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
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建设项目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尤其突出事中监管事后执法,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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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是指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工程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监督和指导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协助建设单位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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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有关技术指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我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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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主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文件之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环办秘[2021]95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经2021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6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统一的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审批、决策提供咨询评审技术服务的专家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专家库由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外事与财务处负责管理,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配合,省环境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主要由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审技术服务,提出评价意见;(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审技术服务工作;(三)技术专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认可的环保相关资质,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评价标准和技术最新发展状况,具有5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四)财务专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五)咨询评审技术服务、法律、纪律方面无不良记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标先进省份,创新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服务“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10月28日前文字反馈省环保厅环评处(电子版传邮箱)。
联系人:何素娟曹子洲87908515(传真)87802168电子邮箱:huanpingchu2017@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20 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审批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9.03•【字号】皖环发〔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皖环发〔2023〕42号厅机关各处室、各厅属事业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23年第1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9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技术评估第四章审查第五章附则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行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包括受生态环境部委托审批)的一般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便民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第四条对国家、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及“放管服”工作需要,省生态环境厅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需求提前介入,提供审批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材料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系统)在线申报;也可通过现场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提交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在建设项目中,环境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同时也推广了环境监测。
而作为监督工程建设的重要角色,环境监理技术的指引也十分关键。
一、环境监理技术的定义环境监理技术是指检测、监督、评估等环境监测相关技术的综合运用,包括环境污染物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方案与技术预案审查、环境合规性评价、环境监督与检查等业务,以及其他涉及环境保护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活动。
二、环境监理技术指引的意义环境监理技术指引是指导环境监理人员进行工作的一份指南。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1.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规范其行为。
2.标准化监理工作的过程和程序,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实现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全程监管和跟踪管理。
三、环境监理技术指引的制定环境监理技术指引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院、环境监测中心等负责颁布和修订。
它包括了环境监测技术指南、环境监测、检验和评估的质量控制、环境基础数据标准、环境信息平台建设等内容。
在制定该技术指引时,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以确保指引的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充分听取业内专家和相关方面的建议。
四、环境监理技术指引的主要内容1.环境监测技术指南。
详细说明了环境监测的程序和方法。
2.环境监测、检验和评估的质量控制。
介绍了在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时需要采用的一些质量控制技术措施以及如何处理监测中出现的异常数据。
3.环境基础数据标准。
强调了环境基础数据的管理和利用,特别是要求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管理系统。
4.环境信息平台建设。
介绍了环境信息平台的构建和运行,包括了平台的数据采集、归集、处理、发布等方面。
五、环境监理技术指引的应用环境监理技术指引的应用需要严格按照指引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配合各相关部门,尤其是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环境监督制度,确保整个工程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监测和管理,以达到环境治理的目的。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环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49页)
D B广东省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DB □□□□—201□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Technical Guideline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征求意见稿)201□-□□-□□发布 201□-□□-□□实施ICS 00.000. 00Z 0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录前言 (1)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 (1)4 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流程 (2)5 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及方法 (5)6 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方案编制 (6)7 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7)8 工程环境监理总报告 (13)9 环境监理资料管理 (13)附录A 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 (14)附录B 工程环境监理月报主要内容 (21)附录C 工程环境监理总报告主要内容 (27)附录D 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基本表式 (35)前言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规定了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方法、内容和要求。
本指引为首次发布。
本指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制订。
本指引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本指引主要起草人:栗苏文、詹世圆、宁冲、李谷静、张帆、郑浩鑫、罗欢本指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年□□月□□日批准。
本指引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指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引1 适用范围本指引规定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方法、内容和要求。
