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中如何避免法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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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摘要】本文就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展开讨论。

在立法目的方面,法律的出台旨在规范网络舆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保障舆论监督公平性。

言论自由原则则强调个人在发表意见时的自由权利。

依法治理原则意味着网络舆论监督应该建立在法律框架之下。

保护个人隐私原则要求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受不必要的侵犯。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包括立法目的、公平公正、言论自由、依法治理和保护个人隐私。

这些原则将引导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促进网络舆论环境的良好发展。

的确立将为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公平公正、言论自由、依法治理、个人隐私、结论1. 引言1.1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网络舆论监督是当前社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网络舆论能够迅速传播信息,影响社会舆论和公共意见。

网络舆论也存在很多负面影响,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

为了规范网络舆论,加强舆论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目的、公平公正原则、言论自由原则、依法治理原则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框架,为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制定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时,立法目的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立法目的应该明确,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规定的内容应该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对待。

言论自由原则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

言论自由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但也不能滥用言论自由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舆论监督中,要注重言论自由与他人权利的平衡。

依法治理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重要依据。

只有依法治理,才能有效规范网络舆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舆论监督中的法律问题

舆论监督中的法律问题
月 、 季 、 年 工作 内容分 别进行 量化 , 每 每
总 结 推 广 了警 务 室 “ 四 五 五 三 ” 作 方 四 工 法 , 正 让 社 区 ( 村 ) 警 从 根 本 上 强 真 驻 民 化 一 个 观 念 , 下 一 个 架 子 , 切 一 个 关 放 密
洽 。他 们 坚 持 用 诚 心 、 心 和 真 情 换 取 耐
舆 论 监督 的法律 政 策依 据
我国《 宪法》 3 条规定 : 中华人 民 第 5 “
共 和 国公 民有 言论 、 出版 、 社 、 行 、 结 游 示
党 和 国 家 一 直 高 度 重 视 充 分 发 挥 舆 论 监 督 的 作 用 。 江 泽 民同 志 在 党 的 十 五 大 报 告 中 提 出 : 要 发 挥 舆 论 监 督 的 作 “
用 。 李 鹏 同 志 曾说 : 随 着 改 革 的 深 入 , ” “
现在舆论监督与公民隐私权的侵权纠纷。
新 闻媒 体 报 道 的 新 闻往 往 是 公 众 所 关 心 的 事情 , 特别 是涉 及 公 众利 益 的事 情 与 问 题 , 很 多情 况 下 可 能 涉及 个 人 隐 私 在 保 护 问题 。 如 果 在 新 闻 白由 与个 人 隐 私 之 间 缺 乏原 则 界 分 与 制 度平 衡 , 可 能 导 则
也才有可能得到满足。
舆 论 监 督 可 能 造 成 的 法 律 危


从 新 闻 自 由 的 法 律 属 性 看 , 属 于 它 表 达 自 由 的范 畴 。 表 达 自 南作 为 民 主 的
基 本 要 素 和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受 到 世 界 各 国
是 侵 犯 公 民 的 隐私 权 。作 为 宪 法

传媒舆论监督的法律风险及化解

传媒舆论监督的法律风险及化解
案件 , 中名 誉侵 权 占新 闻侵权案 件 的绝 大多 数 ,5 其 1 起 案件 中有 1 O起 是名誉 侵 权案 ; 而且 新 闻媒体 败诉
民群 众利 用新 闻媒 体对 社会 公共 事务 行使 民 主权 利 而进 行 的监督 活动 。我 国宪 法规 定 :人 民依据法 律 ‘ 规定 , 通过 各种 途 径 和形 式 , 管理 国家 事 务 , 理 经 管 济 文化 事业 , 理 社会 事 务 。 这 是新 闻舆 论 监 督 的 管 ’ 最 根本 依据 。新 闻舆 论监 督就 是代 表人 民通 过对 事 物 的评 价和批 评 , 明辨 是 非 、 护真 理 、 张 正义 , 维 伸 促
作者简介 : 吴定 勇 (9 9 ) 男 , 州 从 江 人 , 旦 大 学 新 闻 学 流 动 站 博 士 后 , 南 民 族 大 学 研究 员 ; 继 光 ( 9 1 16一 , 贵 复 西 庹 17

)湖南张家界入 , 旦大学新闻学流动站博士后 , , 复 四川 师 范 大 学 文 学 院 科 研 教 授 。
吴定 勇 庹 继光 ,
(. 旦 大 学 新 闻 学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 海 2 0 3 ;. 1复 上 0 4 3 2 四川 师 范 大 学 文学 院 , 四川 成 都 6 0 6 ) 10 8

要 : 内传 媒 的 舆 论 监 督 面 临 巨大 法 律 风 险 , 险 的 表 现 是 诉 讼 中 的“ 证 责 任 倒 置 ” 风 险 的 根 源 在 于 传 媒 的 国 风 举 ;
施 以来 发生 的一千 多个 媒体 名誉 侵权诉 讼 中找 出了
1 2个 有效 的案例 , 美 国的 同类 情 况相 对 照 , 中 3 与 在
国近 1 6年的这 类诉讼 中 , 媒体 的败 诉率 为6 . 3 , 9 2 而美 国近 3 O年来 , 体 败诉 率 仅 为 8 2。在 这一 媒 %r ]

