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质量安全合格保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
目
CONTENCT
录
• 报检概述 • 报检程序与流程 • 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 出入境货物报检实务 • 出入境运输工具及人员卫生检疫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 电子化报检与无纸化通关改革
01
报检概述
报检定义与意义
报检定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是指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贸易合同的要求,向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检疫、鉴定等手续,并提供相关单证 和资料的行为。
改革意义
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口岸管理现 代化。
无纸化通关与电子化报检的关系
电子化报检是无纸化通关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电子化报检可以实 现与无纸化通关的有效衔接。
无纸化通关改革实施情况
01
实施范围
全国各口岸已全面推行无纸化通关改革,覆盖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
人员等各个领域。
计收费
01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报检商品的种 类、数量、检验项目等计算费用 。
02
报检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 费用。
抽样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 报检商品进行抽样。
抽样过程需确保公正、科学、合理, 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理化指标、微 生物指标等。
信息发布
卫生检疫部门将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防范,同时加强与 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应对疫情挑战。
06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检验鉴定业务概述
检验鉴定业务定义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数量、重量、 包装、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验和鉴 定,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合同、标准、 法律法规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对进出境寄递物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寄递,指由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将物品、货物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进出境寄递物包括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和货物类寄递物。
自用物品类寄递物,指非贸易用途的寄递物。
货物类寄递物,指贸易用途的寄递物,包括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
第三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范围】寄递下列各物进出境的应当主动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以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三)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以及国际关注的传染病的寄递物;(四)废旧物品;(五)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病媒生物;(六)含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寄递物;(七)进境寄递物使用或者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类寄递物;(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寄递物。
第五条【禁止寄递物】下列各物禁止寄递进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录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三)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货物类寄递物;(四)应当获得检疫审批而未获得检疫审批的寄递物;(五)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六)含放射性超标物质、生物战剂或者化学毒剂的寄递物;(七)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第六条【要求】进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检验检疫要求.出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和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5)上年度及本年度1月至上月未发现报关单涉税要素申报不规范问题。
三、贸易安全标准
达标
0
基本达标
-1
不达标
-2
不适用
-
(四)
场所安全控制措施
7.场所安全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视为符合场所安全该项标准。
(2)书面文件: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中要求商业伙伴按照本认证标准优化和完善贸易安全管理。
(3)监控检查:定期监控或者检查商业伙伴遵守贸易安全要求的情况,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六)
货物、物品安全控制
9.货物、物品安全
(1)装运和接收货物、物品:运抵的货物、物品要与货物、物品单证的信息相符,核实货物、物品的重量、标签、件数或者箱数。离岸的货物、物品要与购货订单或者装运订单上的内容进行核实。在货物、物品关键交接环节有签名、盖章等保护制度。
10.集装箱
安全
只做单纯的国际贸易业务的非生产型企业,延伸认证其1家有委托关系的主要物流运输企业。
(1)集装箱检查:在装货前检查集装箱结构的物理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门的锁闭系统的可靠性,并做好相关登记。检查采取“七点检查法”(即对集装箱按照以下部位进行检查:前壁、左侧、右侧、地板、顶部、内/外门、外部/起落架)。
(2)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且违法次数不超过5次或者违法次数不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
(3)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且违法次数不超过5次。
进出口国家的国家管制
进出口国家的国家管制第一章海关概论1、关境与国境的含义?关境:国境:【例题:一国国境设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经济区,这时,该国国境()关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实施的。
3、中国报关协会英文简称是(),全称是()。
4、中国报关协会是经海关批准的从事报关的企业和个人(例如报关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受民政部和海关总署双重管理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5、海关的基本任务有()、()、()、()。
6、海关的监管对象包括: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8、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哪些事物具有行政许可权:①企业报关资格的许可;②报关员的报关从业资格;③企业从事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许可。
{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业务的许可是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如商务部)的许可}9、报关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前,必须先办理注册登记许可;而进出口收发货人无需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即可直接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手续。
第二章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1、取得报关单位资格的法定要求是()。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增加注册资本RMB()。
4、在海关无法知晓货物的收发货人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关于记分处理条件中,因走私被海关处罚,但未被海关暂停营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应被扣去()分。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由()作出。
7、2021起,报关单位分类有()和()。
8、有违反《海关法》行为,受到吊销其报关员证件处罚的,()年不得重新申请注册。
