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标准是多少?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标准是多少?城市在发展过程中,避免不了对旧屋的拆迁。
当前,拆迁问题已经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好被拆迁人的利益,安徽淮南市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生水平,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那么▲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标准是如何制定的?我们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房屋拆迁补偿都有哪几种?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的通知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已经第十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为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征地拆迁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关怀弱势、共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根据国家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一、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户型面积标准及分户应具备的条件1.房屋产权调换户型面积标准。
每户常住人口数6人以上(含6人)产权调换户型面积为120平方米;4-5人产权调换户型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以下(含3人)产权调换户型面积为80平方米。
产权调换户型建筑面积误差在5平方米左右。
2.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分户的年龄条件。
按《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姻年龄计算,即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该年龄的计算日期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3.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及分户的房屋条件。
对2004年度《淮南市农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普查登记》所确认及经批准建设的房屋面积大于应享受产权调换安置户型面积标准的,可以给予分户。
分户后房屋面积小于应享受房屋产权调换户型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房屋,按核定的成本价购买;对产权调换及分户后,在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的多余面积房屋按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4.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及分户的户口条件。
应为被拆迁地具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认定的截止日期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以当地派出所户籍底册记载为准,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前结婚迁入及新生入户人员,列入常住人口计算;独女户放弃生育指标的,可按二人计算。
淮南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淮南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淮南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已成为各大城市的重要任务之一。
淮南市作为国家棚户区改造试点城市之一,一直在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为了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淮南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城市更新发展。
首先,对于因棚户区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淮南市政府将根据搬迁户的房屋面积、居住年限、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补偿。
具体而言,对于自有产权房屋的居民,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的货币补偿,并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选择权;对于租赁房屋的居民,将提供相应的货币补偿,并协助其重新安置。
其次,对于因棚户区改造需要拆迁的居民,淮南市政府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货币补偿,并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选择权。
同时,政府将协助居民处理相关的房屋产权手续,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因棚户区改造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淮南市政府将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和搬迁补助,以减轻居民的搬迁压力。
同时,政府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帮助,帮助居民顺利完成搬迁过渡期。
总的来看,淮南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以合理、公正、透明为原则,充分尊重居民的意愿,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些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淮南市将进一步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实现城市更新发展的目标,提升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在今后的工作中,淮南市政府将继续关注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落实情况,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政府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推动城市更新发展,实现城市和居民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
作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0.28
•【字号】淮府秘〔2022〕111号
•【施行日期】2022.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要求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毛集实验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承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21)4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79号),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利,提高征地报批效率,规范征地报批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发布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征地批前程序及批后实施工作。
本通知印发前,各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文件已经开展的征地批前程序工作市政府予以认可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2022年10月28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曹勇二O一O年六月一日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08]9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08〕95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已经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淮南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一、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房屋类别等级结构补偿标准备注草房主房为草房的,按320元每平方米予以补偿。
1、檐高低于两米酌情补偿。
2、所列房屋补偿包括墙体内外粉刷。
3、框架楼房的地梁、立柱浇制顶必须符合框架楼房标准。
4、新建的公用设施建设,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25%计算。
半土半砖2檐高2.4米以上320-350砖墙瓦顶1檐高2-2.4米350-3802檐高2.4米以上380-410砖墙平顶1檐高2-2.4米360-3902檐高2.4米以上390-4203檐高2.4米以上,有基础地梁440-500一般楼房1无地梁,瓦顶520-5502有地梁,楼板顶560-5903有地梁,浇制顶590-630框架楼房1地梁,立柱,楼层顶浇制700二、添建物补偿标准序号名称单位补偿标准1卷闸门元/m2602铝合金、塑钢门窗元/m2603内外墙瓷砖元/m2304三合板墙、顶元/m2505内墙墙纸(布)元/m2布40纸156纱门纱窗元/副35(含木框)20(不含木框)7纤维板墙、顶、灰条板、扣板元/m215外墙干粘石、水刷石元/m2209水磨石地坪元/m23010内墙油漆元/m21011包装木门元/副12012包装木窗元/副8013喷塑、喷瓷、乳胶漆元/m215塑料扣板元/m2 1515石膏吊顶元/m21516地板砖元/m2 4017坐便器元/个100-120 18蹲便器元/个50-80 19木地板元/m2实木100强化50-6020大理石、花岗岩地坪元/m250三、果树补偿标准单位:元/株补偿标准调整后补偿标准备注幼期18-20房前屋后、地边的零星树木(株间距超过2米)。
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需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免交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资料。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七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范围、方式、期限;(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情况;(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四)提供安置房的概况、平面位置图和测算价格;(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拆迁实施步骤;(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1-10-23 生效日期: 1991-10-23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以下简称原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简称原使用人)。