浅谈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

浅谈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

是 法 律 知 识 贫 乏 的 一 种 表
现 。新 闻报 道 真 实 ,并 不 一
定 能保 证 不 构成 名誉 侵 权 。
人 员不 能 以 “ 有 人 提 供 ” 作
为 不 失 实 的 依 据 . 而 必 须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去 识 别 他 人 提 供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理 名 誉 权 案 件 若 干 问题 的 解 答 》
事 实的 评 价 、结 论 的 不 当而 引发 的侵权 责任
内容 真 实 可 靠就 不存 在 名 誉
侵 权 问 题
笔 记 或 通 讯 员来 稿 存 档 的 原
件 ,作 为 所 谓 的 真 凭 实据 。 其 实 ,这 些 并 不 是 能 经得 起
法 庭 检 验 的 证 据 。 新 闻 从 业
“ 只要 报 道 真 实 ,官 司
打 到 天 边 也 不 怕 。 ” 这 恰 恰
有 许 多新 闻 纠 纷 并 非 出 自所 写 事 实虚 假 ,而 是 由 于
对 事 实的 评 估 失 当所 致 。新
闻 是 一 种 言 论 行 为 , 要 谨 防
侵权 “ 病 从 语 出 ” 。 如 , 不
计 算 出 最 终 得 分 和 确 定 等
审 中 出现 的 违 纪 行 为 , 纪检
次 ,并 将 《 跟 庭 评 审情 况反
馈 袁 》及 时反馈 给 公诉人 。
四 、 结 果 应 用
监 察 部 门可 以视 情 节 责 令 其
书 面 检 查 、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等。
浅谈 新 闻侵 权 的法律 预 防
三 、 不 能 以 新 闻 报 道 的
料 等 ,以确 保 在 法庭 上 经 得

论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与侵权规避

论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与侵权规避

舆论 监 督 通过 提 出批 评 、建议 , 能 。舆论监督通 过疏导社会意见 、反 映 宣扬他人 隐私 、擅 自披露他人 隐私 ,或 为 社会 发 展提 出 正确 导 向 ,调 控 社会 民众要求 ,来消除可能 的社会冲突 。对 者 因采访 不深入 、审稿不严等造 成与事 冲突 ,促进社会 和谐 发展 ,在我 国舆论 民意最好 的办法是疏而不是堵 ,通过新 实不符 侵犯了他人名誉 。最后 ,一些 舆 监督是人 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 的一种方 闻媒介 的参 与 、沟通和引导 ,能够降低 论监督 在对 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时 ,没有 把 握好时机和分寸 ,影 响了司法 公正 , 式 。 “ 论 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 舆 不 同社会 利益群体直接摩擦 的可能性 , 促进社会 的健康发展 ,是 民主建设 、政 增 大理解 和宽容性 。 而且通 过舆论监 有 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还未被 审判 ,新 闻
舆 论监督还能够通过 自由公 开的讨 论 ,
比拟的 。第二 ,导 向功能。在现代 ,新 限 ,而引发侵权诉讼 。 “ 近年来 ,舆论
使 公 共政 策 更 趋理 性 ,促 进 公众 民主 闻媒体是实行舆论控 制的关键手段 ,任 监督作为媒体 的基本 职能之一受到越来 参 与 。但舆论监督权 利不是绝对的 ,国 何 国家都会掌握舆论 机关 ,把握舆论 的 越多 的重视 ,但 与此同时 ,相伴而生 的 三多 ’趋势 , 家在保护新 闻舆论监督 自由的同时也要 方 向,来宣传 自己的政治观念 、道德观 新 闻侵权 问题也 呈现出 ‘ 防止其被滥用 。新 闻舆论监督要遵循适 念 ,影 响人们 的行为和思想 。而新 闻舆 即新 闻侵权 现象多 、官司多 和败诉 多 。
媒体如果不能依法行使 监督 权利 ,不仅 监督 的顺利进行 和监督 的社会效果 。鉴 成为 民风 民情 的 “ 晴雨 表” ,从而监测 不能促进公 民权利 的实 现 ,还会 引起社 于近年来新 闻报道侵犯 公 民名誉权 、肖

舆论监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舆论监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舆论监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的方式越来越
受到关注。

然而,舆论监督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
几个方面探讨舆论监督应注意的问题。

一、信息真实性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同质性与真实性成为了值得关
注的问题。

舆论监督过程中,由于信息来源、传播渠道、处理手段等
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着信息失真的可能。

因此,舆论监督者应该
在信息收集、核实、发布等方面注重真实性,同时也需要建立一套完
整的信息真实性审核机制。

二、舆论导向问题
舆论导向是一种主观性极强的审美趣味,它决定了人们对一些事
物的看法和评价。

在舆论监督时,舆论导向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一些舆论监督者可能会对某些政治、文化、社会问题持有极端的看法,这种看法会对舆论导向产生影响。