9、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0、报关企业在本地注册登记许可所应具备的条件中,企业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万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年,进出口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92)-海关总署令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92)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1992年9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34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实施,本署1986年11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加强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1、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运输,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3、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2、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3、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4、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5、主管海关:指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负责办理管辖地区海关业务的海关。
6、申请人: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7、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8、驾驶人员:指承运人向海关注册登记并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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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范围 (一)收费办法适用范围 1.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分支检验
检疫局、检验检疫办事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属从事检 验检疫相关业务的企业。 2.出入境关系人 是指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 (1)货主及其代理人是指出入境货物的生产经营企业、收发货人、承运 人,以及代理生产经营企业、承运人报检的单位、个人(含具备代理报检 资格的代理报检公司、货代公司、船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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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进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的,在邮寄物上加盖检验检疫印 章,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根据检疫要求,出具相关检疫证书; 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不准邮寄出境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报检/申报、计/收费、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签证放行。 (一)报检/申报 报检/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
(二)检验检疫业务收费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以下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
检验检疫业务,按有关规定收费 1.出入境人员 是指所有的出入境人员,含按规定实施传染病监测体检和预防接种的
出入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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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2.出入境货物 是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 通关单》验放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评定-通关放行
进出口商品检验规范管理
1、在出口国检验
• 相关法律规定
–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5条及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实施条例》
– 英国《1893货物买卖法》第34条-买方在卖方 交货前应有合理的机会验货。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8条-买方 须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验货。
按我国商检法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2)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 准即行废止。
(3)地方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 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额国务院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政标 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3)结合本案例: 1、进口公司按期议付了货 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 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 买方承提;2、进口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 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3、合同中 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进口公司却在半年后 才发来检验证书。凭以上三点:我国公司可拒绝进口客户的 索赔要求。
报检员:出入境货物报检试卷
报检员:出入境货物报检试卷1、多选(江南博哥)入境报检的方式包括()。
A.一般报检B.流向报检C.特许报检D.异地施检报检答案:A, B, D本题解析:入境货物报检可分为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三类2、多选在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时,不属于报检人填写的栏目有()A.编号B.领取证单C.检验检疫费D.外商投资财产答案:A, C, D本题解析:“编号”栏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领取证单:由报检人员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并签名;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费人员填写;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3、多选某企业从日本进口一批冻鱼,欲从大连口岸入境,通关后转运济南加工,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企业先到大连检验检疫局报检,取得《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B.取得通关单后,企业可以销售使用C.货物通关后,企业联系济南检验检疫局施检D.若该批冻鱼在卸货时发生重量短少,应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答案:A, C本题解析:根据题干所给信息可知,该批入境货物符合实施异地施检报检的条件。
入境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口岸(大连)检验检疫机构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简单的处理,然后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济南)后,再由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具体的检验检疫。
B项确认该批货物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及合同规定,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入境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D 项对于在卸货时发生重量/数量短少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多选以下进口商品,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在卸货口岸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地点检验的有() A.大宗散装商品B.易腐烂变质商品C.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D.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答案:A, B, C, D本题解析: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5、单选某公司从瑞典进口一批植物种子(纸箱包装),进境口岸为天津,货物目的地为西安,入境报检时无须提供的单据是()。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成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质量安全合格保证
