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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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矿产资源开发工作方案

国土局矿产资源开发工作方案

国土局矿产资源开发工作方案一、前言2019年,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需求的不断增加,矿产资源开发成为了国土局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矿产资源开发工作方案作为国土局的一个工作计划,是实现矿产资源有效开发、合理利用以及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方式。

本文旨在制定一份适合当前国情的矿产资源开发工作方案,力求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的同时,减缓矿产资源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平衡。

二、矿产资源开发工作方案1. 矿产资源调查和评价(1)加强矿藏和资源调查,及时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分布、品质分布、数量分布等信息。

(2)对矿藏、矿石品位、开采方式等进行全面评价,通过技术手段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效率。

(3)建立矿产资源监测网,定时对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矿山管理、环境污染等进行监测与评估,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提供依据。

2. 矿山规划和设计(1)制定矿山规划方案,确保矿山规划与国家经济建设规划相适应,同时考虑保护环境,避免矿山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对于新建和扩建的矿山,要进行系统设计,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对于老矿山的整治,要进行科学规划,采用高新技术手段,实现老矿山的资源再利用和环境修复,达到“治污同步”的目的。

3. 矿山开采和利用(1)采用现代化采矿技术,提高矿石采集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破坏。

(2)结合不同矿床特点,采用相应的开采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机械损耗,降低能耗。

(3)对于废渣处理,采用智能化技术手段,实现废渣资源化利用和减排,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1)建立矿产资源开采的环境保护机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管办法,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矿山环境状况。

(2)加强矿产资源安全监管,提高矿山安全防护能力,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3)加强环境科学研究,探寻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为矿产资源开发提供技术支持。

三、总结本文提出的国土局矿产资源开发工作方案,从矿产资源调查和评价、矿山规划和设计、矿山开采和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旨在科学合理地实现矿产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号)要求,现将我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41件)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规定》的通知(浙地发〔2000〕36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申请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365号)关于选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1〕25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68号)关于加强采矿权出让所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8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30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7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石料矿产采矿权拍卖工作一般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石煤矿禁采有关审批、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3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土资发〔2003〕4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3号)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甲类矿产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及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86号)关于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51号)关于开展编制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置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2号)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7号)关于温福铁路温州段建设所需石料矿产开采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45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萤石采选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号)关于做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矿山废渣中手选萤石碎屑规范管理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6〕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6号)关于报省厅审批的采矿权电子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号)关于采矿权评估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65号)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42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矿产厅原本地质档案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0〕10号)关于河道采矿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浙地发〔1994〕224号)关于统一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文书的通知(浙地发〔1995〕85号)关于免、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5〕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力度的通知(浙地发〔1996〕125号)关于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紧急请求的复函(浙地函〔1996〕4号)关于引水工程等开采矿产资源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批复(浙地函〔1996〕15号)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6〕6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7〕16号)关于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浙地发〔1998〕59号)关于石煤矿床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浙地函〔1999〕40号)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有偿利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8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写提纲》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390号)关于涉矿规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19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办法》、《浙江省馆藏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提供利用办法》、《浙江省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5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巩固储量登记成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80号)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核工作环节加快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3号)关于申报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9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93号)关于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1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94号)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2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保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函〔2008〕109号)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23号)关于印发《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08号)三、地质勘查管理(7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6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探矿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3号)四、地质环境管理(16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气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83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编制与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57号)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6号)关于开展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63号)关于组织编制地下水监测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47号)关于做好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7号)关于热矿水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63号)关于做好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成果验收及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5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1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9号)五、其他类(1件)关于调整厅有关矿政业务处室职能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67号)——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

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

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厅办函[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4〕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投资勘查、开发地热(温泉)资源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地热(温泉)矿产资源,现就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要求(一)编制单位。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应由省厅公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甲类单位,且具有液体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编制人员。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人员必须涵括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不同专业,编写、主编、审核人员应为本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编制要求。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按照《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附件)》(以下简称《大纲(试行)》)要求编写;文本须按规范格式编制,扉页和附图中的编制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名字必须本人亲笔签名,不得打印、复印。

