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渝办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8]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一、总则(一)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及其有关管理活动,编制涉及工业项目的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准入条件(四)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我市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五)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一小时经济圈”内工业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水平。

(六)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规划的工业园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居住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工业项目。

(七)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新增排污量的工业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08]2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08]2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08〕2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信息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重庆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及环境监测质量督查等工作。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设备和实验室等条件,并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本片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承担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保证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环境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区县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质控考核、比对、方法验证等工作的实施。

重庆市标准化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56号

重庆市标准化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56号

重庆市标准化条例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6号)《重庆市标准化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标准化条例(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管与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管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市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制定,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13•【字号】重府发[1995]110号•【施行日期】1995.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府发〔1995〕110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重庆商检局、重庆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联合起草的《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评选)》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商检局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消费者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内进口商品的检验与监督管理,净化进口商品市场,维护国家、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含免税商店)经销的进口商品及进口组装件装配成的、使用国外(含港、澳、台)商标的商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庆商检局、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消费者协会联合组成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在重庆商检局设立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管理办公室,负责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经营者不得经销国家实施进口法定检验而未经商检的进口商品。

经营中不能出示商检机构的签发的《进口商品检验情况通知单》及其它合格的质量证明和产地证明文件的进口商品,不得在销售中标称“进口”、“原装”及国外产地、厂名。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销非法进口商品、假冒伪劣进口商品。

在签定购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对进口商检手续的提供或进口商品的报检、索赔等质量责任事项进行约定。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重庆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重庆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科委发[2009]16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1.12【实施日期】2009.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科委发〔2009〕162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委、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委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成立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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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ou have to believe, there is a way. The ancients said:" the kingdom of heaven is trying to enter". Only when the reluctant step by step to go to it 's time, must be managed to get one step down, only have struggled to achieve it.-- Guo Ge Tech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质技监[2000]51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与国际市场接轨,根据《标准化法》和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贯彻执行。

原相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及《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确认及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的备案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采标产品的确认和采标标志产品的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采标产品和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采标产品确认第四条采标产品确认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确认的采标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按照采标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二)具有与采标标准相配套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并贯彻实施;(三)具有与采标标准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验和试验手段;(四)产品实物质量达标并具备稳定批量生产的能力。

第六条采标产品确认程序:(一)企业自查:企业采标产品经自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后,填报采标产品确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将确认材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二)审查:(1)审查应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现场考查和资料审查结合进行;(2)市属以上企业采标产品的审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区县(自治县、市)属以下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3)审查部门应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由标准化工作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工程师以上职称)5至7人组成;(4)审查后应由审查部门写出审查情况和结论,审查人员应对审查结论负责。

(三)审核认可:企业采标产品审查合格后,将确认材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予以认可、编号,并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

第七条采标产品确认审查应申报的材料:(一)采标产品确认申请表;(二)企业采标产品审查结论和审查组人员名单;(三)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

(该文本必须是产品的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都采用了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

采标的企业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四)采标的企业标准必须出具由下列任一机构提供的采标认可证明(见附件2):(1)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技术机构。

(五)产品实物质量达标和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3)。

以上各种材料市属以上企业报送一式三份,其余企业一式五份。

第八条经审核认可、发证的采标产品,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向社会公布。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自行失效。

到期后经重新确认合格的,更换证书。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所采用的标准修订,应重新审核、认可、更换证书。

第三章采标标志产品备案第九条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标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其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的采标标志产品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条凡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并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中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志图样。

第十一条企业采标产品经自行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并决定使用采标标志后7日内,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采标标志产品备案应申报的材料:(一)采标标志产品备案报告表(格式见附件4);(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三)本办法第七条(三)、(四)、(五)。

以上各种材料市属以上企业报送一式四份,其余企业一式六份。

第十三条我市采标标志产品备案号由备案年代号、行政区划代码号、采标标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C)和备案顺序号组成。

其具体构成如下:(X X X X) 5 0 C X X X第十四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其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自行失效。

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所采用的标准修订,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五条经备案的采标标志产品,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告。

企业使用采标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的图样比例放大或缩小(见附件5)。

采标标志的基准颜色为兰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它颜色,衬底颜色应与采标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

第十六条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期间,如发现采标标志产品质量达不到采标标准要求时,应自行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并报告受理备案部门。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并积极向申请采标产品确认的企业做好咨询服务工作,保证采标水平和质量。

第十八条采标单位对采标需要进行的重要研究、试验项目,应纳入科研计划;采标所需经费,应列入其预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科技进步奖,对采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的产品,经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时间一般为三个月,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撤销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经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限期整改,时间一般为三个月,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撤销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验收合格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采标产品确认及采标标志产品备案,酌情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技术监督局重技监发(1997)70号文颁发的《重庆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采标产品确认申请表编号重采验字()第号申请单位填报日期:二○○年月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采标产品确认申请表》填写说明1、申请表中除“审查单位意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及“备注”外,其余各栏由填报单位逐一填写,不得遗漏。

要求填写工整,可以复印。

2、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贯彻实施。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3、“采用标准名称及编号”是指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名称及编号。

4、“采用程度”是指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三种。

5、“标准水平”是指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的水平,分为国际先进水平和国际一般水平二种。

6、“采标产品效益”是指产品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以来所产生的效益,可统计到确认前三年。

7、“社会效益”是指改善劳动条件、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的作用,应详细地作出定性的说明,凡能用定量说明的,均须有具体数字。

8、主要技术条件、资料包括:(1)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总结;(2)产品标准文本(已采用国际标准的),地方、企业标准应具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及译文;(3)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4)标准水平证明材料;(5)用户使用意见(三家以上);(6)其他。

附件2: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证明:你单位的企业产品标准,经审核符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关于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特此证明。

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名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名称:采用程度:标准水平:认可单位审核人签字:认可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3关于对产品质量达标和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的规定1、证明产品质量达标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必须是由省辖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报告;(2)上述检验报告必须是型式检验(或例行检验)报告并能列出反映采标的产品标准所规定内容的全项检验数据;(3)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的时效必须在采标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之内。

如果标准中未对检验周期作出规定,则应是一年内的检验报告;(4)除特殊情况外,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应为产品的抽样检验报告;(5)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应有明确的产品质量达到采标标准要求的结论意见。

2、证明企业具备稳定批量生产的能力应提供下列任何一种文件。

(1)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一般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近期内连续三批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交收检验)的报告;(2)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认证书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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