原使用人必须是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城建、土地、环保、交通、供电、邮电、公安、物价、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拖延或阻挠;被拆迁人的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动员搬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应向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书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二)房屋拆迁完毕后,由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验收证》;(三)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综合开发或旧房成片改造的,应采取统一拆迁;(四)工程建设项目,要同时交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五)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The so-called inner happiness is the happiness that a person feels when he leads a healthy, normal andharmonious life.(页眉可删)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方式及标准、青苗补偿标准,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95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办〔〕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虽然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只享有对土地使用的权利,但是我国政府在征收土地的时候,仍然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关补偿,因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是支付了相应的补偿金的。
那么,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详情参考下文。
一、拟征土地用途拟征收土地用于资源型城市(淮南市)可持续发展工程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利用世行贷款项目(水系工程)用地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拟征收土地位于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范围内。
三、拟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6031公顷,其中农用地6.5411公顷(耕地5.4506公顷),建设用地0.0620公顷。
1、九龙岗镇陈巷村6.6031公顷,其中农用地6.5411公顷(耕地5.4506公顷),建设用地0.0620公顷。
拟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市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的规定,该地块位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内,九龙岗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0元/亩。
(二)安置途径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主要采取货币安置。
安置补助费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该地块位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内,九龙岗镇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2000元/亩。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1. 引言安徽省是中国的一个省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同时,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安徽省还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政策。
本文将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进行介绍和解读。
2.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1 目的和适用范围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2.2 拆迁程序和流程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单位在进行拆迁工作前,需要经过拆迁方案的制定、公示和审批程序。
同时,拆迁单位还需要与拆迁户进行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2.3 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安徽省制定了一套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对房屋、土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评估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安置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3. 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3.1 房屋补偿根据安徽省的拆迁补偿政策,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等值的安置房。
3.2 土地补偿对被拆迁的土地,根据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等值的土地使用权。
3.3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对被拆迁的其他附属设施,如围墙、院落、树木等,进行评估,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4. 结论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这有助于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这也为安徽省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支持和保障。
以上是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的简要介绍和解读,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改造、扩建等需要,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拆迁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拆迁管理机构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二)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四)处理拆迁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拆迁计划与方案第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报拆迁管理机构审查。
第八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范围和对象;(二)拆迁方式和期限;(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法;(四)拆迁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四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拆迁人应当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五章拆迁程序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基本信息;(二)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三)补偿方式和标准;(四)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五)安置地点和条件;(六)违约责任;(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拆迁管理机构报告拆迁计划,并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拆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拆迁,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淮南潘集搬迁赔偿标准
淮南潘集搬迁赔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很多城市都面临着老旧小区改造和拆迁的问题。
淮南市潘集小区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近年来,为了改善潘集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该小区进行了搬迁和重建工作。
在此过程中,潘集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相关赔偿标准也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淮南潘集搬迁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搬迁赔偿标准根据淮南市政府的要求,潘集小区的搬迁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补偿标准根据《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潘集小区居民的房屋补偿标准为:按照居民原有房屋的面积、结构、层数、建筑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加上一定的补偿费用,计算出补偿总额。
居民可以选择现金补偿或者房屋置换。
2.过渡期租房补贴搬迁过程中,居民需要租房居住。
根据淮南市政府的规定,潘集小区居民在过渡期内的租房费用将得到一定的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租房费用,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贴。
3.搬家费用补贴搬迁过程中,居民需要搬家。
政府将为居民提供一定的搬家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搬家费用,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贴。
4.临时安置补贴在搬迁过程中,政府将为居民提供临时安置,以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具体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生活费用,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贴。
5.其他补贴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补贴外,政府还将为居民提供其他一些补贴,如临时水电费用补贴、停车费用补贴等。