申请采矿权登记时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需提交1份原件。

二、评审规定(一)评审组织。

省厅委托地热(温泉)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审查意见报省厅审定。

(二)评审要求。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专家从“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的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类专家中选取,人数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有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08]3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10.30
【实施日期】2008.10.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8〕30号)
各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为切实搞好对各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考核验收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 〕20 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的依据和条件
(一)考核验收的依据
考核验收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20 号)等文件及经上级政府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内容。

(二)申请验收的条件
1.全面完成《浙江省人民政府。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矿产资源的储量、分布、开发利用情况以及环境和社会效益等相关情况,制定本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方案,旨在为科学合理地制定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策略提供准确的数据分析和研究依据。

二、调查目的1.深入了解我国矿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储量、质量等基本情况;2.调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包括开采方式、技术水平、环境保护措施;3.分析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社会经济效益,为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参考。

三、调查内容与方法1.矿产资源基础数据调查:通过梳理相关数据,了解我国各类矿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储量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岩矿类、金属矿、非金属矿、煤炭矿等;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对各地矿产资源的开采方式、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等进行调查,包括开采工艺、设备配置、开发投资、开采效益等方面;3.环境影响调查:重点关注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情况,包括土地利用变化、水资源消耗、生态环境破坏等因素,同时还需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4.社会经济效益调查:考察矿产资源开发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包括税收、就业、城乡发展差距缩小等方面,同时关注资源开发利用对当地社会稳定和民生改善的影响;5.调查方法: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统计分析等综合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调查计划与进度安排1.明确调查区域范围: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分布情况,确定调查的省、市、县的范围;2.编制调查问卷和调查大纲:根据调查内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问卷和调查大纲,确保调查数据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3.组织调查人员和培训:按照调查任务和计划,组织调查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使其具备调查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实施调查工作:按照调查计划,组织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5.数据整理和分析:对收集到的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利用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形成科学可靠的调查结果;6.报告撰写和汇总:按照调查成果,撰写调查报告,并进行内部审核和汇总,确保调查成果得到科学和系统的总结。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范文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范文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范文一、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的意义近年来,我国矿业空前发展,有力地支撑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但是,在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部分矿业权证矿不一致的现象一个重要因素。

为此,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2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59号),启动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1.矿业权实地核查是加强矿政管理的基础工作。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适合我国国情的矿业权管理制度。

探矿权实行国家、省二级管理,采矿权实行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管理。

但是,由于种种复杂原因,一些地区矿业权基本数据存在着偏差、错误等问题,部分矿业权空间范围有交叉、重叠的现象。

为了加强矿政管理工作,迫切需要通过实地核查获得全面、真实、可靠的矿业权基本数据。

2.矿业权实地核查是维护矿业权人利益的重要前提。

《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为了维护矿业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必须对矿业权的有效范围进行准确界定。

只有在实际中对矿业权的有效范围界定清楚了,才能依法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自身利益。

3.矿业权实地核查是合理设置矿业权、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重要依据。

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地质工作规律、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要求。

过去,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管理不够规范等原因,在矿业权设置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通过对矿业权进行实地核查,可以摸清不同地区、不同矿种的矿业权分布现状。

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设置矿业权和矿业权管理的建议,为加强矿政管理提供依据。

4.矿业权实地核查是推进矿政信息公开、加强社会化服务的首要环节。

2024年矿业资源组合行动方案

2024年矿业资源组合行动方案

2024年矿业资源组合行动方案____年矿业资源组合行动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国际矿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更好地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资源安全供给,制定一份符合我国国情的矿业资源组合行动方案至关重要。

本行动方案的目标是: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提高矿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推动矿业转型升级,优化矿业布局,保障国家的矿产资源安全供应。

二、行动方案1. 提高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水平(1)加大投入,提高勘查力度。

加强对潜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特别是对深层次、遥远地区的矿产资源进行深入调查,并建立国家级矿产资源数据库。

(2)推进勘查技术创新。

鼓励企业加大对矿产勘查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矿产勘查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提高勘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3)加强资源评估和储量核算。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评估和储量核算制度,提高资源评估和储量核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资源开发提供可靠的依据。

2. 提高矿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1)加强技术创新与研发。

鼓励企业加大对矿业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矿业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降低资源利用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推广绿色矿业开发模式。

