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志牌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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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19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19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6日丹东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规模和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三个平台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248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4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国土资源、财政、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机构。

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组织力度,整合各方力量,形成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协调统筹、财政部门保障资金、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的方案设计流程与注意问题

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的方案设计流程与注意问题

2017年第9期1基本情况扶沟县隶属河南省周口市,地处豫东平原,境内地势平坦,土地肥沃,地下水资源丰富,粮食年产量55万t ,其中小麦年产量40万t ,棉花(皮棉)年产量5万t ,瓜菜种植面积2.6667万hm2,年产量225万t ,是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

某乡镇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的项目区位于扶沟县中北部,涉及包屯镇、曹里乡2个乡(镇)23个行政村及青年场和种子站部分土地。

项目区东至扶开公路,西至S102省道,北至江村镇、白潭镇乡界,南至大李庄乡界。

2方案设计流程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的方案设计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准备项目相关资料、论证方案内容、确定设计方案技术与经济指标。

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图1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的方案设计(1)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项目建设条件分析是整个项目设计的前提,对项目区内的土地、环境、人文等因素进行调查,才能使项目具有更高的实用型和可行性,其中土地利用现状与基础设施条件调查是重点。

土地利用现状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程度、耕地质量现状三个方面。

土地利用结构是指项目区内耕地、园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的占有比例。

本项目区总规模5969.66hm 2(89544.95亩),建设规模4980.18hm 2(74720.66亩),土地利用结构现状如表1所示。

表1土地利用结构表(单位:hm 2)建设规模耕地园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其他用地4980.184596.0267.51147.84157.3011.5092.29%1.36%2.97%3.16%0.23%土地利用程度采用土地利用率、土地垦殖率和土地农业利用率三项指标进行分析,土地利用率是指除未利用地以外的地类总和与总面积的比值;土地垦殖率是指耕地面积与总面积的比值;土地农业利用率是指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水面五项之和与总面积的比值。

这几项指标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土地的利用现状。

本项目区土地利用程度现状如表2所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85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852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财政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修订)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二〇〇七年九月目次条文说明 (45)前言为了进一步增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的可操作性,明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参建单位的验收责任,完善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推进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水平,适应新形势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的要求,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了课题组对TD/T1013-2000进行修订。

课题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相关行业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试点应用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本规程。

对TD/T1013-2000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工程中间验收环节、验收资料清单目录;修订了验收内容、验收组织、验收条件、验收人员的相关规定;增加、修订了验收成果名称、编写要求及格式;取消了《效益分析报告》。

本规程附录A~F为规范性附录;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和解释;本规程主编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本规程参编单位:本规程主要起草人: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完善验收组织和程序、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1.0.4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0.5 验收工作应及时组织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0.6 验收工作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结论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初步验收组和竣工验收组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组提出处理意见。

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工作报告之土地违法整改报告

工作报告之土地违法整改报告

土地违法整改报告【篇一:在全市土地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整改会上的讲话】在全市土地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整改会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把大家召集在一块开个短会,主要目的是研究一下如何做好全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整改工作。

下面,根据我市实际,我谈一些看法:一、要提高认识,正确把握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近几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土地问题,土地执法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第一,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规定。

2004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一系列严格土地监管的文件规定。

第二,提出了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国土资源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制度,一个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就是要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一个是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就是要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资源由粗放低效利用向集约高效利用转变。

第三,实行了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度。

一是实行约谈制度。

国家土地总督察已对全国违法用地情况比较严重的九个城市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下一步,省政府也要对违法用地情况比较严重的市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是颁布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处分办法》,即15号令。

15号令明确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一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是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8•【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施行日期】200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终验等管理工作。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初验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初查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等,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五条申报市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20公顷- 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二)土地整理200公顷- 2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三)土地复垦 200公顷- 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304号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设立“基本农田”和“土地整理”全国统一标识,规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有利于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意识,接受社会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

为此,部制定了《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识图案和颜色规格,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土地整理项目标志牌参考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将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作为2008年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工作列入日程。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标志牌的统一式样。

