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期等级鉴定办法

合集下载

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2018年4月27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为什么修订《暂行办法》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瓦斯地区差异性较大,国家要求煤矿实行瓦斯分级管理,矿井根据瓦斯等级进行相应管理和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划分瓦斯等级的依据,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

国家高度重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力地促进、强化、规范了我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但是,原《暂行办法》实施6年多来,随着我国煤炭科技的进步,随着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近几年来修订完善了一系列煤矿安全法规规章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年10月实施,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鉴定人员以及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7年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题调研,重点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着手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直至2018年4月完成了修订任务。

二、修订的原则本次修订坚持“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鉴定管理、鉴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部门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进一步规范了鉴定矿井、鉴定单位(机构)在鉴定工作中的行为。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第162号)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27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2篇)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2篇)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1. 引言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是为了确保矿井瓦斯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有效进行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文旨在提供一套完整的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以供各矿井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2. 系统概述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标准,以及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对矿井瓦斯类型、含量和爆炸性等级的鉴定,为矿井瓦斯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

3. 瓦斯等级鉴定方法3.1 瓦斯类型鉴定瓦斯类型鉴定是指对矿井中产生的瓦斯进行成分分析和检测,确定其主要组分和类型。

常见的瓦斯类型包括甲烷瓦斯、乙烷瓦斯等。

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类型鉴定实验室,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分析。

3.2 瓦斯含量鉴定瓦斯含量鉴定是指对矿井中的瓦斯进行定量检测和分析,确定其含量水平。

可以利用专业的瓦斯检测仪器进行现场检测,也可以收集瓦斯样品后进行实验室分析。

瓦斯含量的鉴定应遵循相关的瓦斯监测标准和要求。

3.3 爆炸性等级鉴定瓦斯爆炸性等级鉴定是根据瓦斯组分、瓦斯含量以及相关参数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瓦斯的爆炸性等级。

根据不同的瓦斯等级,可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行。

4. 瓦斯等级划分和管理4.1 瓦斯等级划分根据瓦斯类型、瓦斯含量和爆炸性等级的鉴定结果,将矿井的瓦斯等级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如:Ⅰ级、Ⅱ级、Ⅲ级等。

瓦斯等级划分应参考国家矿山安全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规定,并根据实际矿井情况进行具体划定。

4.2 瓦斯等级管理对于不同瓦斯等级的矿井,应制定相应的瓦斯管理措施,包括瓦斯监测频率和方法、瓦斯抽放措施、瓦斯防治措施等。

不同瓦斯等级的矿井应设置相应的瓦斯监测点和瓦斯抽放设施,并配备专业的瓦斯管理人员进行监测和管理。

5. 瓦斯等级鉴定的应用5.1 安全生产管理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可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不同瓦斯等级的矿井需要制定不同的瓦斯管理和防治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是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一项管理规定,其主要目的是规范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此法规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加强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还促进了相关技术设备的发展和更新。

煤矿瓦斯是指煤炭开采、煤制气和煤燃烧等产生的瓦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有害气体。

瓦斯爆炸是煤矿事故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曾经在煤矿事故中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避免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规定了不同煤矿瓦斯等级的划分标准,同时还明确了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过程中的技术要求以及鉴定结果的处理和记录等具体细节,从而确保了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矿瓦斯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一级瓦斯等级要求最高,煤矿中的瓦斯含量不能超过0.3%,二级瓦斯等级要求次之,煤矿中的瓦斯含量不能超过0.8%,三级瓦斯等级的要求最少,煤矿中的瓦斯含量不能超过1.0%。

这些等级标准的划分基于煤矿瓦斯的含量,越高级别的煤矿会产生更少的瓦斯,从而降低了瓦斯爆炸的风险。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具体实施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技能,他们需要通过相关考试来获得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证书。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测量标准和规范,确保测量数据的真实可信。

同时,他们还要根据鉴定结果,对煤矿的生产流程、安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进行调整和完善,尽可能降低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概率。

此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还规定了鉴定结果的处理方式。

对于一级煤矿,煤矿企业需要在鉴定结果出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煤矿生产安全评价报告,对于二级煤矿和三级煤矿,其要求不同,但都需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相关报告。

这些报告的撰写与提交,是企业实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最后一步,意在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公开、透明。

总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煤矿行业的生产秩序,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和发展,对减少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 引言瓦斯是在矿井、隧道和其他地下作业中产生的一种有害气体,其存在可能导致爆炸和中毒等危险。

为了确保安全,矿井和地下作业场所需要建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通过对瓦斯等级进行准确评估,为工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

