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晋人社厅函〔664〕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6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2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深化改革,创新评价机制(一)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按照《山西省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8]59号),开展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
(二)健全层级设置。
按照《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26号),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农业系列继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1、从2018年起,向各市下放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程序组建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8年工程系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8年工程系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环保厅文件[2018]231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8年工程系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环保厅文件[2018]231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省厅直属各单位、垦区环境保护局: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6号)精神,为做好2018年度全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一)环境监测专业;(二)环境工程专业;(三)环境科研专业;(四)环境管理专业。
二、执行标准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11号)执行。
三、申报评审的有关说明(一)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业绩成果等给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
高、中级职称的任职时间从2018年9月1日算起。
(二)按照人社厅要求,从今年开始,恢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在岗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政策规定。
(三)按照国家“对于全民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政策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合理控制事业单位推荐参评高级职称人员数量。
各地各部门申报推荐环境保护工程正高级职称数额,原则上按照2016年度核定的数量执行。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衔接机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并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顺政教职改〔2019〕03号
关于顺昌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公告
根据顺昌县教师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顺昌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顺政教职改〔2018〕05号)精神,经顺昌县第三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吴思凡等13位同志获得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现予公示。
公示期间,有异议者,请与顺昌县教育局职改办、纪检监察或顺昌县人社局职改办公室联系。
公示时间:2019年月1月14日至2018年1月21日
联系电话:xx
附件:顺昌县第三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通过初级教师职务人员名单
顺昌县教师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2019年1月14日
附件:
顺昌县第三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通过初级教师职务人员名单。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香洲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今年我省职称评审在申报材料、资历条件、受理程序、评审组织、评委会管理和资格证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
为做好我市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申报时间。
我市职称申报点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6日至9月14日,详见附件1。
(二)评审时间。
1.我市各评委会(附件2)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2.需上报或委托省属评委会评审,不在我市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以省属评委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
实行职称制度改革,颁布了新的学历资历条件的系列专业,按新的规定执行。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12•【文号】人社厅发〔2018〕93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部署,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国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职称评审是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离不开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师队伍。
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组织实施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培养选拔高素质教师队伍,增强广大中小学教师的成就感和获得感,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
二、突出分类评价,完善评价标准。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区分不同学科特点,充分考虑音体美等学科教师教育教学实际,完善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评价标准。
对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教师等实行分类评价,把师德放在教师评价的首位,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育人。
进一步畅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渠道,适当提高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
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各学校:为保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推荐评聘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现将我县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保证各学校2018年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推荐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属各学校,各学乡镇中心学校要成立考核评审小组,考核评审小组由学校党、政、工、团、教师等代表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五人,考核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教师职称的申报、评审、推荐工作。
二、申报评审原则(一)政策性原则各级教师职务申报评审,必须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24号)及《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文件规定的要求为基本依据。
(二)注重实绩原则各级教师职务申报评审,要以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三)民主性原则各级教师职务申报评审,要自下而上,采取个人自评、同行互评、民主测评,考核评审小组表决的办法进行。
(四)一票否决原则加强师德师风考核。
对拟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就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师德修养、教学态度、教书育人等方面进行严格,对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违反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县属学校、坝区中小学符合条件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的,必须由原所在学校出具“山区、半山区任教经历证明”。
(六)晋升中、高级职务的教师,必须提供履职期内考核有1年优秀的证明。
三、规范管理,严格按程序操作(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资格条件和有关文件规定,可自愿向本单位提出要求申报,交所在单位考核小组考核评审。
(二)考核小组根据本单位岗位职数和申请人员的情况,向其发放有关表册资料,并要求申报人员按要求填写,按时上报。
(三)考核小组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严格审验,审验申报材料时要严格按以下要求进行:一是审验申报人员自然条件是否符合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政策规定;二是审验所填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规范;三是审验原件是否有涂改、伪造等弄虚作假痕迹(在分值或考核定格等重要地方有涂改痕迹的,教育、人事部门均不认可);四是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五是审验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并按要求顺序整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浙人社函〔2018〕136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8〕13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人社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3号)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荐名额根据人社厅发〔2018〕93号文件,核定我省2018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指标145名。
经研究,各设区市和省直属学校推荐名额共220名(具体见附件)。
从2019年开始,人社部和教育部不再统一下达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
我省将按要求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人社部和教育部备案。
具体办法待国家明确岗位结构比例后另行制定。
二、推荐要求设区市在分配的推荐名额内统筹推荐,省直属学校(单位)由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推荐。
(一)每个学校或单位推荐到省参加评审的教师不超过1名。
实行多校区办学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设区市可在推荐指标内统筹,每个校区增加推荐名额1名,但要从严把握。
2018年秋季开学后调整任教校区的,推荐名额计入原任教校区。
(二)各设区市推荐到省参加评审的教师中,义务教育段教师和非义务教育段教师原则上各占50%,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含正职和副职)的原则上不超过30%,教研员原则上不超过15%。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粤财会〔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发广州),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粤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广东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条件。
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会计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3.符合条件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因工作变动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原取得副高级资格的,须在财会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评审。
(四)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开展2018年职称评审和第五批享受教师职称“地方粮票”待遇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开展2018年职称评审和第五批享受教师职称“地方粮票”待遇评审工作的通知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和人社厅《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高教中专中小教(幼儿园)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人[2018]71号)和区人社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石大人社发〔2018〕50号)精神,现就做好大武口区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和第五批享受教师职称“地方粮票”待遇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职称评审条件继续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282号)二、规范材料上报工作(一)制定职称评审计划。
