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临时占道停车场委托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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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临时占道停车场委托经营协议

(试行)

甲方: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经营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委托经营。

2、项目内容:甲方在经营期限内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向停车人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甲方交纳占道费。经营期限届满,乙方无偿交回停车场经营权。

第二条委托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为年,有效期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在委托经营期内,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服务、管理、场地设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停车占道费;

3、按照有关信用考核规定,对乙方经营和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4、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出现依法提前终止或者解除的情形,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经营本项目,并与第三方签署新协议。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在委托经营期内独家使用停车场(位),不对乙方进行重复性备案;

2、甲方依据有关程序和时限,为乙方办理停车场(位)经营备案手续;

3、乙方未违反本规定,甲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委托经营期内,获得因停车经营所得的合法收益;

2、当委托经营期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获得续展经营的优先权。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停车行业规定,服从运输、路政、公安交通管理、城管、价格等部门的管理;

2、在签署本协议15天内,办理停车场经营备案手续;

3、在办理停车场经营备案及开业的其他手续并设置收费标志牌后方可经营收费;

4、在委托经营期内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停车占道费;

5、在委托经营期内,因特殊原因歇业的,应当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得到甲方批准后才能歇业;

6、在委托经营期内,接受甲方的信用考核,考核制度由甲方另行制定;

7、在委托经营期内,接受甲方对乙方履行本协议条款情况的监督检查;

8、在委托经营期内,乙方应无偿、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车场紧急调派使用任务。

第五条风险承担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经营场地的丧失,委托经营期中止,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继续计算,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的损失,无需对乙方进行赔偿。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

1、政府征用;

2、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3、市政道路改造;

4、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

第六条委托经营歇业与恢复

乙方自歇业期限截止日期15日前,应提出恢复经营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可恢复经营。

第七条协议终止

(一)委托经营期内,乙方、甲方均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终止;

(二)委托经营期届满,本协议终止;

(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停车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上级机关批复之日,本协议终止,双方重新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四)乙方在委托经营期内有下列行为,本协议终止。

1、在签署本协议15天内未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的;

2、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

3、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停车占道费的;

4、擅自转让、承包、出租、质押经营权或者与第三方合作、联营本协议委托项目的;

5、擅自停业15天以上的,或者至歇业截止日期时,乙方没有书面提出恢复经营的;

6、未如实申报经营停车位数量,实际经营的车位与备案停车位数量不符的;

7、一年内出现3起以上(含3起)违规经营行为的;

8、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罚通报的;

9、违规经营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的;

10、具有其它法定情形的。

第八条委托经营项目的收回

(一)收回内容

停车场(位)的经营权。

(二)收回时间

在委托经营期截止或协议终止后15天内办理完毕委托经营项目移交。

(三)收回程序

1、乙方停止经营,撤出停车场地;

2、乙方向甲方付清应当缴纳的占道费;

3、乙方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及停车设施,向甲方交回《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表》;

4、甲方注销乙方备案登记。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依法诉讼。

第十条附则

1、在协议中未规定、而在《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停车场经营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列入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具有本协议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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