(参考格式)
1.单位名称(公章)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报检企业备案号
4.本单位作为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单位悉知并严格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制度;
(2)本单位承担所经营的出入境货物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接受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的管理,保证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的出入境货物信息及随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5)本单位保证依法对本单位及本单位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法定代表人(签字)
6.签署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本合格保证自签署之日起一年有效)
(3)本单位保证所经营的入境境货物符合进口国标准及双边协议、合同等要求。
(4)本单位将加强对出入境货物的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主动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所经营出入境货物质量安全风险和缺陷,依法采取召回、销毁、退货(退回)、技术处理等方式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物检疫和认证认可和标准化等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该局是2001年4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成立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仍分别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总局的垂直管理。
1.2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动植物产品)、运载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以及出入境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商品员等。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目录》),于2005年1月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根据外贸形势作定期调整。
〈《目录》包含了必须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绝大部分商品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对于某些不在目录之内,临时出现问题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也必须接受法定检验检疫。
对外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也在法定检验检疫之列。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中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使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
然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企业或有关方面对外索赔。
对出境货物,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对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质量安全合格保证书
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质量安全合格保证
1.单位名称(公章)
货物收/发货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单位悉知并严格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制度;
(2)本单位承担所经营的出入境货物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接受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的管理,保证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的出入境货物信息及随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3)本单位保证所经营的入境货物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要求。保证所经营的出境货物符合进口国标准及双边协议、合同等要求。
(4)本单位将加强对出入境货物的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主动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所经营出入境货物质量安全风险和缺陷,依法采取召回、销毁、退货(退回)、技术处理等方式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5)本单位保证依法对本单位及本单位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法定代表人(签字)
6.签署日期
年月日
(本合格保证自签署之日起一年有效)
快件进出境相关法律规定
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办法》将进出境快 件分为三类: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文件类进出 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 单证、票据及资料。
(4)海关查验快件前,运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 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 搬移、开拆、重封包装等。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 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 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 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22
在严格按照规定和操作模式的前提下,快件进口不会出现被海关 没收的情况。一般会出现的特殊情况有以下两点:
(1)由于客户所提供的货物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不明朗,导致 报关员在申报的时候对此货物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情。但是当 海关在抽查的时候发现了申报的资料和实际所应该申报的资 料不符合时,海关会将此货物暂扣并要求该承运的物流公司 重新对此物品进行申报。
4
禁止进境物品包括: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 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 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 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 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 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 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 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 其它物品。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1.引言本文件旨在规定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的相关条款,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顺利和公平。
2.定义和解释2.1.本文件中的一些术语,除非另有规定,包括:●发货人(Shipper):指委托运输的一方,即出口商或其他合法负责人。
●承运人(Carrier):指负责货物运输的一方,即运输公司、船东或航空公司等。
●收货人(Consignee):指接受货物的一方,即进口商或其他合法收货人。
●货物验收(Goods Acceptance):指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对其进行验收和确认的行为。
2.2.其他相关术语和解释请见附件1。
3.运输方式和责任3.1.货物可以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包括陆路、海运、航空和铁路运输等。
3.2.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负责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装卸、装运和交付等。
3.3.发货人应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并负责将货物按时交付给承运人。