各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照教体局的要求,抓紧指定具体的职称评审安排计划,按照职称评审权限,认真做好评审材料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准备工作,确保评审会如期进行。
申报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1份;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1份;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2份(逐级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4.《继续教育审核登记表》2份及结业证原件或学时确认单;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打印表》1份(粘贴小二寸白底彩照2张,温馨提示:微量胶水粘贴即可);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花名册》1份(系统自动生成导出打印);7.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次学历申报人员历次学历均须提交)、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聘任书原件(复印件由单位审核人签字盖章,签注“与原件一致”);8.与申报系列、层次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由单位审核人签字盖章,签注“与原件一致”);9.学术论文所刊登期刊原件(在封面注明文章所在页数并在目录上作标记,提交中国知网、万方网文章检索验证页、论文相似度检测报告及职称评审论文查重结果一览表<附件4>)及其他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单位审核人签字盖章,签注“与原件一致”)。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8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8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05.17•【文号】新广人专〔2018〕320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8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新广人专〔2018〕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各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国家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称工作安排,现就2018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委会设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2018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组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播音、艺术、翻译、工程、经济、图书资料等八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申报条件(一)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按照国家各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
(二)外语水平要求:对外语水平不作统一要求,用人单位聘用时根据情况自行掌握。
(三)业绩成果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代表作品等)、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有正式刊号)上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申报人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合计3项(篇),或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1部(合著的论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5万字);申报副高级职称需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代表作品等)、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有正式刊号)上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申报人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合计2项(篇),或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1部(合著的论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3万字)。
内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和任现职以前发表的论文论著不能作为参评的论文论著。
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津人专职〔2018〕13号关于2018年天津市各专业技术职称评委会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职称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8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84号)要求,现就2018年我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高中级评委会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网上申报流程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继续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
系统网址:/rsrc/tjwb/mainframe/logindg.html(一)建立单位账户。
各级单位继续沿用上一年度已分配的账号、密码登录信息系统。
未分配账号的单位,按逐级管理的原则,由其上级管理单位建立单位账户并分配单位账号。
(二)单位推荐。
各用人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表格材料,召开推荐委员会,确定拟推荐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网上申报。
对公示无异议确定推荐的人员,在信息系统注册、登录个人账户(已在系统完成注册的人员继续沿用上一年度的账号),按要求填报数据并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向用人单位提交。
单位通过上级单位分配的账户登录信息系统,对个人提交的材料及时进行复核,核对相关原件,审核无问题的提交上级单位;有问题的注明原因退回申报人员,限时更改后提交。
(四)网上呈报。
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通过信息系统呈报相关职称评审机构;有问题的注明原因退回申报人员,限时更改后提交。
(五)评委会审核。
职称评审机构对各单位呈报的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确认接收;有问题的注明原因退回,限时更改后重新呈报。
(六)打印材料。
申报人员通过系统查询申报状态,经职称评审机构审核确认接收的,从系统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表》(数量按职称评审机构要求确定),在每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签署个人承诺后,按程序报单位盖章。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沪人社规〔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1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特别是“上海制造”品牌,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深化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形成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协调、服务全面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使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资格名称自2018年起,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原本市评审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继续有效。
(二)评审机构组建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工业生产类)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建设交通类)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相关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另外,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评委和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评委也承担相应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以上评审机构简称为“高评委”。
(三)申报范围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已评聘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青人社厅函〔2018〕613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进一步扩大职称管理服务范围在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中央驻青单位、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籍、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等群体入职称评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将青海油田公司中专、中小学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卫生、新闻、档案、农牧、林业工程、翻译等9个系列及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中纳入我省职称评审管理范围。
鼓励支持驻军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并享有我省公立幼儿园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1.我省现有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并按国家规定确定正高级职称名称。
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主管部门,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344号)有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修订评价标准、制定评审实施方案、重新核定岗位等工作,经省人社厅核准后组织开展首次评审工作。
暂不组建正高级评委会的职称系列,可与中央单位、省外已组建相同专业系列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联系,经省人社厅同意后,开展委托评审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272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2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规定(一)从2018年开始,成立郑州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郑州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负责所辖区域内(包括原所辖省直管县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含基层和全省),两市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仍由全省评委会负责。
郑州市和焦作市2018年度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计划自行制定,需在10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2018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6号)进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所取得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证书仅限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离开基层单位,可在流入单位转评,转评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皖教秘师〔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3号)的统一部署,为做好2018年度我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在实习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二、岗位设置和管理各地、各校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皖人社秘﹝2016﹞317号)精神,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对于在编在岗教师,各学校须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超出结构比例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其中,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副高级职数的5%,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中级职数的10%。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所属学校的人事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评审标准2018年,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依据《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皖教师〔2016〕13号) 执行;申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依据《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4号)执行;申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依据《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5号)执行。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珠教师〔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做好我市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珠教师〔2018〕6号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局),市属各学校,市教育研究中心: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珠人社函〔2018〕269号)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市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推荐范围及资格条件(一)评审推荐范围。