因此,舆论监督需要寻求一个客观
中立、全面公正的立场,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利益关系问题
舆论监督往往牵涉到各种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成为舆论监督中的一个难点。

由于某些舆论监督者在掌握了关键信息之后,会往往有一些企图侵权或是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会阻碍舆论监督的发展。

四、法律监管问题
舆论监督也是需要法律监管的。

将舆论监督作为表达自由的保障之一,需要舆论监督者在监督过程中也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不要涉及到违法行为。

在舆论监督过程中,舆论监督者应该尊重相关的各方的合法权益,遵守道德规范,维护网络环境的和平与谐。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同时也要兼顾网络自由和创新发展的需要。

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网络舆论的监督规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政。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明确网络舆论监督的范围和限制,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网络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应当公正、客观、中立地处理事件和问题,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监督者应当具备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对待网络舆论应当严谨、负责。

3. 透明原则:网络舆论监督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方便公众了解和参与监督。

监督机构的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公众参与原则:网络舆论监督不仅仅是监管部门和媒体的责任,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其中。

法律规定应当鼓励公众举报和监督网络舆论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机构的工作。

5. 依法审查原则:网络舆论监督不应当成为任意干预或者压制言论自由的工具。

监督机构在处理网络舆论问题时应当依法审查,确保只对违法言论进行惩处,保障合法言论的表达权利。

6. 精准执法原则:网络舆论监督的执法应当精准有效。

对于违法行为和不良言论的处理应当针对性强,既要惩处违法行为,又要保护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执法机关应当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7. 创新发展原则: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应当适应新技术、新媒体的发展,鼓励网络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支持正当合法的网络舆论活动。

同时也要加强对新技术、新媒体的监管,防范网络舆论的滥用。

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需要遵循法治原则、公正原则、透明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依法审查、精准执法、创新发展,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也要平衡网络自由和创新发展的需要,推动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网上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网上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集中管理性等特点。 作为存在于网络空间的网上舆论监督, 即 承继了传统舆论监督的特点,又具有 自身的特点:一是交互
性, 受众通过粘贴、 编辑 、 链接 ,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评论, 及 时、 便利、 充分地表达 自 己的观点。 他们既能是信息的接受者, 又能是信息的发布者 , 使舆论呈现鲜明的个体意见性, 既有很 强的个性化特征又能引发群众评判; 二是匿名性, 网络空间的 虚拟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的虚拟性, 用户在网络空间既可用
网络在带来舆论监督多渠道的同时, 也带来了一定的舆论
无序 问题 , 存在着一些消极面 。主 要表现为 :信息纷繁芜杂 , 舆论关注点散乱; 舆论关注 力易被强 势舆 论垄 断 , 一般 网民的
普遍赞同、 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 , 从而推动
人 类社会 的进 步 。 ”
网络空间正成为相对独立于物理空间的人类另一生存活动
民的知情权 、 互联网的发展和正常交流 , 抑制信息的 自由发 布和流动 ,增大信息的不对称。因此网络环境下的法律管 制, 还应该尊重网络空间的特性和客观规律。 其中首先应注 重各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不能因维护一方的利益而
有关网上舆论监督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有所闻。
二、 匕 网 舆论监督的依法规范
舆论监督作为言论 自由的一种重要的体现方式 ,其主 要法律 问题是确立舆论监督的法律界线,在保护舆论监督 和防范滥用舆论监督之间建立适度的平衡 ,其核注册的个人信息许多是不真
场所, 具有交互性、 虚拟性、 开放性、 公共性、 无国界性、 非
呼声容易被忽视和湮没; 信息可验证性差, 真假难辨; 语言不
规范 , 一些网友发表意见采取偏激的语言, 甚至采取谩骂等手 段; 一些人借舆论监督为名行造谣诬蔑之实, 侵犯他人权利; 以网上舆论监督为要挟 , 强迫实现个人私利; 舆论可归责性不 强, 在网上发表不负责的言论 , 有意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混乱。

如何应对恶意诽谤和名誉侵权

如何应对恶意诽谤和名誉侵权

如何应对恶意诽谤和名誉侵权恶意诽谤和名誉侵权是一种诋毁他人声誉的行为,对于受到此类侵权的个人或者机构来说,如何应对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应对恶意诽谤和名誉侵权的方法和策略,帮助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了解法律在应对恶意诽谤和名誉侵权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恶意诽谤和名誉侵权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个人权益保护规定,并在刑法中予以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了解法律相关规定,有助于受害者采取正确的法律行动。

二、保留证据面对恶意诽谤和名誉侵权指控,受害者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保留相关的证据。

可以保存被侵权言论的屏幕截图、截取相关的文字内容,并妥善保存相关的聊天记录、邮件等。

这些证据可以为后续的诉讼或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三、采取法律行动当受害者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恶意诽谤和名誉侵权时,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进行维权。

首先可以通过发送律师函或者和解协议等方式进行调解或解决争议。

如果对方拒不配合或者协商无果,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赔偿和维权。

四、维护社交平台账号对于大部分人而言,社交平台是一个重要的交流和展示平台。

当受到恶意诽谤和名誉侵权时,需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

可以向平台举报侵权言论,要求平台删除相关内容,并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之用。

五、媒体曝光在一些严重的恶意诽谤和名誉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可以选择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进行维权。