如果发货人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或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4.运输文件和费用4.1.在货物运输中,涉及到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提单、运输合同、商业发票等。
4.2.运输费用由发货人承担,除非另有约定。
4.3.其他费用(如装卸费、保险费等)由谁承担,请见附件2。
5.货物损失和延误5.1.如果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收货人有权提出索赔,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5.2.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可能会导致货物延误或损失,此时责任由谁承担,请见附件3。
6.违约和争议解决6.1.如果发货人或承运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将视为违约行为。
6.2.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争议应提交仲裁或相关法院解决。
7.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1:法律名词解释附件2:费用承担责任规定附件3: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规定8.法律名词及注释●托运单(Bill of Lading):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重要文件,确认货物的收发和所有权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范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适用本操作规程。
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快件等的查验参照本规程进行。
第四条海关总署监管司及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是海关查验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Dfs vsADFVBwaegv(一)总署监管司负责全国海关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全国海关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组织开展对全国海关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指导全国海关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全国海关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整理井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和风险趋势预警等。
(二)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负责本关区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本关区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开展对本关区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本关区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上报和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及风险趋势预警等;视情研究提出不同类型报关单的随机查验比例,提交风险管理部门统筹设定。
查验绩效评估主要包括选择查验效能评估、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查验设备使用效能量化考核、人工查验效能评估、查验时效监控等。
第五条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查验应由海关查验关员或海关查验关员带领武警执勤官兵组织实施。
进出口正式报关流程及所需文件资料联邦快递FedEx为例
正式报关所需文件(联邦快递FedEx为例)(以下仅供参考,实际以申报为准)(一)如贵司持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且需在广州做正式报关,请务必按要求准备以下资料:1.电子委托2.销售合同(内容中英文对照或全英文,收件方有盖章,寄件方有英文签名,复印件)适合一般贸易。
如果您的监管方式是:来/进料加工,而且是用电子帐册的,请提供合同备案清单跟表头(需盖公司章),如果备窠单价跟实际单价不一样,请按实际单价申报,并确认电子帐册有没有在关区备窠,如果没有的话,需要先备案,然后授权快递。
货样广告品A,请提供货样协议原件。
3.形式发票(内容需中英文对照或全英文,寄件方有英文签名或盖章,发票请显示单价、总价及正确的成交方式,运费由收件方或第三方支付的,请报FoB成交方式,复印件)。
4.装箱单(内容需中英文对照或全英文,寄件方有英文签名或盖章,装箱单需列明每一箱,每一项的净重,总净重以及总毛重,复印件)。
5.进口货物报关确认函,请见附件(请填写公司及货物详细申报信息,提供复印件及EXCE1电子档),如没有品牌,请务必提供生产厂家,如没有规格,型号,请填写无,为了加速清关,请务必提供完整的申报要素。
6.根据货物商品编码,如属于有特别监管条件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单证。
(例如:进口商品编码有A证要求,是要求做法检,需要做法检或者包装物需要做检验,需要您提供到附件中的“代理报检委托书''、”保证书、”进口商品验收保证书调离保证书”(《调离保证书》中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这三项内容一律使用电脑打印)建议贵司将上面报检资料快递过来,见附件报检资料;如果货物是航材类报检,还要提供《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质量安全合格保证》、《适航证》7.没有和广州海关签约无纸化通关协议或者监管方式申报货样广告品A的合同或货样协议、发票(需加盖收件公司公章)、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简易估价程序申请书等都必须提供原件。
8.代理领取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一联)委托协议原件(长期委托的,期限内提供一份即可)。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指南(高级认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5)是否发生过因单证错误导致报关差错或被海关处罚的情形,如有,具体情形及提升复核纠错质量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进出口单证的复核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单证复核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记录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配合海关认证人员了解其对特殊物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了解、掌握情况。
(3)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记录的情况。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出入境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记录。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进行上述单证复核纠错的操作流程。
(2)企业实施许可证管理或者输华官方证书管理的,根据实际进出口情况,对国外品质证书、质量保证书、装运前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卫生检疫单证、输华食品官方证书、动植物检疫官方证书、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内部复核。
企业进行上述单证复核和纠错的操作流程。
2.单证保管
(1)按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等海关要求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以及相关资料。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以及相关资料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保管的单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报关单、合同、舱单、箱单、发票、提单、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自主声明、许可证件等。
1.单证控制情况:
(1)进出口单证复核纠错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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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单位保证依法对本单位及本单位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法定代表人(签字)
6.签署日期
年月日
(本合格保证自签署之日起一年有效)
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质量安全合格保证
1.单位名称(公章)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报检企业备案号
4.本单位作为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单位悉知并严格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本单位承担所经营的出入境货物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接受检验检疫等监管机关的管理,保证向检验检疫机关提供的出入境货物信息及随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