标识和标志牌设立工作要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先行。

在充分利用已有标志牌的基础上,本着就地取材、节约成本的原则,设立新的标志牌,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宣传工作。

附件:1 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2 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图案及颜色规格3 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土地整理项目标志牌参考式样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1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一、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宣传,提高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意识,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基本农田标识”和“土地整理标识”,规范有关标志牌的设立。

二、“基本农田标识”由红色衬托下的五星、绿色的田野和金黄的稻穗创意而成,蕴含着庄严国土上的基本农田,呈现一片丰收的景象,寓意着我国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是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主要载体。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土整办字[2013]32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土整办字[2013]32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土整办字〔2013〕32号)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管护工作,我厅制定了《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013年12月13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续管护”),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投资建成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后续管护。

市县级财政投资建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应遵循“建管并重、权责明确、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后续管护工作,对本市县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负总责。

市县土地整理中心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的承担单位,负责后续管护中的具体管理和工程性管护工作,主要包括:拟定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方案;组织开展后续管护的动态巡查和定期检查;编制和申报后续管护资金需求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后续管护中维修(修复)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工程设备的维修更换等。

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土地整理项目土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土地整理项目土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土地整理项目土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目录一、建设方案二、施工进度及保证措施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四。

质量保证措施五、劳动力安排计划一、建设方案1)项目概况(1)项目描述本工程为某县某镇邵阳等三个村的土地整治工程土方工程。

项目选址位于某县某镇,项目为邵阳村、金洞村、孙庄村等土地整治。

最后,土地恢复得到保障。

2.质量标准: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标准。

Ii)现场条件(1)自然条件土地位于平原地区,相对高差较小,以农作物为主。

土壤为粘土和亚粘土,无其他不良地质现象。

水资源丰富。

(2)建设条件1.该地区交通便利,水电供应方便,生产生活物资丰富,施工条件良好。

2.建筑材料应就近选择。

1)供电:附近有电力线路,需要方便连接,满足施工需要。

2)通讯:计划使用手机与项目部和施工队进行沟通。

3)工程特点本标段包括仰韶村、金洞村和孙庄村。

施工中,协调工农关系,组织交通安全。

四)施工总平面图(1)总体建设规划应遵循的原则:1)施工部署有序,施工过程相互协调。

2)方案合理,完全能满足工期要求。

3)资源配置充分合理,既满足项目需要,又不造成浪费。

4)根据本标段工程特点,平整场地,合理安排道路工程,高速度、高质量完成路面工程,兼顾平衡,合理组织施工要素,相互调整,科学配置。

(2)施工力量的组织我公司将组织精干力量组建项目经理部,全权负责本工程的实施。

1)项目经理部:(1)项目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我公司具有土地整治经验的有效项目管理人员配备。

项目经理作为法人代表公司履行合同条约。

他的职责是行使对外业务联系和工作谈判、内部行政管理、生产调配、人事任免、奖惩、工资分配等职能。

在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

(2)设立项目副经理,负责生产指挥、材料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

(3)设项目总工程师,负责质量和技术的实验室工作。

1)有五个部门,每个部门由1-2名有经验的经理组成。

2)共有三个施工队,施工队为施工作业层。

其主要职能是组织施工生产,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设备维护。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陕国土资耕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耕发〔2010〕2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工作,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0年10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我省2009年国家新增费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进行了稽查,发现项目实施工作进度缓慢、如期竣工验收的项目少、未开工项目多,资金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新增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效益的发挥。

为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力度,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提高工程质量,规范资金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对项目实施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力度,狠抓工程质量,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切实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相关工作。

要逐个按项目计划工期排出时间表,督促项目所在县国土资源局加大项目实施指导力度,限期完成实施工作。

各市项目实施完成情况作为下一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土地整复垦开发理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特别对2006年度以前新增费投资的项目要加大指导督促力度,今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的实施工作,2011年第一季度全面完成并进行验收(附2006年度以前新增费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未验收项目名单)。