可以通过公开发表文章、接受采访等形式,向公众揭示事实真相,加强舆论监督,迫使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为了避免恶意诽谤和名誉侵权的发生,受害者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意识。

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定期更改密码,确保账号的安全性;使用网络安全软件,避免病毒和黑客的攻击等。

只有加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措施,才能更好地防范恶意攻击。

七、寻求法律援助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受害者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记者在舆论监督中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记者在舆论监督中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记者在舆论监督中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作者:李瑾来源:《声屏世界》2011年第09期近些年,记者正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职业生态环境。

在记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尤其是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不但要面对利益诱惑的考验,有时还要遭遇人身攻击或事后报复,因撰写新闻报道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以刑事手段处理未经查实的言论2010年7月,《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不幸成为“记者被通缉”这一新闻事件的主角。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所谓“确有必要”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拘留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即现行犯,或是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第二,拘留的条件必须具备法定的紧急情形。

据此,我们推断,警方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应该依据于下述理由:其一,仇子明是现行犯或者是有证据证明的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其采写的四篇反映凯恩股份违规交易的报道)的人;其二,仇子明具有正在实行“犯罪”(采写并发表了凯恩公司关联交易、改制问题的连续报道,或许还有后续报道)和“被害人”凯恩公司到公安机关指认仇子明“犯罪”(报道失实,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情形。

我们发现,对于仇子明这个“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证明其可能有罪的重要证据只是他采写的几篇报道和被批评者、被监督对象的单方指认。

对于一个仅仅是可能失实的新闻报道,直接对报道的记者施以刑事强制手段,不禁让人不寒而栗。

尴尬处境:记者被打不新鲜与记者因其新闻报道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比,在采访领域,尤其是负责调查性新闻的记者,更容易遭遇来自采访对象的阻挠、殴打、拘禁、砸毁采访器材等意外情况。

由于攻击报复行为多出于“威胁”“教训”之意,通常不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为人相应惩罚,受到侵害的记者或新闻单位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可是,有多少打人者在逃之夭夭后能被迅速抓获?从表中的几个例子可以看出,事件最后大多不了了之,也很难搜寻到相关的后续报道。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辩证思考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辩证思考

理论新探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辩证思考□黄瑶(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本文通过全面而辩证地分析在新闻官司背后存在的新闻侵权现象,进而找出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与防止新闻侵权的结合点,以求真正实现两者之间的合理配置与互相平衡。

关键词新闻侵权新闻官司舆论监督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219-02一、透过“新闻官司”看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较量近日,因不满一篇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这只是近年来国内新闻官司高潮中的一段插曲。

有资料显示,我国自1985年发生第一起新闻官司以来,已经有1000多名记者被告上法庭,有300多家媒体被推上被告席。

新闻官司热高温不退,越来越多的笔墨官司困扰着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

在无数的新闻官司所涉及的大大小小的新闻侵权案件中,一向被誉为“无冕之王”的记者们和被视为“党和人民喉舌”的新闻机构屡屡被推上被告席又屡屡以败诉而告终,新闻舆论监督侵权和监督失范已经成为开展新闻舆论监督一个不可回避的障碍。

而从大部分的新闻侵权案件来看,新闻媒体败诉比例远远高与胜诉比例,隐藏在记者舆论监督文章背后的是一张等待判决的起诉书。

可以说,“公权”(舆论监督权)与“私权”(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之间的较量是新闻官司最明显的表现形式,这里的新闻官司是指以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包括法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而诉诸法律程序的案件。

综合近些年来发生的新闻官司的情况可以看出,部分官司的确是因新闻侵权行为所致;也有的是因被新闻曝光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正确对待批评、滥用诉讼权利所致;还有一些新闻纠纷是因为当事人不能区分侵权与否的界限,轻率起诉所致。

新闻官司近年来增多的趋势一方面体现了新闻舆论的强化,舆论监督开始涉及到越来越多的领域;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正朝向更加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发展。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报道的日益频繁和广泛,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是指在未经被报道人同意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不实或者失实的信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对被报道人构成伤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报道人的利益,也给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带来了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新闻侵权的法律风险以及化解对策进行探讨。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1.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如因不真实报道或对被报道人隐私进行公开而构成侵权,被报道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新闻媒体和记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没有认真核实事实,或者在报道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2.公信力受损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不实或失实的,不仅会带来法律责任上的风险,还会极大地损害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公信力。

公众对新闻报道的信任是新闻行业的生命线,一旦失去了公信力,将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3.社会声誉受损新闻报道是传播信息、宣传事实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

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失实或不实的,将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和从业者的社会声誉,使其在社会上受到非议和责难,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舆论风波,对整个新闻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1.加强记者职业道德建设记者是新闻报道的主体,其职业道德和素养直接关系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责任心和专业素养,可以有效降低新闻侵权的风险。

新闻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严谨核实新闻事实,不信谣传谣,不捏造新闻,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新闻审核制度,对报道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审核人员要对报道的事实进行核实,对涉及到他人利益的信息进行审慎评估,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新闻侵权规避分析