本指引适用于涉及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煤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生态类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海洋工程(如港口)、输变电及广电通讯、尾矿库、土地开发(如房地产)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环境监理均参照本指引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编写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编写技术要求1总则1.1项目由来简要介绍项目业主、规模、投资、建设场地、建筑面积、建设周期、环评、设计等基本情况。
1.2环境监理概况本文简要介绍了环境监理的承担单位、现场监理时间和过程。
1.3环境监理依据(1)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3)与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4)与项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5)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6)环境监理的其他依据。
1.4环境监理的范围和期限说明环境监理的范围和时段,可采用图(表)表述。
2建设项目和环境保护目标2.1建设项目构成列表说明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等。
建设项目为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说明建设项目与既有项目的配套关系,以及“推陈出新、减少总量”等具体要求,明确“淘汰落后生产设备,等量更换”。
2.2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因素(1)建设期说明项目施工期的主要环境影响因素。
(2)运营期说明主要产品名称及用量、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主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及处理工艺、污染物最终去向。
给出主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分布图,标明主要噪声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废水外排口。
2.3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保护目标采用图(表)表述建设项目建设地周围的环境保护目标,包括受纳水体、大气敏感点、噪声敏感点、固体废物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保护区等,并说明厂界与周围环境-1-保护目标的相对位置及距离。
注意补充环评报告遗漏的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实施期间环境保护目标的变化情况。
2.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内容(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于环境保护的主要要求(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主要要求3项目建设环境管理体系3.1环境管理体系框架给出环境管理体系框架图。
3.2所有者介绍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的环保管理情况。
3.3环境监理单位介绍环境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对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执行的监督和检查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
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1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验收自查、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验收监测技术的一般要求。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本指南执行。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是指主要因污染物排放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调试、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工作,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2.3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2.4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2.5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是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对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的技术文件。
2.6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是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和结果的文件,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
3验收工作程序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
具体工作程序见图1。
验收推荐程序与方法见附录1。
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后续工作4验收自查4.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等文件,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动及相应手续履行情况,是否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管理办法、入库筛选原则试行》全文及解读(一)
《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管理办法、入库筛选原则试行》全文及解读(一)近日,安徽省发布了《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管理办法、入库筛选原则试行》全文,该文件旨在加强对“绿岛”项目建设的规范、管理和筛选。
下面我们来逐个解读一下。
一、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主要包括“绿岛”项目的选址、设计、建设、运维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其中,选址是关键,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水资源、土质条件、地形地貌等因素,确保选址科学合理。
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园区规划、绿化、道路、排水渗透等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技术方案。
在建设和运维方面,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环保、质量等标准,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注重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
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绿岛”项目的审批、监管、评估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在审批阶段,要根据技术指南中的要求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在监管阶段,要加强对项目的现场巡查、数据统计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
在评估阶段,要对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三、入库筛选原则入库筛选原则主要包括“绿岛”项目的重点扶持对象、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在重点扶持对象方面,要优先支持符合技术指南和管理办法要求的项目,重点扶持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
在申报条件方面,要充分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时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在评审标准方面,要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社会效益等因素,评估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
总体而言,该文件的发布,为“绿岛”项目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建设提供了指导和支持,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文件的落地见效。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完整版)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完整版).pdf一:背景及目的环境监理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活动。
本文旨在明确环境监理的实施细则,规范监理工作的内容、职责、要求,提高监理效果,确保项目的环境保护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监理方案编制1. 监理方案的编制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影响特点等进行综合考虑,制定监理的和措施。
2. 监理方案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测与监察等内容,并明确监理组织、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监理周期。
三:监理组织与人员1. 监理组织应具备相关的环境监测、评估、保护等专业能力,并应具备相应的监理经验。
2. 监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监理工作中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3. 监理组织应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协调机制,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监理工作内容1. 监理工作应包括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督和检查、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与评估等内容。
2. 监理人员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现场监督,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五:监理报告及评价1. 监理组织应根据实际监理情况,编制监理报告,对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2. 监理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保护效果评估、问题整改情况汇报等内容,报告的结果应客观、准确,并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六:法律法规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
2.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工程项目建设前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确保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要求。