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赔偿流程潘集小区的搬迁赔偿工作,由淮南市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具体赔偿流程如下:1.评估房屋价值政府会派遣专业评估师,对居民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
2.签订协议政府将根据评估结果,与居民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居民可以选择现金补偿或者房屋置换。
3.搬迁过渡期政府将为居民提供临时安置,并给予相应的租房、搬家、生活等补贴。
4.房屋拆除政府将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对潘集小区的房屋进行拆除。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已批准征收的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公布并已实施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原标准执行;已批准征收的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公布,但尚未实施征收补偿的,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新标准执行。
三、非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的苗木、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及其他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实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开制度。
实施征地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负责实施具体地块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及人员名单、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及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和规划方案,在乡(镇)、村(包括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2015年11月26日——结束——。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淮南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房屋拆迁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针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淮南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首先,根据淮南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根据其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暂时搬迁的居民,还会给予过渡补助,以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
对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居民,还可以享受安置补助,获得相应的住房安置。
其次,淮南市政府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也有一系列细则。
在评估房屋补偿时,将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建筑结构等因素,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对于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也会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和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补助安排,以满足不同居民的不同需求。
另外,淮南市政府还建立了完善的监督和投诉机制,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补偿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对于居民的投诉和意见,也会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淮南市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都非常重视,力求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能够让拆迁的居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同时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一、总那么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方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安徽省城市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三、拆迁程序1. 拆迁方案的制定和公布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开展需要,制定拆迁方案,并通过官方媒体向社会公布。
拆迁方案应明确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2. 征求意见和听证在拆迁方案公布后,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定期组织听证会,听取拆迁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拆迁协议的签订拆迁标的物的权属人与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拆迁补偿标准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4. 拆迁实施按照拆迁方案和拆迁协议,由专业拆迁单位具体负责拆迁工作。
在拆迁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房屋内财产和个人平安。
5. 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拆迁补偿款应及时支付给权属人,拆迁补偿款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6. 拆迁补偿纠纷的处理权属人对拆迁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四、拆迁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款房屋补偿款按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评估应公正、公平,并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2. 过渡费用过渡费用包括临时租房费用、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过渡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及时支付给权属人。
3. 临时安置费用对于因拆迁而需临时安置的权属人,应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其根本生活。
五、拆迁补偿管理1. 拆迁资金管理拆迁资金应由专门设立的拆迁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标准。
2. 监督检查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信访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拆迁工作的专门信访处理部门,及时处理拆迁相关的信访事项,保护权属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方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主要包括行政处分、法律诉讼等。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房屋拆迁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制定了相应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拆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这个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活动。
这就明确了在什么样的地域和情况下,这套办法会发挥作用。
拆迁管理工作中,有一系列的管理部门和职责划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这样清晰的职责划分,有助于提高拆迁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许可证的取得是一个关键环节。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补偿安置是拆迁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确认。
对于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在拆迁时也有明确的规定。
拆迁安置也是不容忽视的环节。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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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都市房屋拆迁治理,爱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照《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安徽省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都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方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方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都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治理(以下简称拆迁治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都市房屋拆迁治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治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拆迁治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打算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需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免交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资料。