推动矿业企业采取绿色矿业开发模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提高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3)优化矿产资源供应链。

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供应链管理体系,提高矿产品的质量和供应能力,确保资源的稳定供应。

3. 推动矿业转型升级(1)加强技术装备更新。

推动矿业企业加大对技术装备更新的投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2)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加大对矿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同时积极引进国外矿业专业人才,提高矿业的技术水平。

(3)促进矿业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

加强与相关工业行业的合作,推动矿业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提高矿业产业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压覆矿管理”)精神,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通知如下:一、把握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资源萤石、叶蜡石、石灰岩等矿种矿区查明资源储量(经储量评审备案)规模中型及以上的重要矿产资源,必须报经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不得压覆。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等重要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应缩减勘查(开采)范围或注销勘查(采矿)许可证,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

(二)坚持分类管理与便捷高效并举。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对特定区域建设项目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施压覆矿产资源分类管理。

特定区域由其管理机构统一经批准或审核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以下简称“审批(核)登记”),提高行政效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浙土资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1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为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要求,《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四月一日起实施。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交易分为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转让。

矿业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便民等原则。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统一在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并委托我省出让的矿业权的出让事务和矿业权转让交易等业务。

设区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办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事务。

第八条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对社会公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二)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组织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事项;(三)受矿业权人委托,办理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四)进行矿业权交易信息的公告、公示,提供矿业权交易技术服务与咨询;(五)承办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进向好,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1. 加快国土空间规划报审。

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力争两个月内完成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审,接续推进乡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

按照“按需编制、应编尽编”的要求有序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细化“分区准入约束指标”规划管理方式,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实施过渡期政策,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

2. 支持开发边界外项目布局。

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符合用地类型和规模管控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包括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等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

除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

二、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3. 用足用好用地计划管理政策。

坚持“指标跟着项目走”,争取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

4. 加大重大产业及山区26县用地保障力度。

浙江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实施方案

浙江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实施方案

浙江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浙江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需要对浙江省矿产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了解矿产资源的类型、分布和储量等基本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该调查实施方案旨在系统、全面地调查浙江省矿产资源国情,明确矿产资源的总体概况和特点,为矿产资源管理和利用提供参考。

二、调查内容和方法1.调查内容(1)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浙江省各种矿产资源的类型、分布区域、储量情况等。

(2)矿产开采和利用情况:调查矿产资源的开采程度、开采工艺、利用方式等。

(3)资源保护和环境管理情况:调查矿产资源保护措施、环境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调查浙江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等。

2.调查方法(1)实地考察:对浙江省各地的矿产资源进行实地考察,包括采样、采矿现场参观等。

(2)数据调研:收集浙江省矿产资源相关的统计数据、文献资料等。

(4)问卷调查:开展面向矿产资源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专业人士的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矿产资源的认识和需求。

三、调查组织和人员安排1.调查组织(1)领导小组:设立由省政府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协调和决策。

(2)调查组:由专业和技术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3)调查站:在各地设立调查站,指导和协助调查工作。

2.人员安排(1)领导小组成员:省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

(2)调查组成员:矿产资源调查专家、测量工程师、地质工程师等。

(3)调查站人员:各调查站负责人、技术员等。

四、调查时间和区域1.调查时间:计划从XX年X月至XX年X月进行,总计6个月。

2.调查区域:浙江省各地,重点调查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包括宁波市、温州市、金华市等。

五、数据处理和报告撰写1.数据处理(1)整理调查数据:将收集到的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和归档。

(2)数据分析:对整理后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比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严格控制采矿权协议出让,促进廉洁从政,根据《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采矿权协议出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矿权出让,除以下七类情况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一)符合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条规定的;(二)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三)为矿产品深加工省重点项目配套的原料矿山;(四)因矿产资源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调整等政策性因素,必须关闭现有矿山而另选矿山新址,且原采矿权出让合同剩余期限在二年以上的;(五)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的,具体为:1. 公路、铁路(含公路、铁路的隧道、隧洞)等交通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在已征地红线范围内,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红线范围内,直接开挖山体,开采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2. 滩涂围垦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垦区设计红线范围内直接开挖山体,开采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3. 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城区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直接开挖山体,开采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4. 水利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库区淹没区红线范围内直接开挖山体,开采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对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备案的通告》(公告〔2013〕9号)和《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3〕1095号)要求,省厅对申请备案和申报单位进行了审查、评议和公示。