2. 背景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是根据瓦斯的种类、浓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对地下作业场所进行评估、分类和管理的一套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瓦斯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瓦斯等级划分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标准,瓦斯等级一般分为甲、乙、丙三级。

不同瓦斯等级对应不同的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甲级瓦斯等级:瓦斯浓度低、对作业人员危害小的瓦斯。

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较为常规的安全措施保护工人的安全。

•乙级瓦斯等级:瓦斯浓度较高,对作业人员危害较大的瓦斯。

在乙级瓦斯环境下,需要增加相关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来降低作业风险。

•丙级瓦斯等级:瓦斯浓度很高,对作业人员危害极大的瓦斯。

在丙级瓦斯环境下,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采取高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4. 瓦斯等级鉴定程序瓦斯等级鉴定程序是确保瓦斯等级评估准确和运作顺畅的关键。

一般来说,瓦斯等级鉴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收集必要的信息:收集并整理与瓦斯等级评估相关的信息,包括矿井或地下作业场所的平面布置图、矿井瓦斯浓度数据、工作岗位、生产流程等。

•步骤2:瓦斯浓度测定:利用瓦斯浓度检测仪器对矿井或地下作业场所的不同位置进行瓦斯浓度测定,得到准确的瓦斯浓度数据。

•步骤3:瓦斯等级评估:根据瓦斯浓度数据、相关标准和评估方法,对矿井或地下作业场所进行瓦斯等级评估,确定其瓦斯等级。

•步骤4:制定防护措施:根据瓦斯等级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步骤5:监测和评估:定期进行瓦斯浓度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瓦斯危险情况,不断改进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5.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意义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地下作业场所的安全至关重要。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瓦斯爆炸是一种常见的事故,严重威胁煤矿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环境安全,国家出台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是2013年12月在全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发布的,是对现有瓦斯等级鉴定标准的补充和完善,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瓦斯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Ⅳ级为最高级别,表示煤矿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

依据煤层气含量、煤层软硬程度、煤体质量、构造情况、井下开采条件等方面原因分为四级。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在煤矿内测量瓦斯浓度时,需要采用专业的瓦斯检测仪器,而且要对瓦斯浓度定期测量。

对于测量出的瓦斯浓度数据,需要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分类,以确保瓦斯等级判定的准确性。

同时,煤矿还需要加强对瓦斯排放管道和排放处的监测和管理。

在煤矿生产中,为了提高瓦斯等级鉴定的精度和准确性,煤矿管理部门还需要督促矿工严格执行煤炭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同时,煤矿管理部门
还需要定期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实施,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更科学、更权威,更规范的标准和方法。

煤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全面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降低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率,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煤炭生产的稳定运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瓦斯是煤矿贫气中的一种,是由于煤自身的化学反应而产生的,也是煤矿事故中最常见的因素之一。

在煤矿开采和生产过程中,针对煤层的瓦斯等级鉴定对煤炭生产的生产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1. 矿井瓦斯等级的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是对煤层中瓦斯产生量和瓦斯含量大小的量化划分。

瓦斯等级是针对煤层开采的一种分级标准,是根据煤炭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产状、顶、底板的性质和井巷工程条件等因素,按照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速率、瓦斯防治措施成熟度和瓦斯易发性评定等因素的综合判断。

根据国家标准《煤矿瓦斯等级》GB/T19800-2005规定,瓦斯等级分为 K1、K2、K3 三个等级。

K1级煤矿瓦斯含量低于 10m³/t,为非瓦斯煤矿,无需安装瓦斯检测系统;K2级煤矿瓦斯含量在 10m³/t ~ 30m³/t 之间,应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测、防治、排放等工作。

K3级煤矿瓦斯含量高于 30m³/t,属于高瓦斯煤矿,必须有完善的瓦斯防治措施和系统。

2.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方法2.1 实验法实验法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常用方法。

该方法的目的是测定煤层中瓦斯的产量和瓦斯含量,从而得到煤层的瓦斯等级。

实验法主要包括采煤工作面,采样测定瓦斯含量和不同地点采煤通风条件下的瓦斯涌出速率等。

2.2 笔判法笔判法是根据煤层开采的现场情况,通过判断煤层岩性、结构、破碎程度、矿井水位、工作面精度、采煤机类型等综合因素,对煤层的K1、K2、K3等级进行判断和评定。