不能按期完成的市、县,省厅将通报批评。

2007和2008年度新增费投资项目,要求在明年上半年前完成市级初验工作。

2009和2010年度项目,县局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配套资金,2009年度项目今年必须开工。

建筑工程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应用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以明确安全标志牌的设置、管理和维护要求,保障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障人员安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合理设置安全标志牌,确保施工现场人员明确安全警示信息,增加安全意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标志牌使用和维护,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标志牌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共同维护施工现场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施工现场安全的责任,不得随意破坏、挪动、篡改安全标志牌。

第七条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标志牌的设置第八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置安全标志牌,以便施工人员随时了解施工区域的安全状况。

第九条安全标志牌应当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设置,并明显可见。

第十条安全标志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名称;2. 安全警示标志;3. 安全警示语,如“危险区域,请勿靠近”、“危险作业,请谨慎操作”等;4. 联系电话,以便施工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联系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安全标志牌应当采用防水、防潮、防污染的材料制作,确保标志牌的持久性和清晰性。

第十二条安全标志牌的设置应当经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审查确认。

第三章安全标志牌的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专门设立安全标志牌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标志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标志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做好安全标志牌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标志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标志牌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安全标志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安全标志牌的设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安全标志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维护安全标志牌,确保标志牌的清晰可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补平衡”规定,确保全省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整治规划各设区市要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以补定占需要,制定年度补充耕地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及立项、实施、验收时限,把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落到实处。

认真落实以补定占制度,将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与补充耕地任务落实情况挂钩。

自2013年起,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下达各设区市的建设占用耕地计划不超过该市当年末补充耕地储备量。

二、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审批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勘查设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须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

勘查设计单位要对项目区进行实地勘查,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项目设计,并对勘查设计成果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地类和面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变更调查成果相一致。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基础审核,全面审定地类和面积、项目选址、项目预算等内容。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国土资发[2008]176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十多年来,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从起步到全面推进,在补充耕地、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惠民利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严峻挑战。

当前,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还存在目标单一、补充耕地力度不够,占补平衡任务没有完全落实,规划统筹乏力、资金征收使用还有差距、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大补充耕地力度,部从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出发,按照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思路,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手段,推进开源节流的重要抓手,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平台,既保护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又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成效。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补充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

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

对于后备资源少确实难以完成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省域内统筹安排,严禁跨省(区、市)补充耕地。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继续适用
5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2.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3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1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7】74号
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继续适用
1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
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
继续适用
16.
继续适用
2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27号
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继续适用
2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
28.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9.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 10]17号-2010.5.3实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7-21 15:49:25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遵循规范、便捷、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本省对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为总量平衡项目,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为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总量平衡项目第一节立项第四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五条项目应当集中连片,项目规模应当适中。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3%。

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

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一年。

涉及村庄合并或者整体搬迁的项目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机构编制项目设计书或者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书。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编制项目设计书。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三)项目单体工程图;(四)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土地整治规划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七)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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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几年来,项目区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项目区的整体景观与项目区外没有太大差别。

为使项目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明显好于项目区外,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全面落实规划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后期管护的同时,注重区内景观建设,增强项目区的观感效果,突现区内建设的特色,使区内与区外有明显区别。

为此特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1.田间道路工程的建设
田间道路工程的建设要在投资允许范围内提高设计标准,提倡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新型建筑材料。

项目区内主要田间道路要硬化,达到四级公路的建设标准,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保证晴雨通畅。

路基宽度不小于4.5m,路面宽度不小于3.5m,高出地面30cm以上,路拱坡度不小于1.5%,纵面坡度小于6%。

沥青路面的路基三七灰土压实厚度不小于20cm,沥青铺设厚度不小于3cm;混凝土路面的路基三七灰土压实厚度不小于20cm,混凝土铺设厚度不低于10cm,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

道路横断面一般布置形式如图1。

路面3.5—7m
路基4.5—8m
图1 道路横断面一般布置形式图
2.渠道工程建设
给水渠道(包括斗渠和农渠)的建设要全部硬化,上口宽度按照设计标准执行,并有一定的安全超高,做到面光、边直,以达到显现景观效果和提高渠道水利用系数的目的。