现将符合要求,可以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的23家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委托本通知公布名单中的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的从业范围从事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一、具有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资质单位的从业范围:1.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可承担金属、非金属矿产(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2.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仅限承担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3.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仅限承担非金属矿产(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二、甲类单位的从业范围:1.可承担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金属、非金属矿产和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2.对同时具有液体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甲类单位还可承担地热(温泉)、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3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3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3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各评审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56号)等要求,经审查、培训、考试和公示,下面269名同志符合入选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条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或评估报告)必须由储量专家负责主编,由审核类、评审类储量专家负责报告审核。

负责编写、审核甲类矿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矿区详查报告的储量专家各不少于2名;负责编写、审核勘探报告、大型矿区详查报告的储量专家各不少于3名。

未按规定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评审公司不予受理、评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备案、不出具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二、甲类矿产地下开采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报告应由储量专家负责主编、审核。

矿山企业内设地质测量机构从事本企业下属矿山的地质测量工作的可例外。

三、储量专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公正、客观、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制、审核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四、省厅在2009年以浙土资办〔2009〕1号文公布的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名单作废。

附件: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二○一○年十一月六日附件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评审类专家49名陈朝仪、陈坚、陈旺根、陈志强、傅文伟、傅正园、何华军、华杰雄、黄建军、厉一元、刘锦文、刘美善、楼新涛、吕新前、罗邦月、欧阳金保、潘锦勃、潘志龙、钱建民、沈松林、舒元陆、苏三俊、王成良、王孔忠、王良根、王乃群、翁祖山、吴家亮、徐宏峰、徐明忠、闫金宝、严金叙、严生贤、颜洪鸣、杨风、杨干林、杨国杏、叶锡芳、余金廷、俞美良、俞跃平、张建林、张金良、章益民、郑善喜、周乐尧、周洲强、朱华雄、邹国光审核类专家69名陈华民、陈建波、陈少华、陈升立、陈荫、陈忠泉、程祖礼、褚方、戴家生、邓新根、董旭明、范效仁、高国庆、葛鸿志、古立峰、胡斌、黄爱国、贾锦生、蒋小东、金维松、金裕闲、李宝玺、李海亭、李建华(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刘伯根、刘险峰、楼望平、卢炳生、马俞高、宁桂莲、宁熊、彭文祥、钱伯堂、邱郁双、沈朝钢、石明华、陶才清、童朝旭、汪建娥、汪隆武、汪兴旺、王玲余、王美华、王新富、吴东晓、夏家安、徐建亮、徐进海、严红生、阎淑英、姚小平、叶泽富、俞方明、俞火明、俞锡明、袁海根、张东望、张国防、张学来、章几岩、赵明树、赵仲明、郑永林、郑忠达、周立峰、周尚仪、周新才、周宗尧、祝发木评估类专家151名鲍庆志、蔡旭梅、曹志舟、陈春发、陈冬、陈富强、陈根芝、陈国军、陈寒勇、陈俊兵、陈开华、陈时淼、陈燕芳、程丽华、邓新发、丁祥好、丁晓光、杜红东、杜建忠、樊锡银、冯金明、冯雍钦、苟颉龙、顾全民、顾往九、管建强、郝建宏、何元才、何忠耀、胡炳坤、黄继勇、黄仁荣、纪效义、江友宝、姜庆标、蒋干良、蒋培荡、金大忠、金慧敏、金淼张、金钦帅、金水钦、金伟东、李柏良、李春忠、李汉明、李浩波、李宏枝、李金龙、李南美、李奇明、李巧明、李伟、梁财华、林清龙、林云沛、刘道荣、刘友、柳遵祥、娄根有、吕小军、吕正良、骆光荣、马天寿、梅振通、倪连生、潘康杰、潘学标、濮为民、钱红专、钱建光、乔保栋、邱建民、裘建国、阙祖亮、沈国良、沈农高、施建仁、施俊超、石沛勤、帅锋、宋春雷、孙江、汤家骏、汤江伟、唐有叶、唐支平、田鹏翔、田顺永、王波、王才贵、王福昌、王付恩、王海军、王海棠、王宽弟、王亮、王其行、王胜龙、王岳勇、王正林、王志国、韦杏杰、魏国水、温积远、翁志成、吴光明、吴和秋、吴瑞清、吴扬、吴竹明、肖忠贵、谢其良、邢京敏、熊道德、徐炳坤、徐春华、徐高照、徐慧、徐金媛、徐新红、许朝卫、许梅生、许永勤、宣世进、杨定国、杨建领、杨俊杰、姚征、叶桂顺、叶金亮、叶腾喜、叶西安、叶小负、尹畅平、余介芳、张斌元、张春泉、张方君、张锦华、章立伟、赵红新、郑南兴、郑守信、钟登华、钟鸣晓、周良慧、周辛乐、周英忠、朱苏浙、朱愉火——结束——。

