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采购使用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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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规兽药采购、保管和使用,确保安全用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规兽药采购行为。规模养殖场使用的兽药要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要核查所购买企业和兽药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等。采购兽药应保留采购凭证,做好兽药采购记录,必须载明进货厂家或经销商、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容。购进的兽药应按相应品种的贮存条件贮藏和保管。兽用生物制品应在冰柜或冰箱里贮存。不采购假劣兽药、禁用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等。
2、规兽药使用行为。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容在兽医指导下合理用药,不得超围、超剂量使用。要遵守农业部颁发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等有关规定,在养殖过程中合法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过期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3、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制度。根据所使用兽药产品标签要求,在规定的兽药停药期动物源性产品不得屠宰或上市销售,要在超过停药期规定时限后方可屠宰或上市销售。并应建有完整的停药记录。动物源性产品在动物使用兽药后动物源性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要达到100%。
4、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仅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5、完善兽药使用记录。按规定建立兽药使用记录,用药、停药记录应及时填写、容详细,便于追溯用药情况。使用兽药后如发生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采购行为。规模养殖场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是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应从合法企业采购,所采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有合法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还应有合法的产品批准文号,并应建立饲料采购记录,容应包括采购企业及饲料的信息。购进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按照相应品种的贮存条件贮藏和保管。不采购假劣饲料、饲料原料目录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之外的任何物质。
2、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行为。
(1)规模养殖场自配饲料的,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是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且适用围符合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
(2)规模养殖场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要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不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不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3)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容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超围、超量使用。使用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做好留样。
3、规模养殖场对购进的饲料产品必须建立购进、使用台帐。按规定建立饲料使用记录,记录容应详细,包括用饲料名称、时间、用
量等。建立留样记录,包括饲料名称、生产厂家、进货时间、进货数量、购货人等。自配饲料必须建立配料记录,台帐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投入品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为切实保障我场投入品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我场生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我场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负责人。
2、对首次使用的投入品有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3、对使用的兽药、饲料、饮用水及出栏(出场)畜产品(或尿液)自行开展监测,检测项目要涵盖常规指标、药物残留及违禁化合物等。
4、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监测覆盖率要达到养殖场所使用品种的10%以上。
5、保证我场投入品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无畜产品及投入品监督抽检不良记录。
生产管理规
1、场所符合要求。场址的选择要与相关场所保持一定的生物安全距离,场区布局合理,功能区齐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设施、设备齐全。配备一定数量的、适合本场需要的、合格的防疫、消毒、隔离设施设备,建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配备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兽医,按规定规实施强制免疫。
3、环境管理达标。要加强养殖场周围环境管理,产地环境要达到“三品”认证要求。畜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要按照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处理,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产品质量优良。要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如已通过“三品”认证的要加强认证后的质量管理,积极申请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复核,不断优化畜禽养殖环境条件和生产条件,提升畜禽产品质量水平。
5、质量全程控制。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免疫、消毒、兽药、饲料采购使用、标识佩戴、无害化处理、检疫申报、产品销售等各项生产记录,保证质量可追溯。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员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第六条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他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第七条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