新闻侵权规避分析

新闻侵权规避分析1 新闻侵权的含义近年来媒体竞争激烈,各家新闻单位在抢抓新闻,强化舆论监督的同时,侵权案件也不断发生。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记者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不当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社会对他们的评价的违法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特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其中主要是新闻传播的内容不当造成的,还有一些则发生在采集信息过程之中,它所侵害的,是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或称人格尊严权。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制作、刊播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包括侵犯他人名誉权、侵犯他人隐私权、侵犯商誉权、侵犯他人肖像权及记者的职务犯罪行为等。

2 新闻侵权的分类新侵权闻行为包括: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中发行率较多的是名誉侵权和隐私权。

名誉侵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于根据自己的观点、行为、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的社会评价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对象,也就是名誉权的权利主体。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

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在新闻报道中通常把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称为诽谤。

侮辱是从语义上说,就是使人蒙受耻辱。

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既包括文字,也包括图像。

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不受侵害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到,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人,自己的通讯不受窃听窃取。

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与方式

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与方式

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与方式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过程。


是新闻传播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
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和方式。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包括客观、公正、合法、透明和有
据可查。

客观原则要求监督者不受个人情感或利益的影响,客观公
正地评价新闻报道。

合法原则要求监督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透明原则要求监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监督者
的立场和动机应当清晰可见。

有据可查原则要求监督者提供充分的
证据和依据,对被监督方的不实报道进行批评和指正时应当有事实
依据。

其次,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媒体自律、公众监督、政府监督和专业机构监督等。

媒体自律是指媒体自身建立起一
套规范和制度,对自身的报道进行监督和约束。

公众监督是指社会
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对新闻报道进行评价和监督,包括舆论反映、投
诉举报等。

政府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新闻报道符合法律法规。

专业机构监督是指新闻从业者组织成
立相关的专业监督机构,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评价,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

总之,新闻舆论监督需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透明和有据可查的原则,同时可以通过媒体自律、公众监督、政府监督和专业机构监督等多种方式进行。

这些原则和方式的有效运用可以促进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和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有利于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

舆论监督要避免名誉侵权

舆论监督要避免名誉侵权

用 的术 语 和 定 性 语 言 不 准 确 等 。 侵 权 。 20 0 1年 5月 1 日 《 7 山西 晚报 》 刊登 了 《 毛阿 敏八 成不 来太 原 》 一
( 二)
文 ,结 尾用 了一 句猜测 性评 论 语 新 闻舆 论 监 督要 远 离 名 誉 侵 言 “ 面对 山西 太 原歌 迷来 说 … … 权 ,最根 本 的是要 保 证报 道 内容 睹 毛阿 敏风 采 的愿望恐 怕 也 要泡 的真实 ,这 是新 闻舆 论监 督 的命 汤 了 ” 事 实上 毛 阿敏如 期 到达太 脉 。 。 同时 , 者 在采 写报 道 中要保 记 原。 为此 , 太原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一 持 一个 平 和的心 态 ,绝 不能 带着 审判处《 山西 晚 报 》 偿 8 赔 7万余 个 人偏 见 去对待 、 视报 道 对象 。 审

◇ 张树 学
人 或其他 组 织 的人格 权造 成 不法 件 的意义 。由于报 道 失实 而侵 害 法 行 侵 害 的行 为 。名 誉权 是 非常 重要 了公 民 、 人 名誉 权 的 , 为人 应 的人格 权 ,因 而侵害 名誉 权 就 成 负侵 犯名 誉责 任 。 了最 常见 的新 闻侵权 行 为 。据 统 第二 ,新 闻报 道 的 言辞 不能 计 , 我 国的新 闻官 司 中 ,0 在 7 %以 从 人 格 上 进 行 攻击 、 辱 、 谤 , 侮 诽 上是 侵害 名誉权 案 件 。 即使 评 论 中所 依 据 的 情 况 属 实 , 名誉 对 于 特 定公 民来 说 , 是 但使 用 了恶意词 句 。造 成他 人 名 指社 会对 品行 、 思想 、 德 、 道 生活 、 誉 权损 害 的 , 要 承担 民事 责任 。 也
作风 、才 干 等方 面的综 合 评价 以

