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邮55号+关于印发《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研发〔2017〕1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研发〔2017〕1号各学位授予单位:现将《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3月24日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做好我市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包括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应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
第二章审核标准第五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经国家正式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高校。
学校应办学定位明确、办学方向正确、办学特色鲜明,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落实“一校一章程”,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二)能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修订)本科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认真实施。
重庆邮电大学学生手册2010版
目录国家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1)学籍管理重庆邮电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31)重庆邮电大学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39)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47)重庆邮电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52)重庆邮电大学特长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55)重庆邮电大学第二专业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57)重庆邮电大学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60)重庆邮电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 (69)重庆邮电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71)重庆邮电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实施办法(试行) (75)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 (78)重庆邮电大学外语水平考试管理办法 (80)重庆邮电大学学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82)重庆邮电大学关于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 (85)重庆邮电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94)重庆邮电大学本科生B学分培养方案实施办法(试行) (96)大学英语课程分级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99)重庆邮电大学毕业学生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01)重庆邮电大学教室借用管理实施细则 (102)奖励与惩处重庆邮电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106 重庆邮电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112 重庆邮电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评优实施办法 (119)重庆邮电大学校长荣誉奖评选办法 (131)重庆邮电大学市级先进班集体和市级文明寝室评选实施办法 (132)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134)重庆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 (142)日常管理重庆邮电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149)重庆邮电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152)重庆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159)重庆邮电大学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162)重庆邮电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67)重庆邮电大学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暂行办法 (171)重庆邮电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办法 (172)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192)重庆邮电大学学生文艺体育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199)重庆邮电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203)重庆邮电大学升旗仪式及早操管理办法 (208)重庆邮电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 (209)重庆邮电大学关于校徽、学生证、火车优惠卡的管理办法 (211)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 (212)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邮电大学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邮电大学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现提高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的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高考准考证和重庆邮电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指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报招生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指定时间报到注册,确认学籍。
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1、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交所在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年月日
申请人
年月日
2、学位审核小组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特别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条之规定。
组长(签字):
年月日
3、分学位委员会意见
经复核,同意授予申请人学士学位。票决结果为:票同意;票反对;票弃权。
分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月日
4、校学位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不)同意授予申请人学士学位。票决结果为:票同意;票反对;票弃权。
附件:
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1、申请声明
申请人,性别,生于年月日,自年月至年月在重庆邮电大学学院专业学习,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符合“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之学位授予规定,特此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2、学位审核小组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条之规定。
组长(签字):
年月日
3、分学位委员会意见
经复核,同意授予申请人学士学位。票决结果为:票同意;票反对;票弃权。
分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月日
4、校学位委员会意见:
经终审,同意授予申请人学士学位。
主席(签字):
年月日
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特别申请表
1、特别申请声明
申请人,性别,生于年月日,自年月至年月在重庆邮电大学学院专业学习,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符合《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条、第条之规定,特此提出学士学位特别申请。
重邮8号关于印发《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邮〔2015〕8号关于印发《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各相关单位:现将《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邮电大学2015年1月8日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点和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要求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研究生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已取得入学资格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完成《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答辩前研究成果满足学校要求。
第五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已取得入学资格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完成《重庆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知识;(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四)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新性成果;(五)预答辩前研究成果满足学校要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一)超过研究生修业年限者;(二)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和要求者;(三)学位论文工作量不够,学位申请人用于学位论文内容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硕士少于12个月,博士少于18个月;(四)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上纪律处分未撤销者;(五)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六)有犯罪等其他不得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行为者。
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新增学士学位授权
专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学位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6.03
•【字号】渝学位[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
单的通知
(渝学位〔2014〕8号)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工作的意见》(渝学位〔2005〕5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学位办〔2014〕1号)要求,在学校申报、我委组织专家评审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本次审核的专业名单下达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批准长江师范学院园艺等33个专业为“同意增列”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见附件1)。
这些专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可行使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批准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广告学等2个专业为“同意增列(限期整改)”专业(见附件2)。
这两个专业须在2015年重新申报,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行使学士学位授予权。
三、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请你们加强管理,注重专业内涵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
认真地履行职责,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附件:1.同意增列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
2.同意增列(限期整改)的专业名单
重庆市学位委员会
2014年6月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邮电大学2010届毕业生相关工作安排通知
重庆邮电大学2010届毕业生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各学院:目前,重庆邮电大学2010届毕业生审核进入关键时期,为了更好的做好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保障学生毕业授位离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1各学院应于17-20日完成网上报送毕业设计、毕业设计成绩;未提交成绩或成绩不合格者应予结业;2体质健康测试需与毕业资格审核关联,成绩不及格但大于等于50分者应予结业,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体育达标成绩由体育学院提供);3创新学分由各学院审核认定,未达要求应予结业;4请于6月18日前完成毕业生网上资格审核,并将毕结业和授位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学信息中心。