笔判法的优点是易于操作、周期短,但准确度受判断人员的水平和经验影响,容易出现判断偏差的情况。

2.3 可视化判读法可视化判读法是应用计算机技术将实验数据与标准、结果等信息相结合,采用数据可视化技术,实现煤层开采现场数据的可视化展示。

可视化判读法不仅可以提高判断准确度和可信度,还能快速研究出影响瓦斯等级的关键因素。

3.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意义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开采的瓦斯防治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质量。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其他方法
要点一
总结词
除了以上三种方法,还有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红外光 谱-衰减反射光谱联用等方法用于瓦斯等级鉴定。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方法结合了色谱法与质谱法的优点 ,能够快速、准确地测定气体成分及其含量。红外光谱 -衰减反射光谱联用方法则利用了红外光谱和衰减反射 光谱的互补性,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些方 法在特定条件下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但受限于设备成 本、操作难度等因素,尚未得到广泛应用。
瓦斯等级鉴定是对煤矿瓦斯风险和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重要手段,是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方案和措施的 重要依据。
瓦斯等级鉴定的目的
01
02
03
评估煤矿瓦斯风险程度,为安全生产 提供依据。
掌握煤矿瓦斯涌出规律,为合理制定 防突、抽采、通风等方案提供技术支 撑。
促进煤矿企业加强瓦斯治理,提高安 全管理水平。
瓦斯等级鉴定的历史与发展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2023-10-28
contents
目录
• 瓦斯等级鉴定概述 • 瓦斯等级鉴定流程 • 瓦斯等级鉴定的方法 • 瓦斯等级鉴定的重要性及其应用 •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瓦斯等级鉴定概述
瓦斯等级鉴定的定义
瓦斯等级鉴定是对煤矿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等参数进行测定、评价和分析,以确定煤矿瓦斯等级的 过程。
采集样品
根据任务需要,有计划地采集具有代表性 的样品。
准备试剂和仪器
根据鉴定项目准备相应的试剂和仪器设备 。
采样阶段
按照规定方法采。
记录采样信息
详细记录采样时间、地点、样品名称、采样深 度等信息。
样品处理与保存
对采集的样品进行预处理,并按照规定保存,防止样品变质或污染。

瓦斯等级鉴定暂行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编写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报 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煤矿企业在矿井 41 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通报 条 审批部门不受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并责令矿井整改。 第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矿井安全检查和监
28 斯矿井的鉴定工作、150天内完成突出矿井鉴定工作。 条 第 鉴定矿井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确 29 保提交资料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并及时准备鉴定所需的相关设备 条 和材料等,密切配合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 第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公正、诚 30 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条 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 鉴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 31 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鉴 条 定工作。 第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从事鉴定活动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 32 信,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鉴 条 定公正性的资助。 第 鉴定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存鉴定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 33 料。 条 第 鉴定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鉴定工作 34 转包或分包,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条 第 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终止其鉴 35 定资质并予公示。 条 第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有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日期和鉴定负责 36 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等要素,同时,还应加盖鉴定机构 条 公章或鉴定专用章,鉴定报告还应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 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各产煤省(区、市)可根据实 37 际情况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可参考附录E格式),但鉴定报告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辖区内的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XX省辖区内井工煤矿的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应急管理厅、XX煤监局。

第五条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①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②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③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④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第六条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原因,不能按要求进行每2年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低瓦斯矿井,应向所在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鉴XX果上报。

第七条低瓦斯矿井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后,鉴XX果为高瓦斯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应急管理厅、XX煤监局。

第八条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委托具有鉴定能力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第九条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可在本企业范围内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具有鉴定能力的机构(单位),可接受煤矿企业的委托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不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机构(单位),不得从事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第十条具有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机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

其中,煤矿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不低于9万吨/年;(二)有不少于7名具有采矿、通风、矿建、地质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采矿、通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三)有不少于2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瓦斯检测人员;(四)相关设备和仪器仪表配备不低于以下标准:台式计算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高速风表4台,中速风表4台,微速风表4台,干式湿度计4支,温度计4支,气压计4台,光学瓦斯检定器9台,便携式瓦斯仪4台,多种气体检测仪4台,秒表、皮尺、记录本及其它设备、仪表等;(五)有健全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XX论等建立有内部评审机制;(六)鉴定人员应当为与煤矿企业或鉴定机构(单位)有劳务关系的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有鉴定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七)鉴定工作设有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平安监管部门,重庆能源集团及渝新能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平安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方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那么?,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设置,修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9月30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方法第一章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组织第一条根据?平安生产法??煤矿平安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那么?、?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方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1〕9号〕制定本实施方法,本方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井工开采煤矿企业〔含纳入煤矿管理的开采与煤共生、伴生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单位。

第二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那么。

第三条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投产验收;〔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四〕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方法?第九条所列高瓦斯矿井条件的升级为高瓦斯矿井,反之仍为低瓦斯矿井。