2021《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实施方案》

2021《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实施方案》

附件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2020年6月目录一、目的意义 (1)二、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3)(一)工作目标 (3)(二)主要原则 (3)三、主要任务 (4)(一)查明矿产资源调查 (4)(二)潜在矿产资源评价 (6)(三)专题调查与评价 (8)(四)可利用性评价 (9)(五)数据库建设 (10)(六)综合研究 (11)四、质量保证机制 (13)(一)调查单位自查自检 (13)(二)省级全面检查 (13)(三)全国核查 (14)(四)数据库质量检查与入库 (14)五、主要成果 (15)(一)重要标准规范 (15)(二)数据成果 (15)(三)图件成果 (15)(四)文字成果 (15)(五)数据库成果 (16)六、工作安排 (17)七、实施保障 (18)(一)职责分工 (18)(二)保障措施 (18)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是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提升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的重要抓手。

为全面摸清我国矿产资源数量、质量、结构和空间分布情况,建立定期调查评价制度,部决定开展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

为做好统一组织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一)摸清矿产资源家底,是确保国家资源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前提。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矿产资源生产、消费和贸易国,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石油、天然气、铀、铁、铬、铜、铝、镍、钴、锂、锆、钾盐等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不断攀高,安全保障隐患大。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摸清我国矿产资源状况,进行全面技术经济评价,准确掌握国内资源供应能力和开发利用潜力,对于守住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底线具有重要作用。

(二)掌握真实准确的矿产资源基础数据,是制定国家资源战略、规划和政策的重要基础。

由于多年高强度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找矿新发现,我国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空间分布和开发利用环境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基础设施条件完善也使资源开发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方案1. 背景介绍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对于制造业、建筑业以及能源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矿产资源的情况,制定和实施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政策,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

本文档旨在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目标和任务2.1 目标通过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全面了解我国矿产资源的类型、分布、储量、开发利用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形成可靠的数据和信息基础,为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2 任务•收集和整理有关矿产资源的现有数据和信息,包括国内外文献、报告、统计数据等。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队伍,确定调查的区域范围和调查内容。

•实地调查重点地区,采集矿产资源相关数据,包括矿产种类、产量、储量、质量等。

•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现状的调查,包括开采方式、工艺技术、环境保护等方面。

•分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对策。

•撰写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报告,以便决策部门参考。

3. 调查方法和步骤3.1 调查方法•文献调研:收集和整理相关文献、报告、统计数据等,为后续调查提供基础资料。

•实地调查:组织调查队伍进行实地勘察,采集相关数据和样本。

•问卷调查:根据需要进行问卷调查,获取民众意见和行业专家建议。

3.2 调查步骤1.制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区域、调查内容和调查时间计划。

2.收集文献资料: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收集和整理矿产资源相关数据。

3.组织调查队伍:确定调查队伍的成员和任务分工,制定调查方法和标准。

4.实地调查:按照调查计划和方法进行实地勘察和数据采集。

5.数据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

6.完成调查报告:撰写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报告,提出建议和对策。

4. 时间计划任务时间安排调查计划制定第1-2周文献资料收集第3-4周调查队伍组织第5-6周实地调查和数据采集第7-10周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第11-12周报告整理和修改第13-14周5. 预算和资源5.1 资金预算•采购调查设备和工具:5000元•调查队伍人员费用:10000元•文献资料购买和调查费用:5000元5.2 人力资源•矿产资源调查队伍:15人•统计和分析人员:3人•报告撰写整理人员:2人6. 质量控制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制定以下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调查计划和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1.15•【字号】浙土资办[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5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现将《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1. 范围本技术要求适用于省内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矿山储量年报编制、矿山保有资源储量年度结算,也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矿山储量年报的技术标准。