(此次审核包含2010年4月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6月5日外语水平考试、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包含重修免修考试成绩和6月英语等级考试成绩)5根据《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由学生本人填写《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请各学院于6月18日前将分学位委员会会议纪要、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一份)报送教务处教学信息中心。
另需特别说明:5.1若有特别授位申请者,需严格按照《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程序进行,并报送教务处教学信息中心。
5.2各学院只需完成《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中的1、申请声明;2、学位审核小组意见;3、分学位委员会意见。
66月28日起,重修免修考试成绩出来后,各学院需及时对网上毕业生资格审核进行修改,受理学生补证换证申请,并于每周五发放证书。
详细流程如下:学生向学院申请→学院审核并修改网上审核结论→教务处审核制证→每周五学院到教务处领取证书→学院向学生发放证书。
附件:2010届毕业学生相关工作安排附件:一、2010届毕业学生相关工作安排二、其它的几个时间安排选课:6月12日起复习考试:6月14日开始英语四、六级考试:6月19日全天一年级学生军训:7月4日开始毕业学生离校:25日起本学期学生放假:7月12日开始下学期学生报到:9月4-5日,9月6日行课新生报到:9月8-9日。
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篇: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6年3月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重庆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医学、教育学等学科授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2、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的成人脱产本科、函授本科毕业学生和具有重庆邮电大学考籍的自考本科毕业学生(以下统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3、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外国留学生;4、其它符合规定的学位申请者。
二.申请条件第四条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毕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分要求,学习(含实验和各类实践环节)成绩优良,毕业设计(论文)合格;3.重庆邮电大学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士学位准授线;4.艺、体、文学类学生通过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其它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5.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者;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25学分以上重修者;3.曾受过留校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按专业考试计划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优良;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4.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学位英语成绩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
重庆邮电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重庆邮电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庆邮电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品德良好,完成《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硕士学位的申请第四条硕士学位的申请程序:(一)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满《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专业的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
申请人须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研究成果证明及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二)导师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并写出评语。
评语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论文的创新性及不足,申请人科学研究能力,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等意见。
(三)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和论文工作情况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方能进行答辩。
第五条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研究成果认定:(一)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提交发表该论文期刊的封面、目录和论文版权首页复印件;(二)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2星”级以上论文,视为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申请人须提供学术论文全文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三)已被核心期刊录用的论文须提交论文全文原件、录用通知、版面费付款证明原件和导师担保证明;(四)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交授权证明或受理通知书;(五)其他研究成果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研究成果必须以重庆邮电大学的名义发表,其中,学术论文的认定,申请人以第一或第二作者(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计数,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关于报送二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重庆邮电大学教务处
关于开展2018年度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工作的通知各学院及相关部门:根据重邮〔2006〕55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18年度校级教改项目结题工作。
请各学院(部门) 务必认真组织,并于2018年10月8日前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学研究与建设科。
一、结题项目范围凡2016年及2016年以前获准立项而尚未结题的校级教改项目均可申请结题。
二、结题验收条件项目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并达到申请书预期目标,主要完成人围绕本项目发表研究论文2篇及其以上;或发表中文核心期刊1篇;或出版专著1部及其以上;或出版教材1部及其以上;或获得市级及其以上现代教育技术成果奖(电教成果奖、多媒体软件大赛奖等)1项及其以上。
注意:教改论文必须注明资助项目名称,且项目名称必须与教改项目名称一致。
三、结题提交材料(1)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两份(附件1);(2)项目研究成果的客观性材料一式一份;包括:成果证书、公开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教改论文2篇及以上(或一篇中文核心期刊)等客观材料;(3)学院(部门)校级教改结题项目汇总表一式一份(附件2)。
四、结题组织程序与相关事项1.项目负责人申请结题,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提交结题材料;2.教务处根据基本条件初审,形成结题项目汇总名单;3.学校组织专家组集中评审;4.学校从严审核项目研究完成情况,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重庆邮电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重邮[2006]55号)文件相关要求进行:(1)经过专家组评审对于达到结题要求的,予以结题;(2)对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补充相应成果、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验收;(3)对研究时限已满、但仍未能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向教务处提交延期结题申请表(附件3),说明合理的延期理由与后续研究计划,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4)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改项目过程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切实发挥立项项目实际效用,请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督促本单位2015年及2015年以前立项项目务必于今、明两年内完成结题验收。
重庆邮电学院
重庆邮电学院重庆邮电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和《重庆邮电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领域设置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答辩资格审查第三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四个基本要求,方可受理: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掌握所申请工程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以及管理知识,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化技术手段,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3、按照我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学完全部学位课、必修课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4、完成所申请工程领域的硕士学位论文。
提交答辩的论文必须是本人的研究成果,正、副导师均认为其论文水平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向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机构提出答辩资格审查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机构根据我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重庆邮电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审批材料》。
第三章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及学位授予第五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工作。
申请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三周向学位办公室或学位办公室指定机构提交经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重庆邮电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审批材料》和学位论文,领取《重庆邮电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评阅书》。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应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表现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的能力要求。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位的审核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所在院系,应成立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二)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进行逐一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三)对符合特殊情况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五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 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各项任务,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三) 培养方案中未规定具体学位课程的不作下列要求,规定有具体学位课程的需满足下列要求:(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2)医学类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
重庆邮电大学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邮电大学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现提高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的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高考准考证和重庆邮电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指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报招生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指定时间报到注册,确认学籍。