3. 监理条例:规范了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职责等,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附件:环境监理方案及监测数据法律名词及注释:1. 监理: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活动。
2. 环境影响评价:对工程项目建设前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确保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要求。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含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试运行)申请,省环境保护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征求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意见,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试运行)的决定。
第八条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退回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一)未经环评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的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做出重大变更;(二)超过规定时间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三)污染防治或生态防护设施未建成,或已建成但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四)施工期应委托监理而未委托;(五)施工阶段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六)危险废物管理和贮存、处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七)卫生防护距离内拆迁工作未完成;(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九)未配备环境保护专职管理人员;(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概述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检查与评估工作。
本技术指引旨在指导监理人员在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中的职责与要求,提升监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监理职责在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中,监理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1. 监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噪声控制、扬尘控制、废水处理、危险废物管理等; 2. 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管理方案等; 3. 检验环境保护设施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情况,确保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4. 跟踪监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并形成监理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5. 协助业主进行环境治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合规性与可持续性。
监理工作流程1. 建设前期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与业主和施工单位进行沟通,详细了解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监理职责,并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2. 施工阶段2.1 监督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管理方案、环境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是否得到合理执行。
2.2 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理人员应定期巡查施工现场,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如扬尘防控措施、噪声防治措施、废水处理设施等。
2.3 跟踪监测环境影响监理人员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噪声、空气质量、水质等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
3. 完工阶段在项目竣工验收时,监理人员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的安装、调试和运行符合要求。
同时,监理人员应对施工阶段的环境影响进行总结评估,并形成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监理报告是监理人员对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监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2. 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3. 环境保护设施的安装、调试与运行情况; 4. 环境影响的监测结果和评估; 5. 对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56-1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调整后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目录1. 前言 (1)2. 适用范围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4. 术语(与教材同步) (3)4.1 环境监理 (3)4.2环境监理单位 (3)4.3总监理工程师 (3)4.4总监代表 (3)4.5 环境监理工程师 (3)4.6 环境监理员 (3)4.7 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3)4.8 环保设施监理 (4)4.9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4)4.10环境管理监理 (4)4.11 环境监理方案 (4)4.12 试生产阶段 (4)4.13 环境保护阶段验收(是否删除) (4)4.1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4)4.15 “三同时”制度 (4)4.16 环保事件(查询修改)--无标准答案 (5)4.17 环境监测 (5)4.18环境保护目标 (5)4.19环境敏感区 (5)5.环境监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5)6.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6)6.1 环境监理机构 (6)6.2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6)6.4环境监理设施 (9)7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9)8.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2)9. 环境监理制度与工作方法 (12)9.1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12)9.2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14)10.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15)10.1 设计阶段应收集的资料 (15)10.2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内容 (15)11.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17)11.1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18)11.3.2 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 (20)11.4编写环境监理报告 (23)12. 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25)13. 环保事件及重大污染事故处理 (27)13.1 环保事件报告 (27)13.2 重大污染事故处理 (28)14. 文件档案资料管理 (29)14.1 环境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29)14.2 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30)14.3 环境监理方案 (31)14.4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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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2012-4-12 发布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目录1. 前言2. 适用范围3. 规范性引用文件4. 术语4.1 环境监理4.2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4.3 项目总监4.4项目总监代表4.5 环境监理工程师4.6 环境监理员4.8 环境保护达标监理4.9 环保设施监理4.10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4.11 环境管理监理4.12 环境监理工作方案5.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5.1环境监理遵循的基本原则5.2环境监理工作程序6.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6.1 环境监理机构6 .2环境监理设施7.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8. 环境监理制度与工作方法8.1环境监理工作制度8.2环境监理工作方法9.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9.1 设计阶段应收集的资料9.2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内容9.3 编制环境监理方案10. 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10.1 项目建设全方位环境监理10.2 工业类建设项目10.3 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10.4编写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11. 试运行(运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11.1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理11.2 生态保护措施环境监理11.3 其他环境监理11.4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监理11.5 环境管理的监测计划环境监理11.6 编写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报告12. 环保事件及重大污染事故处理12.1 环保事件报告12.2 重大污染事故处理13. 文件档案资料管理13.1 环境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3.2 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3.3 环境监理工作方案13.4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13.5 环境监理总报告13.6 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内容附录环境监理工作基本表式1. 前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以下称“环境监理”)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可实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的环境管理工作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第三方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可起到积极作用。