本技术要求不替代现行的矿山生产地质勘探及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2. 引用文件本技术要求引用矿种地质勘查规范和以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3908-200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DZ/T0033-2002《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78《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DZ/T0079《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3. 目的任务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以矿山占用资源储量登记依据的矿产勘查地质报告或储量核算报告和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为基础,运用矿山测量和矿山地质编录、矿山采样测试等技术手段,通过矿山地质资料整理,估算矿山本年的开采量、损失量以及资源储量增减量,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对矿山本年度保有资源储量进行年度结算。

4. 矿山测量矿山测量主要修测矿区地形图,实测采剥工程图、水平巷道平面图等。

矿山测量工作和精度要求执行《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

4.1 露天开采矿山测量主要修测矿山开采范围内的矿区地形图(比例尺1∶1000~1∶5000),实测采剥工程平面图(比例尺1∶500~1∶200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立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也存在着对净采矿权出让思想认识不清、工作方法不当、推进力度不大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运行,采矿权出让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迫切需要通过设置并“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净采矿权,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条件。

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是体现采矿权交易公平的重要前提,是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要求(一)确权。

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已经调查认定,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

(二)补偿。

1.土地及其附着物等的补偿处理。

需征(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项须签订补偿协议。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方案
2.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评估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制定矿产资源政策提供依据。
3.提高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水平,为矿产资源勘查和合理利用提供技术支持。
4.增强社会对矿产资源国情的认识,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意识。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次调查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调查工作。
-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整理,建立数据库。
-进行综合分析,揭示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开发潜力。
-编制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报告初稿。
4.成果编制与评审(年月—年月)
-完善调查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最终调查报告。
-准备调查成果的发布和推广应用。
五、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建立健全调查工作的组织体系,确保工作协调推进。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方案
第1篇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方案
一、引言
为全面掌握我国矿产资源现状,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
1.查明我国矿产资源种类、分布、储量、质量等情况,为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3.提升公众对矿产资源国情的认识,促进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4.推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技术的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七、结语
本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各级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的高质量完成,为我国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贡献力量。
完。
4.促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技术的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和合理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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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浙江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实施方案为全面组织实施浙江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以下简称“国情调查”),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全面获取当前我省各类矿产资源数量、质量、结构和空间分布等基础数据,对重要矿种矿产资源潜力状况做出评价,查明矿产资源与各类重要功能区的空间关系,全面掌握省内矿产资源供应能力和开发利用潜力,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定期调查评价制度,为准确判断经济形势、科学制定规划政策、守住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编制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提供基础支撑。

(二)主要任务本次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统一技术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料,结合野外实地调查,准确查明全省已占用矿产资源和未占用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空间分布;查明战略性新兴矿产资源状况、重大建设项目对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情况、重要功能区范围内重叠的矿产资源状况,开展可利用性评价和潜力评价;开展汇总与综合研究,提出挤出“水分”、盘活存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意见和建议。

具体任务包括:1、储量评审备案数据填报通过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信息梳理、资料收集、资料整理、信息采集、数据录入、数据检查、上报材料编制等工作,全面完成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数据报送任务。

2、查明矿产资源调查以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为指导,开展全面调查与核查,摸清各类矿产的生产矿山、关闭(停产)及闭坑矿山、未利用矿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状况,获取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空间分布等基础数据,结合储量评审备案数据填报工作,理清已评审备案未入库资源储量情况,全面掌握查明矿产资源状况。

3、潜在矿产资源评价以战略性矿产为重点,综合运用地质、物化探、遥感等多元信息,动态评价我省矿产资源潜力,圈定有利的找矿远景区,为矿产地质调查提供靶区,为找矿勘查部署提供科学依据。