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1、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交所在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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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并准备相关旁证材料原件,提请所在学院学位审核小组予以 审核;
(二)学位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形成书面审核意 见。申请书原件、相关材料复印件和审核小组书面审核意见等一 并报分学位委员会审议;
(三)分学位委员会在会议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 式,对是否接受申请形成意见。对不接受其申请者,给予申请者 本人回复;对接受其申请者,应将有关材料和会议审议记录,一 并报学位办公室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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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习期间,受过严重警告(含本级)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九条 对第八条第(二)款限定对象,“高中起点”本科 毕业生累计有四门课程补考,“专升本”毕业生累计有三门课程 补考,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优秀,或取得省(部)级及其以 上科学技术奖励或科技学术竞赛奖励(上述奖项中,个人奖取前 三名,集体奖取其中的主要贡献者)的,可以提出授予学位的特 别申请。 第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 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校纪校规; (二)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 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核,并满足本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三)初步掌握汉语,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 资料的初步能力;修完并考核通过必修课《中国概况》; (四)完成本专业所规定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实 践环节。 第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结业者; (二)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条之规定。 日
3、分学位委员会意见
经复核,同意授予申请人
学士学位。票决结果为: 票同意; 票反对; 票
弃权。
分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月日
4、校学位委员会意见:
经终审,同意授予申请人
学士学位。 主席(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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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特别申请表
1、特别申请声明
申请人
,性别 ,生于
年
在重庆邮电大学
(四)校学位委员会对接受其申请的特别申请者逐一进行审 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者 视为通过,准予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撤销和补授 第十四条 对已做出授予学位决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 决定,并由学位办公室通知被撤销授位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一)在申请学士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经核查 确认者; (二)经复查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五条 对未能获得学位者,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如有下 列情形之一,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申请,校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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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审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须由申请者本人向所在学院分学位 委员会提出; (二)学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分学位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各分学位委员会应组成专门的学位审核小组,逐一审核学士学位 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 分学位委员会评审,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应以书面方 式形成该类申请者名单及不授位原因,并告知申请者本人; (三)各分学位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评审,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位的初步决定,产生拟授予学士学 位者名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册及分学位委员会会议 纪要,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位办公室汇总; (四)校学位办公室汇总各分学位委员会拟授予学士学位申 请者名册和会议纪要,报请校学位委员会复核审议通过后,形成 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五)经校学位委员会复核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册由 学位办公室报市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的特别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一)申请人对照特别申请条件提出申请书,陈述特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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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后,由学位办公室通知补授学位者本人 和相关单位:
(一)对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所限定对 象,经重修考核合格,符合授位条件者;
(二)对第五条第(二)款所限定对象,在毕业后一年内, 通过再修相关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含本数)以上,符 合授位条件者;
(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 学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达到第七条第(四)款要求,符合授位 条件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平均学分绩点不包含 B 学分和毕 业设计(论文)。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由学位办公室出具 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 2014 年 12 月 30 日全体 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细则》(重邮﹝2011﹞124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
符合《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
位特别申请。
月 日,自
年 月至
年月
专业学习,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
条第
款之规定,特此提出学Fra bibliotek学申请人 年月日
2、学位审核小组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特别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 条 第 款之规定。
组长(签字): 年月日
(二)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或自考考试计划)学习,成绩优 良;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四)通过省级学位办组织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申请学士 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学位英语成绩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 第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平均成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课程平均成绩低于相关要求者;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高中起点” 本科学生达到四门(含四门)以上者,“专升本”学生达到三门 (含三门)以上者; (三)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重邮〔2015〕55 号
关于印发《重庆邮电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 重庆邮电大学 201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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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 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重庆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学 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普通高等 学校本科学生; (二)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或考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成 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 (三)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外国留学 生; (四)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其他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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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1、申请声明
申请人
,性别 ,生于
年 月 日,自
年 月至
年月
在重庆邮电大学
学院
专业学习,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
符合“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之学位授予规定,特此提出
学士学位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2、学位审核小组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 组长(签字): 年月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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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 正;
(二)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分要求,学习(含实验和各 类实践环节)成绩优良,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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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象,毕业后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或者 对学校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学生及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本科毕业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 请: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 正;
3、分学位委员会意见
经复核,同意授予申请人
学士学位。票决结果为: 票同意; 票反对; 票
弃权。
分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月日
4、校学位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不)同意授予申请人 票弃权。
学士学位。票决结果为: 票同意; 票反对;
主席(签字): 年月日
重庆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 10 —
2015 年 3 月 18 日印发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 授予学士学位:
(一)结业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 2.0(不含本数)以下者; (三)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六条 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本 科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 的特别申请: (一)对第五条第(二)款所限定对象,确有专长,在校学 习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平均学分绩点在 1.8(含本数)以上,毕业设计(论文) 优秀的; 2.取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学术竞赛奖励的(上述奖项 中,个人奖取前三名,集体奖取其中的主要贡献者); 3.在创新创业、科技发明、论文著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