为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类环境保护问题(包括潜在问题)得到及时发现、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满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并指导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技术指南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首次发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技术指南主要起草人:田丰、张宽德、姚五八、席天功、赵光慧、周筱庆、王振祥。
本技术指南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2. 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涉及环境敏感区、施工周期长、影响范围广、存在潜在环境风险或可能造成重大污染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具体项目包括: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航道、风电等建设项目;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
3. 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8.28;(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8.28;(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1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7.1;(1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12.29;(1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1.1;(1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1.1;(2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11.18;(2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11]35号文),2011.10.17;(22)《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2012]5号文),2012.1.10;(23)《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2号文);(2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2002.2.1;(25)《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24号文),2004.2.12;(2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2011),2012.1.1;(2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2009.4.1;(2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1994.4.1;(2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2010.4.1;(3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2011.6.1;(3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2011.9.1;(3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2004.12.11;(3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11.1;(34)《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3.1;(35)《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6.6.29;(36)《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环法[2010]193号文),2010.12.31。
4. 术语4.1 环境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按早期介入、事前控制原则,委托第三方,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的专业化技术服务活动。
4.2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指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单位。
4.3 项目总监指由环境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环境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工作的环境监理工程师。
4.4项目总监代表可设项目总监代表,负责项目总监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按项目总监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4.5 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培训和考试,达到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要求,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4.6 环境监理员指达到一定的培训要求,并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环保部门认可,从事具体环境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环境监理员属于工程技术人员,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对建设项目开展具体的、现场的环境监理工作。
环境监理员可以由环境监理工程师兼任。
4.8 环境保护达标监理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理,确认是否满足达到排放要求,是否造成受影响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超标。
4.9 环保设施监理指对项目设计中拟采取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建设情况开展环境监理;监督检查所使用的材料、施工工序合规性,以及施工布置、施工时序的合理性;跟踪监督环保工程投资落实情况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4.10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指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所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减缓、恢复、补偿和重建措施,水土保持措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环境监理。
4.11 环境管理监理对环保报批手续履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制订与落实情况,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情况,环境监测监控计划落实情况,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订与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4.12 环境监理工作方案是环境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并收到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后,根据项目环境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和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编制的指导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5.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5.1环境监理遵循的基本原则5.1.1 早期介入原则环境监理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按早期介入的原则,在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及环境保护规划阶段即应介入。
5.1.2 完整性原则考虑到项目立项文件、环评文件、工程建设的整体性,以及各工程内容间的相关性,环境监理应按照整体工程整体监理的原则委托监理。
5.1.3 全面监理原则环境监理包含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环保设施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境管理监理等各方面,监理内容包含了项目建设全过程,因此环境监理工作应针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全面监理。
5.1.4 适时调整原则鉴于项目建设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施工方案、施工时序,甚至设计的变更,因此监理过程中应根据施工需要,适时调整环境监理工作方案与内容。
5.2环境监理工作程序根据所确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环境监理工作应按图1所列程序开展。
5. 2.1 环境监理合同签订与备案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并报送省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监理。
5.2.2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建设单位应在设计阶段委托并启动环境监理工作,设计阶段环境监理需要对工程设计及环保专项设计与环评及批复中所提环保要求的一致性进行回应,编制设计文件符合性监理报告,该部分内容纳入环境监理工作方案编写。
5.2.3 环境监理方案编制为确保将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效果,环境监理工作开展前须由监理单位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方案应包含设计文件符合性监理报告、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方案,涉及试生产(运营)的,还应包括试生产(运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