4、矿产资源专项调查(1)战略性新兴矿产资源状况调查调查全省稀土矿、钴矿、镍矿等战略性新兴矿产查明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空间分布及开发利用状况,开展可利用性评价和潜力评价,提出战略性新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储备和保护的政策建议。

(2)重要功能区矿产资源状况调查针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各类重要功能区内的查明矿产资源,开展矿产资源数量、质量、结构、空间分布状况调查以及可利用性评价,分析政策性因素对矿产资源供应能力的影响。

(3)压覆矿产资源状况调查开展城镇建设规划区及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状况调查,分析与查明矿产资源的空间关系,评价压覆对重要矿产资源利用的影响,提出优化压覆矿产资源政策措施建议。

5、矿产资源可利用性评价在全面摸清矿产资源储量家底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经济、生态保护、环境影响、产业政策等约束条件,分矿种按区域科学评价我省可利用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空间分布可开发利用状态。

6、数据库建设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建设我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成果数据库,实现调查成果集成管理、三维呈现、应用服务等功能。

7、成果汇总与综合研究进行矿产资源调查数据全省汇总,开展矿产资源供应能力、勘查布局和开发利用潜力等综合研究,形成数据成果、图件及报告,为各级政府、科研机构、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服务。

(三)基本要求1、调查矿种浙江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涉及所有已查明矿产资源的矿种。

根据工作部署,分为战略性矿产、非战略性矿产、乙类矿产三种类型,其中战略性矿产优先开展调查工作。

(1)战略性矿产(13个):煤炭、铁矿、铜矿、镍矿、钴矿、钨矿、锡矿、钼矿、锑矿、金矿、稀土矿、萤石、磷矿。

(2)非战略性矿产(52个):石煤、钛、钒、铅、锌、铋、银、铌、铍、铷、镓、铟、镉、硒、钪、硫铁矿、硼、重晶石、硅藻土、高岭土、汞、叶蜡石、沸石、明矾石、石灰岩、硅灰石、透辉石、方解石、砷、云母、长石、脉石英、麦饭石、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含钾砂页岩、伊利石粘土、膨润土、陶瓷土、其他粘土、耐火粘土、泥炭、辉绿岩、闪长岩、花岗岩、珍珠岩、凝灰岩、大理岩、页岩、地热、矿泉水。

(3)乙类矿产: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仅调查采矿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后的矿山)。

2、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各类矿产资源储量采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新分类标准。

3、调查基准日期2020年12月31日。

二、实施原则(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方式组织实施。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浙江省地质调查院负责项目实施,各市、县(市、区)按任务分工做好乙类矿产资源调查和甲类矿产资源调查配合工作。

(二)统一部署,分类实施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实施方案和技术要求,统一部署调查工作,明确任务分工。

省级调查队伍开展甲类矿产资源调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乙类矿产调查。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查明矿产资源调查与潜在矿产资源调查,统筹资源现状调查与可利用性评价,重点突出战略性矿产的大中型矿区。

(四)统一标准,严把质量统一制定并发布全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实施方案、技术要求,统一调查和建库程序、方法、成果、精度和验收要求。

采用最先进的技术装备实地调查,建立调查组、调查单位、省级三级质量体系,程序控制与专家把关相结合,形成唯真唯实的调查成果。

三、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一)储量评审备案数据信息填报浙江省评审备案数据的报送范围为全省1998年至今形成的全部甲类矿产储量评审备案数据和采矿权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后的乙类矿产储量评审备案数据。

1.信息梳理。

通过查询审批系统、资料室归档资料、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汇交资料、各储量评审机构存档资料等,系统梳理1998年至今形成的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信息,形成我省需报送的储量评审备案数据清单,明确工作量。

2.资料收集。

根据报送清单,收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认定)证明、储量登记书及相应的储量登记报盘(mdb文件)等资料,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3.资料整理。

将收集的1998年至今形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评审备案(认定)证明按自然资办函〔2020〕1073号文要求的格式进行整理,并编制数据目录索引表。

4.信息采集。

未办理过储量登记或储量登记书和储量登记报盘(mdb文件)均遗失的,需从评审备案(认定)证明、评审意见书和储量报告中采集报送信息,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附件3)。

