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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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有限公司
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陕西省内部审计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天宇公司的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其所属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状况与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与评价的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依法独立检查本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子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济绩效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天宇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天宇公司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第七条董事会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具
有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专职从事审计工作。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当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和审计程序对天宇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根据天宇公司有关规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
行审计;
(三)对往来账、固定资产等进行审计;
(四)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五)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六)完成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七)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
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
(八)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结果,不得出具虚假不实的报
告,不得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披露。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和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财产,经本单位负责人授权可暂予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决定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将审计通知书送
达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被审计部门(或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二)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
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部根据需要选择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实行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各被审部门应按规定报送月报、季报及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实施审计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计划,由主审人员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部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相关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采取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等方式审计,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以下要求:(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 )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5 )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2)被审计部门的有关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