新闻舆论监督中避免隐私侵权之对策研究

新闻舆论监督中避免隐私侵权之对策研究

般也 不视 为 隐私 , 如在 公共 交通 工具 、 广场 、 场 、 商 公 园、 车站 、 码头 、 场等 向公 众 开放 的空 间 里 , 机 除法 律
明文禁 止外 , 公众无权根据 隐私权反对他人拍照 、 摄 影和 录音 。但 在 私 人 空 间 里 , 以新 闻 采访 与 报 道 进 行舆论监督时应征得 当事人同意以避免 隐私侵权 。 新闻舆论监督实践 中, 隐私侵权常常因违背当事人 意愿 公 开披 露报 道 当事人 与社 会公 共 生活 无关 的个
公众人物与普通公众。公众人物总是处于人们关注 的焦点从而成为新 闻媒体关注的 目标 , 其遭受 隐私 侵权的概率明显高于普通公众 , 但根据当今 国际惯 例, 新闻媒体对公众人物 的隐私权较之普通公众 的 隐私权拥有较大的曝光权 , 这是因为公众人物 的隐 私权 可 能 涉及 公 共 利 益 、 国家 利 益 和 公 众 知 情 权 。
评 论 ; 守新 闻职 业 纪律 和 道德 。 恪
[ 关键词 ] 舆论监督 ; 隐私权 ; 公众人物 ; 知情权
[ 中图分类号 ] 9 4 3 D 2 .4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2—30 2 1 )4— 0 3—0 10 99(0 1 0 0 9 4
我国《 宪法》 4 条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第 1 “ 民, 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 有提出批评 和建 议 的权利 ; 于 任 何 国家机 关 和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对
21 0 1年 4月
理论 学- 1 = 1
Th o yJ u n l e r o r a
Apr 2 1 .0 1 No 4 S r No 2 6 . e. .0
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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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摘要: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正确看待新闻侵权现象,实事求是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防范对策,是当前舆论监督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侵权成因防范对策一、新闻侵权的界定(一)含义。

对新闻侵权比较一致的理解是:“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

(二)表现形式。

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

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

二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

(2)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

(3)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但事后证实该报道不实。

(4)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他人的照片。

(5)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

为招徕读者或扩大影响,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他人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6)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表扬严重失实,不但没有抬高当事人的声誉,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导致他人形象受损。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一)部分记者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

少数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新闻作品或其他作品中有意无意地将这种虚假的特权意识体现出来。

尤其在采写批评报道时,情绪化倾向浓厚,有的甚至无视权威,妄加评论,轻易做出一些结论,从而给被批评者抓住口实。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媒体技术的不断更新,媒体舆论监督作为公众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媒体舆论监督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与侵犯名誉权之间的边界问题。

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同时,防止对个人名誉权的侵犯,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媒体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及作用媒体舆论监督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力量,对于维护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通过揭露社会问题、传递公众意见、监督公共权力等方式,促进了社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媒体舆论监督也是公众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有助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意见表达。

三、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中享有的名誉、声誉等人格权益。

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防止他人对其名誉进行诋毁、诽谤等行为。

在法律保护下,个人或组织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问题尽管媒体舆论监督对于维护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过度或不当的监督行为可能会侵犯个人的名誉权。

在实践中,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报道真实性与公正性:媒体在报道时需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虚假信息或偏见报道而对个人名誉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媒体的立场差异,往往难以确保报道的绝对真实性和公正性。

2. 监督尺度把握: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需要把握适当的尺度,既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又要防止对个人名誉权的侵犯。

然而,何为适当的尺度,往往因个案而异,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

3. 侵权行为认定:在涉及媒体舆论监督的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难题。

一方面,公众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个人名誉权也需得到法律保护。

如何预防你在网络上被侵权

如何预防你在网络上被侵权

如何预防你在网络上被侵权1. 理解侵权的概念在网络世界中,侵权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使用其创作的作品、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而侵犯了其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并给侵权者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因此,预防网络侵权是非常重要的。

2. 保护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为了防止他人侵犯你的知识产权,你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注册版权:对于原创的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等可以进行版权注册。

注册版权可以为你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使你能够更好地应对侵权行为。

•使用水印:在上传自己的图片或其他创意作品时,可以在作品中添加水印。

水印可以包含作者的姓名、网址或其他标识信息,以提醒他人作品的版权归属。

•妥善保管证据:无论是创建原创作品还是发布作品,都应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创作草稿、编辑记录、发布时间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你在侵权纠纷中证明你是作品的原创者。

3.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网络上,我们也需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免侵权他人。

以下是一些预防侵权的方法:•使用合法的素材:在创作过程中,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图片、音乐、视频等素材。

如果你需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应该征得他们的同意或者购买相应的版权。

•引用参考文献:在撰写学术论文、博客文章等时,应该正确引用他人的观点和研究成果。

适当引用并注明出处,是尊重原创者权益的基本原则。

•避免盗链:盗链是指在自己的网页或其他媒体上使用他人的图片、视频等资源,但未经允许直接链接到他人的服务器上。

为避免侵犯版权,应该下载并自行上传资源,或者使用经过授权的媒体库。

4. 注意隐私保护在网络上,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引发侵权问题,因此,保护个人隐私也是重要的预防措施之一:•设置强密码:为了防止他人非法访问你的账号,应该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

强密码通常包含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长度不少于8位。

•谨慎分享个人信息:在社交媒体、公开论坛等地方,要慎重分享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

避免随意透露个人隐私,以防侵权或其他不良后果。

舆论监督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舆论监督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舆论监督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吕耀光
【期刊名称】《采写编》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舆论监督从根本上说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通过新闻媒体的实现形式.同时,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也要受法律的监督.本文就如何做到既要开展舆论监督,又要避免新闻侵权谈一些认识.
【总页数】2页(P45-46)
【作者】吕耀光
【作者单位】河北日报社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论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行为 [J], 刘红春
2.记者如何避免新闻侵权纠纷——以我经历的一次新闻侵权案为例 [J], 王娴
3.记者如何避免新闻侵权纠纷——以我经历的一次新闻侵权案为例 [J], 王娴
4.舆论监督要避免新闻侵权 [J], 马云艳;马雪艳
5.试论新闻媒体如何正确处理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关系 [J], 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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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舆论监督公开性、快捷性、广泛性等特性,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引起巨大的社会效应,所以“有事找记者”成为不少群众面对矛盾时的第一选择。