采用现浇方式的,混凝土厚度不低于5cm,渠顶硬化宽度不小于10cm,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采用预制方式的,混凝土厚度不低于10cm,渠顶硬化宽度不小于15cm,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采用浆砌石方式的,硬化厚度不低于20cm,构缝水泥标号不低于425,同时达到防渗、防冻的标准。

3.机井房、电控房工程建设
采用机井灌溉的区域要配备机井房,变压器集中安放的要建设电控房。

井房、电控房的建设采用砖、石结构,房顶应采用混泥土预制板。

机井房规格统一为3m×3m×3m,电控房要根据安放变压器的多少进行设计,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布置在两端,门向外开启。

电控房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低于三级。

房屋的建设要经济、坚固、色彩鲜亮、排列整齐,工程标志要明显、美观,显现整体景观效果。

在房屋靠路一侧墙面上做水泥抹面,刻上工程标志、编号等,靠路的两侧墙面书写土地整理宣传标语,如“土地整理、利国利民”、“土地整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等。

4.桥涵工程建设
桥涵工程的建设要坚固耐用,采用材料要达到设计标准,标志要明显、美观,显现整体景观效果。

工程标志、编号等直接刻在水泥抹面上,以利于标志长久保存。

桥面宽度与路基同宽,桥涵的长度与跨越的沟渠上口同宽。

田间道路桥涵达到汽—20标准,宽度不低于4.5m,梁底高出设计最高流水面0.5m;生产路桥涵达到汽—10标准,宽度不低于3.0m,梁底高出设计最高流水面0.25m。

5.项目标志牌和各单项工程标志的建设
项目工程标志是项目区建设的名片,要充分考虑在项目区内设立项目工程永久性标志。

(1)项目标志牌的建设
项目建设规模在200公顷以下的,要在项目区主要出入口设立永久性主要标志牌;项目建设规模在200公顷以上的,每增加200公顷要在项目区主要出入口增设一个永久性次要标志牌。

标志牌的建设要经济、经久耐用,建筑材料采用水泥、砖砌墙面,烧制瓷片粘贴或直接刻绘在水泥墙面上。

标志牌字体一律采用黑体,背面版面可以根据规划图的大小、长宽自行进行设计。

主要标志牌的式样如图2、图3,次要标志牌的式样如图4、图5。

图2 主要标志牌正面式样图
图3 主要标志牌背面式样图
图4 次要标志牌正面式样图
图5 次要标志牌背面式样图
(2)田间道路、硬化渠道和土地平整工程标志的建设,田间道路、硬化渠道和土地平整工程要设立永久性标志,按顺序进行编号。

标志的建设要经济、坚固,建筑材料采用水
泥、砖砌墙面,墙面中央的标志底色为白色椭圆形,“土地整理”、“工程编号”为绿色,中间“土”为红色。

标志式样如图6。

图6 田间道路、渠道标志式样图
(3)其他单项工程标志的建设
其他单项工程的标志建设本着经济、耐用、不易损坏的原则进行建设。

桥涵、机井、井房、电控房、拦河坝、提灌站等工程上必须设立永久性标志,按顺序编号,在工程完工的初期直接刻在水泥抹面上,以利于长久保留。

如桥梁、涵洞、机井、变压器等的编号,为“桥涵工程第01号、机井工程第01号、输变电工程第01号”等。

尺寸根据各建筑物的大小而定,以与各建筑物成比例为原则。

底色为白色椭圆形,“土地整理”、“工程编号”为绿色,中间“土”为红色。

其他单项工程标志式样如图7。

图7 其他单项工程标志式样图
6.防护林工程建设
防护林工程建设要结合规划设计的要求,做到不缺棵、林相整齐,结构合理,树木底部要刷白(高度不低于1.2m)等。

7.其他特色建设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各自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想办法,在全面落实规划设计的情况下,寻找一个或多个突破点,使项目区建设有亮点、看点,真正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周边地区对基本农田的建设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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