第四条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当;低瓦斯矿井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委托具备鉴定能力的技术咨询效劳机构〔单位〕承当。

第五条煤矿委托技术咨询效劳机构〔单位〕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时,应当依法与被委托方签订技术效劳合同,明确鉴定内容、鉴定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并成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

委托时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

第六条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平安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监管部门〕和市能源集团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信息统计和汇总报告,并催促指导瓦斯等级鉴定相关鉴定机构〔单位〕在辖区内开展相关工作。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 年4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 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 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 2 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三篇)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三篇)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在矿井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和各煤层、各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道的合适地点,可用原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在断面规整、无杂物、距叉风口15m-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测定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风流瓦斯的浓度、气象条件(地面和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温度等用作参考)。

4、选择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个月(____月或____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月初、中、未各选一天(间隔____天)为鉴定日。

鉴定日的产量、通风管理必须正常;在鉴定日内、分早、中、晚三班进行测定;在每班的时间内全班、初、中、未各测一次,并取平均值;在每次测定时,对风流的瓦斯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分别测定,并取平均值。

风量测定按测风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表中。

5、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时行测定的3d中,选出最大1d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产煤1t的涌出量,以此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二)2024年,为了更好地管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将推出全新的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这一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瓦斯管理工作的重大改革,将为我国瓦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一、制度的背景瓦斯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能源资源,它在工业生产、能源供应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瓦斯的特殊性质,如果管理不当,将会引发爆炸、中毒等严重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目前,我国瓦斯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对于瓦斯等级的鉴定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了管理工作的不连贯和效果的不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第十一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所处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

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

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当按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作为矿井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二条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投产验收;(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四)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第十三条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中所列高瓦斯矿井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或者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

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第十六条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矿井为突出矿井。

第三章鉴定管理第十七条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

第十八条用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当保证状态完好、精度满足要求、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当在其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九条煤矿委托鉴定机构(单位)鉴定时,应当与鉴定机构(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鉴定对象、内容及双方职责等。

委托时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

鉴定机构(单位)在鉴定合同生效后,高瓦斯矿井鉴定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除新建矿井外,突出矿井(煤层)鉴定应当在4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煤矿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并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

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不得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煤层。

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等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对其鉴定结果负责。

鉴定机构(单位)不得转让、出借、出租瓦斯等级鉴定资质,不得转包或分包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尤其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应当建立内部评审机制。

第二十三条鉴定人员应当为鉴定机构(单位)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突出鉴定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至少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职称。

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鉴定报告应当有被鉴定矿井(煤层)名称、鉴定机构(单位)名称、鉴定日期以及鉴定人员、鉴定负责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批准人)的签字,加盖鉴定机构(单位)公章。

突出鉴定报告还应当在鉴定证书中加盖突出鉴定资质章,并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区、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

矿井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机构(单位)等与鉴定有关的信息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时,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异于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限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第四章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第二十七条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第二十八条鉴定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第三十条鉴定时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甲烷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

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第三十一条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要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

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

第三十三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报告应当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可参考附录E格式),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矿井基本情况;(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四)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六)最近5年内矿井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最短发火期及瓦斯(煤尘)爆炸或燃烧等情况;(七)瓦斯喷出及瓦斯动力现象情况;(八)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九)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表。

第五章突出矿井鉴定第三十四条突出矿井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由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采用实际测定的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详细记录瓦斯动力现象的基本特征或保留现场,及时检测并记录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抛出的煤(岩)量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至少2名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有高级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以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为主要依据进行鉴定的,应当将现场勘测情况与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进行对比,当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附录C中的特征时,该瓦斯动力现象为煤与瓦斯突出。

第三十七条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应当将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煤的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为鉴定依据。

全部指标均符合下表所列条件的或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鉴定为突出煤层。

否则,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可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0.3<f≤0.5、P≥1.0MPa,或0.5<f≤0.8、P≥1.50MPa,或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

表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的范围。

当采掘工程进入鉴定范围以外的,应当经常性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瓦斯动态。

但若是根据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第三十八条采用第三十七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前应当制定鉴定工作方案;(二)煤层瓦斯压力测定地点应当位于未受采动及抽采影响区域;(三)突出危险性指标数据应当为实际测定数据;(四)具备施工穿层钻孔测定瓦斯压力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穿层钻孔;测点布置应当能有效代表待鉴定范围的突出危险性,且应当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置,测点分布和数量根据煤层范围大小、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确定,但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当在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五)用于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的煤样,应当具有代表性,取样地点应当不少于3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