但事实是,舆论监督说起来容易干起来难,记者在监督类报道中为了呈现事实,有些镜头、照片、文字很可能无意中侵害到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特别目前没有明确《新闻法》的前提下,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判断、定性、评说,也被报道对象抓住把柄,成为新闻官司的由头。

如何正确对待新闻侵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人格权的行为。

”(王利民、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第1页)按这个定义来理解,造成舆论监督中新闻侵权的原因是记者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侵犯到的权利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

在法律上,人格权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信用权。

通过近些年新闻官司,新闻侵权导致的后果大致表现为因侵犯人格权而导致被报道对象信用降低、隐私迅速蔓延、在社会生活中被孤立冷落、精神痛苦、健康恶化、财产大量损失等内容。

面对不可避免的“新闻官司”的现实挑战,新闻媒体该如何做到坚持真理、出于公心、实施社会所赋予的媒体自身的舆论监督职能呢?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明确并保障自身权利新闻自由的权利是一个公权利,而不是公权力,后者是政府权力,前者是宪法上规定的权利。

按照大陆法系民法中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新闻侵权行为构成必须具备:(1)侵权新闻已经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公开发表;(2)发表的新闻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3)有关的内容是指向特定人的;(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里的主观上有过错指两个方面:故意和过失。

也就是说,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具体而言由以下一些原因引起:(1)新闻工作者如试图报复、泄私愤或嫉妒,故意在舆论监督中颠倒黑白、混淆视听;(2)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采访不够深入细致,导致以偏盖面或者报道失实;(3)新闻工作者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对被报道对象隐私、肖像等权利没有进行足够的维护,导致隐私、肖像、商业机密等公布于众;(4)新闻工作者在评论过程中使用了不适当的词语造成了诽谤或者是不公正评价等。

但不论怎样,一旦新闻行为构成了侵权,也就有了责任的归属问题。

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新闻行为人一般在主观上的故意比较少,大多往往由过失造成。

过失在民法中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

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就是过失。

一个新闻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保护人家的权利,即使是批评的时候,也要注意保护人家的权利,但是没有注意到,造成了权利后果的损害,那就有过失了。

所以要强化新闻行为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专业业务水平,尽量避免过失性侵权出现。

舆论监督类报道主要是向受众传达真实的受众关心的事实信息。

问题是收稿日期:2010-01-05作者简介:冶进海(1978-),男,青海民和人,四川大学法学院07级法理学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新闻、文学评论研究;马慧茹(1978-),女,宁夏银川人,北方民族大学文史学院,讲师,四川大学文艺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文艺学、现当代文学研究。

舆论监督中如何避免法律侵权冶进海1,马慧茹2(1.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41;2.北方民族大学文史学院,银川750021)摘要:面对不可避免的“新闻官司”的现实挑战,新闻媒体该如何做到坚持真理、出于公心、实施社会所赋予的媒体自身的舆论监督职能呢?本文从舆论监督中常见的新闻侵权现象出发,分析造成新闻侵权的几大构成要件,指出常见新闻侵权的主要过错在于新闻行为人的过失,由此阐明新闻行为人在舆论监督中需要注意的几方面要求。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侵权;构成要件;法律权利;过失中图分类号:D 9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1—0119—02F a X u e Y a n j i u☆法学研究☆119Theory Research 学论理★★★★受众的偏好有时会有人性的劣根,有猎奇、窥视的心理。

这时候,受众所关心的、想知道的,很容易涉及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或法人的名称权。

比如对一些贪污案件的报道上对一些贪官情妇的报道,本来无可厚非,但有些细节侵犯到了被包养者者的隐私。

有些监督报道中,某人被强暴,被来批评施暴者,但镜头里太多能辨认出这女子的内容,影响她日后生活,这侵犯到了对方隐私权。

隐私权最大的特征是主体不希望隐私为大众知晓,而新闻报道因为追根究底,容易使被报道的隐私“广为人知”。

我们在电视上常看到这样的镜头,画面中有些位置,比如未成年面部、一些标志性指示物等,往往打上马赛克,以避免观众能够认出。

这是新闻行为人表现出来的法律保护意识。

比如某电视台在做一期家庭暴力的新闻话题时,受害人伤势特别严重,面部大面积出血,手指被拗断,神情十分伤悲。

如果清晰表现出她脸上表现出的痛苦,很能感染观众。

但编导考虑到她日后的生活,将她面孔打马赛克加以遮掩,同时在她家拍摄时,有意识地虚化背景,还将其声音做了一定处理。

另外,为了避免受害者被更多人认出,甚至对施暴者———她的丈夫在拍摄时做了一定技巧性的处理。

二、以事实为根据,注意搜集保留证据,保证新闻官司中自身权益在舆论监督类报道中,如果缺乏事实根据,一没有说服力,二没有可信度,丧失媒体公信力。

但我们也要看到,近年来舆论监督类的电视新闻专题节目所遇到的堡垒,攻克起来不仅需要新闻工作人员斗智斗力,还要有过人的胆识,有些舆论监督类报道,采访拍摄难度特别大,残酷之处,不亚于战争年代刀光剑影的肉搏战。