5.数据录入。

有储量登记报盘(mdb文件)的,直接导入部下发的填报系统;有储量登记书,无储量登记报盘(mdb 文件)的,依据储量登记书内容将需填报的数据信息录入填报系统;无储量登记书和登记报盘(mdb文件)的,依据上述信息采集填写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内容录入填报系统。

6.数据检查。

开展工作人员自查、省地质调查院(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查、省厅全面抽查的三级质量检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7.上报材料编制。

按照自然资办函〔2020〕1073号文要求的格式整理编制需上报的数据资料,由省厅统一报部。

(二)查明矿产资源调查以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为指导,结合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开展全面调查,核实确认各类矿产的生产矿山、关闭(停产)及闭坑矿山、未利用矿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状况,获取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和空间分布等基础数据,全面掌握查明矿产资源现状。

1、工作内容(1)生产矿山:以矿产资源储量库、矿山最新核实报告和储量年报等为基础,重点调查矿山消耗和勘查增减等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核实矿山各类矿产资源储量。

(2)关闭(停产)及闭坑矿山:以矿产资源储量库、最新核实报告(闭坑地质报告)和储量年报为基础,重点调查关闭(停产)矿山矿产资源储量,评价可利用性。

(3)未利用矿区:以矿产资源储量库和地质勘查报告为基础,结合地质勘查新进展,核实汇总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

(4)压覆矿产资源:以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信息为基础,通过矿产资源储量库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采集调查数据,结合事实压覆情况,评估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补充调查压覆信息不全或缺失的矿区(矿产地)。

2、工作流程包括资料收集、内业整理、外业调查、形成调查数据等工作。

(1)资料收集收集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等数据库信息,以及与查明矿产资源有关的矿产资源评审备案和登记资料、地质勘查报告、最新储量核实报告、最新储量年报和压覆评估报告等。

(2)内业整理1)矿区梳理。

以收集的数据信息、评审备案登记文件、文字报告及其图表为基础,在全省储量评审备案数据填报的基础上,结合新老标准数据转换工作,补充录入已评审备案未上表矿区信息、矿区开发利用现状,按资源的利用状态整理出未利用、生产矿山占用、关闭(停产)矿山剩余、闭坑矿山残留和压覆矿产资源等具体调查对象清单。

2)数据整理。

按照梳理出的矿区清单,充分利用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库信息,提取未利用、占用、压覆、残留等矿产资源储量信息,形成本次矿区调查的本底数据,并与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对照,尤其是与矿区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成果图、最新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开采现状图对比,复核、补充调查本底数据。

3)重点问题梳理。

系统梳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坐标缺失、坐标体系不统一、坐标错误等空间问题,矿石品位品级信息缺失或不准等质量指标问题,储量和资源量不匹配等结构问题,矿山设计产能和实际产能缺失等利用现状问题,矿业权许可证缺失等其他问题,确定为存疑项,作为调查举证重点。

(3)外业调查。

一是生产矿山外业实测,省级调查队伍结合生产矿山储量动态监测,针对下发的转换后本底数据和重点问题,通过对矿体开采边界主要控制点和采样分析结果复查,进行自检,确保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主要参数信息真实客观。

二是对存疑项应进行100%实测举证。

生产矿山结合下发的调查举证重点,对所有存疑或缺失数据进行实测,形成举证材料,作为调查成果更正的依据。

三是未利用矿区主要抽测部分重点探矿工程,关闭(停产)及闭坑矿山主要实测开采工程地表主要控制点和露天开采范围,压覆矿产资源情况主要实地检查压覆状态。

(4)形成调查数据。

一是根据外业调查成果,以矿区为调查单位进行汇总,形成调查数据成果。

二是按照统一标准检查数据库质量,对通过外业调查核查或补充修正的调查数据进行全面检查,保证调查数据的完整性、表达规范性和逻辑正确性,检查通过后进行汇总,作为调查成果数据。

(三)潜在矿产资源评价以铁、金、钨、萤石等战略性矿产为重点,综合运用地质、物化探、遥感等多元信息,动态评价我省矿产资源潜力,圈定有利的找矿远景区,为矿产地质调查提供靶区,为找矿勘查部署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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