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职在岗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通知进行推荐。
(二)资格条件。
执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16〕5号)(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凡兑现了相应职级待遇的视为已聘任至相应职称岗位。
任现职时间从首次起聘时间累计计算。
申报人学历、资历、业绩等计算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
二、推荐程序及有关政策根据《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由学校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竞争推荐方案》,按照个人竞聘、全面考核、推荐委员会评议、集体研究、校内公示的单位推荐程序,等额推荐评审人员。
(一)关于核定职称申报岗位数。
各区、学校(单位)按照《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的规定,核定学校可用于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的空缺岗位数。
市属学校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区所属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社(组织)部门核准。
关于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集团各单位(部门):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8〕206号)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做好2018年新闻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宣发〔2018〕62号)精神,现将集团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有关职称评审改革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改革。
(一)推动科学评审工作。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新闻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注重考察新闻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集团新闻系列职务评审委员会将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参评人员所在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新闻诚信等,并在推荐意见中上报具体量化的测评结果,重点考核参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绩效,增加创新成果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实际贡献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一是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合理控制高、中级岗位申报推荐。
二是现有任职资格人数达到或超过相应岗位设置数20%的,比例严格控制在相应级别岗位设置数的30%以内。
三是对待聘人员数量超出相应级别岗位数量30%的,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推荐。
对工作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经集团新闻系列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申请报往上级人社部门批准后组织申报推荐。
(三)改进评审方式。
集团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将注重采用以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面试评审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皖人社发〔2018〕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1日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要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职称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综合管理职称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
全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省辖市、县(市、区)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洪人社发〔2018〕15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发〔2018〕155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09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托管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人才流动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4.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市申报高一级职称。
5.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1号)有关规定执行。
6.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1.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里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年限规定。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分别取得副高、中级资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为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资格。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论文专著等取得的时间,须在2017年12月31日岁,即1972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
申报人员须在纸质材料中提交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的检索和验证证明。
(四)奖项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专业要与所学专业和工作岗位匹配,且提供的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必须是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奖励项目,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在获得的专业奖项上,只认可发证机关在获奖证书上所列人员名单,1个奖项多个人员获奖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奖项的认定仍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见附件)的相关规定。
关于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8〕206号)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做好2018年新闻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宣发〔2018〕62号)精神,现将集团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4.凡以往已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代替公需课40个学时,已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个模块可代替公需课10个学时。
二、新闻系列评审申报条件
(一)申报时间和方法。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工作。申报职称人员于4月5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宁夏人事考试网(),进入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评审系统个人端口,进行网上报名注册登录,网上填写申报材料(申报高级职称的须将论文全文word电子版上传平台)并提交到集团平台。纸质材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集团新闻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等程序进行逐级申报。
(二)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一是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合理控制高、中级岗位申报推荐。二是现有任职资格人数达到或超过相应岗位设置数20%的,比例严格控制在相应级别岗位设置数的30%以内。三是对待聘人员数量超出相应级别岗位数量30%的,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推荐。对工作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经集团新闻系列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申请报往上级人社部门批准后组织申报推荐。
1.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近5年(2013-2017年)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累计不少于378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113学时。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近4年(2014-2017年)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累计不少于306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90个学时。
公需课每个课程按照30学时计算。继续教育专业课学习内容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学习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的内容。
一、认真落实有关职称评审改革要求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改革。
(一)推动科学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新闻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注重考察新闻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集团新闻系列职务评审委员会将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参评人员所在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新闻诚信等,并在推荐意见中上报具体量化的测评结果,重点考核参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绩效,增加创新成果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实际贡献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三)改进评审方式。集团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将注重采用以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面试评审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副高以上参评人员在终评环节需参加业绩述职面试,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参加2018年高、中级新闻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以下规定的继续教育:
3.在审验年限期间取得高一级学历或第二学历的教育,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在审验期内入学并毕业的,视同完成审验期继续教育任务,只需提交学历证明;跨审验期入学并毕业的,具体学时需由院校提供学时证明,并需完成审验期内的公需课目学习。参加国内外考察和专业技术交流活动的,依据考察或培训的有关文件,按实际考察培训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以6学时折合计算专业课程培训学时。对2018年担任继续教育培训师资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按照授课1学时授予3学时的标准,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总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