因此,在报道中叙述事情经过,或者运用画面、引用有关证人证言等一些主观取舍的材料方面,一定要特别慎重,比如在引用一些材料有时不能以复印件为依据,不能只采访一两个人来代替普遍性的群众意见,这种采访力求从不同侧面、场合取得两个以上不容辩驳、靠得住的证据,做到“细节真实、具体真实、总体真实”,也就是人们俗称的“铁证”、“死证”。

某电视台在拍摄某地私自冒领粮食直补款,不仅采访了众多的村民,还找到当地财政局查看发放名册,看名册上有多少户人家,实际发放了多少户,然后和这个村子村户数目一对比,真相就在对比总不言自明了,如果只采访村民没有花名册上的名单,有村民对村干部不满发现私怨的可能。

三、注意角色定位,不能超越权限干预司法、行政工作言论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新闻舆论监督不是意味着新闻可以凌驾于任何权力之上,指手画脚,干预司法、行政等权力。

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方面是可以的,但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案件报道应该和诉讼同步,不能超越程序,抢先作出有罪或无罪、胜诉或败诉等方面的预测、推断甚至结,报道应当客观,不应渗入报道者的感情和情绪。

有关案情的事实应当来自法庭、不报道来自法庭外的事实或证人证言。

比如在新闻侵权官司中,有一部分刑事诉讼案就是由于新闻报道的作者不注意自己的职业定位,错下结论,把犯罪嫌疑人说成罪犯,无意中伤害了被采写对象。

当然,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不能说不能对司法进行监督,只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

比如对超期羁押、剥夺诉权、采取强制措施等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公开审判却“暗箱操作”等问题,还有司法人员纪律问题比如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泄露办案秘密等新闻媒体照样可以大胆监督,但不能具体该怎么审判、证据真伪等进行评论。

如果监督超越应有的功能,不尊重司法判决,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四、讲究监督的时机和形式,注重社会效益一个不懂得思考的记者,做不出好节目,也会使新闻产生导向性的失误。

舆论监督中要服务大局,配合中心,不能凭一时快意进行报道。

比如起初媒体对流浪儿童的报道,因为选题太敏感,属于新闻“禁区”,无人敢报道。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在报道中表现的是中国政府对流浪儿童的收容、教育,视角一转换,不仅不是给政府抹黑,反而有利于呼吁全社会来共同关注。

现在看来,流浪儿童问题是世界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它在各个国家不同程度的存在,关键是记者怎么报道才能顾全大局,更好地让大家来关注流浪儿童。

五、严格审核新闻源新闻行为人从其他途径获取的“消息来源”,则要视具体情况不同对待。

根据权威部门的结论或者材料进行报道而有损他人名誉时,即使事后引发诉讼,也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这些权威的消息来源,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

但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哪些是权威的消息来源。

一般而言,国家机构、政府部门及有影响的社会团体都是具有权威性的。

但是,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事项而言,它们又都不具有权威性。

另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消息来源比较常见的情况还有群众的举报、投诉或提供的新闻线索,舆论监督类报道的线索有很大一部分来自这样的报料,对此一定要慎重处理,到现场做认真细致的核查,否则极易导致侵权事件发生。

采访中要警惕虚假现场。

新闻源如果是错的或假的,很容易把采访者引入一个雷区。

何况有些人反映的情况,往往带有片面性,有的信息提供人到了涉及名誉纠纷时或不予作证,或记不清当时的确切情形,这就连孤证也谈不上了。

仅凭“有人提供”,不能作为新闻不失实的充分依据。

新闻行为人必须从法律的角度认识他人提供的事实,最好取得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保证在法庭上经得起质证。

六、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尽可能让侵权新闻消灭在萌芽状态舆论监督类报道的完成,不能只靠新闻采访记者,更是集体的结晶。

我们知道,现在很多媒体实行稿件三审、四审制度,以便通过严格的审核制度,保证节目的质量。

如果没有好的规章制度,任凭记者的采访,如果记者缺乏常识,而审核者也一知半解或者听之信之,很容易造成失误。

以多人的力量避免舆论监督中采访者可能造成的侵权,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

与任何法律权利一样,舆论监督权利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然会出现负面问题。

现实情况表明,许多新闻侵权事件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由于新闻行为人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不懂得相关的法律条款,加上新闻行为人麻痹大意,采访不认真,报道漏洞太多,法制观念淡薄,法理知识薄弱,而使侵权报道在一层层“严格”的编审下“安全”地流向社会。

所以,新闻从业人员如果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的积累,容易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被报道对象告上法庭,疲于应付新闻官司。

(责任编辑/姜超)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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