拆迁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七条拆迁打算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范畴、方式、期限;(二)拆迁范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差不多情形;(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形;(四)提供安置房的概况、平面位置图和测算价格;(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拆迁实施步骤;(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拆迁人应当停止拆迁活动;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能够自行拆迁,也能够托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建设的项目,拆迁人应当托付拆迁,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付的拆迁单位。
拆迁人或者受托付的拆迁单位应当诚信、公平、文明、依法从事拆迁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拆迁治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不得同意或者变相同意拆迁托付。
第十条拆迁人托付拆迁的,应当与受托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托付合同,并将拆迁托付合同报拆迁治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范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本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租赁房屋。
拆迁治理部门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报拆迁治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房屋拆迁:(一)向拆迁范畴内的单位和个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做好宣传、说明工作;(二)核实房屋的产权产籍、使用状况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实物量,并登记造册;(三)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申请裁决;(四)组织拆除房屋,或者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拆迁治理部门提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能够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仲裁、诉讼期间,拆迁人能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裁决的,由拆迁治理部门裁决。
拆迁治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都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进行裁决。
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的,被拆迁人已对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经拆迁人书面申请,由拆迁治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迁决定,或者由拆迁治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不得参与非法强制拆迁活动。
被拆迁人拒绝领取拆迁补偿款的,由拆迁人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七条拆迁人申请强制拆迁,应当向拆迁治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二)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三)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第十八条行政强制拆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拆迁治理部门受理强制拆迁申请后,在10日内提出强制拆迁意见,并附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裁决书等有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二)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强制拆迁意见后,经审查符合强制拆迁条件的,在10日内作出书面强制拆迁决定,责成拆迁治理部门、都市治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迁;(三)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强制拆迁7日前告知拆迁当事人;(四)实行强制拆迁时,执行人应当将物品迁出交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收迁出物品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九条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阻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条拆除房屋的单位在拆除房屋前,应当制订详细的施工、安全预案,报市、县建设行政部门备案;拆除房屋时,应当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并同意有关部门对其拆除过程的环境卫生、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存入的资金原则上不应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总额,用于安置的房屋能够折价计入。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未经拆迁治理部门同意,拆迁人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金融机构不得拨付资金。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方法由拆迁治理部门会同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拆迁治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都市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形和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第二十三条拆迁具有合法产权凭证的房屋,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前款规定的合法产权凭证,是指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产籍档案资料或者其它有效产权凭证。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章建筑和经批准超过2年以上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商业网(摊)点的,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拆除,拆除的物料归拆迁人所有。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简易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使用剩余期限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连续使用的,被拆迁人能够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变更登记,按照变更登记后的用途认定。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都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剂系数商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有合法产权凭证房屋的室内装修和取得土地使用权范畴内的附属物、树木、绿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参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运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格,结算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新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的面积为准。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都市规划要求予以就地重建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重建;未要求就地重建的,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专门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低于市、县上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应当提供不低于市、县上年都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的安置房,其价格高于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不结算差价。
前款规定的家庭人口的认定,以都市居民户口簿记载和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成员为准;但保证对象的家庭成员与被拆迁人无直系亲属或法定的供给、抚养关系的,不予认定。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居住和家庭人口认定情形在拆迁地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第三十一条拆迁租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一)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二)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三)被拆迁人依法收回房屋使用权的。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原房屋承租人连续承租。
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属于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房屋承租人可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购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房屋承租人非产权单位职工的,享受产权单位职工待遇。
拆迁产权单位全部或者部分改为住宅用途的非住宅房,除集体宿舍外,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依法抵押的房屋,由被拆迁人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一)能解除抵押合同,或者另行设定抵押物的,经抵押权人书面认可,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二)不能解除抵押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拆迁补偿资金提存。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被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迁房屋有使用权纠纷的,或者房屋承租人下落不明的,参照前一、二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